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修己)
(第一节 总论)
人之生也,不能无所为,而为其所当为者,是谓道德。道德者,非可以猝然而袭取也,必也有理想,有方法。修身一科,即所以示其方法者也。
夫事必有序,道德之条目,其为吾人所当为者同,而所以行之之方法,则不能无先后,所谓先务者,修己之道是已。
吾国圣人,以孝为百行之本,小之一人之私德,大之国民之公义,无不由是而推演之者,故曰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由是而行之于社会,则宜尽力于职分之所在,而于他人之生命若财产若名誉,皆护惜之,不可有所侵毁。行有余力,则又当博爱及众,而勉进公益,由是而行之于国家,则于法律之所定,命令之所布,皆当恪守而勿违。而有事之时,又当致身于国,公而忘私,以尽国民之义务,是皆道德之教所范围,为吾人所不可不勉者也。
夫道德之方面,虽各各不同,而行之则在己。知之而不行,犹不知也;知其当行矣,而未有所以行此之素养,犹不能行也。怀邪心者,无以行正义;贪私利者,无以图公益。未有自欺而能忠于人,自侮而能敬于人者。故道德之教,虽统各方面以为言,而其本则在乎修己。
修己之道不一,而以康强其身为第一义。身不康强,虽有美意,无自而达也。康矣强矣,而不能启其知识,练其技能,则奚择于牛马;故又不可以不求知能。知识富矣,技能精矣,而不率之以德性,则适以长恶而遂非,故又不可以不养德性。是故修己之道,体育、知育、德育三者,不可以偏废也。
(第二节 体育)
凡德道以修己为本,而修己之道,又以体育为本。
忠孝,人伦之大道也,非康健之身,无以行之。人之事父母也,服劳奉养,唯力是视,羸弱而不能供职,虽有孝思奚益?况其以疾病贻父母忧乎?其于国也亦然。国民之义务,莫大于兵役,非强有力者,应征而不及格,临阵而不能战,其何能忠?且非特忠孝也。一切道德,殆皆非羸弱之人所能实行者。苟欲实践道德,宣力国家,以尽人生之天职,其必自体育始矣。
且体育与智育之关系,尤为密切,西哲有言:康强之精神,必寓于康强之身体。不我欺也。苟非狂易,未有学焉而不能知,习焉而不能熟者。其能否成立,视体魄如何耳。也尝有抱非常之才,且亦富于春秋,徒以体魄孱弱,力不逮志,奄然与凡庸伍者,甚至或盛年废学,或中道夭逝,尤可悲焉。
夫人之一身,本不容以自私,盖人未有能遗世而独立者。无父母则无我身,子女之天职,与生俱来。其他兄弟夫妇朋友之间,亦各以其相对之地位,而各有应尽之本务。而吾身之康强与否,即关于本务之尽否。故人之一身,对于家族若社会若国家,皆有善自摄卫之责。使傲然曰:我身之不康强,我自受之,于人无与焉。斯则大谬不然者也。
人之幼也,卫生之道,宜受命于父兄。及十三四岁,则当躬自注意矣。请述其概:一曰节其饮食;二曰洁其体肤及衣服;三曰时其运动;四曰时其寝息;五曰快其精神。
少壮之人,所以损其身体者,率由于饮食之无节。虽当身体长育之时,饮食之量,本不能以老人为例,然过量之忌则一也。使于饱食以后,尚歆于旨味而恣食之,则其损于身体,所不待言。且既知饮食过量之为害,而一时为食欲所迫,不及自制,且致养成不能节欲之习惯,其害尤大,不可以不慎也。
少年每喜于闲暇之时,杂食果饵,以致减损其定时之餐饭,是亦一弊习。医家谓成人之胃病,率基于是,是乌可以不戒欤?
