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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学琼林译文》卷四·讼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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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虽囹圄便是福堂,而画地亦可为狱。与人构讼,曰鼠牙雀角之争;罪人诉冤,有抢地吁天之惨。

【注释】(01)不平则鸣:韩愈《送孟东野序》有“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之句。后来多指遇事不平而发出不满的声音。(02)无讼为贵:《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为人世间没有官司可以打,这才是可贵的。(03)恤刑:指古代中国用刑慎重不滥。《书·舜典》:“惟刑之恤哉。”(04)桁杨雨润:本意为桁杨像细雨润物,后比喻贤明的君主慎用刑,而使罪犯被感化向善,犹如细雨滋润万物。桁杨,古代的一种刑具,枷在犯人的脚上或脖子上。《庄子·在宥》:“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杨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05)肺石风清:肺石很冷清,用来形容没有受冤而告状的人。肺石,传说为古代放在朝廷门外的石头,百姓可以站在石头上面控诉地方官员,因为色赤并且如肺形所以得名肺石。(06)囹圄:牢狱。(07)福堂:幸福的地方。(08)画地亦可为狱:上古的时候民风淳朴,相传在地上画个圈就可以作为牢狱。(09)鼠牙雀角:《诗经》中有“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何以诉我讼”的诗句。后来用“鼠牙雀角”作为争讼之辞。抢地吁天:以头碰地,口呼天。形容状况极为凄惨。

【译文】百姓如果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会发出不满的呼声,圣明的人认为人世间没有官司可打是最宝贵的。上面有慎用刑法的君主,用刑犹如细雨滋润万物,使罪犯被感化而向善;下面也没有被冤枉的百姓,用来喊冤的肺石则冷冷清清。虽然幽苦能帮助人们弃恶从善,牢狱可能就是福堂;上古的民风淳朴,在地上画一个圈也能成为监狱。和人结怨打官司可以说是“鼠牙雀角”的争斗;但是犯人诉讼冤情则有“抢地吁天”的惨状。

【原文】狴犴猛犬而能守,故狱门画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里直,故听讼在棘木之下。乡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狱,谁敢作奸犯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上当原情定罪。囹圄是周狱,羑里是商牢。桎梏之设,乃拘罪人之具;缧绁之中,岂无贤者之冤。两争不放,谓之鹬蚌相持;无辜牵连,谓之池鱼受害。请公入瓮,周兴自作其孽;下车泣罪,夏禹深痛其民。

【注释】(10)狴犴:传说中的一种野兽,善于守门,长得勇猛肥大,因此古代的夏禹牢门上常画有它的图形。(11)棘木之下:《礼记·王制》:“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后来都称棘林为法庭。(12)乡亭:古代基层行政单位。古代称乡亭拘押罪犯的地方为岸,称朝廷官府拘押罪犯的地方为监狱。(13)作奸犯科:为非作歹,做坏事,违法乱纪。(14)原情定罪:考察犯人的行为,量刑定罪。《汉书·路舒温传》:“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5)羑:古城名,故址在今河南省汤陰县北,商纣王曾将周文王囚禁于此。《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羑里。”(16)桎梏:脚镣手铐,古时用来锁住犯人手脚的刑具。《周礼·秋官·掌囚》:“中罪桎梏。”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17)缧绁:也作“累绁”,拘捕犯人时用的绳子,引申为囚禁。《论语·公冶长》:“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18)鹬蚌相持:古时寓言,蚌张开壳在海滩上晒太陽,鹬去啄它,嘴被蚌壳夹住,两方都不相让。结果渔翁来了,把两个轻而易举地都捉住了。后用“鹬蚌相持,渔人得利”来比喻双方相持不下从而使第三者从中得利;或比喻挑拨别人的矛盾,自己则从中取利。(19)池鱼受害:源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传说春秋时,宋国城门失火,用护城河水救火,水被汲干了,河中的鱼因此而死了。后来用来比喻无辜受连累。(20)请公入瓮:也作“请君入瓮”。来俊臣和周兴都是武则天时期有名的酷吏,喜欢用各种酷刑逼人招供。周兴谋反,武则天命令来俊臣审问,来俊臣请周兴吃酒,假意问他:“犯人不肯认罪,怎么办?”周兴说:“将囚犯丢入正在火上烤的大瓮中,还有什么事办不到?”于是来俊臣说:“有人告你谋反,请君入瓮。”周兴慌忙叩头认罪。(21)下车泣罪:也作“神禹泣罪”。刘向《说苑·君道》:“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之。”意为夏禹外出时看见犯人,下车询问而哭泣说:“尧舜时,人们都以尧舜的心为心,而现在,百姓都以自己的心为心,这都是我治理不好造成的!叫我怎么能不悲伤呢?”后来用“下车泣罪”喻广施仁政,自责其失。

