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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修身教科书》下篇 第二章 良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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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恶之别,且迫人以避恶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则良心之呵责随之,盖其作用之见于行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论行为。

世固有以人生动作一切谓之行为者,而伦理学之所谓行为,则其义颇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为原质者也。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谓之动作,而不谓之行为,如呼吸之属是也。而其他特别动作,苟或缘于生理之变常,无意识而为之,或迫于强权者之命令,不得已而为之。凡失其意志自由选择之权者,皆不足谓之行为也。

是故行为之原质,不在外现之举动,而在其意志。意志之作用既起,则虽其动作未现于外,而未尝不可以谓之行为,盖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论果而不求因者,如无意识之罪戾,不免处罚,而虽有恶意,苟未实行,则法吏不能过问是也。而道德则不然,有人于此,决意欲杀一人,其后阻于他故,卒不果杀。以法律绳之,不得谓之有罪,而绳以道德,则已与曾杀人者无异,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较有直内之性质,而其范围亦较广矣。

第二节 动机

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然则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为事物所惑,或为境遇所驱,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缘以动者也,因名之曰动机。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则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观念,是即所谓动机也。意志为此观念所动,而决行之,乃始能见于行为,如学生闭户自精,久而厌倦,则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观念,是为动机。意志为其所动,而决意一行,已而携杖出门,则意志实现而为行为矣。

夫行为之原质,既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动机,则动机也者,诚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欤。

动机为行为中至要之原质,故行为之善恶,多判于此。而或专以此为判决善恶之对象,则犹未备。何则?凡人之行为,其结果苟在意料之外,诚可以不任其责。否则其结果之利害,既可预料,则行之者,虽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辞也。有人于此,恶其友之放荡无行,而欲有以劝阻之,此其动机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从,怒而殴之,以伤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殴人必伤,既为彼之所能逆料,则不得因其动机之无恶,而并宽其殴人之罪也。是为判决善恶之准,则当于后章详言之。

第三节 良心之体用

人心之作用,蕃变无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则良心之作用,将何属乎?在昔学者,或以良心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说固不可通。有专属之于智者,有专属之于情者,有专属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见也。以余观之,良心者,该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决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当行不当行之决定,是良心作用之属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爱之,否者恶之,既行之后,则乐之,否则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情者也。

由是观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围明矣。然使因此而谓智、情、意三者,无论何时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则亦不然。盖必其事有善恶可判者。求其行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伦理学之所谓行为,本指其特别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为。因而意志及动机,凡为行为之原质者,亦不能悉纳诸伦理之范围。惟其意志、动机之属,既已为伦理学之问题者,则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发于己之行为,又有因他人之行为而起者,如见人行善,而有亲爱尊敬赞美之作用;见人行恶,而有憎恶轻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无上之权力,以管辖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觉其不可不为,于恶且邪者,常觉其不可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从者,是则良心之特色,而为其他意识之所无者也。

良心既与人以行为、不行为之命令,则吾人于一行为,其善恶邪正在疑似之间者,决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识未充,或情欲太盛,则良心之力,每为妄念所阻。盖常有行事之际,良心与妄念交战于中,或终为妄念所胜者,其或邪恶之行为,已成习惯,则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无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尽发达,每不知何者为恶,而率尔行之,如残虐虫鸟之属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关系,而持其偏见,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尽发达之故欤?

良心虽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经验有浅深之别,故良心发达之程度,不能不随之而异,且亦因人性质而有厚薄之别。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体之生而残废者,其人既无领会道德之力,则虽有合于道德之行为,亦仅能谓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经验,发达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余,使有好善恶恶之情,而无识别善恶之智力,则无意之中,恒不免自纳于邪。况文化日开,人事日繁,识别善恶,亦因而愈难,故智力不可不养也。有识别善恶之智力矣,而或弱于遂善避恶之意志,则与不能识别者何异?世非无富于经验之士,指目善恶,若烛照勤计,而违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则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并养焉。

第四节 良心之起源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赋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经验而得之。

天赋之说,最为茫然而不可信,其后二说,则仅见其一方面者也。盖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种种经验,以涵养而扩充之,则其作用亦无自而发现,如植物之种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发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气之助,则无自而萌芽也。故论良心之本原者,当合固有及经验之两说,而其义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则昔贤进化论,尝详言之。盖一切生物,皆不能免于物竞天择之历史,而人类固在其中。竞争之效,使其身体之结构,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发达,而不宜者日趋于消灭,此进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与其他多数之人,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而后能相生相养。夫既以相生相养为的,则其于一群之中,自相侵凌者,必被淘汰于物竞之界,而其种族之能留遗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爱护故也。此互相爱护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绪也,由此端绪,而本遗传之理,祖孙相承,次第进化,遂为人类不灭之性质,其所由来也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