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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子》●草木子卷之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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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蒼龍泉葉子奇世傑著

  管窺篇

  ○管窺篇

  天始惟一氣爾。莊子所謂溟涬是也。計其所先。莫先於水。水中滓濁。歷歲既久。積而成土。水土震蕩。漸加凝聚。水落土出。遂成山川。故山形有波浪之勢焉。於是土之剛者成石而金生焉。土之柔者生木而火生焉。五行既具。乃生萬物。萬物化生而變化無窮焉。

  洪範五行之生成。以微著為漸次。蓋以數言之也。水火氣也。故微。木金形也。故著。四行莫不待土以生成焉。其質最大。故居後。蓋土所以成始而成終者也。

  南北二極。所以定子午之位。曆家因二極而立赤道。所以定卯酉之位。北極。瓜之蒂也。南極。瓜之攢花處也。赤道。瓜之腰圍也。指南針。所以通二極之氣也。

  赤道為天之腰圍。正當天之闊處。黃道自是日行之道。月之九道。又自月行之道也。

  天度本無廣少之分。由渾法分天。而有斜長之處。始分廣少。

  天如勁風旋轉。局大塊於中。吾恐日月星辰之上。則愈高愈清愈勁愈光明而無窮矣。或人見天裂處。見其霞光閃爍。於此足以知之矣。

  崑崙。天下山之頂也。乃天下山之至高處。山之起勢處。其東面。中原也。所以江淮河濟。水皆東流也。其西面。西域諸國也。自流沙以西。水皆西流也。南自吐蕃兩廣。水皆南趨也。北即沙漠。又天下岡脊至高之處。直北虎林至海都木鉢子田地。地勢又逐漸而低。水皆北流。南視陰山之地。反為極南之境矣。以此觀之。地形如一亭子。中高而四方下。崑崙乃其結頂處。四下之簷。乃四方之國土。考其流水。可見必皆會同於四海。

