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房营房为军队驻扎之区,前经练兵处奏定规则。皖省六十一标营房在东门外龙子桥,建筑费去京平银四万九千余两,原估四万七千五百两,添造浴堂、盆池、厕所、围墙、营门,又去工料银二千一百五两四钱六分六厘。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由督练公所禀明验收。据公所卷。六十二标营房在北关外西龙湾,营基地价去漕平银六千九百七十六两三钱八分一厘,计民亩百零九亩九分,卫亩四十四亩。估计漕足银十万零四千三百三十九两有奇。员绅薪工杂费犹不在内。全标楼房三十八间,平房七百四十间,三十四年八月督办处札潘司。不日竣工。至马炮各营,并未新建,暂就旧有营房修改。马营在西门外太平寺,三十三、四等年小修几次,并造马棚。督办处卷。过山炮营在东门外棋盘山,系就原有炮台修改。三十三年委员估修,三十四年三月开工,八月完竣,督办处卷。至工辎二队及军乐半队,均暂借地驻扎,尚无营房。工辎队在东门外英公祠,军乐队在城内关帝庙。近准陆军部咨,由督办处派员将所有营房绘图贴说,兹详细咨复。兹将各标营队营房附马厩。图式编次如左。
步队六十一标三营营房图第一
步队六十二标三营营房图第二
马队第一营营房及马厩图第三
过山炮队第一营营房图第四
附:过山炮队第一营马厩图第五
查估修工程及置备购办等项,活支无定。现由协统余大鸿详经巡抚朱批,令该协考查确实,估计数目,转详督办,饬兵备处派员复勘,呈请核夺。饬遵不准先办后详及未经核准已先兴办等事。已行兵备处及协统转饬各标营,一体遵照。据宣统元年三月兵备处卷。
附:马厩
皖省陆军马厩多未完全,据上马炮营两图,较练兵处定章尚形简略,兹将光绪三十四年三月督办处核定马厩各规则五章附录于左。
第一章厩舍规则
第一条除管带厩舍外,各队厩舍设在一处。归营周番管辖之厩舍,一切事务及杂役就马夫担任之,另派当番兵若干名(补)[辅]助之。
第二条当番兵若至更换时,由各队周番正目将新番之当番兵引至厩舍,面行交代。旧番之当番兵将厩中规则详细告之,并将厩内器具过细点交清楚。
第三条厩舍内不许有持火往来及吸烟。
第四条水槽之水,若在夏时,必须于饮水前三十分钟将水汲入槽内。冬时则于前十分钟。至水槽之洁净与否,尤宜注意。
第五条厩舍内常使空气流通,值马匹不在厩时,必洞辟窗棂,使枥板得以干燥。
第六条鞍及屉勒具、毛布刷刨等具皆挂于指定之地,不得随意移置及污坏等事,否则,按其轻重处罚。
第七条洗刷马匹早晚两次,星期及其他休息日则减去午后次。
第八条各马房中挂马之名牌,上记马名及毛片口齿号数,喂养夫、骑手名姓均书于牌上。但须一面写马,一面写人。如马匹有病者,须记其病之名目,或将该马另喂,归查马长、马医等指挥,以免沾染他马。
第九条厩舍内当番兵应受周番正目之检查。此当番兵由各队轮番派充。该当番兵须归查马长,不时查其勤惰,如有惰者,即由查马长随时申斥,如有违抗等情,即通知周番责罚。
第十条马下槽时,由查马长指挥马夫牵出,系于马场,令吸空气。
第十一条马牵出后,将马槽刷洗洁净,枥板亦须洗净,窗户畅开,以通空气。
第十二条在马槽旁喂马之马夫,不得离开,须听当番兵之指挥。
第十三条系马场之马,不得令其倒卧,每队另派一马夫监视之。
第十四条马夫有懒惰者,当番兵及马夫目有禀请查马长及本队官长、周番官等核办之权。
第十五条厩内马粪,按季变价,该款须赏给马夫,以示体恤。
第十六条马上槽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先检查其水草得法否。饮马时,查马长、马医长等须随往查各兵饮马得法否。
第二章刷马定则附饮马法
第一条目兵一闻刷马号音,各队由周番正目集队,率领之系马场刷洗马匹。
第二条目兵刷马时,须有该队官长一员监督之,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指出再刷。
第三条目兵刷马时,须将蹄铁检查有无损坏,有则报告官长,通知查马长,饬掌匠更换。
第四条马鬃长者,须剪短之。每日将马洗澡一次,洗时须用温水,搀以洋皂。天暖时在河或大塘内洗亦可。
第五条刷洗马时,其鼻眼口等处均须用布擦净。
第六条刷毕,闻饮马号音,各目兵率马鱼贯而行,前后距离不得逾三密达,亦不得拥积,不得令马匹随意乱奔,不准任意乘骑。
第七条马匹饮毕,各兵将马牵回,仍至系马场系好,由周番正目集队带回。
第三章马匹检查定则
第一条每逢星期六日午前行马匹检查时由周番官、查马长、马医长,并各队队官会同检查。
第二条马匹检查,须立一表格式,照表按条检查。查毕,由周番官另誊一份呈管带阅,一份交查马长、马医长,以便按表诊断其病症。又查其洁净与否,以便随时通知改良。
第三条检查时由各目兵牵至已所派定之马,如有刷洗不洁者,随时由周番官责罚。
第四条未检查十分钟以前,由各队周番正目集队至洗马场,牵马站成一列马队形。周番官到时,由各队周番正目报告某队原领马匹数目若干,今日实到数目若干。
第五条检查后,仍由该周番正目等牵至马场系好,集队带回。
第四章马匹外出定则
第一条凡马匹外出时,由卫兵检点匹数,记于粉牌,指饮马出操而言。入时,仍查其与原数相等与否,如其与原数不符,随时报告查马长、周番官,查其不符之原因。
第二条平时马匹外出,无论官长目兵之马,均须先将马厩内马名牌持向该队官处换牌,再将该队官之马牌持向营周番室换有火印之马牌,出门将此火印牌交卫兵司令室。回营时,仍将各处名牌换回各原处。无论官长目兵等之马匹,无此火印牌者,概阻止不准外出。
第三条马匹外出时,须经查马长允许此马可以外出,方能外出,否则,不能勉强。
第四条查马长应立一马匹外出簿,逐日马匹外出若干,每日晚八时送呈管带查阅。
第五条马匹外出时,马医长验明有无病症,如出时无病,回时而生病者,唯该骑手是问。若得急症者,不在此例。
第五章马匹作业后之保存法
第一条凡马匹操后,须在操场溜十分钟时,回营再用稻草将四腿逐细擦磨,以期其血脉流通,免生腿痛。
第二条如在春秋冬之季时,马匹作业后,其鞍屉不得即时卸下,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鞍,以免有寒腰之虞。在夏天可随时去鞍。
第三条马匹作业后,如在夏天时,其勒衔须过一点钟后方可卸下。
第四条凡各队目兵溜马时,须有本队官长一员监督之。
附:厩舍值日排长之勤务
第一条厩内每日由各队轮流派排长一员为值日员,管理厩内马匹数目,稽查喂养合法否,并监督各队所派之厩舍当番兵。
第二条厩舍值日排长有检查每日每马所领麦夫料足称与否,并查兵夫喂养等之勤惰。
第三条厩舍值日排长室内设有日记簿两本,须记本日马匹总数、每队所领麦夫料之数及本日马匹出入之数。
第四条此规则原系暂定实行,将来如有改良,应随时酌改,以期日进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