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张治堂在担任南昌同知时,奉命审理广昌县盗贼拒捕犯杀死失主、又在按察使司推翻供词的案件。
缘由是这样的:该犯入室偷窃,失主发觉即紧抱该贼不放,该贼慌急用刀连连猛戳,失主登时松手倒毙。县令派差役捕捉到该犯,审讯时该犯供认了上述经过。县府即把案犯和追获的物证:血污短衫一件、无血青缎羊皮褂一件、凶刀一把一同解送府里复审,再由知府转送按察使司审批,谁知该犯竟然翻供,只好发还重审。
张治堂细细阅读案卷,其中记载的血衣凶刀都是当场缴获的,该犯是真正的元凶无疑。可是提审时,该犯竟说:“血污白布短衫是失主的,不是我的,衣上有三个刀戳破裂处可以为证。凶刀也是差役后来上交 的,并不是从我身上搜出来的。我不是盗贼,更没有杀人,是差役怕不能及时破案遭到责罚凭空陷害我的!”
张治堂命左右查验血污短衫,果然有刀戳破痕三处,确是失主被杀血衣,而且是贴身穿的,既然受刀伤血污和破损,不值得剥取,何况失主被杀之时,该犯正在逃命,哪有时间剥取血衣?死后剥衣已很难让人相信,杀人犯再身穿血污之衣难道可能吗?这当中自有可以翻供的理由,以致该犯连凶刀也抵赖掉,不但不能使他承认自己是杀人犯,而且要弄清他杀人的动机都不可能。那么,那无血的羊皮马褂呢?张治堂当着凶犯询问差役:“有没有穿羊皮马褂的小偷啊?”
差役愣住了,不能回答。
张治堂又转问嫌疑犯:“恐怕这件马褂也不是你的,是借别人的吧?”
那人答道:“这件马褂是我的。我从来不借衣穿,人家也不借我的衣穿。”
张治堂又问:“你的马褂有无标记?”
回答道:“领口后背合缝处有线绣的‘万’字,靠近领口的扣绊还是去年新换的。”
一查,确实是他的。张治堂又将马褂反复细看,只见缎里陈旧,皮面泛黄,里子和皮面似乎都有用水擦洗的痕迹,唯独胸前一块皮面硬梆梆的并露出水印,便盘问道:“怎么会有水的?”该犯答道:“是雨水打湿的。”
张治堂冷笑道:“为什么天雨只打湿胸部?”
那人面色苍白,结结巴巴不能回答。张治堂继续追问,凶犯说:“这是擦洗油腻弄湿的。”
张反驳道:“油腻不是水能擦得掉的。”
那人低头不答,已显窘迫之状。根据他的慌张神色和理屈词穷,未尝不可以定案。但擦洗血迹这一点终究还不够扎实,难以使犯人心服口服,即使招认,难保他不再翻供。张治堂再一细想擦洗不是拆洗,水分浸湿皮服,血污一定不会少,而且胸前出风处毛黄色重,估计里面贴边布定有鲜血渗入。果真如此,案情就大白了。随即拆看,白布贴边果然有大血点四处。张治堂随即叫凶犯自己看自己回答。凶犯面如死灰,只得将他拒捕杀人经过一五一十供认出来。不靠刑讯,只靠事实和深入的盘问查出真相,让犯人伏罪,此案再也不能翻供了。
追究犯人翻供的原因,都是因为办案的县官、府官为了少费口舌和思索功夫,把死人的血衣当成犯人的血衣,同凶刀一起上报,好让上级早些审批下来。谁知犯人却抓住办案的破绽翻供,反而拖延了时日。可见,即是真案也马虎不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