酒与烟,皆害多而利少。饮酒渐醉,则精神为之惑乱,而不能自节。能慎之于始而不饮,则无虑矣。吸烟多始于游戏,及其习惯,则成癖而不能废。故少年尤当戒之。烟含毒性,卷烟一枚,其所含毒分,足以毙雀二十尾。其毒性之剧如此,吸者之受害可知矣。
凡人之习惯,恒得以他习惯代之。饮食之过量,亦一习惯耳。以节制食欲之法矫之,而渐成习惯,则旧习不难尽去也。
清洁为卫生之第一义,而自清洁其体肤始。世未有体肤既洁,而甘服垢污之衣者。体肤衣服洁矣,则房室庭园,自不能任其芜秽,由是集清洁之家而为村落为市邑,则不徒足以保人身之康强,而一切传染病,亦以免焉。
且身体衣服之清洁,不徒益以卫生而已,又足以优美其仪容,而养成善良之习惯,其裨益于精神者,亦复不浅。盖身体之不洁,如蒙秽然,以是接人,亦不敬之一端。而好洁之人,动作率有秩序,用意亦复缜密,习与性成,则有以助勤勉精明之美德。借形体以范精神,亦缮性之良法也。
运动亦卫生之要义也。所以助肠胃之消化,促血液之循环,而爽朗其精神者也。凡终日静坐偃卧而怠于运动者,身心辄为之不快,驯致食欲渐减,血色渐衰,而元气亦因以消耗。是故终日劳心之人,尤不可以不运动。运动之时间,虽若靡费,而转为勤勉者所不可吝,此亦犹劳作者之不能无休息也。
凡人精神抑郁之时,触物感事,无一当意,大为学业进步之阻力。此虽半由于性癖,而身体机关之不调和,亦足以致之。时而游散山野,呼吸新空气,则身心忽为之一快,而精进之力顿增。当春夏假期,游历国中名胜之区,此最有益于精神者也。
是故运动者,所以助身体机关之作用,而为勉力学业之预备,非所以恣意而纵情也。故运动如饮食然,亦不可以无节。而学校青年,于蹴鞠竞渡之属,投其所好,则不惜注全力以赴之,因而毁伤身体,或酿成疾病者,盖亦有之,此则失运动之本意矣。
凡劳动者,皆不可以无休息。睡眠,休息之大者也,宜无失时,而少壮尤甚。世或有勤学太过,夜以继日者,是不可不戒也。睡眠不足,则身体为之衰弱,而驯致疾病,即幸免于是,而其事亦无足取。何则?睡眠不足者,精力既疲,即使终日研求,其所得或尚不及起居有时者之半,徒自苦耳。唯睡眠过度,则亦足以酿惰弱之习,是亦不可不知者。
精神者,人身之主动力也。精神不快,则眠食不适,而血气为之枯竭,形容为之憔悴,驯以成疾,是亦卫生之大忌也。夫顺逆无常,哀乐迭生,诚人生之常事,然吾人务当开豁其胸襟,清明其神志,即有不如意事,亦当随机顺应,而不使留滞于意识之中,则足以涵养精神,而使之无害于康强矣。
康强身体之道,大略如是。夫吾人之所以斤斤于是者,岂欲私吾身哉?诚以吾身者,因对于家族若社会若国家,而有当尽之义务者也。乃昧者,或以情欲之感,睚眦之忿,自杀其身,罪莫大焉。彼或以一切罪恶,得因自杀而消灭,是亦以私情没公义者。唯志士仁人,杀身成仁,则诚人生之本务,平日所以爱惜吾身者,正为此耳。彼或以衣食不给,且自问无益于世,乃以一死自谢,此则情有可悯,而其薄志弱行,亦可鄙也。人生至此,要当百折不挠,排艰阻而为之,精神一到,何事不成?见险而止者,非夫也。
(第三节 习惯)
习惯者,第二之天性也。其感化性格之力,犹朋友之于人也。人心随时而动,应物而移,执毫而思书,操缦而欲弹,凡人皆然,而在血气未定之时为尤甚。其于平日亲炙之事物,不知不觉,浸润其精神,而与之为至密之关系,所谓习与性成者也。故习惯之不可不慎,与朋友同。
江河成于涓流,习惯成于细故,昔北美洲有一罪人,临刑慨然曰:吾所以罹兹罪者,由少时每日不能决然早起故耳。夫早起与否,小事也,而此之不决,养成因循苟且之习,则一切去恶从善之事,其不决也犹是,是其所以陷于刑戮也。是故事不在小,苟其反复数四,养成习惯,则其影响至大,其于善否之间,乌可以不慎乎?第使平日注意于善否之界,而养成其去彼就此之习惯,则将不待勉强,而自进于道德。道德之本,固不在高远而在卑近也。自洒扫应对进退,以及其他一事一物一动一静之间,无非道德之所在。彼夫道德之标目,曰正义,曰勇往,曰勤勉,曰忍耐,要皆不外乎习惯耳。
礼仪者,交际之要,而大有造就习惯之力。夫心能正体,体亦能制心。是以平日端容貌,正颜色,顺辞气,则妄念无自而萌,而言行之忠信笃敬,有不期然而然者。孔子对颜渊之问仁,而告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由礼而正心,诚圣人之微旨也。彼昧者,动以礼仪为虚饰,袒裼披猖,号为率真,而不知威仪之不摄,心亦随之而化,渐摩既久,则放僻邪侈,不可收拾,不亦谬乎。
(第四节 勤勉)
勤勉者,良习惯之一也。凡人所免之事,不能一致,要在各因其地位境遇,而尽力于其职分,是亦为涵养德性者所不可缺也。凡勤勉职业,则习于顺应之道,与节制之义,而精细寻耐诸德,亦相因而来。盖人性之受害,莫甚于怠惰。怠惰者,众恶之母。古人称小人闲居为不善,盖以此也。不唯小人也,虽在善人,苟其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则必由佚乐而流于游惰。于是鄙猥之情,邪僻之念,乘间窃发,驯致滋蔓而难图矣。此学者所当戒也。
