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律之二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弃毁制书印信:巻首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吿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倶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弃毁制书印信一,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已结卷宗均应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时也),将任内自行审理戸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一层)一切已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按,供词下添结案后黏连成帙)。均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交代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按,歴任递交一层)。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査核。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项(按,未结者,并无用印明文,似应于各项下添亦于卷内钤印),倶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査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条臬司交代,并无限期)。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査催。臬司査明,仍将印结移送蕃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査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舞弊者,该管上司査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二十九年,左副都御史罗源汉条奏,将黏连卷宗之处,加入通案,犯证、供词,于接缝处钤印。并将希图省事,不行黏连卷宗之州县,加以议处。并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将一切已结未结各案,造册交代,接任官査核,照造款册由府核明,申送道司存査。府州县交代,一例办理。各等语,经刑部増入例内。咸丰二年,又添直隶州、知州一层。
谨按。此条于州县之外、兼及知府、直隶州,下条于臬司之外兼及道府、厅员,未免烦杂,似应并于一条之内。此交代之通例,近则专重钱谷一边矣。
□府州县交代,自行审理事件,已结者,卷宗钤盖印信。未结者,造册,并不钤印,似不画一。与下臬司交代一条参看。
□再,原例有黏连卷宗钤盖印信等句,改定之例,上层将黏连字删去,则接缝处便说不去矣。下层忽添入或卷不黏连,看去殊不明晰。
《处分则例》
□一,凡审理词讼衙门,无论正署官员,于结案后,即令该吏将通案犯证、呈状、口供、勘语黏连成帙,于接缝处钤盖印信。遇离任时,将一应已结卷宗,造具印册交存外,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案,汇録印簿,逐一开具事由,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入交盘册内。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与接任官。限一个月内,按册査对,出具印文。将各项件数,照造款册,申送该管上司核明,详赍巡道臬司存核。仍由臬司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若造送迟延,照各项钱粮文册迟延例议处。傥不将卷宗黏连,降一级留任。已黏连而不用印者,罚俸一年。其已经黏连用印,而失察书吏隐匿、添改者,罚俸一年。若未黏连用印致书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级调用。
□此例较觉详明。
弃毁制书印信一,縁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大学士等议覆副都统祖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朱批奏折,从前多系私事,故此例专言降调及病故之员。近则公事均用奏折,与此例不符。
《中枢政考》。
□一提督总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后,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时封缴。如未及恭缴之先,縁事降革、休致、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孙,呈请原任省分就近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代为恭缴。伊子孙在他省者,即呈送现在省分就近督、抚、提、镇代为恭缴。如隐匿收存,从重治罪。
□应参看。
弃毁制书印信一,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条奏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乾隆以后之案,尚可稽査者,此例之力也。雍正以上,则无可稽考者多矣。
弃毁制书印信一,凡将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卖及诰命旧轴,玩亵极矣。故拟满杖。买者应否免议,记核。
处分例,
□官员将诰敕质当者,革职(私罪)。破坏染污者,罚俸六个月(公罪)。其因被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免其处分。仍准题请补给。
弃毁制书印信一,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倶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朦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关防造册封固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此条乾隆二十九年,广西布政使淑宝条奏定例。
谨按。与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自行陈奏,系仿照藩司之例办理,现在已不行矣。
