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塾师(共二则,一法一戒)
败名丧节之事,尚不可行于市井,况俨然自命为先生,范生徒于礼义者哉?宁失之板,毋失之圆。宁使人指为朴讷书生,不使人目为风流 才士。则庶几矣。
浙士某(《戒婬汇说》)
明季浙有一士,为某指挥西宾,病寒,令徒入内取被,误卷母鞋出,堕床 下,师徒皆不知。指挥见之,疑妻与通,讯焉,不服。令婢诡以妻命邀师,己持刀伺候,俟门启,两杀之。师闻扣门,问何事。婢曰:“主母奉屈。”师怒,斥之去。复强其妻往,师曰:“某位忝西席,敢以冥冥堕行哉?请速回步。”主人怒稍解。明日师辞去,始释然谢罪,备述其故。师随登第,位至通显。
[按]红颜扣户,白刃临门,稍一依回,冤杀多人矣。
张德先(余髫年时亲见其讣)
昆山张德先,训蒙〖教书〗于乡村,与一邻女通,夫觉之。遂弃馆去。康熙壬寅,过其地,欲修旧好,乘夜叩其门。夫又觉之,竟擒毒殴,邻里交 助,立毙。共弃其尸,竟莫有知者。
[按]佛言:“诸佛之法,国王大臣不能坏,而僧自坏之。譬如狮子之虫,还食狮子。”余于儒门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