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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第一章 品位结构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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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阐述,以秦汉帝国的官僚品位结构及其变迁为对象,那么什么是“品位结构”,就应先予以阐明。虽有句话说是“细节决定成败”,但那只在特定意义上才有效吧;《孟子·告子上》则云:“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细节考察是在整体考虑中获得意义的,而整体考虑要以一些基本概念为前提,它们应能互相支撑、形成系统。本章的目的,就是对“品位结构”研究的那些前提性概念进行阐述,以期为本书其余各章的讨论,提供一个较具系统性的框架;让随后对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的性质、特点与变迁的阐述,得以在其中展开。也许有人认为,构建理论不是历史学的任务。但这问题其实不大。只须这么想: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而不是为了符合“历史学”,就成了,不必画地为牢。也许又有人认为,使用模式是简单化,是主观剪裁历史。其实那是个思想方法的误区。理解历史与社会不止一种手段。正如彼得伯克所说:“模式的功能就是简单化,从而使真实的世界更易于理解。”(1)使用模式肯定会发生简化,会忽略一些东西,但它也能提供其他手段(如叙述)所看不到的新东西。制度史的研究是一种结构功能研究,而结构性分析需要借助模式。模式以简化的方式使史实易于理解,但那并不等于说由此而来的论述和证明也是简单粗糙的。相反,可以通过努力,而使之充实、丰满和精致起来,而那就是我们的尝试方向。

一 品位结构:分等与分类

中国官阶制经历了三千年的连续发展。早在周朝,官员组织就颇具规模了,相应也出现了最初的官员等级制,如公、卿、大夫、士那样的等级。此后帝制的两千年中,王朝使用过的位阶序列,形形色色而蔚为大观。像周代爵命,秦汉禄秩,二十等爵和封爵,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九品官人法的中正品,将军号,散官,唐朝文武阶官,勋官,宋朝的寄禄官,科举功名或学历,以及各种分等授予的加官、衔号,等等。“官阶研究”的提法只是为了便利,是简化了的。禄秩、官品等可称“官阶”,而把“爵”或“勋官”之类说成是“官阶”,其实不尽妥当。“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可以涵盖更多等级序列,甚至把各种具有品位意义的安排都容纳其中,例如朝班、舆服及各种礼制等级。不过“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也略失“技术化”了,给人一种只在管理技术层面上讨论问题的感觉,其实传统位阶品级向人们展示了更广阔的政治、社会甚至文化意义。

前所列举的各种等级序列,以往的学者已提供了大量研究,但大多是分别考察的,例如封爵研究、官品研究、阶官研究,等等。这里想尝试的则是一个综合性观照,不但分别考察各种等级序列,尤其要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即,立足于不同位阶的特定功能,进而观察它们是如何互相组合搭配在一起的,组成了一个什么东西。那个东西,就是所谓“品位结构”。扫描历朝位阶,能看到各种序列的各种组合样式,例如周有爵命,秦汉有禄秩、二十等爵与封爵,魏晋南北朝有官品、中正品、散官、军号,唐代则是品、阶、勋、爵相互配合。这就提示人们,历朝的“品位结构”是不断变迁的。毋庸赘言,揭示这种结构及其变迁,对认识中国官僚政治与制度,是有意义的。

为什么要把官阶结构表述为“品位结构”呢?还得回到官阶研究的对象上来。面对各种位阶品级之时,我们想弄清什么?在这时候,我把官阶研究对象概括为两点:官职的分等和分类,官员的分等和分类。下面加以阐释。

也许有人认为,官阶主要是用于“分等”的。但那看法并不全面。“分等”是官阶的主要功能,但官阶也用于“分类”。“分等”和“分类”问题的产生,来自官僚组织的结构特征。官僚制是一种“科层制”,其结构特点就是分科分层。“分层”就是“分等”,“分科”就是分类。各种职位,是被配置于不同的“科”、“层”之上的。“事”必须由“人”来承担。行政事务之所以用“职位”做最小单位,是因为“职位”对应着一个人,是分配给一位官员的一份权力、责任和资源。所以等级管理的对象,除了“事”之外还有“人”。“人”的等级管理,显然构成了官僚组织的又一个子系统,如其考核、任命、薪俸、待遇、奖惩、培训等等。简言之,官僚组织除了职位结构之外,还有一个人员结构,二者都要分等分类。

官员不仅是一个行政工具,也是一个身份主体和利益主体。他的职业动力在于寻求更高地位和更高报酬。为保障其身份与利益,有时候就要在职位的等级与类别之外,另行安排官员的等级与类别,为之制定相应的位阶,以体现其资格、地位与薪俸,保障其升降调动,并以此实施激励奖惩。那种独立于职位结构的官阶,就是“品位”。“品位”是官员的个人级别,是其待遇、资格和地位的等级,而不是职位的等级。现代文官等级制被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职位分类”,一类是“品位分类”。若简单说来,只给职位分等分类,不为官员个人设置级别的等级制,就是“职位分类”。在这时候,官员居于什么职位,就是什么等级,其地位依职而定。若在职位分类之外,另行为官员个人设置级别的,就是“品位分类”。这时官员的实际地位,是由职位等级和个人级别综合决定的;职位等级与个人级别未必一一对应,有较高级别任较低职位的,也有级别较低但职位较高的。“职位”必须被纳入不同的等级和职系,“品位”则是“可有可无”的,有时设置,有时候就不设置。很容易看到,两种分类,就是对职位结构与人员结构二者关系的不同处理。

发达的文官组织总会有一些基本的共性,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并不例外。有学者这么说:中国传统官阶只管分等,不管分类(2)。其实不是那样的。古代很多官阶安排与“分类”相关。战国以下,官分文武。汉代文官与武官即有清晰区分,而且体现在官阶上了:武官都被列在“比秩”上,使用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六百石等带“比”字的秩级。战国秦汉还有一种“宦皇帝者”,就是一种非常特别的职类概念,这个职类也用“比秩”(3)。唐代阶官,有文散阶与武散阶之分。宋朝的医官有专用位阶,与今天所谓“职称”无大区别。到了金朝,天文官、医官、内侍和乐师,都有了专用“职称”了,它们各分25阶。可见中国传统官阶并非只管分等,不管分类。然则“分等”和“分类”二者,都是传统官阶研究的基本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引用过一句俗话:“甚至一只鹦鹉只要学会说‘供给与需求’,就可以成为一个经济学家。”(4)而官阶研究的关键词,恰好也有这么两个:品位与职位。它们就是我们建构官阶研究框架的出发之点。参考现代文官体制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概念,我们将使用“职位分等”和“品位分等”二词,指称存在或不存在官员个人级别的两种等级安排。随后的官阶考察,就将围绕职位与人员的分等和分类而展开。单纯的职位结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与一般官制研究相重合,不是官阶研究的特殊任务;官阶研究中的职位分等分类,是在其与官员品位的关系之中,被观察、被讨论的。这样,该把什么事项纳入官阶研究的论域,就明确多了;诸多重大问题和线索,将由此而生发出来。

现代文官理论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根据职位结构来考虑人员结构。即,根据行政需要把职位划分为不同等级和职类,再把适当的人员任命到相应职位上去。不妨说那是一种“填充”的视角:用“人”来填充职位,用中国古语说就是“为官择人”。在那个视角中,人员结构与职位结构在相当程度上是同构的。尤其是实行“职位分类”的政府,可以根据职位的等级和类别来实施人员管理,包括等级管理。在这时候,职位管理是“主体建筑”,人员管理属“配套设施”。

