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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堂写作课》第七十讲 推理方式(一)——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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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的主旨在证明作者所主张的判断。我们要下一个判断,须以理由为根据。从理由到达判断,这作用在心理学上叫作推理。议论文,可以说就是推理的记录。

推理的方法和规则,是论理学30里所详说的,这里不能一一详细说明,只好说说几个重要的原则。

议论之中,有些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为基础,再把这判断应用在个别的事物,而造出新判断的,这叫作演绎法。例如说:

凡人都是要死的。(A)凡甲是乙

圣人是人,(B)丙是甲

故圣人是要死的。(C)故丙是乙

这种推理,由(A)(B)(C)三种命题合成,所以又叫三段论法。(A)命题叫大前提,(B)命题叫小前提,(C)命题叫断案。(C)命题的产生,完全以(A)(B)两个命题为根据,(A)(B)两个命题如果不错,(C)命题也当然可以成立。

演绎法由三段构成,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实际在谈话或文章上,并没这样完整。往往有颠倒或省略的情形。例如说:

圣人是要死的(断),因为他是人(小)。

凡人是要死的(大),故圣人要死(断)。

也就可以。不过在要检查议论正确与否的时候,最好补足起来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样。

演绎的论式,因了命题的是全称、特称、肯定和否定,可生出许多式样。有的可靠,有的不可靠,上面所举是最典型的一个论式。大前提全称,小前提肯定,形式上绝对可靠,应用也最广。

演绎法对于事物只论概念,不究实质,所以又名形式论理31。有三个基本规律,一叫同一律,就是说“甲是甲,不是乙或丙”,一个名词只许表示一种事物,不许有歧义。二叫矛盾律,就是说“甲不是非甲”或“甲是乙,不是非乙”。一个名词既肯定了判断说“是什么”,同时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断说“非什么”。三叫排中律,就是只许说“甲是乙”或“甲非乙”,不许说“甲是乙或非乙”。对于一个名词只许判断“是”或“非”,不许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断。这三种规律之中,同一律是最基本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说是同一律的补充。这规律在演绎推理是很重要的,就同一律说,例如“书”字可解作书籍,也可解作《书经》。甲乙两人就“书”作种种辩论,如果甲和乙对于“书”的解释不同,就任何言语都白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