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宣武帝延昌年间(公元512—516年)。寿春县(今属安徽省寿县)农村有一个叫荀泰的乡民,儿子长到3 岁,遇到动乱,丢失在路上,几年不知下落,夫妻俩整日忧愁。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荀泰到城里去集市采买东西,看见自己的儿子在同县一个叫赵奉伯的家中,便告到县府,希望官府判还他儿子。县令派入把荀泰和赵奉伯传到衙门审问,两人都说是自己的孩子,而且都找了各自的乡邻作证。县令实在无法判决,只得上报。
后来,扬州刺史李崇听说后,很轻松他说:“小事一桩,容易搞清。”他让荀、赵二家与孩子分居,不许来往。
数月后的一天,官府派人送信到荀、赵二家说:“孩子得了急病,难以救治,已经死亡。刺史有令,你们家中可派人去看望,并出钱料理后事。”
听到这个不幸的消息,荀泰号陶大哭,悲痛难忍;而赵奉伯仅是叹息几声,并没有悲痛异常的表现。李崇听了差役讲的两家情况,马上将孩子判还荀泰,并追查赵奉伯诈骗他人儿子的罪责。
赵奉伯供认道:“我的亲生儿子不幸在很小的时候病死了,为了年老有个依靠,我才冒认别人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