  天以氣言。故無窮。地以形言。故有盡。

  天。陽宗。故日最盛。是以日常圓而月則缺也。地。陰宗。故水最盛。是以水常滿而火則伏也。

  天主神。地主鬼。神主伸。鬼主屈。伸主聚。屈主散。此二者所以生萬物死萬物之大端也。

  包含徧覆。無非天也。天包水。水承地。地載萬物。

  天南為陽。北為陰。地北為陽。南為陰。對待之理也。山以南為陽。北為陰。水以北為陽。南為陰。亦對待之理也。

  天動而無靜。亙古亙今無息也。地靜而無動。亦亙古亙今無息也。此天地之道。所以為物不二也。及其生物益久。莫知其所以然而然也。故不測焉。

  空即天也。自地而上。無非空也。即天也。地間亦有動時。亦氣動之耳。

  天依形。地附氣。天地自相依附。康節之言盡之矣。

  天道不以理言。則歸於幻妄耳。

  天之生物。匪物物刻而雕之也。而世之善雕刻者莫能及。此其所以為妙也。

  天地得其位。則萬物莫不循其常也。一或有失。則為災為妖為亂矣。

  天裂時。火光現。陽精之極也。地裂時。泉水溢。陰精之盛也。

  天為陽宗。故風火在上。地為陰統。故水土在下。

  地為陰。故火隱而不現。擊石有火。至剛而後生也。兩木相摩則火。至動而後生也。剛動皆陽也。

  有形無聲。木石也。有聲無形。雷霆也。有形有聲。人物也。無形無聲。鬼神也。

  冬屬水。而一陽已生於冬。夏屬火。而一陰已生於夏。此水火之所以互根也。春木秋金。而非陰陽始生之月。此金木之所以不互根也。

  金者。石中之精液。水出石中。故曰金生水也。素問樞式曰。水自西而東流也。西。金位也。故曰金生水。亦一說也。

  水生於北方陰位。而陽已生。火生於南方陽位。而陰已形。故水火互根也。木生於陽方陽時。金生於陰方陰時。而陰陽無所生。故金木不互根也。

  火日外光。照影在外。金水內明。照影在內。陽施而陰受之理也。月亦受光於日而含內影。而照物亦影在外者。光盛於金水也。

  火。陽根陰。離中虛也。水。陰根陽。坎中滿也。於卦象亦可見也。

  火外明而內暗。根陰也。水外暗而內明。根陽也。二物之象。亦可見也。

  聖人作八卦。以之配五行。水火純乎氣者也。而無所雜。故各以坎離一卦配。金木土有陰陽剛柔之質。故各以二卦配之。乾剛金。兌柔金。震陽木。巽陰木。艮高土。坤卑土。

  邵子曰。日食月以精。月食日以形。是以君子用智。小人用力。此見君臣之理也。

  又曰。月受日之光。不受日之精。相望中弦。則光為之食。甚矣精之不可以二也。竊料太陽乃火之精。其氣亦類於人間之火也。火正當氣燄之上。必有黑暈。觀之燈燭可見。星家謂之闇虛。想即此也。受光則稍偏。受精則正對。以月正對此黑暈之中。所以食也。

  月食時辰多。天下見之。其分數皆同。日食時辰少。天下見之。其分數皆不同。由日食月以精。其所虧之分。其明全盡。所以天下皆同也。月食日以形。其虧之分。正當其下。則分數同。及側遠望之。則分數或少或多。所以天下多不同也。日之食月。闇虛之精大。故食時辰多。月之食日。其形小。故食時辰少。

  月食。陰抗陽而不勝。猶可言也。日食。陰掩陽而勝之。不可言也。是以春秋書日食而不書月食。詩云。此月而食。則惟其常。彼日而食。于何不臧。即取此義。

  列宿所以定經天之體。七曜所以布四時之政。

  彗孛之生。在東則西指。在西則東指。由其從日生也。此其常。又有東西偏掃者。又其變也。

  太白。史或書晝見。或書經天。蓋巳時當丙位。則為經天。以其當君禍尤大也。其餘方位。則止書晝見也。

  康節邵子曰。天晝夜常見。日見於晝。月見於夜而半不見。星半見而半不見。尊卑之等也。天為父。日為子。是以天左旋而日右行也。日為夫。月為婦。是以日東生而月西出也。可謂因象而及理矣。

  列星之為象也。在朝象官。在人象事。在野象物。各因其變而占焉。

  日月星辰。天之四象。水火土石。地之四象。康節言土石而不言木金。蓋木乃土之華。金乃石之精也。是知康節皆以體數言也。

  風雨雲霧雷。天之用也。吹噴噓呵呼。人之用也。天人一理也。但有小大之差耳。

  風露能生物。亦能殺物。順陰陽之氣也。

  風。陽也。故其氣清通而無形。雲。陰也。故其氣昏濁而可見。

  邵子推雨風霧雷而分水火土石。曰。水雨霖。火雨滴。土雨濛。石雨雹。水風溫。火風熱。土風和。石風冽。水霧黑。火霧赤。土霧黃。石霧白。水雷■〈雨上昷下〉。火雷虩。土雷連。石雷靂。

  五星在天。高則景小。低則景大。素問云然。

  雪寒在上。故高山多雪。霜寒在下。故平地多霜。

  日在地上時多。故地熱而井水寒也。日在地上時少。故地寒而井水溫也。

  地居天之中。地平不當天之半。地上天多。地下天少。是以日出落時見日大。近人也。日中天時見日小。遠人也。

  日初出時見日大。宜當熱而尚寒涼者。陰凝而陽未勝也。日中天時見日小。宜寒涼而反漸暖漸熱者。陽積盛而陰巳消也。申未熱逾於午者。陽尤積盛故也。

  廣海冬熱。由冬日南行。正當戴日之下。故熱。朔北夏寒。夏日雖北行。朔地直當陰山之背處。日光斜及。故寒。由此觀之。南北寒熱。亦由於日也。

  日為衆陽之宗。故其暖熱之氣。皆出乎日也。涼寒則日氣之不及處爾。日漸長故暖。日極長則熱矣。日漸短故涼。日極短則寒矣。暖則陽氣之盛也。而極則斯熱。涼則陰氣之盛也。而極則斯寒。

