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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大纲》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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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个种族的复杂问题。

一、五胡时代的情况

五胡时代,田租的收纳,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以为宜罢诸苑以业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与官中分。皝依之。此虽一例,然当时北方田租,大体正可以此类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民,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北史魏收传:“收在并作一篇诗,云:‘打从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为一单位之证。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亩收一石计,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于军队,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汉人更处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时用抽丁的办法。

石虎讨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慕容儁欲经营秦、晋,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欲使满一百五十万。【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平代,亦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羡夫,最号宽仁。

到元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在南朝无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却一一有了办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令按:李疏正为豪右冒认此项田亩而发,则明在推行均田以后。】

均田诏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诏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时孝文尚未亲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汉化之路,并不自孝文始。】

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斗=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斗=100升,则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不可不稍与寛纵也。

惟在国库则课调骤减,一时颇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即表陈“税赋轻少,不可长久。”【韩表:“往昔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此谓“校比户贯”,即指立三长,出荫附而言。此谓“税赋轻少”,即指新定调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田,一夫岁责六十斛。惟蠲其正课、征戌及杂役。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以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计,则为三石,较孝文定制增一石。亩一斗,则六十亩须六石,然亦不过什一之税。

然豪强荫附,一切归公,政府到底并不吃亏。所以此制直到北齐、北周,依然沿袭。比齐制,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义米五升。】于正租外又加“义租”。正租入中央国库,义租纳郡县,备水旱灾。【设仓名富人仓。】于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灾歉救济之准备,这一个制度亦为将来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天宝中,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籴,义租由民输,其为留意民食之良政则一。又按,其制亦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俭岁赈给饥民,意亦略同。

并因租税轻减,社会经济向荣,民间学术文化事业得有长足之进展。

北齐书儒林传:“北齐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然爰自始基,暨于季世,惟济南之在储宫,颇自砥砺,以成其美;余多骄恣傲狠,动违礼度。世胄之门,罕闻强学。胄子以通经仕者,惟博陵崔子发、广平宋游卿而已。幸朝章宽简,政纲疏阔,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入闾里之内,乞食为资;憩桑梓之阴,动逾千数。燕、赵之俗,此众尤甚。”

北周租额,较之元魏、北齐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七以上,宅四亩;五以上,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亩,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妇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亩,又桑田二十亩也。魏调二石,今五斛,为已重矣。

然上比晋代,尚轻减十余倍。【比古制什一之税,亦轻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苏绰,常引为憾事。至其子苏威,卒能干父之蛊,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苏威传称:“威父绰在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隋文帝时,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按: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此其证。唐“租庸调”制租粟二石,则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称:“江表自东晋以来,刑法疏缓,世族凌驾寒门。隋平陈后,牧民者尽变更之。苏威又作五教,使民无长幼悉诵。民间讹言,隋欲徙之入关,陈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惯北朝制度也。南北社会不同,于此可见。

这一种政治道德的自觉,在南朝亦复少见。

继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农民始有乐生之意;自行“府兵”,而农民始无迫死之感。【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临时抽丁,皆弃之也。】必待下层农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后世运可转。隋、唐复兴,大体即建基于均田、府兵的两个柱石上。

三、西魏的府兵制

北朝军队,一样以鲜卑种人为主体。羽林、虎贲为中央宿卫,六镇将卒为边境防戍,皆系代北部落之苗裔。

其它胡人亦多充兵役,而汉人则务耕种。太武太平真君十一年南伐,围盱眙,遗臧质书:“吾今所遣斗兵,尽非我国人,城东北是丁零与胡,南是氐、羌,卿杀之无所不利。”延兴三年将南讨,诏:“州郡十丁取一充行”,然此出非常。故髙欢据边镇为变,每语鲜卑,犹谓:“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何为疾之?”

及孝文南迁,军士自代来者皆为羽林、虎贲。【事在太和二十年冬十月。】而又诏选天下勇士十五万人为羽林、虎贲,充宿卫。【事在太和十九年秋八月。】是当时羽林宿卫中,已有非鲜卑人甚多。至北齐则兵队主体渐渐转移到汉人身上。

齐文宣受禅,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又简华人之勇力绝伦者,谓之“勇士”,以备边要。是齐兵亦不复专仗胡人。至河清定制,男子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则俨然已是两汉的全民兵役制。又按:傅奕云:“周、齐每以骑战,驱夏人为肉篱,诧曰:“当剉(cuò)汉狗饲马,刀刈汉狗头,不可刈草也。”然高敖曹在军,高欢为之华言。欢尝以敖曹所将皆汉兵,欲割鲜卑兵千余相杂。敖曹曰:“所将前后格斗,不减鲜卑,不烦更配。”要之,济、周时华人已不可侮,傅言正可见其转变前之情态。

魏武西迁,六坊之众从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

西魏立国,本依关陇汉人为基本,其军队主体早属汉人。

其先贺拔岳辅尔朱天光入关,众不满二千。其后战胜降服,大率以西人为主。宇文泰接统岳军,知其部下主力,皆西土关陇人矣。魏武西奔,特为客寄,且其禁兵,皆由宇文泰诸壻分掌。如李逵子基、李弼子晖、于谨子翼,皆汉族也。时西魏宗室凋零,泰遂以其部下诸将改赐胡姓。洪迈曰:“西魏以中原故家易赐番姓,著者如李弼、赵肃、赵贵、刘亮、杨忠、王雄、李虎、辛威、田弘、耿豪、杨绍、侯植、窦炽、李穆、陆通、杨纂、寇隽、段永、韩褒、裴文举、陈忻、樊深。”可知宇文虽胡族,而其势力实依汉人,不如高欢以汉族而实依仗胡人。故北周汉化,北齐胡化,风尚之异,亦由其立国基础而判也。

