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律之五邮驿
谨按。此门所载各条,均应与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参看。
递送公文
邀取实封公文
铺舍损坏
私役铺兵
驿使稽程
多乘驿马
多支廪给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公事应行稽程
占宿驿舍上房
乘驿马赍私物
私役民夫抬轿
病故官家属还郷
承差转雇寄人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私借驿马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毎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毎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毎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毎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沈拆者,各从重论(避规罪重,从规避。沈拆罪重,问沈拆)。其铺司不吿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毎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沈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三条(律目下原有三条二字),雍正三年修并,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递送公文一,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入递者作何治罪,并无明文。《示掌》云,铺兵混送无印信文字,依不应存参。
递送公文一,各省驿站递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印,于毎月底彼此移明査考,傥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详报,该管上司据实题参,不得故为容隐。其沈匿平常公文,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而沈匿者,不计角数,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沈匿而言,马夫沈匿军情机密文书,应徒一年。下驿使稽程门,军情重事违限,无论若干日,仅拟杖九十。下条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一语,此处无文。
□律统言铺兵,例则兼及马夫,所以补律之未备也。第平常公文马夫科罪与铺兵同事干军机,则较律加一等,司驿官且加至革职,其严如此。
《处分则例》
□一角罚俸六个月,二角九个月,三角一年,四角降二级,五角以上降二级,倶留任。
递送公文一,凡军台文报,如有将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动,以致漏泄事情者,该管大臣立即査究,供证明确,无论官兵马夫,即按军法从事。(按,此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系往来折报。)其专管台站之文武员弁革职拏问,管辖台站大员交部议处。至军营来往文移札禀,有关军需粮饷调遣兵马及升调参革官员等项,(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例同。)发递时倶用钉封钤盖印信,如台站书吏人等私自折阅者,査出究明,问拟满流。台站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兵部会同吏部议覆办理四川军营粮饷事务,河南布政使颜希深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军台文报而言,因关系军情,故严之也。
□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首,问满徒。为从者,减等。见漏泄军情大事。
□《中枢政考》云,至军营台站往来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事关军务云云,尤为详明。
□军需紧要文报由军台按限加紧递送,寻常折奏仍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递送公文一,刑部咨行各省立决人犯公文,倶钉封严固,封面注明件数,并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员送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郝硕条奏定例。
谨按。此等钉封公文,如有私自拆阅,应拟何罪,并无明文。
递送公文一,马上飞递公文,如有遗失,除将马夫照例治罪外,该地方官一面详报该管上司,一面径报原发衙门,査核补给。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直隶总督方观承咨报雄县马夫高二格马惊跌失公文一案,经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按语无此条,未知何故。一应文书遗失,均应径报补给,不独马上飞递为然也。
□遗失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杖九十,徒二年半。见吏律。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许据实封奏。)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吿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邀截之情)得实,斩(监候。邀截进表文比此)。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吿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实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此仍明律。
条例
铺舍损坏一,急递铺,毎一十五里设置一所,毎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须要少壮正身,与免杂泛差役。毎铺置备各项什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并牌额。铺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灯烛。铺兵毎名合备什物,夹板一副。铃攀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此条系明令。
谨按。此本于元制,并无治罪之处。
《示掌》云,例内攀字,査字典本无其字,乃系襻字之讹,在字典衣部,应改正。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于经过所在)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违者,笞四十。毎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驿使稽程: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笞杖斩)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驿使稽程一,凡官员因军务差遣及自军前赴京赍奏军情,傥经过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为预备公馆,以致迟误者,按迟误事情巨细,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官倶题参,交部察议拟罪。若长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迟误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顺治三年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即律内罪坐驿官之意。
驿使稽程一,凡赍奏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指应骑驿马而不骑以致违限而言,处分例无此条。
驿使稽程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铺兵及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及搅扰衙门者,发附近充军。其军吏铺长通同纵容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以不枉法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倶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违制)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依不枉法论)。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等项,问罪,不分旗民,倶发附近充军。其提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亦系前明旧例。(按,此指无籍之徒用强包揽而言。
□《集解》。此重在稽迟沈匿,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不曾将公文稽匿者,不引此例。)原载递送公文门内,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按二条倶系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搅扰衙门,迟匿公文之例(按,此数语殊不可通),修并为一,并移入此门。
《示掌》云,若止是包揽者,问不应。如不曾多取工钱者,问违制。
谨按。前明问刑条例,首条载在戸律?赋役不均门,原系三项平列,盖谓此等均系应役在官之人,岂容旁人用强包揽,故重其罪。下条则专指各铺司兵言之,载在递送公文门,与上条例义相同,而名目迥异。国初倶列入此门,而雍正三年修例,按语又不大明晰,已觉费解。乾隆五十三年修并,一条按语又谓指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而言,似属误会例意。