□新旧交代时,最易舞弊,况臬司文卷尤关紧要,故特定此例。
□大小衙门均有交代,此例祗言臬司,而未及藩司、各道府州县,祗言审理案件,而未及钱谷,以别项事件与刑名无关故也。限期盘査均载吏戸二部例内,此例自无庸复叙。
上书奏事犯讳:巻首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注释,
事应奏而不奏:巻首
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拏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
○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现今奏本吏不佥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増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事钱粮,酌情减等)。
○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略节縁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以今内外章奏无吏典签名之例,因于签书姓名下添注。
谨按。既无吏典签名之例,即应删去。添注则非矣。别律无此注法。
通政司为知会事,雍正七年八月初六日,准内阁典籍厅移称,査得外省题奏本章,于雍正三年定议,地方公事皆用题本,本身私事皆用奏本,违者,通政司题参,通行在案。但未将款项分别详明,以致各省提镇督抚等,于疑似之处多有异同。即通政司题参亦有一事而参不参互异者。今详加酌议,将逐件款项分晰明白,嗣后凡各省属员,举劾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切公事,照例用题本外,其庆贺表章,各官到任接印、离任交印,又奉到上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恭谢,并代通省官民庆贺陈谢,或原题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系公事,应倶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纪録、寛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赍等谢恩,代属官一人谢恩者,倶用奏本,概不用印。如此则分晰既明,自无舛错,相应知会通政司行文各省,自雍正八年为始,一体遵奉施行。
谨按。此从前题奏之界限也,近则公事无不具奏矣。此刑政中一大关键也。
条例
事应奏而不奏一,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诉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与检踏灾伤门弟一条例意相类,本系一条,均系勤求民瘼之意也。
事应奏而不奏一,各省学臣发审事件,一面发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査,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例应枷责完结者,听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臣、督抚、藩臬销案外,其枷责以上罪名,倶照例拟议,报明学臣,详解藩臬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题。如提调等官奉到学臣批檄,不行通报,即罪无出入,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呉绍诗条奏定例。
谨按,学臣发审事件,大抵为考试者居多,似应仍移入贡举非其人门内。
□徒犯向不解司,此枷责以上之犯即详解藩臬核转,似嫌参差。如系距省窵远地方,例应归巡道核转完结者,又将如何办理耶。条例愈多愈觉窒碍。
《处分则例》云,学政发审案件,提调官于审结后,不行详报者,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事应奏而不奏一,都察院歩兵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倶不准驳斥。先向原吿详讯,其实系冤抑难伸。情词眞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草率办结,并官吏营私髋法,确凿有据,又案情较重者,即行具奏。如讯供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吿未经在本省赴案成招,挟嫌倾陷,藉端拕累,应咨回本省审办之案,亦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吿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査核,再行分别酌办。傥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仅咨回本省办理者,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嘉庆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二年左都御吏周廷栋条奏请杜讼风一折,钦奉上谕并纂为例。
谨按。此各省京控,分别情节轻重奏咨之例,与诉讼门赴京控诉各条参看。
□嘉庆二十五年,又奉有上谕一道,与此例互相发明。例内未经修改详明,未免疏漏。现在京控案件,经都察院驳斥,不准将呈词发还者颇多,即系钦遵后次谕旨办理。载在台规刑例,仍从其旧,殊不画一。似应査明修改。
嘉庆二十五年上谕,贾允升奏各省京控案件请降旨不准发还一折,所奏非是。各省民人赴都察院呈控案件,向来有奏闻者,有咨回者,有驳斥者。嘉庆四年,朕降旨不准驳斥,以防壅闭,系指案情重大者而言。若如贾允升所奏,无论案情大小不准驳斥,即不准发还,则一切戸婚、田土、钱债细事,一经京控,悉皆奏咨办理,亦于政体非宜。国家设官分职,大小相维,若以部院衙门理及琐屑之务,则直省地方官所司何事。且近来讼风日炽,使奸民臆计赴京控诉必当一概准理,岂不益长刁风,倍増讼狱,拖累株连流弊更大。贾允升所请不准发还之处,着勿庸议。惟都察院向有一两月汇奏咨案之例,嗣后凡发还案件,亦着存记档册,摘取案情,一两月汇奏一次,即可防掩重为轻之弊。其近京旗民控吿细事,割交五城司坊审断者,仍照旧例办理,毋庸汇奏,钦此。
事应奏而不奏一,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此条系道光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职官自尽必有所由,断无无故自尽之理。故必令专折奏闻。例意是指别无他故而言。似应添虽讯明并无他故,亦应奏闻。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谕,嗣后着各该部,遇有此等照例汇奏事件,及一切督抚等题奏,经朕批交该部知道者,将应否准驳之处,倶于年终详査核议具奏,钦此。现在各部有具奏者,有不奏者,倶不画一。
