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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社会:解码区块链全球应用与投资案例》二、全球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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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016年4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玛丽·乔·怀特(Mary Jo White)发表关于联邦管理机构对于控制区块链的目前和未来计划的讲话。这是2016年来SEC首次公开谈论区块链的潜力,并且明确表态正在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方式可能会带来的影响。

简单概括就是,在SEC的过去和未来与区块链交易中,怀特号召寻找像区块链这样技术的公司和个人,来加速证券转变。怀特在其公开讲话中谈到,最重要的是在委员会监管制度下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是否需要注册,如过户代理人或清算代理处。SEC正积极研究这些问题及其影响。

2015年12月16日,SEC批准了Overstock.com的计划,为使用比特币区块链技术的发行证券行提供补助。12月22日,SEC秘书长布伦特·菲尔德(Brent Fields)发表提前声明,发布过户代理人的试行条例,并询问公众对于联邦证券条例下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想法。

怀特在演讲最后指出,演讲的主题是在急剧变化的金融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她担忧新出现的融资渠道对上市之前的创业公司来说并不是好事,新的立法条例目的在于让公司把股权奖励作为众筹动力的一部分。包括对于区块链在证券行业潜在影响的评论在内,怀特同样强调了其他“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包括机器人顾问(或者机器驱动的投资顾问)和市场借贷,用软件直接把借款人和非银行放款人联系在一起。在怀特的演讲中,也谈论了新金融科技“有潜力在任何方面转变市场运作方式”,这样创新也许对于保护投资者也会有诸多的益处,所以有信心在市场中推动发展。

(二)德国最高证券监管机构

2016年2月,德国顶级证券监管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最新发布的一篇内部刊物文章中,对分布式总账的潜在运用展开研究,包含跨境支付、跨行转账以及贸易数据的存储。虽然对监管细节轻描淡写,但该篇新闻的出炉表明BaFin已看到该技术重塑金融系统中一部分因素功能的可能性,尽管结果可能依然遥远。

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BaFin。BaFin的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联邦金融监管局最高管理层为理事会,由财政部、司法部、内政部和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人员组成。理事会一年召开三次会议,主要讨论监管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联邦金融监管局目前拥有员工1400多名,办公地点分设在波恩和法兰克福,除此之外无任何分支机构。

该机构指出,尽管目前金融业加大甚至全面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影响尚无定论,但该技术有潜力在金融市场建立一个新标准。BaFin认为承认使用该技术所存在的潜在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应该继续呼吁全球其他监管机构加强监管。

坚守反洗钱、治理与依从及结算与精算的监管必须得以保障。该机构指出,在这些方面,缺乏中央机构对操作与规范的监管会带来诸多问题。此前,BaFin曾发布有关比特币与数字货币的指导文章,将它们称为“以记账单位为形式的金融工具,却并无法定货币地位”。

(三)国际证监会组织

一个由世界顶级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组成的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将开始对区块链科技的研究。国际证监会组织也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是由国际各证券暨期货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这个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国际证监会组织致力于加速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尤其是信息分享和标准制定方面的合作。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在2016年2月16日至18日在马德里举行的IOSCO会议中,区块链技术尤其引起人们的注意。该组织表示,会议讨论研究了如何识别和应对正出现的危机状况。讨论了最近的市场发展状况和世界资本市场的动荡,其实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尤其分布式网络数据库或区块链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与会者一致同意对与证券监管有关的金融科技分支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其中就包括区块链技术。

证监会秘书长大卫·莱特(David Wright)在2015年12月的采访中,表示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给证券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

(四)欧盟最高证券监管机构

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是欧盟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ESMA执行董事说,区块链技术可以改进交易后流程。ESMA花了一年多时间,研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欧盟投资环境的影响,并呼吁获取更多技术信息,以便评估其对证券交易周期的影响。

2016年3月初,ESMA执行董事维蕾娜·罗斯(Verena Ross)在英格兰银行和伦敦商学院组织的活动中发表讲话。她指出,尽管相关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但ESMA相信分布式总账会广泛应用于交易后环境。ESMA认为区块链技术最可能给这些领域带来好处,包括结算、抵押品管理、所有权记录和证券服务。而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特殊的参考数据库、所有参与者之间瞬时统一、不可更改的记录共享和透明的实时数据。

当然ESMA也看到这些应用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在扩展性和安全性方面,以及与现有金融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ESMA尤其关注分布式总账技术大体量操作的能力,管理隐私问题的能力以及保证高安全性的能力。并且,预期逐步采用分布式总账技术,所以它需要展示与其他系统互动的能力。因为这些系统必须与分布式总账共存,比如交易平台。