倘若中国古代也像现代政府那样,传统官阶研究就简单多了,因为那样一来,“人”的等级与类别就将等同于或近似于“职”的等级与类别,弄清某“官”属于某品、某阶、某职类,就成了。但传统中国的情况大多不是那样的。中国官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人员结构远大于职位结构。“官人”和“官职”不是一回事儿。“官人”的数量,或说拥有朝廷位阶名号者的数量,远远多于行政职位之数;而那些“官人”,都在王朝人事管理的范围之内,需要用各色位阶衔号来标识区分。

随手举几个例子。秦汉官制虽很简练,但仍有“散官”存在着。如郎官、大夫等等,他们多的时候可达数千人。而且他们不算行政吏员,或说散官不算行政职位。汉朝经常向民众赐爵,拥有爵位的男子数量极其庞大,也许上百万、上千万。那些爵号都得由有司来颁授。魏晋南北朝时,没多少甚至根本没有行政事务的府官、属吏、国官、东宫官和东西省散官,大量充斥着。魏晋还有一种叫“王官司徒吏”的官僚候选人,其等级资格主要是中正品,在曹魏西晋其数量约在两万以上,东晋初一度还达到了二十余万人(5)。北魏道武帝时,仅一次向“诸部子孙失业”者赐爵就达二千余人。北魏还曾向民间的老者版授军号和郡县长官衔,那么只要够年龄就能成为“官人”了。北齐、隋和唐初有一种“视品官”,据李锦绣先生研究,其数量在万人以上(6),而唐初的职事官数不过两千多员。唐宋朝廷想方设法解决官人的“就业”问题,例如设置员外官、添差官等。宋明清时排队候选者是一支浩浩荡荡的队伍,很多人十数年轮不到官做。选人资格的“等”与“类”,与职门职系、与职位所需专业能力也不完全对称。

类似事例还有很多,暂不赘举。大量的类似事实告诉人们:传统王朝的人员结构、传统王朝的位阶名号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职位结构。简言之,中国传统政府的职位结构和人员结构,在颇大程度上是不同构的。官阶不仅要覆盖官职,还要覆盖所有“官人”。

而那就将影响到品位和等级的结构上。第一,拥有“官人”身份者,在多数情况下远远多于行政职位(通称“职事官”),那么其身份和类别都需要某种品位来确认。第二,朝廷大量颁授衔号名位,将造成大量“一人数衔”情况,从而大大增加了品位结构的复杂性。第三,特定的人员结构,往往会导致特别的职类概念。例如汉代曾用“正秩”标识行政官职,用“比秩”标识非行政官职,后者包括所谓的“宦皇帝者”,“宦皇帝者”是帝国前期散官制度的一部分。早期散官的特殊性,在于其有很强的品位意义,例如构成选官资格;但又不是全无职事,文职散官往往是随机事务的承担者,武职散官有宿卫之责。第四,人员结构还可能反作用于职位结构,从而导致“职事官的品位化”。就是说,有时优待官员和安排人员的压力是如此之大,迫使朝廷把职位用如品位,把职事官当名号用了。官员有其位而无其事,反过来令职位结构膨胀、扭曲了。魏晋南北朝时散官虚位的畸形膨胀,就十分明显。在唐宋间,“职事官的品位化”的巨大冲击,甚至令昔日的省部寺监之官大批量地转变为“寄禄官”,变成了官僚个人的资位尺度,王朝另用“差遣”寄托权责,原先作为职位架构的六部寺监整个被架空,官品近乎失效了。那是中国官阶史的一大变故,不妨说是很“骇人听闻”的。继续观察还有第五,衔号名位的拥有者往往不限于正式在任官员,王朝品位的涵盖面经常超越行政边界,而向民间和社会延伸和渗透。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向民众中的某些分子颁授名号用作褒奖,那做法构成了调控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二是给特殊群体提供入仕机会,如士人、学子或官僚子弟。“入仕预备队”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人员结构的外缘。“官僚预备役”经常变成了正式的品位安排。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就是如此,只拥有中正品并不等于入仕,但已在朝廷人事管理范围之列了。三是官贵家属,如其父母妻子,因“子贵父荣”、“夫贵妻荣”而被给予名号。

人员结构和名号管理的范围大于王朝职位结构的情况,不妨以下图显示之:

在上图中,“职位或职事官”对应的是职位结构;“品位性官职衔号”的拥有者也是官员,然而其官职衔号溢出职位结构了。进而“民间的朝廷名号拥有者”连官员都不是,但其名位也由朝廷人事部门颁授。

中国传统官阶制和现代文官等级制的差异,开始显露出来了。现代文官等级管理的重心在于“事”、在于职位,是一种“职位管理”的手段;相形之下,中国官阶除了用于管理职位,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一种“身份管理”的手段。现代人事管理采用“为官择人”原则;而传统人事管理则经常“因人设官”,即,先有了一支“官人”的队伍,再考虑如何安排他们,让他们各得其所。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里的人员结构与职位结构不对称,“官”不等于“职”,“官”多于“职”;王朝统治者不仅是在管理职位,还是在管理身份。这是传统官阶区别于现代文官制的最大特点之一,从而也是传统官阶研究最引人入胜的课题之一。对这个课题,现代文官理论为我们提供的分析手段,是很不充分的,因为传统官阶面对的那些问题,在现代民主国家不成问题,所以学者也措意无多。

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曾指出:“罗马、拜占庭和中国,各自都有双重的衔号制度。一种衔号确认其拥有者具有从属于某一特定阶级的一般标志,……另一类衔号则确认其拥有者的职能和官位”,统治者为了他的个人权力,将力图“创置新的衔号与官位,对世袭性称号和职能性官位加以区分。”(7)艾森斯塔得也看到了,不同位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有用于确认身份的,也有用来配置职能的。“职位管理手段”和“身份管理手段”的区分提示我们,在统治者规划品级位阶时,他至少将有两种考虑:“运作考虑”和“身份考虑”。

“运作考虑”着眼于行政运作和政治运作,可以说是以“事”为本的,即按政务需要来安排行政层级、官署等级和职位等级,其目的可以归纳为三:第一,标示职位的类别与统属,确认其间的指挥与协作关系;第二,标示各职位在行政或政治上的重要程度,把较重要的职位置于较高品级;第三,为人员的录用、酬报、激励和奖惩提供等级尺度。

“身份考虑”则以“人”为本,其目的也可归纳为三:第一,安排地位与身份,用官爵去适应或去调整社会等级秩序。第二,分配权势利益,在这时候,官爵是作为一种“权益”甚至“福利”而被授赐的,封官授爵是一种分配机制。如葛承雍先生的概括:“这套金字塔式的官僚等级权力结构,使得各级官吏享有与其官品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是社会财富的合法瓜分者。”(8)第三,维持政治效忠,比如通过特定衔号等级来维系“拥戴集团”,由此强化“效忠机制”。

就“运作考虑”而言,传统中国王朝与现代文官制还是有很多相通之处的。当然在职位结构上,传统行政组织与现代行政组织的差异也昭然可见。现代法制国家的行政部门只是三权分立下的一个子系统,而传统中国政府却是一个一元化体制,司法、立法与行政不分立;现代政府的复杂程度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化,传统政府则相对简单得多了,而且还存在着一些较原始的、或现代社会所没有的职类,例如皇帝侍从、后宫女官等等。