人之一生,凡德行才能功业名誉财产,及其他一切幸福,未有不勤勉而可坐致者。人生之价值,视其事业而不在年寿。尝有年登期耋,而悉在醉生梦死之中,人皆忘其为寿。亦有中年丧逝,而树立卓然,人转忘其为夭者。是即勤勉与不勤勉之别也。夫桃梨李栗,不去其皮,不得食其实。不勤勉者,虽小利亦无自而得。自昔成大业、享盛名,孰非有过人之勤力者乎?世非无以积瘁丧其身者,然较之汨没于佚乐者,仅十之一二耳。勤勉之效,盖可睹矣。
(第五节自制)
自制者,节制情欲之谓也。情欲本非恶名,且高尚之志操,伟大之事业,亦多有发源于此者。然情欲如骏马然,有善走之力,而不能自择其所向,使不加控御,而任其奔逸,则不免陷于沟壑,撞于岩墙,甚或以是而丧其生焉。情欲亦然,苟不以明清之理性,与坚定之意志节制之,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不特一人而已。苟举国民而为情欲之奴隶,则夫政体之改良,学艺之进步,皆不可得而期,而国家之前途,不可问矣。此自制之所以为要也。
自制之目有三:节体欲,一也;制欲望,二也;抑热情,三也。
饥渴之欲,使人知以时饮食,而荣养其身体。其于保全生命,振作气力,所关甚大。然耽于厚味而不知餍饫,则不特妨害身体,且将汨没其性灵,昏惰其志气,以酿成放佚奢侈之习。况如沉湎于酒,荒淫于色,贻害尤大,皆不可不以自制之力预禁之。
欲望者,尚名誉,求财产,赴快乐之类是也。人无欲望,即生涯甚觉无谓。故欲望之不能无,与体欲同,而其过度之害亦如之。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尚名誉者,人之美德也。然急于闻达,而不顾其他,则流弊所至,非骄则谄。骄者,务扬己而抑人,则必强不知以为知,然拒人于千里之外,徒使智日昏,学日退,而虚名终不可以久假。即使学识果已绝人,充其骄矜之气,或且凌父兄而傲长上,悖亦甚矣。谄者,务屈身以徇俗,则且为无非无刺之行,以雷同于污世,虽足窃一时之名,而不免为识者所窃笑,是皆不能自制之咎也。
小之一身独立之幸福,大之国家富强之基础,无不有借于财产。财产之增殖,诚人生所不可忽也。然世人徒知增殖财产,而不知所以用之之道,则虽藏镪百万,徒为守钱虏耳。而矫之者,又或靡费金钱,以纵耳目之欲,是皆非中庸之道也。盖财产之所以可贵,为其有利己利人之用耳。使徒事蓄积,而不知所以用之,则无益于己,亦无裨于人,与赤贫者何异?且积而不用者,其于亲戚之穷乏,故旧之饥寒,皆将坐视而不救,不特爱怜之情浸薄,而且廉耻之心无存。当与而不与,必且不当取而取,私买窃贼之赃,重取债家之息,凡丧心害理之事,皆将行之无忌,而驯致不齿于人类。此鄙吝之弊,诚不可不戒也。顾知鄙吝之当戒矣,而矫枉过正,义取而悖与,寡得而多费,则且有丧产破家之祸。既不能自保其独立之品位,而于忠孝慈善之德,虽欲不放弃而不能,成效无存,百行俱废,此奢侈之弊,亦不必逊于鄙吝也。二者实皆欲望过度之所致,折二者之衷,而中庸之道出焉,谓之节俭。
节俭者,自奉有节之谓也,人之处世也,既有贵贱上下之别,则所以持其品位而全其本务者,固各有其度,不可以执一而律之,要在适如其地位境遇之所宜,而不逾其度耳。饮食不必多,足以果腹而已;舆服不必善,足以备礼而已,绍述祖业,勤勉不怠,以其所得,撙节而用之,则家有余财,而可以恤他人之不幸,为善如此,不亦乐乎?且节俭者必寡欲,寡欲则不为物役,然后可以养德性,而完人道矣。
家人皆节俭,则一家齐;国人皆节俭,则一国安。盖人人以司节俭之故,而赀产丰裕,则各安其堵,敬其业,爱国之念,油然而生。否则奢侈之风弥漫,人人滥费无节,将救贫之不暇,而遑恤国家。且国家以人民为分子,亦安有人民皆穷,而国家不疲荼者。自古国家,以人民之节俭兴,而以其奢侈败者,何可胜数!如罗马之类是已。爱快乐,忌苦痛,人之情也;人之行事,半为其所驱迫,起居动作,衣服饮食,盖鲜不由此者。凡人情可以徐练,而不可以骤禁。昔之宗教家,常有背快乐而就刻苦者,适足以戕贼心情,而非必有裨于道德。人苟善享快乐,适得其宜,亦乌可厚非者。其活泼精神,鼓舞志气,乃足为勤勉之助。唯荡者流而不返,遂至放弃百事,斯则不可不戒耳。
快乐之适度,言之非艰,而行之维艰,唯时时注意,勿使太甚,则庶几无大过矣。古人有言:欢乐极兮哀情多。世间不快之事,莫甚于欲望之过度者。当此之时,不特无活泼精神、振作志气之力,而且足以招疲劳,增疏懒,甚且悖德非礼之行,由此而起焉。世之堕品行而冒刑辟者,每由于快乐之太过,可不慎欤!