该董事表示,如果出现垄断的情况,该技术的使用可能引起竞争问题。ESMA相信这可能导致私人区块链系统失去监管透明性。尽管这个系统是为了提高透明度,但是复杂加密技术的使用可能潜在影响透明性和监管。不过,如果区块链技术成功克服了这个障碍,利益将会是非常明显的。比如降低成本、减少去中心化引起的网络犯罪、提高市场整体效率。

不过,该技术的评估还在进行中,ESMA表示会继续研究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最终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五)澳洲证券投资委员会

澳大利亚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主席格雷格·梅德哥拉夫特(Greg Medcraft)在2016年2月初表示,区块链技术将在政府市场活动监管中产生深远影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体现在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

梅德哥拉夫特从2011年开始任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席。他在2016年2月15日伦敦的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讲话中,他讨论了资本市场即将来临的数字化技术颠覆性变革,其中特别强调了区块链技术并就监管机构该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个变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鉴于变革的速度,我们需要考虑使用那个工具了。”梅德哥拉夫特这样说道。

资本市场运用区块链技术可能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透明度,并给希望进入融资市场的投资者和公司提供途径。区块链技术可能会重塑ASIC等监管机构的运作方式,同时提醒注意适当的监管力度。作为对世界监管机构和自己此前讲话的回应。区块链技术对政府监管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监管机构需要找到监管力度和企业管理之间的平衡点。作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需要确保抓住经济更快发展的机遇,而不是阻碍创新和发展。

ASIC希望帮助企业抓住发展机遇,不管是区块链技术还是其他创新科技,其前提都是要保障经济利益。

ASIC主席讲述了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的一些应对措施,包括监控公司和产品市场以及区块链监管方法的制定。ASIC正试图找到监控区块链记录的国内外交易的方法。监管机构需要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从一系列事件来看,澳洲在区块链上的投入已经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澳洲证券交易所已经投资区块链初创公司DAH超过千万美元,并且正在寻求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解决方案,希望全面升级自己的证券交易系统。而从ASIC的态度来看,他们对于区块链技术持有相当开明的态度,也许能极大地加快区块链技术在澳洲证券交易系统领域和监管领域的发展。

(六)数字货币证券监管框架

在2016年1月,Coin Center发布全球首个《数字货币证券监管框架》。

Coin Center是在美国的数字货币非营利研究和宣传中心,其发布了一份关于对于将数字货币作为证券情况下的报告,提供相应监管的指导框架。本报告的作者彼德·范·瓦尔肯伯(Peter Van Valkenburgh)是Coin Center的研究中心主任。报告提出了一种基于豪威检测(Howey Test)的投资合同框架,以及关于证券管理的基本政策目标。

瓦尔肯伯描述说,Coin Center的工作是发现基于数字货币的几个“关键变量”,并且通过运行和维护相关软件的社区,显示出投资者或者用户的风险。该报告考察了这些变量,并且解释了它们的深度。更进一步映射到豪威检测的“四要素”,来确定数字货币是否类似于一种证券,并因此是否需要被监管。

194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豪威公司(W.J.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被告豪威公司是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公司,每年大约种植500亩橘子,将其中一半卖给各地的投资人。豪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土地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证券是否存在,不需要找到正式的股票证书,只要存在有形资产的正式收益,例如对橘园的实际拥有就可以了。同时认为应该放弃形式而注重实质,把判断的焦点放在经济实况上(Economic Reality Test)。

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在内的检验方法,即所谓的“Howey Test”:“证券法律中所谓的投资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或计划中,某人(1)利用钱财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3)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将此标准适用于本案,最高法院支持SEC的主张,认为三者构成了《证券法》下定义的“投资合同”进而是“证券”,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行。

在这个案件之后,投资合同被视为确定“证券”定义的灵丹妙药,那些在“是否属于证券法律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交易被原告以“投资合同”的名义诉诸证券法律来解决。根据司法实践,被认定为“投资合同”的,有威士忌酒存库单据、金银投资计划以及会所会籍等。

Coin Center报告主要的观点是,类似于比特币这样的更大、更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被类似于侧链这样的数字货币锚定,以及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分布式计算平台,并不能轻易符合证券的定义,以及并不代表需要通过证券监管来解决会给消费者带来某种风险的可能性。

瓦尔肯伯补充说,可以发现,一些小规模的、比较可疑的,或者某些特定设计的数字货币可能确实是符合证券定义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证券监管者将那些“打着创新名义的骗局”识别出来。报告充满了注释和参考文献,提供了关于数字货币和相关技术的概述,并且对它们的功能、优势和劣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还分别提供了相关监管指导意见。报告还覆盖了可能会影响用户和投资者风险的变量,以及软件和社区的变量,包括透明度、去中心化和开发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