从“身份考虑”看,现代政府与传统王朝的差异就更大了:中国官阶是一种安排社会身份的手段,是一种分配权势利益的手段,是一种维系政治效忠的手段。那虽然也将体现于职位结构,例如为安排人员的特殊需要而设置职位;但主要发生在人员结构方面,是通过品位安排体现出来的。中国品位体制的繁复精巧,在前现代社会中少有匹敌。

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视角中,“国家”往往被视作一个施加政治调节的功能组织;然而换一个角度,中国国家也是一个身份组织、“生活组织”,即一群人赖以谋生牟利的组织,它的内部就是一个“社会”。除行政效率的最大化之外,安排身份的尊卑贵贱,也是国家的重要组织目标。进一步说,国家的外缘是弥散的,还与社会交织纠缠在一起,这从名号向民间颁授一点上,也能看得出来。那个所谓“国家”是一个“大共同体”——古人所谓“天下”——的一部分,是其核心、主干部分;由此看过去,“社会”反而成了国家的外围、枝叶和根基了。因而“国家”的生活结构与身份结构,与外部社会构成了连续体,王朝等级管理范围的普泛化即其体现。

等级管理的“普泛化”,除了体现在管理范围之上,还体现在“品秩构成要素”上。位阶是由“形式”与“内容”两方面构成的。“形式”就是品秩的样式,如级名、级差等等;“内容”则是品秩所规定的权责大小、资格深浅、薪俸丰薄之类。那些构成品秩“内容”的事项,我们称为“品秩的要素”。在现代法制国家中,品秩要素一般只包括权责、资格、薪俸三项。但传统中国就不是那样了。还有多种特权,如经济特权、法律特权、选官特权等等,也构成了品秩的“含金量”。甚至各种生活细节,都通过所谓“礼”而被纳入了等级管理,广及于车马、服饰、用具、住宅甚至墓地,几乎无所不包。而且还能看到,中国等级礼制广泛使用数列手段,体现为十二、九、七、五、三、一或八、六、四、二之类“礼数”。中国礼制是高度“数字化”的。从无所不包和繁密精细上说,中国无愧于一个“礼仪之邦”,并使我们不得不把“礼遇”也列于品秩要素之中。关于品秩要素,下一节还要具体阐述。这又一次告诉人们,仅从技术角度或管理角度观察中国官阶,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国家不仅是一个功能组织,还是一个“生活组织”;中国官阶不仅是一种行政制度,还是一种社会制度;中国官阶的特点,除了“管理范围的普泛化”之外,还包括“品秩要素的普泛化”。

总之,基于中国传统等级管理的基本特点,我们把研究对象“官职和官员的分等与分类”,进一步具体化为“品位结构”。“品位结构”的考察包括两点:品位自身的样式与特点,品位高下与职位等级的关系。至于单纯的职位结构,不是我们考察的重点。因为单纯的职位分等与分类,在相当程度上跟一般官制史的研究重合了,不能看成官阶史的特别任务。对王朝的职位结构,这里只考虑其所采取的官阶形式,及其与品位结构的关系。也就是说,本书所将进行的,是一种“品位视角的官制研究”。

二 品秩五要素与品位性官职

我们所面对的那些品秩位阶,是为哪些东西分等分类呢?在它们的各个级别之上,配置着不同的东西。学者在分析各种位阶时,常常要分门别类地罗列相关待遇,例如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法律特权、文化特权等。“品位结构”视角强调各种位阶的分工配合样式,那就包括不同等级要素在各种位阶上的配置样式。构成品秩的要素,我们概括为五:权责、薪俸、资格、特权及礼遇。简称“品秩五要素”。

下面对“品秩五要素”略加阐释。第一是权责。权责是配置于职位之上的。品秩被用作权责的尺度,传统文官制亦然。若一个官号上配置有权责要素,那么这官号就是一个职位。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就是官阶较高,则权势较重。权责配置之基本原则是:权力较大、责任较重之职,其品秩应安排得较高;权力较小、责任较轻的职位,其品秩应安排得较低。第二是薪俸。品秩也是向官员付酬的依据,包括俸禄及其他待遇,品秩高则薪俸厚,品秩低则俸薄。在这一点上,古今官阶也无大不同。第三是资格。品秩经常用作资格的尺度。资格是从属于个人的,是个人的任官条件,它标示着某人可以升入的职级和可以进入的职类,如文资、武资,以及其他专业资格。年资也是一种基本资格。汉代的察举科目、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唐宋明清的科举学历,都构成了资格。文资与武资之别在宋以后日趋严格,文武职类间不容易流动了。第四是特权。传统品阶勋爵上总是附丽着各种特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教等方面的特殊待遇,如任子特权、占田特权、官当特权、入学特权。第五是礼遇,例如舆服等级之类。应承认某些礼制也有维系行政秩序的意义,如印绶等级礼制、致敬礼制等。同时礼制等级保障了官贵的特殊生活方式,是安排官场尊卑身份的重要手段。当然也可以把礼遇划入“特权”,但考虑到“礼”在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特殊重要性,我们将之单列一项。传统国家具有浓厚“仪式组织”(9)意味,则等级礼制这个要素更需独立考虑了。

“品秩五要素”的概念,可以协助我们进一步解析位阶,具体观察权责、资格、薪俸、特权与礼遇诸要素,是如何配置于不同品位或职位之上的。不妨想象:某王朝使用A、B、C三种等级序列,在这时候,有可能A序列配置了权责和报酬,B序列主要用于确定入仕迁转资格,C序列则更多地附丽着特权与礼遇。它们各有分工,并由此链接组合起来。

秦汉的二十等爵,是不能依爵叙官的,就是说爵级不构成资格;可到了北朝隋唐,五等爵级可以叙阶了,那么资格要素转而被配置在爵级上了。由此“品秩要素”的分析,就使一个问题凸现出来了:通过资格要素在爵级上的配置变化,去探讨汉唐封爵的性质变化。

魏晋时中正品高下构成了任官资格,但不涉薪俸。官品在魏晋时诞生时只有9级。北朝对九品官品进行析分,先是分正从品、再分上中下阶,这样官品就有了54阶;旋改正从上下30阶之制,加流外九品,共39级。隋唐承袭了北朝制度。明清官品,就只用正从18等,无上阶下阶了。就是说历代品级的疏密程度,是发生过变化的。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五要素”的角度去观察。从行政层级说,宰相、六部以下不过四五个层级;从官署和职位说,考虑到长官、副职和属员有别,设十多级一般也就够用了。汉代禄秩有十八九级,若不考虑“比秩”,也就十级上下。唐朝俸禄分18等,上下阶无别。若从薪俸要素说,官品设正从18等就够了;那么唐官品的30阶(合流外则为39阶)是干什么用的呢?显然是用来处理“资格”要素的。唐官品的阶之繁密,表明此期的官僚等级管理特别重“资”。明清官品只18等,则说明王朝对“资”的重视程度相对下降了。清朝的俸银俸米大致只依九品,除了正九品、从九品略有区别外,其余各品的俸额都不分正从,总计止10等而已,更为简化了。

又如南朝萧梁实行十八班制度,但九品官品不废。表面上看,十八班似乎只是九品官品的继续析分,班、品两套序列叠床架屋了。但实际不是那样。分析十八班中的官职就能看到,列在其中的主要是文武职事官与散官,却没有爵级、也没有军号,爵级和军号是另成序列的。再把十八班与九品官品加以比较,后者就把爵级和军号都涵盖在内了。这就告诉我们,十八班上配置的是资格,主要用于标示任官资格的高下。