乾隆三年,议准各部设立督催所,酌委司官专司稽察,将已未完结之处,三月具奏一次。
□此即所谓三月奏闻者也。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出使不复命:巻首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絶无关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文及札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者,杖六十。毎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琐言》曰,奉制敕出使,承领朝廷制敕也。各衙门出使,承领各衙门札付及精微批也。国初律文,始有精微批文等注,近则絶不经见。亦无引用者。总注谓符验,凡精微批文、札付及勘合火牌皆是。乾隆三十八年,戸部准本部侍郎蒋赐棨奏,关差赴任,向在戸部请领精微批文一道,由戸部挂号。请用御宝以杜假冒。实縁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相沿至今,无裨实政。宜删去,以符体制。从之。
谨按。此小注自亦应删去。
官文书稽程:巻首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正官佐贰不坐)
○若各衙门(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躭误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下司)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删定并添小注。
条例
官文书稽程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与鞫狱停囚待对门条例参看。惟若者为小事,若者为中事、大事,殊难强为分别。
《唐律疏议》《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办定须断者,三十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律所谓程,即指此也。例似本于此,而无徒以上狱案一层。
□刑部案件,笞杖限十日,徒流以上限二十日,死罪限三十日,与此不同,即外省审限亦未照此办理,此条亦系具文。
官文书稽程一,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倶于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专管値日之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三个月)。如遗漏未行(按,罚俸一年),或迟延日久,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按,逾限自一日至三十日,罚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此条系雍正八年,吏部议覆刑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行文而言,凡分三层,遗漏未行,为一层。迟延日久,为一层。讹误舛错,为一层。
□律专罪吏典,此条专指部院司官,吏典自仍照律拟笞也。
《处分则例》。
□各部院一切先行及专题事件,限五日行文,汇题事件,限一月内行文。
官文书稽程一,刑部应会三法司书题事件,将稿面钤盖司印,注明縁由,付督催所汇齐转交大値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酌议改易之处,即将应酌议改易之处用印文,声明縁由,亦于八日内送回刑部査核定议。刑部仍用印文将应否改易之处声明,再行会送法司衙门。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示掌》云,画题画字,改书字。(见乾隆三十年例。)
谨按。此条八日,系指题本应会三法司而言。与下条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参看。
□旧系由十日改为五日,此又由五日改为八日,以事关刑名,最宜详愼故也。然仍复旧例改为十日,亦属允妥。且与下戸刑二部十日限期一条,亦属相符。改为八日,殊觉无谓。
官文书稽程一,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证佐患病,除轻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县将起病,病痊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府州,于审转时査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之时,或遇犯证患病,亦准报明扣除。但病限毋论司府州县,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养例议处。傥系州县捏报假病籍延,立即掲参。府州扶同加结,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开参。如审转之府州司道,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石麟条奏定例(按,此言案犯患病无庸按限起解也。恐逾审限,势必有带病起解者,故立此条,亦钦恤之意也。
□病愈之日起解,与下带病起解语,互相照应。修并之例删去上句,便不明显)。一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托木齐图条奏定例(按,此言犯病应勒定限期也。
□此数条例文祗言犯病,其犯人原犯罪名,并未叙明,是不论徒、流、绞斩,如应起解者,即应一例办理矣。傥一案有数犯,此犯病甫痊愈,彼犯覆经患病,亦系情理所有之事。下条所以又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者,奏请定夺之语也。后将此条删去,是无论案犯多寡,均祗准一人患病矣)。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原载吿状不受理门(按,此言犯病应委正印官确验也。
□从前犯病,系以三个月为限,监犯虽多,其病限总不得过三个月。限期本寛,若再延缓则无了期矣,是以不准再展。后统改为一月限期,在一案祗系一犯尚可赶办,傥犯多之案,转难禁其不病,此等处似应酌改)。一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并将第二条、第三条删除(按,此言犯病止准扣展一月也。乾隆五十三年覆与首条修并)。
谨按。此条例文,专为犯病扣限而设,与官文书无渉,似应移改于断狱门内。