人,感情之动物也,遇一事物,而有至剧之感动,则情为之移,不遑顾虑,至忍掷对己对人一切之本务,而务达其目的,是谓热情。热情既现,苟非息心静气,以求其是非利害所在,而有以节制之,则纵心以往,恒不免陷身于罪戾,此亦非热情之罪,而不善用者之责也。利用热情,而统制之以道理,则犹利用蒸气,而承受以精巧之机关,其势力之强大,莫能御之。
热情之种类多矣,而以忿怒为最烈。盛怒而欲泄,则死且不避,与病狂无异。是以忿怒者之行事,其贻害身家而悔恨不及者,常十之八九焉。
忿怒亦非恶德,受侮辱于人,而不敢与之校,是怯弱之行,而正义之士所耻也。当怒而怒,亦君子所有事。然而逞忿一朝,不顾亲戚,不恕故旧,辜恩谊,背理性以酿暴乱之举,而贻终身之祸者,世多有之。宜及少时养成忍耐之力,即或怒不可忍,亦必先平心而察之,如是则自无失当之忿怒,而诟詈斗殴之举,庶乎免矣。
忍耐者,交际之要道也。人心之不同如其面,苟于不合吾意者而辄怒之,则必至父子不亲,夫妇反目,兄弟相阋,而朋友亦有凶终隙末之失,非自取其咎乎?故对人之道,可以情恕者恕之,可以理遣者遣之。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所以养成忍耐之美德者也。
忿怒之次曰傲慢,曰嫉妒,亦不可不戒也。傲慢者,挟己之长,而务以凌人;嫉妒者,见己之短,而转以尤人,此皆非实事求是之道也。夫盛德高才,诚于中则形于外。虽其人抑然不自满,而接其威仪者,畏之象之,自不容已。若乃不循其本,而摹拟剽窃以自炫,则可以欺一时,而不能持久,其凌蔑他人,适以自暴其鄙劣耳。至若他人之才识闻望,有过于我,我爱之重之,察我所不如者而企及之可也。不此之务,而重以嫉妒,于我何益?其愚可笑,其心尤可鄙也。
情欲之不可不制,大略如是。顾制之之道,当如何乎?情欲之盛也,往往非理义之力所能支,非利害之说所能破,而唯有以情制情之一策焉。
以情制情之道奈何?当忿怒之时,则品弄丝竹以和之;当抑郁之时,则登临山水以解之,于是心旷神怡,爽然若失,回忆忿怒抑郁之态,且自觉其无谓焉。
情欲之炽也,如燎原之火,不可向迩,而移时则自衰,此其常态也。故自制之道,在养成忍耐之习惯。当情欲炽盛之时,忍耐力之强弱,常为人生祸福之所系,所争在顷刻间耳。昔有某氏者,性卞急,方盛怒时,恒将有非礼之言动,几不能自持,则口占数名,自一至百,以抑制之,其用意至善,可以为法也。
(第六节 勇敢)
勇敢者,所以使人耐艰难者也。人生学业,无一可以轻易得之者。当艰难之境而不屈不沮,必达而后已,则勇敢之效也。
所谓勇敢者,非体力之谓也。如以体力,则牛马且胜于人。人之勇敢,必其含智德之原质者,恒于其完本务彰真理之时见之。曾子曰: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是则勇敢之本义也。
求之历史,自昔社会人文之进步,得力于勇敢者为多,盖其事或为豪强所把持,或为流俗所习惯,非排万难而力支之,则不能有为。故当其冲者,非不屈权势之道德家,则必不徇嬖幸之爱国家,非不阿世论之思想家,则必不溺私欲之事业家。其人率皆发强刚毅,不戁不悚。其所见为善为真者,虽遇何等艰难,决不为之气沮。不观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乎?彼所持哲理,举世非之而不顾,被异端左道之名而不惜,至仰毒以死而不改其操,至今伟之。又不观意大利硕学百里诺及加里沙乎?百氏痛斥当代伪学,遂被焚死。其就戮也,从容顾法吏曰:公等今论余以死,余知公等之恐怖,盖有甚于余者。加氏始倡地动说,当时教会怒其戾教旨,下之狱,而加氏不为之屈。是皆学者所传为美谈者也。若而人者,非特学识过人,其殉于所信而百折不回。诚有足多者,虽其身穷死于缧绁之中,而声名洋溢,传之百世而不衰,岂与夫屈节回志,忽理义而徇流俗者,同日而语哉?