“权责”是职位的核心构成。不含权责要素,却配置有薪俸、资格、特权及礼遇要素的官号,就是品位。成熟的品位是序列化的,有整齐的阶次。此外王朝还经常使用品位性官号。这种官号尚未序列化,或序列化程度不高。经常能看到一些官职,它们在形式上仍是职位,同时又有强烈的品位功能,例如维系身份和计算官资的功能。那类官职,我们称之为“品位性官职”。还有一些官号不大单独使用,主要用做加号,往往通过“兼”、“加”等形式授给职事官员。它们在形式上也不是职位,是为“品位性衔号”。二者合称“品位性官号”,其特殊作用,包括提供一个起家之位,一个升迁之阶,增添一分荣耀,使之享有一分俸禄,甚至只是给人一个朝廷名号,使之成为“官人”而已。

我们所说的“品位安排”,既包括“品位序列”,也包括“品位性官号”。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品位序列成序列,品位性官职和衔号则还处于零散不成序列的状态。“品位性官号”概念的建立,将大大拓宽传统官阶的研究范围。因为它们在各王朝被普遍使用,花样繁多,极大丰富了品位管理手段,堪称“中国特色”。

品位序列与品位性官号通常变动不居,其变动会呈现出一些规律性来。我们以“职阶转化律”、“品位趋滥律”和“品位价值变化律”三律,来描述那些较具规律性的现象。首先是“职阶转化律”。中国古代的很多品位序列与衔号,本来是职事官,因统治者将之用如品位,结果其“职事”含量下降,日益“品位化”或“阶官化”了,有时为此还要另设职事官以资弥补。秦汉二十等爵的爵称,很多来自军职,魏人刘劭即以军职来解释二十等爵称的来源。汉朝的将军是军职,而魏晋以下,将军号大批演变为军阶,军中另外形成了都督、军主、幢主、队主的军职体制(10)。唐朝勋官发源于西魏的府兵军职,如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及大都督、帅都督、都督、子都督,因其越授越滥、有官号而无职事,最终演变为勋官序列,府兵系统中另用大将军、将军、鹰扬郎将、鹰扬副郎将、校尉、旅帅、队正等为军职。北宋初的“寄禄官”,使用唐代省部寺监的职事官称,那些职事官的原有职事另以“差遣”委寄。宋初的武阶,来自唐五代的内诸使职的阶官化。清朝的民世爵最初也是爵、职不分的,后来逐渐变成了世爵,然而仍经常称为“世职”。所以职事官的品位化,在中国古代是经常性现象。

其次是“品位趋滥律”。在中国古代,品位趋滥是经常性现象。品位趋滥的原因,在于品位授受的刚性:若官僚们消受某种品位的权益荣望已成习惯,要想取消它们就很困难,只能继续授下去,越授越滥。分配利益时做加法容易,做减法难。历史上的品位趋滥,有时会滥到惊人的地步。就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的求盗、亭校长、发弩、狱史之类走卒胥吏,都拥有了大夫、大庶长的爵位。北魏后期,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东魏北齐的尚书令史,皆加将军之号。唐中后期,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论官品则与公卿齐班,论地位只在胥吏之下;州郡胥吏军班校伍,往往一命便带银青光禄大夫阶。

品位趋滥到一定程度,王朝就无力向庞大的位阶拥有者支付相应利益了。于是又有了“品位价值变化律”。它表示某一位阶的“含金量”变化。一般来说,在职事官刚刚发生品位化时,其“含金量”最高,因为职事官的全额待遇没变,但拥有者又是在品位意义上占有它的,这意味着他不必承担多少实际权责,却能消受它的全部好处。但那个官职用如品位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特殊荣耀就会因拥有者的增多而降低,“百花齐放”而非“一枝独秀”了。而且这时王朝将着手削减其待遇,使之变成虚衔空名,最后在无可再滥时将之废止。然则所谓“品位价值”,涉及了待遇厚薄、权责轻重和头衔多少(官号设置的多少和拥有者多少)等三个变量。一般说来,“品位价值”与待遇厚薄成正比,与实际职事的轻重和头衔数量成反比。汉代三公在西晋变成“八公”,则“公”的品位价值肯定是下降了。当然,品位价值还要结合多种情况具体判定。

观察历代官阶,能看到有些时代品位安排比较发达,有些时代则没那么发达。然而在做出评估之前,“发达”与“不发达”是指什么?这个要先弄清楚。这里提示如下两个评估指标:第一,品位待遇的优厚或微薄程度;第二,品位安排的复杂或简单程度。先说第一项。若某时代官员的品位待遇优厚,则可以说其时品位分等比较发达,若某时代官员的品位待遇微薄,待遇更多地附丽于职位,则可以说其时品位分等不够发达。再看第二项。一般说来,复杂的制度总比简单的制度的发展程度更高。所谓“复杂”至少包括两点:一是序列结构的复杂程度,例如位阶本身的繁密整齐,多种位阶的并存互补;二是运用规则的复杂程度,例如迁降、转改、回授等方面的复杂细密规定。

优厚的品位待遇,在政权比较粗糙原始的情况下,照样能够出现;但复杂的品位安排就不同了,它是精致化的管理手段,只能出现在高度发达的官僚体制之下。品位的结构样式与运用规则的复杂程度,也就是官僚体制的复杂程度。那在政治体制尚很粗糙原始的情况下,是不会有的。在周王朝,以“世袭”和“采邑”为内容的爵级特权是非常优厚的,然而其时爵序却很简单,只是公、卿、大夫、士数级而已。构成对比的是唐宋,其时品、阶、勋、爵繁复多样,品位性官号琳琅满目。那是因为,唐宋官僚政治的发达程度远远超过周朝。当然,品位的复杂性并不总与官僚行政的发达程度成正比。明清官僚品位管理的复杂程度,比唐宋就有所下降;更不必说美国政府组织高度发达,然而却采用职位分等,没给文官提供多少品位保障了。

进而分析品位之时,还要考虑第三个指标:品位的开放与变动程度。它包括品位获得的开放或封闭程度,与品位占有的变动或稳定程度。由军功或考试获得的品位,可以认为是开放的,往往也是可变动的,即可晋升的。另一些品位则一旦拥有就不大变动了,如周朝的公侯伯子男爵,以及卿、大夫爵。其时卿大夫出自少数家族,往往世代执政。魏晋时的中正品还是有升降情况的,东晋南朝则“凡厥衣冠,莫非二品”,社会分层的凝固性,造成了中正品的封闭性与稳定性。

三 品位结构变迁的四线索

“品位—职位”的概念,为观察传统官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由此视角审视三千年的官阶变迁发展,可以看到变化的不止是级名、级差和待遇而已,官阶制的结构特性也有过重大变化。总的说来,我们能看到一个“五阶段”的历史进程:

1.周代:公卿大夫士爵级和命数,属品位分等;

2.秦汉:禄秩具有从属于职位的性格,有强烈职位分等意味;

3.魏晋南北朝:中正品、散官、军号,显示了这是一个“品位化”的时代;

4.唐宋:唐朝的文武阶官和宋朝的寄禄官,属品位分等;

