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制度,大略是将魏、晋、南北朝的制度,加以整理而成的。但自唐中叶以后,因事实的变迁,而制度亦有改变。
自魏、晋以后,平时不设宰相,而尚书、中书和门下,迭起而操宰相之权。隋改中书为内史。唐初复旧。以三省长官为宰相。注394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承而行之。其后多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个同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目。而中书门下之事,实亦合议于政事堂,并非真截然分立的。尚书,历代都分曹治事。至隋才设六部,注395以总诸曹。自唐以后,都沿其制。御史一官,至唐而威权渐重。注396所属有三院:台院,侍御史属焉;殿院,殿中御史属焉;监院,监察御史属焉。御史弹劾,本来只据风闻。唐贞观中,才于台中置东西二狱。自此御史台渐受辞讼,侵及司法的权限。专制之世,君主威权无限。和君主接近的人,便为权之所在。而君主又每好于正式机关之外,另行委任接近之人。唐朝的学士,本只是个文学侍从之官;翰林尤其是杂流待诏之所,注397并不是学士。但是后来,渐有以学士而居翰林中的。初代中书舍人掌文诰。后来就竟代宰相,参与密谋。这也和魏晋以后的中书门下,如出一辙。外官则因东晋以来,州的区域缩小,至隋世,遂并州郡为一级。唐代因之,而于其上更置“监司之官”。注398这颇能回复汉代的旧规。但中叶以后,节度握权,诸使名目,尽为所兼;而支郡亦受其压制,尽失其职,不复能与朝廷直接。名为两级,实在仍是三级制了。
两汉行今文经说,只有一大学。晋武帝时,古文经之说既行,才别设国子学。自此历代或国子大学并置,或但设国子学。至隋,国子始自为一监,不隶太常。唐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六学,都隶国子监。但其学生,多以皇亲、皇太后亲、皇后亲,和大臣子弟,分占其额,不尽是平民进的。注399从东汉以后,学校已不是学问的重心,只是进取之阶,选举上之一途而已。
选举制度,隋唐时有一大变迁。隋炀帝始设进士科,而其制不详。唐时则设科甚多,其常行的为明经、进士两科。明经试帖经、墨义,注400进士试诗赋。一则但责记诵,失之固陋。一又专务辞藻,失之浮华。然所考试的东西,虽不足取,而以考试之法论,则确是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原来隋唐时的科举,原即两汉以来的郡国选举。前此无正式考试之法,则举者不免徇私。士有才德而官不之举,亦属无可如何。唐制,则士可投牒自列;州县就加考试,送至京师,而试之于礼部;则举否之权,不全操于州县长官;而毫无应试本领的人,也就不敢滥竽充数了。此外唐朝还有一种标明科目,令臣下荐举的,谓之制科。是所以待非常之才的。注401其选官,则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于六品以下的官,都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乃询其便利而“拟”。唐初铨选,仍有衡鉴人才之意。裴光庭始创循资格,以限年蹑级为事,又专以资格用人了。汉世郡县之佐,都由其长官自辟。所辟的大都是本地人。历代都沿其制。隋文帝才尽废之,别置品官,悉由吏部除授。这两事,都是防弊之意多,求才之意少。然而仕宦既成为利禄之途,其势亦不得不如此。
兵制:隋、唐两朝,都是沿袭后周的。而唐朝的府兵,制度尤为详备。其制:全国设折冲府六百三十四,而在关内的二百六十一。每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都尉为之副。上府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诸府皆分隶于卫。平时耕以自养。战时召集。临时命将统率。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归其府。颇得兵农合一之意。但是练兵是所以对外的。承平无事之时,当然不免废弛。所以高宗、武后之世,其法业已渐坏,至于不能给宿卫。宰相张说,乃请代以募兵,谓之(guō)骑。如此,边庭上的兵,自然也不能仰给于府兵,而不免别有所谓藩镇之兵了。唐初戍边的兵,大者称军;小者或称守提,或称城,或称镇,都有使而总之以道。道有大总管。后来改称大都督。高宗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则谓之节度使。玄宗时,于沿边设十节度经略使。其兵多强。而内地守备空虚,遂酿成安史之乱。安史乱后,则藩镇遍于内地。到底不可收拾,而酿成五代的分裂了。
隋、唐的法律,大体也不过沿袭前朝。而刑罚种类等级,则至隋时又一进步。自汉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髡(kūn)笞。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轻重失宜,莫此为甚。从隋唐以后,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又各分等级。注402自此以后,刑罚轻重得宜,前此复肉刑的议论,就无人提起了。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则又有所谓《六典》。此书是仿照《周礼》,以六部为大纲而编纂的。一切国家大政,都具其中,俨然是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后来明清的《会典》,都是渊源于此的。注403
【注释】
注394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太宗曾做过尚书令。后来臣下莫敢当,乃废之,而以左右仆射为长官
注395 吏、户、礼、兵、刑、工。
注396 以大夫为长官。
注397 如医卜、绘画、弈棋等技术之士。
注398 使名屡有改易,最后称观察使。
注399 国子学和太学里,都没有平民。
注400 帖经、墨义的格式,见《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卷三十。其意,则帖经乃责人熟诵经文,墨义则责人熟诵疏注。
注401 参看第六章。
注402 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等:绞、斩。
注403 行政法典,各国都没有完整的,只有中国,《周官经》一书,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规模大具。见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