□承审逾限,捏报犯病者,固所不免,是以定有祗准一个月之例。惟原例本为带病起解而设,后则防其捏报假病之意居多。本系寛典,后则渉于严刻矣。从前此等事件,屡次经人条奏,各省亦颇知认眞。现在各省扣限之法,无奇不有,且有逾限至一二年者,定例几成虚设。即此而论,吏治尚堪问乎。
官文书稽程一,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査家产,关提人犯,倶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査覆。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须辗转咨査,不能依限査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縁由,经部行催之后,即行査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而言,亦未将限期若干日叙明。《处分则例》则系统指各部言之矣。
《处分则例》。
□各部行査外省事件,以文到之日为始,除扣去属员査覆往返程途外,统限二十日出文咨部。其有必须辗转行査,以及款项过多,应行造册咨覆者,限一个月出咨。
又《中枢政考》。如必须辗转行査仍按道里远近,将行査覆到日期声明扣除。其余行款过多应行造册者,限一个月咨覆。
又《处分则例》。在京各衙门行査事件。应行片文声覆者,统限五日査覆。应办稿呈堂声覆者,吏、礼、兵、工四部,限十日査覆。戸、刑二部,限十五日査覆。均应参看。
官文书稽程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倶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査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大学士公傅恒等议覆左都御史刘统勲条奏,奉旨钦定限期,恭纂为例。(倶系上谕中语句。)
谨按。近来奏案,均照此条,题案则照下条。
□与处分例参看。
□此亦专指科抄题覆之件而言。与下刑部议覆斩绞监候一条,限期不符。
□此统言各部,下则刑部专条,然三十日、五十日究与下条参差。
官文书稽程一,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驳査,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湖南按察使周人骥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州县审办命案,有详请开棺检验者,准其以开检之日起,另扣承审限期,并无分别曾否批驳之处,与此例稍有参差,似应删改画一。
□承审命盗案件限期,刑律并未列有专门条例,则分见于官文书稽程、及盗贼捕限、并鞫狱停囚待对各门,既均系审限例文,似应均归于断狱门内。
官文书稽程一,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査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覆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
谨按。报部难结事件,大抵多指要犯在逃而言,似可移于盗贼捕限门。以核计逸犯年歳,未必尚存也。
□逃犯以年逾七十为准,见徒流人逃门,与此参看。
□遣犯有无脱逃,从前均系年终汇奏。后于乾隆五十九年,改为毎年十月截数,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于年底具奏。仍交部照例具题,纂入例册。是通缉人犯,并不由外省汇奏。似应将通缉已届四十年一层,与捕亡门逃犯以年逾七十一层,修并为一。
官文书稽程一,刑部议覆斩绞监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其立决本,限七十日内具题。有行査会议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毎日进呈决本,不得过八件,务须按日均匀搭配。如遇实在科抄到部拥挤之时,临时奏明,酌量加増。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立决本不得过八件,寻常不得过若干件,亦应添入。
□现在办法,总不得过三十三件。
□此例监候者八十日,立决者七十日,与上三十日、五十日一条,限期不符。现在刑部办法,题本则按照此条,议奏则按照上条,似应修改详明。且奏案内,亦有奉旨速议者。其限期仍应叙明。
《处分则例》。
□吏、礼、兵三部专题案件,呈堂定议后,限二十日交本,本房限十日内具题。
□戸部题本,于交本后,限二十五日内具题。
□刑部专题、汇题案件,于交本后,限五十日内具题。
□工部于交本后,限三十日具题。
官文书稽程一,各处专咨报部,由刑部改题之案,如系汉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为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系清文咨部者,监候案件,加译汉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限期十日。有行査会议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刑部具奏酌定,由咨改题限期一折,纂辑为例。
谨案,此专指各处将军都统咨部,由部具题而言。故限期稍寛。
此门刑部专例四条,各部院通例二条。其余四条,均与此律无渉。
又处分例二条,
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现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院会稿,即于注销册内,将行査会议更改事故,及出本日期,并限内难以完结縁由,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遇有逾限,该科道即行査参。至各部设立督催所,酌派司员专管,令承办各司,将已结未结事件,毎月造送该所司员,就近调取号簿査对明确,画押、钤印。至科道注销之期,令该经承赴科道衙门注销。
□此通例也,应参看(又见后照刷文卷)。
一,刑部现审寻常事件,如遇反复推鞫,难以速结之案,堂画未全,适届限满,该司即将未曾画全縁由,于注销册内预行声明,俟下次注销知照该科道査核。
□此刑部专条,例内转无明文,似应添入。
照刷文卷:巻首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毎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
○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毎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一月。毎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照刷文卷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傥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照刷文卷一,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毎年八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误者,察参。