人之生也,有顺境,即不能无逆境。逆境之中,跋前疐后,进退维谷,非以勇敢之气持之,无由转祸而为福,变险而为夷也。且勇敢亦非待逆境而始著,当平和无事之时,亦能表见而有余。如壹于职业,安于本分,不诱惑于外界之非违,皆是也。
人之染恶德而招祸害者,恒由于不果断。知其当为也,而不敢为;知其不可不为也,而亦不敢为,诱于名利而丧其是非之心,皆不能果断之咎也。至乃虚炫才学,矫饰德行,以欺世而凌人,则又由其无安于本分之勇,而入此歧途耳。
勇敢之最著者为独立。独立者,自尽其职而不倚赖于人是也。人之立于地也,恃己之足,其立于世也亦然。以己之心思虑之,以己之意志行之,以己之资力营养之,必如是而后为独立,亦必如是而后得谓之人也。夫独立,非离群索居之谓。人之生也,集而为家族,为社会,为国家,乌能不互相扶持,互相挹注,以共图团体之幸福。而要其交互关系之中,自一人之方面言之,各尽其对于团体之责任,不失其为独立也。独立亦非矫情立异之谓。不问其事之曲直利害,而一切拂人之性以为快,是顽冥耳。与夫不问曲直利害,而一切徇人意以为之者奚择焉。唯不存成见,而以其良知为衡,理义所在,虽刍荛刍荛本指割草打柴的人。之言,犹虚己而纳之,否则虽王公之命令,贤哲之绪论,亦拒之而不惮,是之谓真独立。
独立之要有三:一曰自存;二曰自信;三曰自决。
生计者,万事之基本也。人苟非独立而生存,则其他皆无足道。自力不足,庇他人而糊口者,其卑屈固无足言;至若窥人鼻息,而以其一颦一笑为忧喜,信人之所信而不敢疑,好人之所好而不敢忤,是亦一赘物耳,是皆不能自存故也。
人于一事,既见其理之所以然而信之,虽则事变万状,苟其所以然之理如故,则吾之所信亦如故,是谓自信。在昔旷世大儒,所以发明真理者,固由其学识宏远,要亦其自信之笃,不为权力所移,不为俗论所动,故历久而其理大明耳。
凡人当判决事理之时,而俯仰随人,不敢自主,此亦无独立心之现象也。夫智见所不及,非不可咨询于师友,唯临事迟疑,随人作计,则鄙劣之尤焉。
要之,无独立心之人,恒不知自重。既不自重,则亦不知重人,此其所以损品位而伤德义者大矣。苟合全国之人而悉无独立心,乃冀其国家之独立而巩固,得乎?
勇敢而协于义,谓之义勇。暴虎凭河,盗贼犹且能之,此血气之勇,何足选也。无适无莫,义之与比,毁誉不足以淆之,死生不足以胁之,则义勇之谓也。
义勇之中,以贡于国家者为最大。人之处斯国也,其生命,其财产,其名誉,能不为人所侵毁。而仰事俯畜,各适其适者,无一非国家之赐,且亦非仅吾一人之关系,实承之于祖先,而又将传之于子孙,以至无穷者也。故国家之急难,视一人之急难,不啻倍蓰而已。于是时也,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及其一切以殉之,苟利国家,非所惜也,是国民之义务也。使其人学识虽高,名位虽崇,而国家有事之时,首鼠两端,不敢有为,则大节既亏,万事瓦裂,腾笑当时,遗羞后世,深可惧也。是以平日必持炼意志,养成见义勇为之习惯,则能尽国民之责任,而无负于国家矣。
然使义与非义,非其知识所能别,则虽有尚义之志,而所行辄与之相畔,是则学问不足,而知识未进也。故人不可以不修学。
(第七节 修学)
身体壮佼,仪容伟岸,可能为贤乎?未也。居室崇闳,被服锦绣,可以为美乎?未也。人而无知识,则不能有为,虽矜饰其表,而鄙陋龌龊之状,宁可掩乎?
知识与道德,有至密之关系。道德之名尚矣,要其归,则不外避恶而行善。苟无知识以辨善恶,则何以知恶之不当为,而善之当行乎?知善之当行而行之,知恶之不当为而不为,是之谓真道德。世之不忠不孝、无礼无义、纵情而亡身者,其人非必皆恶逆悖戾也,多由于知识不足,而不能辨别善恶故耳。
寻常道德,有寻常知识之人,即能行之。其高尚者,非知识高尚之人,不能行也。是以自昔立身行道,为百世师者,必在旷世超俗之人,如孔子是已。
知识者,人事之基本也。人事之种类至繁,而无一不有赖于知识。近世人文大开,风气日新,无论何等事业,其有待于知识也益殷。是以人无贵贱,未有可以不就学者。且知识所以高尚吾人之品格也,知识深远,则言行自然温雅而动人歆慕。盖是非之理,既已了然,则其发于言行者,自无所凝滞,所谓诚于中形于外也。彼知识不足者,目能睹日月,而不能见理义之光;有物质界之感触,而无精神界之欣合,有近忧而无远虑。胸襟之隘如是,其言行又乌能免于卑陋欤?
知识之启发也,必由修学。修学者,务博而精者也。自人文进化,而国家之贫富强弱,与其国民学问之深浅为比例。彼欧美诸国,所以日辟百里、虎视一世者,实由其国中硕学专家,以理学工学之知识,开殖产兴业之端,锲而不已,成此实效。是故文明国所恃以竞争者,非武力而智力也。方今海外各国,交际频繁,智力之竞争,日益激烈。为国民者,乌可不勇猛精进,旁求知识,以造就为国家有用之材乎?
