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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正义》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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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冕 述

一、经文注文,从邢疏本,惟泰伯篇“予有乱臣十人”,以子臣母,有干名义,因据唐石经删“臣”字。其他文字异同,如汉、唐、宋石经及皇侃疏、陆德明释文所载各本,咸列于疏。至山井鼎考文所引古本,与皇本多同。高丽、足利本与古本亦相出入,语涉譄加,殊爲非类,既详见于考文及阮氏元论语校勘记、冯氏登府论语异文疏证,故此疏所引甚少。【古本、高丽、足利本有与皇本、释文本、唐石经证合者,始备引之,否则不引。】至注文讹错处,多从皇本及后人校改。其皇本所载注文,视邢本甚繁,非关典要,悉从略焉。

一、注用集解者,所以存魏晋人箸録之旧,而郑君遗注,悉载疏内。至引申经文,实事求是,不专一家。故于注义之备者,则据注以释经;略者,则依经以补疏,其有违失未可从者,则先疏经文,次及注义。若说义二三,于义得合,悉爲録之,以正向来注疏家墨守之失。

一、郑注久佚,近时惠氏栋、陈氏鱣、臧氏镛、宋氏翔凤咸有辑本,于集解外,徵引颇多,虽拾残补缺,聊缀之迹,非其本真,而舍是则无可依据。今悉详载,而原引某书某卷及字句小异,均难备列,阅者谅诸。

一、古人引书,多有增减,盖未检及原文故也。翟氏灏四书考异、冯氏登府论语异文疏证,于诸史及汉、唐、宋人传注,各经说、文集,凡引论语有不同者,悉爲列入,博稽同异,辨证得失。既有专书,此宜从略。

一、汉、唐以来,引孔子说,多爲诸贤语、诸贤说。或爲孔子语者,皆由以意徵引,未检原文。翟氏考异既详载之,故此疏不之及。

一、汉人解义,存者无几,必当详载,至皇氏疏、陆氏音义所载魏晋人以后各说,精驳互见,不敢备引。唐宋后著述益多,尤宜择取。

一、诸儒经说,有一义之中是非错见,但采其善而不箸其名,则嫌于掠美;若备引其说而并加驳难,又嫌于葛藤,故今所辑,舍短从长,同于节取,或只撮大要,爲某某说。

一、引诸儒说,皆举所著书之名,若习闻其语,未知所出何书,则但记其姓名而已。又先祖考国子监典簿讳履恂著秋槎杂记,先叔祖丹徒县学训导讳台拱著论语骈枝、经传小记,先伯父五河县学训导讳宝树著经义说略,疏中皆称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