此系雍正三年,以律内并无在京稽察刷卷之文,査照康熙年间现行例,纂为二例。首条乾隆五年修改。此条系各部院衙门通例。
照刷文卷一,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査参,交部议处。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定例。
清单
各省一例通行按年题报之案,
过失杀人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监犯病故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二十年,议归秋审本内汇题。
决过重犯汇题。
□此例定于康熙十七年。
以上三项,各省画一办理,并无岐误。
各就本省事宜,专设名目,按年题报之案,
驻防旗人脱逃汇题。
□此驻防将军、都统省分所有。
外遣人犯脱逃汇题。
□此奉天船厂、黒龙江等处所有。
拏获刨参人犯汇题。
□此奉天宁古塔等处所有。
私盐变价汇题。
□此设立盐法衙门省分所有。
以上四项并非直省通有之案,现在各照成例办理,并无迟误。
同为一事,或分合不同,题咨互异之案,
诬吿反坐汇题。
尊长殴死有服卑幼等项汇题。
□以上二项。定于雍正五年。
□又见质疑盗马牛畜产。四年原奏,査各省军流案件,或题或咨,因无一定章程,是以有特疏具题者,有年终汇题者,亦有咨部完结者,办理殊未画一。査军流案内,有诬吿反坐,教唆、假命、致死卑幼等项,及积匪诱拐。三次窃盗等案,倶于年终汇题,已经着有成例。原例见有司决因等第门。此外军流罪名,条目尚多,若一例倶题,则头绪纷烦,徒滋案牍。一例咨结,又恐移重就轻,开迁就之端,出入之弊。
积匪猾贼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七年。
和同奸拐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二年。(约)
平常军流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四年。(约)
以上五项,定例之始,月日先后不同,事由又多区别。是以直省办理,有照各本例分案汇题者,亦有因罪名统属军流,并案汇题者,未免纷岐,似宜均令并为一本,以昭画一。
行追赃罚汇题。
□此通行旧例。
自理赎锾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以上二项,各省有分案汇题者,亦有并案汇题者,伏思行追赃银,与自理赎锾,同一赃赎均有承追考成,似可无庸区别。应令各督抚,分晰款项造册,统为一本汇题,以便査核。
递解军流口粮。
支给狱囚口粮。
以上二项,有汇题报销者,有汇咨核销者,应请嗣后分款造册,统令汇成一本具题。臣部按照清册,会同戸部核销,以昭画一。
谨按。此汇题之定例也。所开各目,自系尔时办法。近来多有不同之处,似应修改详明。将应行汇题各款,叙明添入例内。(下条同)
□有司决囚等第门,不拘件数,随结随题一条,亦系汇题之意,应参看。
刑部为申明定例通行画一办理事,査,例载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专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査核,等语。又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内,本部议覆直隶总督周元理咨,有关人命徒犯,并入军流人犯一体汇题。仍分别另造清册送部等因。通行各省遵照,在案。是徒罪人犯应照军流一例汇题者,系专指有关人命之案而言,若寻常徒罪,例应督抚批结后按季报部,自不在汇题之列。定例以来,各省办理有关人命拟徒之案,均系遵例单咨,年终汇题,并无岐误。査,无关人命拟徒案件,除督抚造入季册报部者,均不汇题外,其余单咨之案,各省有因无关人命,并不声叙汇题者,亦有因咨内声明汇题,即行照覆者,又有咨部时并未行令汇题,而督抚于汇题军流人犯内,仍行列入者,又人命案内续获余犯,有因原案关系人命,仍行汇题者,有因本犯并非致死人命,正犯并不汇题者,办理均未能画一。自应声明定例,以昭详愼而示区别。应通行各督抚,嗣后除有关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续获拟徒余犯,均于专案咨部后,入于军流本内,年终一并汇题外,其余无关人命,罪止拟徒之犯,虽系专案咨部,亦无庸入于汇题。
□系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通行。
照刷文卷一,各省汇奏事件,该督抚于毎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均限十二月初间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开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如该督抚等逾限不报,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大学士刘统勲等,钦奉谕旨,査办汇奏事件,并四十二年,大学士舒赫徳等酌定限期,奏准并纂为例。乾隆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汇奏之定例也,处分例略同。
□此统指各部而言,与上条似不画一。
□近来各省亦有年终具奏者,其名目亦不画一。如私设班馆,査禁小钱之类。
□私入围场打牲,砍木,犯徒流军遣者,令热河都统年终汇奏。见盗田野谷麦,应参看。
此条及上条,与照刷文卷之义不符,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照刷文卷一,各省军流人犯,定地发配,及到配安置,倶声明何司案呈,专咨报部。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御史蒋云寛奏,申明减等章程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军流年终造册报部,以便稽考人犯数目多少,此册似不可裁。
□此条似应移于徒流迁徙地方门内。