修学之道有二:曰耐久;曰爱时。
锦绣所以饰身也,学术所以饰心也。锦绣之美,有时而敝;学术之益,终身享之,后世诵之,其可贵也如此。凡物愈贵,则得之愈难,曾学术之贵,而可以浅涉得之乎?是故修学者,不可以不耐久。
凡少年修学者,其始鲜或不勤,未几而惰气乘之,有不暇自省其功候之如何,而咨嗟于学业之难成者。岂知古今硕学,大抵抱非常之才,而又能精进不已,始克抵于大成,况在寻常之人,能不劳而获乎?而不能耐久者,乃欲以穷年莫殚之功,责效于旬日,见其未效,则中道而废,如弃敝屣然。如是,则虽薄技微能,为庸众所可跂者,亦且百涉而无一就,况于专门学艺,其理义之精深,范围之博大,非专心致志,不厌不倦,必不能窥其涯矣,而乃卤莽灭裂,欲一蹴而几之,不亦妄乎?
庄生有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夫以有涯之生,修无涯之学,固常苦不及矣。自非惜分寸光阴,不使稍縻于无益,鲜有能达其志者。故学者尤不可以不爱时。
少壮之时,于修学为宜,以其心气尚虚,成见不存也。及是时而勉之,所积之智,或其终身应用而有余。否则以有用之时间,养成放僻之习惯,虽中年悔悟,痛自策励,其所得盖亦仅矣。朱子有言曰:勿谓今日不学而有来日;勿谓今年不学而有来年,日月逝矣,岁不延误,呜呼老矣,是谁之愆?其言深切著明,凡少年不可不三复也。
时之不可不爱如此,是故人不特自爱其时,尤当为人爱时。尝有诣友终日,游谈不经,荒其职业,是谓盗时之贼,学者所宜戒也。
修学者,固在入塾就师,而尤以读书为有效。盖良师不易得,借令得之,而亲炙之时,自有际限,要不如书籍之惠我无穷也。
人文渐开,则书籍渐富,历代学者之著述,汗牛充栋,固非一人之财力所能尽致,而亦非一人之日力所能遍读,故不可不择其有益于我者而读之。读无益之书,与不读等,修学者宜致意焉。
凡修普通学者,宜以平日课程为本,而读书以助之。苟课程所受,研究未完,而漫焉多读杂书,虽则有所得,亦泛滥而无归宿。且课程以外之事,亦有先后之序,此则修专门学者,尤当注意。苟不自量其知识之程度,取高远之书而读之,以不知为知,沿讹袭谬,有损而无益,即有一知半解,沾沾自喜,而亦终身无会通之望矣。夫书无高卑,苟了彻其义,则虽至卑近者,亦自有无穷之兴味。否则徒震于高尚之名,而以不求甚解者读之,何益?行远自迩,登高自卑,读书之道,亦犹是也。未见之书,询于师友而抉择之,则自无不合程度之虑矣。
修学者得良师,得佳书,不患无进步矣。而又有资于朋友,休沐之日,同志相会,凡师训所未及者,书义之可疑者,各以所见,讨论而阐发之,其互相为益者甚大。有志于学者,其务择友哉。
学问之成立在信,而学问之进步则在疑。非善疑者,不能得真信也。读古人之书,闻师友之言,必内按诸心,求其所以然之故。或不所得,则辗转推求,必逮心知其意,毫无疑义而后已,是之谓真知识。若乃人云亦云,而无独得之见解,则虽博闻多识,犹书箧耳,无所谓知识也。至若预存成见,凡他人之说,不求其所以然,而一切与之反对,则又怀疑之过,殆不知学问为何物者。盖疑义者,学问之作用,非学问之目的也。
(第八节 修德)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有德性耳。当为而为之之谓德,为诸德之源;而使吾人以行德为乐者之谓德性。体力也,知能也,皆实行道德者之所资。然使不率之以德性,则犹有精兵而不以良将将之,于是刚强之体力,适以资横暴;卓越之知能,或以助奸恶,岂不惜欤?