5.明清:阶官制明显淡化,各种待遇向职位靠拢,又向职位分等有所偏转。

这是我几年前提出的论断(11)。时至今日,又可以做若干补充订正了。

较早对“官阶发展五阶段”的阐释,主要是从“官阶”入手的,所以对非官阶性质的品位序列的阐述不够充分。例如秦汉爵级和科举学历的意义,当时就未能充分发掘。现在我们不只是从官阶,而且是从“品位结构”视角看问题,就可以做两点修订了。第一,确认秦汉之“爵”在品位结构中的位置。先前因为“爵”不是官阶,所以只用“职位分等”来概括秦汉官阶的特点;但若着眼于品位结构,则“爵”不能置之度外,“职位分等”的概括显示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对汉朝品位结构,本书将提出一个“爵—秩体制”的新论断。第二,把科举时代的学历或学位,即生员、举人、进士、翰林之类,视为一种品位。学历决定官僚的任职资格,影响官员的分等分类,维系着一个作为官僚预备队的士人阶层,堪称帝制后期的主干性位阶。对历史前后期加以比较,才能充分展示秦汉品位结构的特殊性。秦汉用二十等军功爵安排身份,宋明清却用科举学历安排身份,相形之下,我们就看到了历史前后期品位结构的一个决定性变化。

进而对各阶段品位结构的变迁线索,本书也打算做出新的归纳。品位研究就是探讨官员与官职的分等分类,这问题有两个层面:技术层面和政治层面。在技术层面上,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是两种文官等级,也可以说是两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各有优长。而在政治层面上,不同的分等分类体制还跟每一时代、每一王朝的政治形态、政治结构相关。皇帝之下存在着各种政治势力,王朝官贵也是划分不同类型的,例如贵族、文吏、儒生、寒人、士族、宗室、外戚、宦官、军人、文人、胥吏,异族政权下还有部落贵族,等等。他们的相互关系,及其与皇权的不同关系,影响着帝国的政治结构与形态,也将影响到品位安排上来。那么,在政治层面观察官贵类型与品位结构时,哪些线索特别值得关注呢?我们认为有四:“贵—贱”,“士—吏”,“文—武”,“胡—汉”。它们可以简称为“品位结构变迁四线索”。阐释如下。

首先来看“贵—贱”。这是一条与“贵族化”相关的线索。古代某些品位序列,具有区分身份与阶层的意义。在周代,士以上爵的拥有者是一个高贵的阶层。可见周爵区分贵贱,这与贵族政治是相适应的。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及官位“清浊”制,保障了门阀的身份特权。南朝沈约云:“周汉之道,以智役愚,台隶参差,用成等级;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辨。”(12)秦汉“以智役愚”,即选贤任能,品位秩序的流动性强、身份性弱;中古不相同,变成了“以贵役贱”,很多品位安排用来维护门阀士族和部落贵族的门第权势。

曾有人强调,不管品位分等还是职位分等,关键在于特权。其实那也正是我们所关注的地方,并在概念框架中给予了充分考虑。传统官阶的发展历程显示,偏重品位分等的等级秩序,与官僚的“自利取向”,即身份化、特权化、封闭化以至贵族化倾向,有较大亲和性;偏重职位分等的等级秩序,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有较大亲和性,其时多半存在着强大的皇权。若作简化表述,则品位结构的变迁,是在皇权、官僚和贵族三者的关系变迁中展开的。这时要特别强调,“官僚”与“贵族”概念应理解为“连续统”的两极,有如色谱,现实中的官僚可能处于居间的色层。

品位分等是“以人为本”的,或说是以人的身份为本的。所以当官僚发生了身份化、贵族化时,就更容易出现品位化的等级安排。这不但是我们对中国官阶最基本的认识,而且通观古今中外,往往如此。有时能看到品位安排很简单,甚至阙如的情况,有时却看到了发达的品位分等。在这时候,上述论断就提示人们,这时应想到什么。即,当你看到了偏重职位分等的等级秩序,那么那里的官僚身份性可能较弱;而当你看到了较为发达的品位安排,那么那里的官僚的身份性就是比较浓厚的。

以上只是个总体性的观照,进一步的分析又显示,品位发达程度与官僚身份性的关系,还有更复杂的细节。前已设定了三个指标来描述品位的性质:品位获得的开放或封闭程度,品位待遇的简薄或优厚程度,品位序列的简单或繁复程度。若涉及“贵—贱”的政治局面发生变化,则三项指标都会相应变化,而且会出现“错综”的情况。周朝的品位体制高度封闭,待遇优厚稳定,序列结构却相当简单。魏晋南北朝的官僚品位,其稳定优厚不如周代,其复杂繁琐则过之。唐宋品位是开放、流动的,官僚的品位待遇比魏晋南北朝的士族门阀少多了,但品位样式和品位运用的复杂繁琐则超过之。如何认识这种差异呢?品位序列的复杂程度是以官僚体制相当发达为条件的。所以繁复的品位安排可能有双重意义:既意味着官僚政治已相当发达,官僚升降频繁,故管理手段繁复;也意味着其时官僚的身份性、自主性较强,“贵族化”程度较高,“自利取向”较浓厚;其时官僚有较大讨价还价能力,从皇权那里争得品位利益。再看明清,此时随专制集权进一步强化,官僚们的讨价还价能力下降了很多,品位待遇和位阶运用也相应简化了一些,等级间的流动性提高了一些。明清“绅士”阶层的身份性,比中古文化士族淡弱多了。

再看“士—吏”问题。中国王朝的行政人员分为“官”与“吏”两大类,前者的主体是科举士大夫、文人,后者是胥吏,这使流内流外的划分具有了特别意义,不止是高级文官与低级文官之分了。以文人或士人居官,是中国王朝品位结构最富特色的地方之一,也是中国“士大夫政治”的直接体现。对“士大夫政治”,我的《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一书有专门讨论,兹不详论。

周朝爵命体制中,已孕育着士、吏两分的格局了。其时卿大夫士也可以通称“士”,是一个垄断文化的阶层,拥有“六艺”、“九能”的教育,属“君子”;其下由府史胥徒承担各种细小职役,属“小人”,其分等用“稍食”之法,“稍食”就是主子发放的衣食。周朝士、吏两分的品位结构,可称“爵—食体制”。“爵”系品位分等,既是行政等级又是贵族等级;“食”适用于胥吏层次,它依事发放、依功定等,蕴含着职位分等的种子。“士”不仅是贵族,还是文化贵族、精神贵族,士、吏之别不仅是有爵者与无爵者之别,也是承载文化者与不承载文化者之别。也可以说,二者不仅是分等之别,也是分类之别。

与周相比,秦汉品位结构在分类上士、吏有别——儒生、文吏是两种不同资格,仕途不尽相同;但分等方面则士、吏无别,儒生、文吏兼收并用,官资管理上明经、明法双峰并峙,并无轩轾。不过在两汉的漫长发展中,儒生逐渐赢得了优势。东汉后期的公府征辟、孝廉察举,明显优待名士,由此阻碍了单纯职业吏员的进身之途。实际上,那就是后世流内、流外之分的最初萌芽。