磨勘卷宗:巻首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过一季)笞四十,(一季后)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有隐漏(已照刷过卷宗),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吏(文书内或有稽迟未行,或有差错未改),闻知事发,(将吊査)旋补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増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以増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旋补)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同僚代判署文案:巻首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画押)者,杖八十。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増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该堂官即指名题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吿假者,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画押,该司员密掲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吿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勘案件,即知会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至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画题。傥饰词推故,竟无堂官到部者,即将该寺、院堂官交部议处。
此二条均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上条见《处分则例》。
□下条系会审之定例。与此门律意不符,似应移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省承审参案,无论侵贪那移,以及滥刑枉法等项,倶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勘,招解督抚衙门覆审。傥藩司以事非己责,并不实心会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编执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该督抚即行査参,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闵鹗元条奏定例。应移于职官有犯门。
□《处分则例》内无此专条。
増减官文书:巻首
凡増减官文书(内情节字样)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而増减者),杖罪以上(至流徒),各加(规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増减(原定)文案者,罪(与规避)同,若増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増减官文书论。(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于规避加罪上)减一等。(若因改补而官司渉疑,有碍应付,或至调拨军马不敷供给,钱粮不足,)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过失,并斩。(监候。以该吏为首,若首领及承发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军马、钱粮、刑名等事文书,而)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封掌印信:巻首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倶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公)差(事)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漏使印信:巻首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漏使印信一,各部院稿案有应行添改之处,倶用印钤盖。如有疏忽,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吏部议覆侍读学士穆和琳奏准定例。
此专指部院而言,外省申详文件亦应照办。
《处分则例》。
□在外各衙门来往文移、及呈报上司事件,倶于正面用印,其有添注穵补及接扣之处,亦倶用印钤盖。傥有遗漏者,罚俸一年。
漏使印信一,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及有洗补添注字样,造册之员交部议处,缮书册吏按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指各省咨部册籍而言。
□文书漏用印信,及全不用印者,倶罚俸。
□漏印者,杖六十,全不用印者,杖八十,此门律文也。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増减官文书律文也。此云按律治罪,未审何指。
雍正十二年,工部议得御史纳奏称,各省咨部工程册籍,倶有关系等语,应令将册内洗补添注字样,盖用印信。并于册尾将印信数目登注。并于册籍内钱粮总数之处,一体钤盖印信。傥造送册内,洗补添注字样,并钱粮总数有遗漏印信之处,将造册之员题参,交部议处。其缮写书吏,按律治罪。
□玩此奏内将册内洗补添注字样盖用印信等语。则凡洗补等项,及钱粮总数有遗漏印信之处,自应按律治罪。若非遗漏,即有洗补添注字样,亦不科罪。例分为两层,似如有洗补添注字样,即应治罪矣。
漏使印信一,陵寝重地采办祭品,及一切有关钱粮行文出境等事,倶具稿呈堂,钤盖堂印咨行。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承办泰陵事务,散秩大臣宗室公承参奏奉祀礼部郎中阿敦,私用司印行査大兴县许祥,包办祭鱼舞弊案内,经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似应改为各部院通例。
《处分则例》。在京各衙门应用堂印事件,误用司印。应用司印事件,误用堂印。罚俸三个月。印信倒用者,亦罚俸三个月。
擅用调兵印信:巻首
凡统兵将军及各处提督总兵官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使用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及为凭)照(防)送物货(图免税)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正官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擅用调兵印信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有以官印用于私书者,照违制律治罪,有所求为,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