【译文】狴犴生得勇猛肥大,能看门守户,因此古代的牢门上常画有它的图形。棘木外面长着针刺但里面却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审理案件。乡亭的监牢有“岸”,朝廷的监牢有“狱”,谁还敢为非作歹,违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过来,服过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钱赎回,所以上面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量刑定罪。“囹圄”是周代的监狱,“羑里”是商代的牢房。脚镣、手铐是用来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么可能没有被冤枉的好人。双方互相争执而不相让就是“鹬蚌相持”;无故受到牵连则是“池鱼受害”。“请公入瓮”是指唐代的酷吏周兴自作自受;“下车泣罪”则是大禹对百姓的怜悯。

【原文】好讼曰健讼,挂告曰株连。为人解讼,谓之释纷;被人栽冤,谓之嫁祸。徒配曰城旦,谴戍是问军。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古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上古时削木为吏,今日之淳风安在;唐太宗纵囚归狱,古人之诚信可嘉。花落讼庭间,草生囹圄静,歌何易治民之简;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颂卢奂折狱之清。可见治乱之药石,刑罚为重;兴平之粱肉,德教为先。

【注释】(22)健讼:《易·讼》:“险而健,讼。”后来人们误将“健”、“讼”两字连读,因此把好打官司称为“健讼”。(23)解讼:解除诉讼。(24)释纷:消除纠纷。(25)嫁祸:移祸于人。《史记·张仪列传》:“割楚而益梁,亏楚而适秦,嫁祸安国,此善事也。”(26)城旦:修筑城墙,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史记·秦始皇本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27)谴戍:发送犯人去守边境,使其效力赎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28)问军:问罪从军。(29)三尺:也称“三尺法”。古时候把法律刻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所以称法律为“三尺”。(30)三木:古时的刑具,枷、镣、钮,这三种刑具分别铐在犯人的颈、手、足上。(31)五刑:古代中国的五种刑罚。墨:黥面。劓:割鼻。剕:断足。(32)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33)大辟:死刑。(34)律例:刑法的正条及其成例。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补充律文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后来古代五刑不断变化,从隋朝到清朝已经变为笞、杖、死罪、徒、流,即抽打、杖打、斩首或绞死、劳役、流放。(35)削木为吏:古时候削木头作为狱吏。相传古时民风淳朴,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开庭审理时,犯人不需要人来捉拿,自己就抱着木吏到公庭。唐太宗纵囚归狱: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释放回家,规定他们来年秋天再归狱接受死刑。结果第二年秋天犯人们果然都按时归狱。后来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纵囚,释放犯人。(36)何易:何易于。唐时益昌县令,廉洁爱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诉讼很少。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37)卢奂:唐时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赞之曰:“报案吏从冰上立,诉冤人在镜中行。”(38)折狱:断案。(39)治乱之药石、兴平之粱肉:后汉陈实在他的《政论》中写道:“盖为国之法有似理身,平则养,疾则攻焉。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药石供养也。”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译文】好打官司称为“健讼”,没有罪而受到牵连则称作“株连”。帮助别人解除诉讼,称为“释纷”;被人栽赃冤枉称作“嫁祸”。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称“城旦”;充军到边境守边的称作“问军”。“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铐在犯人颈、手、足上的三种刑具。古时候的五种刑罚分别是:墨、劓、剕、宫、大辟;隋代以后的刑法则是:笞、杖、死罪、徒、流。上古的时候削木为吏,犯人能够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审,今天这种古朴的淳风在哪里呢?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将两百多名死囚释放回家,规定第二年秋天再归狱受刑,结果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诚信实在值得赞许。“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这是百姓对唐代益昌县令何易的廉洁及治民有方的称颂;“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则是百姓对唐代南海太守卢奂断案清正廉明的赞美。由此可见,治理乱世要以刑罚为重,这好比治病的良药;振兴太平则要以道德教化为先,这如同强身的饮食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