宇文泰用苏绰言,创为“府兵”,籍六等之民,择魁材力之士以充之。【民户分九等,六等乃中等以上之家,凡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开府各领一军。大将军凡十二人。每一将军统二开府,一柱国主二大将,将复加持节都督以统焉。凡柱国六员,众不满五万人。

按:苏绰卒在大统十二年,六柱国李弼、独孤信拜于十四年,于谨、赵贵、侯莫陈崇在十五年。【另有李虎。】绰传谓绰“置屯田以资军国”,此即府兵也。惟府兵之统于六柱国,则为绰卒后事,可见此制亦非一时完成。

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尽蠲租调。有事出征,无事则岁役一月。

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此后隋、唐府兵,则仅役二十日。

其甲槊弓弩,并资官给。

遇出征,衣驮牛驴及糗粮,皆由公备。

这即是府兵制之大概。

府兵制长处,只在有挑选、有教训;而更重要的,在对兵士有善意,有较优的待遇。将此等兵队与临时的发奴为兵、谪役为兵,以及抽丁为兵相敌,自然可得胜利。古人所谓“仁者无敌”,府兵制度的长处,只在对自己的农民已表见了些人道意味。【史称:“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是也。】从此军人在国家重新有其地位,不是临时的捉派与惩罚。

府兵制另一个意义在把北方相沿胡人当兵、汉人种田的界线打破了。中国农民开始正式再武装起来。

周书文帝纪:“西魏大统九年,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按:此云“豪右”,即六等之民,下户三等不得与,亦三国壮者补兵之意也。又隋书食货志:“周武帝建德二年,【周书在三年。】改军士为侍宫,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此皆周代兵制多征汉人之证。又元魏本属部族军队制,史称魏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至西魏时多绝灭。恭帝元年,宇文泰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及大定元年下令,前赐姓皆复旧。是先以汉军功赐为胡贵族,后则并去胡复汉。此处正可看出当时胡、汉势力之推移。此下恭帝三年,即正式行“六官”之制。自鲜卑旧制贵族国姓变而为六官,此尤政治组织之一大进步也。

从此北齐、北周东西两方的汉人,均代替到鲜卑族的武装与兵权。

北齐是全农皆兵,北周是选农训兵,此为者间之不同。

所以自行“均田”,而经济上贵族与庶民的不平等取消;自行“府兵”,而种族上胡人与汉人的隔阂取消。北方社会上两大问题,皆有了较合理的解决。中国的农民,开始再有其地位,而北周亦遂以此完成其统一复兴的大任务。

一种合理的政治制度的产生,必有一种合理的政治思想为之渊泉。北朝政洽渐上轨道,不能不说是北方士大夫对政治观念较为正确之故。北周书文帝纪魏大统十一年春三月令:“古之帝王所以建诸侯、立百官,非欲富贵其身而尊荣之,盖以天下至广,非一人所能独治,是以博访贤才,助己为治,若知其贤,则以礼命之。其人闻命之日,则惨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劳,何舍己而从人?’又自勉曰:‘天生儁七,所以利时。彼人主欲与我共为治,安可苟辞?’于是降心受命。其居官也,不惶恤其私而忧其家,故妻子或有饥寒之弊而不顾。于是人主赐以俸禄、尊以轩冕而不以为惠,贤臣受之亦不以为德。为君者诚能以此道授官,为臣者诚能以此情受位,则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后世衰微,以官职为私恩,爵禄为荣惠。君之命官,亲则授之,爱则任之。臣之受位,可以尊身而润屋者,则迂道而求之。至公之道没,而奸诈之萌生。天下不治,正为此矣。今圣主中兴,思去浇沩。在朝之士,当念职事之艰难。才堪者审己而当,不堪者收短而避。使天官不妄加,工爵不虚受,则淳素之风庶几可返。”按:大统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宇文泰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则是令乃苏绰笔也。

魏书道武纪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天命诏、丙申官号诏,陈义皆至高卓。官号诏云:“官无常名,而任有定分。桀纣南面,虽高可薄;姬旦为下,虽卑可尊。一官可以效智,华门可以垂范。故量己者,令终而义全;昧利者,身陷而名灭。故道义,治之本,,名爵,治之末。名不本于道,不可以为宜;爵无补于时,不可以为用。”此等语殆是崔宏笔。北朝士大夫对于政治见解远胜南士,于此可征。

周武帝保定二年诏:“树之元首,君临海内,本乎宣明教化,亭毒黔黎;岂惟尊贵其身,侈富其位?是以唐尧疏葛之衣,粗粝之食,尚临汾阳而永叹,登姑射而兴想。况无圣人之德,而嗜欲过之,何以克厌众心,处于尊位?朕甚恧焉。”此等皆辞旨深醇,不愧两汉。马周之告唐太宗曰:“自魏晋以还,降及周隋,多者不过六十年,少者才二、三十年而亡,良由创业之君不务广恩化,当时仅能自守,后无遗德可思,故傅嗣之主政教少衰,一夫大呼而天下土崩矣。”此等意境,直逊北朝诸儒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