  陰脅陽而為雹。沴氣也。陰凝而未盡勝陽。則為霰。正氣也。是以春秋書雹而不書霰。以人事驗之。沸湯以器密盛之。沈於寒泉則冰。此雹之理。雪積而日炙之。先必為後。此霰之理也。

  康節云。世有溫泉而無涼火。蓋陰能從陽。陽不能從陰也。此說固然。乃常理也。然北方蕭山。亦有涼火也。

  山川之氣。積為列星。光芒輝煥。精之盛也。精耗神竭。於是乎有隕星。

  星自天橫飛而過則為流。自下復上則為奔。自上而下則為隕。

  星隕。精氣竭也。川竭。水脈絕也。山崩。地脈絕也。當其所主之地則為災。海水不潮。亦水脈絕也。

  海潮。天理之喘息也。天有晝夜。故潮有潮汐。隨月進退。從其類也。

  晝長則多熱。晝短則多寒。寒熱進退。皆由於日也。月滿則潮盛。月虧則潮衰。潮汐進退。皆由於月也。

  嶺外錄。江浙之潮。自有定候。欽廉之潮。則朔望大潮。謂之先水。日止一潮。謂之小水。瓊海之潮。半月東流。半月西流。潮之大小。隨長短星。不係月之盛衰。豈不異哉。

  世間特一陽氣之周流爾。陽氣不及之處則為陰。觀之姤復之理可見。

  斗一南而萬物生。一北而萬物死。日一北而萬物生。一南而萬物死。斗日互行而成歲功也。

  斗隨天而左旋。故一日而進一度。日退天而右轉。故一日而不及天一度。斗日一周而成一歲也。

  二十八宿。萬古不移。所以定天之體。而分十二宮也。日一月而徧一宮。月一月而徧十三宮。而復追及於日。而成一月也。

  月因日而有晦朔弦望。而遲疾不由日而回輪也。五星却因日而有遲留伏逆。

  日與天會為歲。月與日會為月。日行地盤一位為時。至於刻乃曆家自細分之耳。每時刻八刻六分刻之二。共成一百刻也。刻分初正。由子午中分天運。蓋子初四刻猶屬本日。正四刻始作明日算也。由銅漏刻之於籤。故有刻之名也。

  歲。日與天會法也。月。日與月會法也。日。日與度會法也。時。日與辰會法也。故時有十二。日有三十。月有十二。歲有三百六十。

  晦朔弦望。皆因於日也。晦。月與日會。全無光也。朔。會而復蘇也。弦有上下。相去四分天之一也。望則相對。相去四分天之二也。

  每時計九十日。每節計四十五日。每氣一十五日。每候計五日。故候有七十二。氣有二十四。節有八。時有四。各為三百六十也。

  氣盈於三百六十五。朔虛於三百五十四。合氣盈朔虛而閏生焉。

  十九年七閏而氣朔分齊。而特餘三時爾。是為一章也。七十六年為一蔀。凡為四章。四三一十二。合三時之數。復得全日。一關十二時為一日。一章該二百三十五朔。一蔀該九百四十朔。故以二百三十五關為三時。以九百四十關為一日。是以合四章而為一蔀。故四三一十二。而朔亦無餘分也。

  歲。日與天會之法也。以節氣為定。年。月與日會之法也。以朔望為定。故年必以元旦。歲則有後先也。交於立春。

  時有春夏秋冬。風有東西南北。是亦風氣一周而成一歲也。然恆風不應而有休廢之氣。是則時政之失而廢天常也。於是而有風角之占焉。

  歲差法。見天道自古及今。日漸不同也。曆家但拘常而推。所以誤焉。隨時修改。以與天合。元曆得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