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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政全书[标点本]》卷四 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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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玄扈先生《井田攷》

《周禮·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王禎曰:按古制,井田,九夫所治之田也。鄉田同井,井九百畆。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積萬井,九萬夫之田也。井間有溝,成間有洫,同間有澮,所以通水於川也。遂人盡主其地。歲出税,各有等差,以治溝洫。

陳祥道曰:三屋為井。井方一里,九夫。四井為邑。邑方二里,三十六夫。十六井為丘。丘為四里,百四十四夫。六十四井為甸。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夫。二百五十六井為縣。縣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一千二十四井為都。都方三十二里,九千四百十六夫。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