德性之基本,一言以蔽之曰:循良知。一举一动,循良知所指,而不挟一毫私意于其间,则庶乎无大过,而可以为有德之人矣。今略举德性之概要如下:
德性之中,最普及于行为者,曰信义。信义者,实事求是,而不以利害生死之关系枉其道也。社会百事,无不由信义而成立。苟蔑弃信义之人,遍于国中,则一国之名教风纪,扫地尽矣。孔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信义之可尚也。人苟以信义接人,毫无自私自利之见,而推赤心于腹中,虽暴戾之徒,不敢忤焉。否则不顾理义,务挟诈术以遇人,则虽温厚笃实者,亦往往报我以无礼。西方之谚曰:正直者,上乘之机略。此之谓也。世尝有牢笼人心之伪君子,率不过取售一时,及一旦败露,则人亦不与之齿矣。
入信义之门,在不妄语而无爽约。少年癖嗜新奇,往往背事理真相,而构造虚伪之言,冀以耸人耳目。行之既久,则虽非戏谑谈笑之时,而不知不觉,动参妄语,其言遂不能取信于他人。盖其言真伪相半,是否之间,甚难判别,诚不如不信之为愈也。故妄语不可以不戒。
凡失信于发言之时者为妄语,而失信于发言以后为爽约。二者皆丧失信用之道也。有约而不践,则与之约者,必致靡费时间,贻误事机,而大受其累。故其事苟至再至三,则人将相戒不敢与共事矣。如是,则虽置身人世,而枯寂无聊,直与独栖沙漠无异,非自苦之尤乎?顾世亦有本无爽约之心,而迫于意外之事,使之不得不如是者。如与友人有游散之约,而猝遇父兄罹疾,此其轻重缓急之间,不言可喻,苟舍父兄之急,而局局于小信,则反为悖德,诚不能弃此而就彼。然后起之事,苟非促促无须臾暇者,亦当通信于所约之友,而告以其故,斯则虽不践言,未为罪也。又有既经要约,旋悟其事之非理,而不便遂行者,亦以解约为是。此其爽约之罪,乃原因于始事之不慎。故立约之初,必确见其事理之不谬,而自审材力之所能及,而后决定焉。中庸曰:言顾行,行顾言。此之谓也。
言为心声,而人之处世,要不能称心而谈,无所顾忌。苟不问何地何时,与夫相对者之为何人,而辄以己意喋喋言之,则不免取厌于人。且或炫己之长,揭人之短,则于己既为失德,于人亦适以招怨。至乃讦人阴私,称人旧恶,使听者无地自容,则言出而祸随者,比比见之。人亦何苦逞一时之快,而自取其咎乎?
交际之道,莫要于恭俭。恭俭者,不放肆,不僭滥之谓也。人间积不相能之故,恒起于一时之恶感,应对酬酢之间,往往有以傲慢之容色,轻薄之辞气,而激成凶隙者。在施者未必有意以此侮人,而要其平日不恭不俭之习惯,有以致之。欲矫其弊,必循恭俭,事尊长,交朋友,所不待言。而于始相见者,尤当注意。即其人过失昭著而不受尽言,亦不宜以意气相临,第和色以谕之,婉言以导之,赤心以感动之,如是而不从者鲜矣。不然,则倨傲偃蹇,君子以为不可与言,而小人以为鄙己,蓄怨积愤,鲜不藉端而开衅者,是不可以不慎也。
不观事父母者乎,婉容愉色以奉朝夕,虽食不重肉,衣不重帛,父母乐之;或其色不愉,容不婉,虽锦衣玉食,未足以悦父母也。交际之道亦然,苟容貌辞令,不失恭俭之旨,则其他虽简,而人不以为忤,否则即铺张扬厉,亦无效耳。
名位愈高,则不恭不俭之态易萌,而及其开罪于人也,得祸亦尤烈。故恭俭者,即所以长保其声名富贵之道也。
恭俭与卑屈异。卑屈之可鄙,与恭俭之可尚,适相反焉。盖独立自主之心,为人生所须臾不可离者。屈志枉道以迎合人,附合雷同,阉然媚世,是皆卑屈,非恭俭也。谦逊者,恭俭之一端,而要其人格之所系,则未有可以受屈于人者。宜让而让,宜守而守,则恭俭者所有事也。
礼仪,所以表恭俭也。而恭俭则不仅在声色笑貌之间,诚意积于中,而德辉发于外,不可以伪为也。且礼仪与国俗及时世为推移,其意虽同,而其迹或大异,是亦不可不知也。
恭俭之要,在能容人。人心不同,苟以异己而辄排之,则非合群之道矣。且人非圣人,谁能无过?过而不改,乃成罪恶。逆耳之言,尤当平心而察之,是亦恭俭之效也。
(第九节 交友)
人情喜群居而恶离索,故内则有家室,而外则有朋友。朋友者,所以为人损痛苦而益欢乐者也。虽至快之事,苟不得同志者共赏之,则其趣有限;当抑郁无聊之际,得一良友慰其寂寞,而同其忧戚,则胸襟豁然,前后殆若两人。至于远游羁旅之时,兄弟戚族,不遑我顾,则所需于朋友者尤切焉。
朋友者,能救吾之过失者也。凡人不能无偏见,而意气用事,由往往不遑自返,斯时得直谅之友,忠告而善导之,则有憬然自悟其非者,其受益孰大焉。
朋友又能成人之善而济其患。人之营业,鲜有能以独力成之者,方今交通利便,学艺日新,通功易事之道愈密,欲兴一业,尤不能不合众志以成之。则所需于朋友之助力者,自因之而益广。至于猝遇疾病,或值变故,所以慰藉而保护之者,自亲戚家人而外,非朋友其谁望耶?
朋友之有益于我也如是。西哲以朋友为在外之我,洵至言哉。人而无友,则虽身在社会之中,而胸中之岑寂无聊,曾何异于独居沙漠耶?