魏晋时出现了九品中正制,中正任以名士,定品依德行才能,而那就意味着,中正品是一种面向士人的品位。非士人者难以获得中正品,只好屈就九品以下的吏职或军职了。“士、吏有别”之制由此强化了。北魏孝文帝把中正二品以上官留在流内,把中正三品以下的7个等级转化为流外官,从而形成流外七品,北齐又增为流外九品。可见流外制度,直接来自九品官人法,与士阶层的上升直接相关。魏晋士族与东汉士人一脉相承,是由士人而形成的“官族”。田余庆先生曾揭示,“由儒入玄”是形成士族的必要条件(13)。士族的形成竟与一种哲学思潮相关,其原因就在于,魏晋士族由文士构成,是文化贵族。唐宋明清的科举制下,学历成为主要官资,“士大夫政治”由此确立。学者往往把科举制与中正制对立起来,不过那做法忽略了如下情况:就品位面向文士而言,科举学历与中正品倒是一脉相承的。此外,所谓“伎术”官(如天文官、医官、画师等)往往近似于吏,对其品位王朝往往做贬抑处理,这也是传统官阶在分等分类上有异于现代文官制的一个特殊之处。

再看“文—武”问题。“文武”首先是一种职类区分,文职、军职各自使用不同位阶,现代社会也是如此。但文官和武官也是两种政治势力,政权中哪种势力占优,可能影响那个政权的形态和倾向性。李开元先生对“军功受益阶层”和“马上天下”做过讨论:“这是一个武力的政治优先的社会,武力产生了政权,政治决定着经济、身份、文化等其他方面”,这“暗示了一种极为严重的破坏性和贫乏的创造性”。(14)军事、军政,还有“武装夺取政权”的政权更迭方式,都是塑造王朝政治与制度的重要因素。但“破坏性”的提法略显简单了。在王朝周期性地衰落崩解之时,“马上天下”是一种通过改朝换代而再度强化专制集权的有效途径。罗素指出:“战争对于王权的加强一定起过很大的作用,因为战争显然需要统一的指挥。”(15)梁启超亦言:“专制权稍薄弱,则有分裂,有分裂则有力征,有力征则有兼并,兼并多一次,则专制权高一度,愈积愈进。”(16)军事体制与官僚体制具有重大同构性、亲和性,它们都依赖于严格的等级制、法制、功绩制、集权制,以强制命令和高度服从的关系为基础。亨廷顿看到:“在君主集权官僚体制中,军队是最现代和最有内聚力的典型。”(17)所以“军事化”往往有强化等级制、强化法制、强化功绩制和强化集权制之功,这一点学界有普遍共识(18)。作为比较,由“禅让”形式实现的改朝换代,皇权往往相对软弱。

“文—武”关系,是王朝品位规划者必须处理的重大问题。周爵不分文武,因为周代贵族“允文允武”。二十等军功爵来自军职,爵级来自军功。战国变法时,各国都通过军国主义道路,而实现了集权化、官僚制化的历史转型。军爵的主导地位就是这个转型的历史遗产。西嶋定生把这种用于奖励军功的位阶,视为汉代身份体制的主干(19)。这是有鲜明时代性的。南北朝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文化士族与军功贵族的竞争史。北朝军功贵族在重建法制、功绩制和复兴官僚政治上,做出了特殊贡献,南朝文化士族起的却是相反的作用,那就决定了南北两方的不同政治前景。从品位制度看,南朝官僚结衔例以文号居前,北朝则以军号居前。我曾揭示,北朝散官的阶官化得力于军号的“拉动”之功,在这背后,就是军功势力对集权官僚政治的“拉动”之功。

当然,军人的权势过大,也可能流为一种粗放的军人政治,并增加军阀割据的可能性。从历史结局看,中国官僚政治最终成为“重文轻武”的文官政治,相对于武人,士大夫占绝对优势。唐朝文阶可以换为军阶,宋朝文武阶的互换就极其困难了。余英时先生指出:汉代列侯非军功不能获致,而“宋代进士正式取代汉代侯爵的资格,这是士的政治地位上升的一个显著的象征”(20)。帝国早期品位的军爵主导,在帝国后期变成了学历主导,它维系着“士大夫”或“绅士”阶层的强势地位。那么帝国初期与后期的政治变迁,就在主干性位阶上表现出来了。明清之时,同品的文官与武官实际地位悬殊,可见“文—武”不仅是职类之分,也是身份之分,本身就具有品位意义。但这不意味着王朝对军人品位权益完全漠视。明朝的公、侯、伯三等爵主要用于奖赏军功,文臣得者甚少。而且一旦发生战乱,军功资格就会重要起来。晚清战事频繁,“军功官僚”随即崛起(21)。

除上述三条线索,还有一条“胡—汉”的线索也须考虑。这主要发生在异族政权之下,体现在优待统治部族的品位安排之上。北魏前期的刺史官资,宗室一人、异姓二人。五等诸侯的起家资格,又以同姓、异姓、清修(汉人士族)为别。北魏的虎贲、羽林起家之途,主要就是面向鲜卑武人的。元朝承荫制度,蒙古、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叙。对清朝品位制度之优待满贵,邹容的《革命军》有声泪俱下的控诉(22)。官缺被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和汉缺等。满洲只任六品以上官,旗员不作驿丞、典史等杂职。康熙初年划一满汉官品级,汉大学士仍然班列满大学士之次。满贵还有特殊仕途,例如侍卫、笔帖式。升、转、改、调的俸历计算上,满洲、蒙古官员也较汉官为优。形式上使用着同一品级,实际却因“胡—汉”而发生了隐性的品位之别。而且“胡—汉”问题往往又与“文—武”问题相关。清制,汉官文武殊途,但满员却可以文武互迁。“国朝旗员,不拘文武出身,皆可身致宰辅,或文武互仕”,汉大学士只用翰林,而满蒙大学士可由武职为之(23)。邹容亦云:“而满人则无论出身如何,均能资兼文武,位兼将相,其中盖有深意存焉!”

钱穆先生指出:元与清以蒙古人和满洲人为其拥护者,而且“任何一个独裁者,都有拥护他独裁的一个特定的集团”(24)。部落贵族的品位特权,特别显示了品位体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标示“拥戴群体”,构建“效忠机制”。异族政权的结构性特点之一,就是存在特殊效忠集团。部族的自身凝聚力,其尚武传统,以及异族统治下民族压迫造成的政治张力,在与汉制结合之时,都可能转化为专制集权的强化动力。中国历史上的几次异族入主,几乎都造成了类似的政治影响。在此意义上,异族入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马上天下”。当然,异族政权下的特殊品位有时候是隐性的,亦即,一些实际优待并不体现为正式位阶。张帆先生曾谈及这样的情况:有时候异族统治者对汉式衔号的荣耀不怎么敏感,可能听任汉官占据显赫名号,但那不意味汉官拥有实际权势。

三千年官阶史上出现过的形形色色的品级位阶,还有更多等级安排,都以不同方式卷入了上述“贵—贱”、“士—吏”、“文—武”及“胡—汉”问题。官阶制的五期发展中,上述诸线索也呈现出了清晰的阶段性变化。由此反映出的官僚分等分类变迁,可供观察各时代的政治变迁。

四 品位结构的三层面

发达的农业社会通常都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并且“权力、特权和荣誉的非常不平等的分配是从其政治系统的作用中产生的”(25)。传统中国尤其如此,这里的政治系统在影响社会形态上权重特别大,它使经济变迁所引发的“社会形态变动率”相对减小了很多。历史前期与后期相比较,经济制度已大为不同了,但人们的生活感受却没那么大变动,感觉上照样生活在君、臣、民为主干的等级秩序之中。那感受不是没道理的,道理就是政治体制的连续性,造成了社会生活的较小变动率,两千年一贯制。虽然各个传统社会的森严等级大抵都来源于政治系统,但“中国特色”尤其在于,文官级别变成了社会分层尺度,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身份高度重合。“官本位”这个特点给了旁观者强烈印象。早在19世纪黑格尔就曾指出:在中国,“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连带发生。”(26)至今这一点仍是“中国特色”:多项社会学研究显示,干部级别在决定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上,发挥了重大作用。而帝制中国,也以“品级、等级和阶级的更大一致性”为特点,由此而不同于其他由贵族、军人、财阀或僧侣主导的社会。