多乘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鬪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縁由)。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乘驿马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掲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掲,别经掲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掲报,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雍正元年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一掲报都察院,一掲报督抚,似不画一。
□妄索民夫例见私役民夫抬轿门。
□《处分则例》,马夫之外兼及船只车辆,此处亦应添入,以律已兼船马言之矣。
多乘驿马一,凡指称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黒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
此条系前明旧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前明此等例文最多,盖指所犯并非一事而言,应参看诈称内使等官条。
多乘驿马一,凡驰驿官员纵容差官跟役殴骂驿官驿夫,或并无急务走死驿马,并额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诈财物者,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详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察究得实,官员革职,差官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若无勘合火牌,谎称公差,支取夫马船只及索诈财物者,亦倶拏送刑部,从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扰驿者,系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处分则例》,以本官是否知情,分别革职降调。此例祗言纵容而未及不知情一层,似应添入。从重治罪句,亦应修改。
多乘驿马一,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郷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颇严,盖恶其滥捉民船也。
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支廪给一,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察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旧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重在铺行人等交通买卖,恐有违禁货物,故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即治以容令买卖之罪也。改为按律治罪,律系减出使人一等,外国人亦可将多支之项照不枉法赃科断矣,似不如仍并作一条,移于违禁下海门内,无庸分别两处。
□《处分则例》。外国贡使抵境,派委文武大员约束照料,伴送进京,所过州县预备车船,馆驿迎送过界云云,较此例颇觉详备。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公事应行稽程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扬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鬪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扬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歩军统领鄂善条奏定例。
谨按。为首问斩,为从仅拟枷杖,与减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严,而照此办理者絶少,悬一极重之法,而从来并未办过一人,亦徒然耳。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条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乘驿马赍私物一,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毎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査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奉差员役应乘驿马,所带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过六十斤,似应添入。
乘驿马赍私物一,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议回子伯克来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旧字应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进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私役民夫抬轿一,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抬轿一,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査,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査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掲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与上条均系扰累民夫之事,故严定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郷。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一,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吿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郷路费,毎年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元年并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体恤微员之意。
□《戸部则例》。蠲恤门此条较详,应参看。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承差转雇寄人一,起解人犯,毎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査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倶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査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雇人代解律,应杖六十,受雇者减一等,笞五十也。例补出派不足数一层,其知而不举之兵役及承差之书吏等,均杖一百,则不足、雇代两层,并在其内。雇人代解者是否亦拟满杖,并未分晰。下文顶替者问杖六十,则雇替者自应从重科罪矣。律系兼言解物解犯,例则专言解犯,而解犯亦有解审解配之不同,解审者,长解之外又有短解,与此不合。此例似专指解配而言,应参看捕亡门内条例。
□分别遣军流、徒,派兵四名、二名及一名护解。见《中枢政考》?杂犯门,与此参看。
□缺少二字承上派不足数而言,第缺少必有所由,此处并未叙,明,亦应修改。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毎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物件,)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一,漕船旗丁,毎船准带土宜一百石。头舵二人,毎人准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准其共带二十石。其回空船只,舵水人等准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査。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听趱运镇道官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多带,问违制。徇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此例为漕运军丁许带上宜,第不许例外多带也。
谨按。有称运军者,有称旗丁者,有称旗军者,有称运丁者,亦有称为屯丁者,而其实则一人也。
□《戸部则例》,三石及二十石倶同,惟旗丁准带土宜一百二十四石,共带一百五十石外,又准加带三十石。回空毎船准带梨枣等四项,并土宜共一百一十四石,与此例不同,应参看。
□出钱之人,问行求,与与受同科之例不符。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入官。其押运官有犯,交部议处。(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运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既改运军为旗丁,此处亦应修改一律。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一,沿河一带,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在官船只(一事)兴贩私盐(二事),起拨人夫(三事),并带去无藉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即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巡河、巡盐,现无此官,似应修改。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计)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秦时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汉书?田横传》旷乘传诣洛阳,至尸郷厩置是也。后以费广稍节。故后汉但设骑置而除厩律。唐律所以倶称驿马也。明律又有驿船及铺兵、走递、马递各名色。国初承明之旧,驿站各条亦极严肃。后驿丞各缺,裁去者十居八九,已与从前情形不同。近数十年以来,铁路轮船电信到处皆是,数千里外顷刻即至,此则亘古以来所无之事,愈出愈奇,天下事岂可以常理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