韩愈有段很著名的话:“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中国传统等级体制的基本结构是君、官、民。这是个一元三层的金字塔。所谓“金字塔”是相对于多元等级结构而言的,后者的等级样式是“林立式”的,即在不同领域,例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分等形式和声望尺度,它们“各自为政”,人们并不在其间寻求可比性、对应性与可转换性;而一元化体制是“金字塔式”的,各种等级间存在着重大的可比性、对应性、关联性和可转换性,彼此重合而相互渗透。这种关系,是用王朝品位构建出来的,而且是用行政手段管理的。也可以用“弥散型分配”和“一体化分配”两个概念,从分配角度来观察二者的区别:“所谓弥散型分配,指分配不同种类资源时实行的是不同原则。在这样的社会中,拥有某种资源较多的人或群体不一定也拥有较多其他种类的资源。而另一种社会中则可能实行一体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各种不同的资源按照一种单一原则进行分配,其结果,往往是各种资源都集中到同一部分人的手中。按照这两种不同原则进行资源分配所产生的结果和社会影响是完全不同的。”(27)

帝制中国的品位结构,实际包含着三个层面,即“君—臣”层面,“官—官”层面,“官—民”层面。假如只从技术角度考察官阶,那么埋头于“官—官”层面就足够了。然而官贵们并非虚悬空中,他们的实际地位,是相对于君主和民众而被确定的。帝国的品位体制,事实上也是参照“三层面”而规划的;品位样式、级差设定等很多细节,都事涉君臣关系、官民关系。若希望理解传统等级制的整体意义,全面考察其政治、社会与文化功能,就不能不把视野拓展到那权力金字塔的另外两个层面之上。

下面对上述“三层面”依次阐述。先看“君—臣”层面。帝王与官贵的身份截然不同,但也不是没有制度联系的。其间的等级关系,多方体现在爵制、礼制等等安排之上。

举几个例子。对周天子之位,古有“天子亦爵”之说(28),天子是高于诸侯的一级“爵”。《周礼》,王畿方千里,公国方五百里,侯国方四百里,伯国方三百里,子国方二百里,男国方百里,这个等级数列,不就是周天子实际权势的一个折射吗?不但天子是“君”,诸侯也是“君”,甚至卿大夫在自己的领地上也是“君”。先秦礼制,往往以十二、九、七、五、三为差,或以八、六、四、二为差。那便以一种“数字化”方式,显示了君臣间的等级距离。

又,周代祭祀之礼是一种等级祭祀制度,祭祀冕服的等级安排具有一种“如王之服”的结构特征,即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地位高者可祭祀的种类多,相应可穿着的祭服种类多,地位低者可祭祀的种类少,相应可穿着的祭服种类少,但他们有共同的祭祀和祭服(29)。《周礼》“五辂”的运用也遵循类似原则。而至魏晋,舆服运用原则就被另行表述为“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与“如王之服”的原则大不相同了。两晋南北朝时,皇帝的通天冠五梁,官僚的进贤冠三梁、二梁、一梁;而在唐宋,皇帝通天冠变成了二十四梁,官僚进贤冠则变为七梁到一梁。若说那梁数变化是“君尊臣卑”在礼制上的反应,应能成立吧。周朝卿大夫以上都能服冕,然经漫长发展到了明朝,冕服变成皇帝和皇族的禁脔,官僚不能问津。明清时的宗室皇族封爵,变成了单独的爵列,与文武官僚的封爵一分为二了。这都是君臣关系变化在品位安排上的反应。这类例子都告诉我们,君臣关系的变化,确实影响到了品位的结构与形式。

顺便说,皇帝之上还有天地与诸神。《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下”要事“上”,但“上”也要事“神”。由人类社会进入宇宙又能看到,人间秩序是被镶嵌于一个更大的天地秩序之中的。天地人等级虽然属宗教虚拟,但也关乎中国皇帝的合法性;而且天地神灵的等级,也是借助名号、礼数而精心安排的,就是说与王朝位阶相关。看一看唐制吧:“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星辰视昆弟”,“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余山川视伯子男。”若尊君的需要抬头,天地人神的位阶关系就可能被调整。武德二年(619年)唐高祖祭祀华岳,还肯“北面再拜”;但后来皇帝就不肯拜五岳了。武后证圣元年(695年)有司议云:“谨按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天子无拜诸侯之礼,臣愚以为失尊卑之序。其日月以上,请依旧仪;五岳以下,署而不拜。”皇帝随即“制可之”。(30)唐朝祭祀的天帝,除“昊天上帝”外还有五方帝、五人帝。起初五方帝也是称“天”的,与“昊天上帝”合称“六天”。但武则天下令,五方帝不得称“天”而改称“帝”,降了一格;唐德宗又下令,祭祀五人帝的祝文中皇帝不再称“臣”,因为“统天御极,则朕位攸同”,皇帝与五方帝是平起平坐的(31)。那么王朝的位阶礼数还事涉诸神,具有调整天地神灵与皇帝关系的功能。

“官—官”层面发生的主要品位问题,前论“贵—贱”、“士—吏”、“文—武”及“胡—汉”诸线索,即在其中。观察皇权的形态及强弱,既要看正式制度,也要看皇帝与各种官贵势力的关系。比如,文吏政治往往对应着一个刚性的皇权,儒生参政能促成一个弹性的皇权;王朝初年的军功受益阶层,异族政权下部落的军功显贵,则往往是客观上促成皇权强化的力量;等等。而如前述,诸势力的消长,都可能在品位安排上反映出来。

官僚“自利取向”与品位分等的关系,直接涉及了皇权、贵族与官僚的关系。虽然在概念上“专制”不必然与“官僚制”相关,但典型的专制集权,一般都伴随着复杂的行政组织和一大群官僚。就此而言,官僚与皇权是一致的。但那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官僚组织的常规行政,也会对皇权的任意行使形成一定限制。孔飞力的《叫魂》一书,就向读者展示了专制君权与官僚的“常规权力”间所存在的矛盾(32)。士人官僚所承载的“道统”,也是对皇权的一种制衡与调节力量(33)。中国相权有时会与皇权发生矛盾,而相权的根据,就在于他同时是官僚常规行政和士人阶层的代表。

在官僚帝国演生之初,刻意强化个人权势的统治者往往从打击贵族开始(34);若君主面对着一群大贵族,那君主是否还能专制,就有疑问了。然则贵族较强,则专制集权程度下降(35)。面对着众多大贵族的周天王,显然就不能算专制集权君主。田余庆先生把东晋门阀政治的特征概括为门阀当权、皇帝垂拱(36);而士族门阀,就是一种具有贵族性质的身份性官僚。可见官僚若发生了“贵族化”,就可能削弱皇权。在这一意义上,官权与皇权间又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并不总是“高度一致”的。若官僚家族任官特权过大、身份性过强,皇帝操纵名位、予取予夺的权力,官僚政治的选贤任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就可能同时遭遇侵蚀。强悍的皇权则有能力无视官僚权益,强迫他们接受较苛刻的待遇,服从于选贤任能、能上能下,干活就给钱、不干活就不给钱,由此促成位阶品级制度的变迁,例如使用偏重职位分等的制度安排;反之亦然。谷川道雄先生曾说,中古贵族的身份依据,就是“品位”。对“自利取向”与“贵族化”我们将之理解为一个连续的色谱,就是说,官僚的特权化、身份化、封闭化、贵族化,要从“程度”角度来观察。唐宋间的品位安排特别繁复,明清有所化简,我们认为是唐宋官僚“自利取向”强于明清的反映。

“官—民”层面考察,则可以从帝国金字塔的下端和底层提取出若干有价值的信息,用以展示中国等级社会的另一些重要特点。“官”,或说王朝的品阶勋爵,在颇大程度上决定着权力、地位、声望与资源的社会分配。秦汉二十等爵和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官品,都曾与传统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额度相关。在整个帝国历史上,“官僚地主”都是最有权势的社会阶层。瞿同祖先生论传统中国的阶级特权,其所涉等级几乎都是王朝品爵。他还指出,那些规定无所不包,广及于各种生活的细节;特权不仅授予了在位的官贵,甚至旁及于退休者和官贵的家族(37)。

王朝的位阶名号管理和颁授范围,是超出职业文官队伍的,这已阐述于前了。二十等爵就是如此,拥有爵号的民众数量巨大。北朝向乡里耆老授军号、授地方官号,宋朝制定了赐予道士和隐士的名号,明朝赐民爵用里士、乡士、社士之号。封赠制度,使朝廷名号旁及于官僚家属。民间的有道有德者,渴望着王朝的赠谥。王朝名号还为民间所模拟,例如宗教的神谱,起事者的名号,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称谓,往往会借用官称。甚至劝善书中的“功过格”,也采取了类似官僚考课进阶的形式。

进而,传统中国是一个“四民社会”,一个“士阶层”的存在是其最有特色的地方;“士阶层”的等级位置,则被安排在官、民之间。先秦就萌生了私学免役的习惯法。汉代亦然。九品官人法之下,被认定了德才出众的士人,初次以“王官司徒吏”的形式,纳入了王朝人事管理。科举时代,学生和学历拥有者系法定身份,居官、民之间。据顾炎武、张仲礼等学者估算,明清生员约五十万余。秀才、举人的特权及礼遇等级(如顶戴等),王朝有正式规定,而且跟官员的品级形成了连续的级差。总之,把品阶勋爵置于“三层面”的架构之中,就更能看清那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其特点是“品级、等级与阶级的更大一致性”。

初看上去,官阶研究只是一个很小很冷僻的领域,不大容易成为显学;但在我们通过“品位结构”概念,把各种具有品位意义的制度安排都考虑在内之后,这个领域就会变得重要一些了。至于后文的讨论,将重点围绕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而展开。

【注释】

(1)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2)例如黄达强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品秩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分类制度中的品位分类是两码事。品秩解决官员的地位和身份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俸禄问题,但它不涉及官职的划分。用现代术语表示,中国的品秩制度只解决分等问题,不管职位的区分。西方的品位分类在功能上则二者兼有,即不但要解决公务员的地位高低与待遇问题,同时要解决公务职位的分类管理问题。见其《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页。黄先生说中国古代品秩不等于现代的“品位分类”,是不错的;但说中国古代品秩“不涉及官职的划分”,则是对古代品秩缺乏了解了。

(3)参看拙作:《由“比秩”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横向扩张》,北京大学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国学研究》第12卷,2003年12月;《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4)曼昆:《经济学原理》(第3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上册第94页。曼昆说“这种说法还是相当正确的”。很多人将此说成是萨缪尔森引用的,但萨缪尔森的引法并不相同:“你无法靠教会鹦鹉说‘供给’和‘需求’就能使它成为经济学家。”参看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5)拙作:《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文史》第48辑,中华书局1999年版。

(6)参看李锦绣:《唐代视品官制初探》,《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7)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137页。

(8)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9)任何组织都有两个性质,技术性质和仪式性质。前一性质较强的组织,其生存能力取决于技术效率;后一性质的组织,其生存能力则取决于制度本身。中国的“单位制度”,被认为是技术性最差而仪式性最强的组织。参看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传统王朝亦然,等级礼仪本身就是它的一种日常运作方式。

(10)参看朱大渭、张文强:《两晋南北朝军事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11)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章。

(12)《通典》卷十六《选举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1页上栏。

(13)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版,第354页。

(14)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56页。

(15)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3页。

(16)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收入《梁启超全集》第3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页。

(17)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85页。

(18)可参看陈明明:《所有的子弹都有归宿:发展中国家军人政治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以下。

(19)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20)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01-202页。

(21)参看杨国强:《军功官僚的崛起和轻重之势的消长》,收入《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0页以下。

(22)邹容:《革命军》,《邹容文集》,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45-46页。

(23)福格:《听雨丛谈》卷一《满洲掌院》、《大学士》,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13-14页。

(2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0页。

(25)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页。

(26)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125页。

(27)参看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28)《白虎通义·爵》:“天子,爵称也。”陈立认为,这说法来自西汉通行的易说、春秋今文说,古文周礼说、左传说则认为天子非爵。见其《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页。

(29)拙作:《君臣通用与如王之服:周礼六冕的再考察》,《国学研究》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0)王溥:《唐会要》卷二二《岳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27-429页。

(31)参看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2)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书中还引述了罗森伯格“王朝专制主义”和“官僚专制主义”两个概念。“王朝专制主义”的特点是君主个人对社会及“王家仆从”的支配,官僚“出于恐惧而屈从于权威”;而“官僚专制主义”,如后拿破仑时代的普鲁士,是由职业官僚统治的国家,君主本人则成了“最高行政长官”。第248页以下。

(33)狄百瑞认为:“儒家思想一方面透过他们的道德说教,不断地给专制权力种种限制,一方面又不断地从事于政府组织的改革,这些对中国专制政治似乎有调和与软化的作用。”W.T.deBary:《中国的专制政治与儒家理想》,《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215页。

(34)艾森斯塔得指出:君主在谋求集权之时,首先要摆脱传统的贵族、部族和显贵群体的束缚。见其《帝国的政治体系》,第15页以下。又如,普鲁士的绝对主义王权之所以任用官僚,就与打击贵族的意图相关。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为打击抗命的地方贵族,保证中央权力的集中,曾任命一批中产阶级出身的官员担任高级职务,“因为这些人比贵族更听话”。参看徐健:《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35)有人认为,“专制”是就政府对人民的关系而言的,亦即,是相对于“民主”而言的。这看法是片面的。“专制”也是相对于贵族政治而言的,亦即,“专制”问题不仅发生于“君—民”层面,也发生于“君—臣”层面。培根说:“一个完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总是一个纯粹而极端的专制国:土耳其是也。因为贵族是调剂君权的,贵族把人民底眼光引开,使其多少离开皇室。但是说到民主国家,它们是不需要贵族的。”《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1页。孟德斯鸠说:“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上册第16页。梁启超也看到了这一点:“贵族政治,为专制一大障碍。其国苟有贵族者,则完全圆满之君主专制终不可得而行”;“贵族政治者,虽平民政治之蟊贼,然亦君主专制之悍敌也。试征诸西史,国民议会之制度殆无不由贵族起。”见其《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收入《梁启超全集》第3卷,第777、782页。

(36)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后记”部分。

(3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三、四章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