古人有言,不知其人,观其所与。朋友之关系如此,则择交不可以不慎也。凡朋友相识之始,或以乡贯职业,互有关系;或以德行才器,素相钦慕,本不必同出一途。而所以订交者,要不为一时得失之见,而以久要不渝为本旨。若乃任性滥交,不顾其后,无端而为胶漆,无端而为冰炭,则是以交谊为儿戏耳。若而人者,终其身不能得朋友之益矣。
既订交矣,则不可以不守信义。信义者,朋友之第一本务也。苟无信义,则猜忌之见,无端而生,凶终隙末之事,率起于是。唯信义之交,则无自而离间之也。
朋友有过,宜以诚意从容而言之,即不见从,或且以非理加我,则亦姑恕宥之,而徐俟其悔悟。世有历数友人过失,不少假借,或因而愤争者,是非所以全友谊也。而听言之时,则虽受切直之言,或非人所能堪,而亦当温容倾听,审思其理之所在,盖不问其言之得当与否,而其情要可感也。若乃自讳其过而忌直言,则又何异于讳疾而忌医耶?
夫朋友有成美之益,既如前述,则相为友者,不可以不实行其义。有如农工实业,非集巨资合群策不能成立者,宜各尽其能力之所及,协而图之。及其行也,互持契约,各守权限,无相诈也,无相诿也,则彼此各享其利矣。非特实业也,学问亦然。方今文化大开,各科学术,无不理论精微,范围博大,有非一人之精力所能周者。且分科至繁,而其间乃互有至密之关系。若专修一科,而不及其他,则孤陋而无藉,合各科而兼习焉,则又泛滥而无所归宿,是以能集同志之友,分门治之,互相讨论,各以其所长相补助,则学业始可抵于大成矣。
虽然,此皆共安乐之事也,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非朋友也。朋友之道,在扶困济危,虽自掷其财产名誉而不顾。否则如柳子厚所言,平日相征逐、相慕悦,誓不相背负;及一旦临小利害若毛发、辄去之若浼者。人生又何贵有朋友耶?
朋友如有悖逆之征,则宜尽力谏阻,不可以交谊而曲徇之。又如职司所在,公而忘私,亦不得以朋友之请谒若关系,而有所假借。申友谊而屈公权,是国家之罪人也。朋友之交,私德也;国家之务,公德也。二者不能并存,则不能不屈私德以从公德。此则国民所当服膺者也。
(第十节 从师)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在德与才。而成德达才,必有其道。经验,一也;读书,二也;从师受业,三也。经验为一切知识及德行之渊源,而为之者,不可不先有辨别事理之能力。书籍记远方及古昔之事迹,及各家学说,大有裨于学行,而非粗谙各科大旨,及能甄别普通事理之是非者,亦读之而茫然。是以从师受业,实为先务。师也者,授吾以经验及读书之方法,而养成其自由抉择之能力者也。
人之幼也,保育于父母。及稍长,则苦于家庭教育之不完备,乃入学亲师。故师也者,代父母而任教育者也。弟子之于师,敬之爱之,而从顺之,感其恩勿谖,宜也。自师言之,天下至难之事,无过于教育。何则?童子未有甄别是非之能力,一言一动,无不赖其师之诱导,而养成其习惯,使其情绪思想,无不出于纯正者,师之责也。他日其人之智慧如何,能造福于社会及国家否,为师者不能不任其责。是以其职至劳,其虑至周,学者而念此也,能不感其恩而图所以报答之者乎?
弟子之事师也,以信从为先务。师之所授,无一不本于造就弟子之念,是以见弟子之信从而勤勉也,则喜,非自喜也,喜弟子之可以造就耳。盖其教授之时,在师固不能自益其知识也。弟子念教育之事,非为师而为我,则自然笃信其师,而尤不敢不自勉矣。
弟子知识稍进,则不宜事事待命于师,而常务自修,自修则学问始有兴趣,而不至畏难,较之专恃听授者,进境尤速。唯疑之处,不可武断,就师而质焉可也。
弟子之于师,其受益也如此,苟无师,则虽经验百年,读书万卷,或未必果有成效。从师者,事半而功倍者也。师之功,必不可忘,而人乃以为区区修脯已足偿之,若购物于市然。然则人子受父母之恩,亦以服劳奉养为足偿之耶?为弟子者,虽毕业以后,而敬爱其师,无异于受业之日,则庶乎其可矣。
(第二章家 族)
(第一节 总论)
凡修德者,不可以不实行本务。本务者,人与人相接之道也。是故子弟之本务曰孝弟、夫妇之本务曰和睦。为社会之一人,则以信义为本务;为国家之一民,则以爱国为本务。能恪守种种之本务,而无或畔焉,是为全德。修己之道,不能舍人与人相接之道而求之也。道德之效,在本诸社会国家之兴隆,以增进各人之幸福。故吾之幸福,非吾一人所得而专,必与积人而成之家族,若社会,若国家,相待而成立,则吾人于所以处家族社会及国家之本务,安得不视为先务乎?
有人于此,其家族不合,其社会之秩序甚乱,其国家之权力甚衰,若而人者,独可以得幸福乎?内无天伦之乐,外无自由之权,凡人生至要之事,若生命,若财产,若名誉,皆岌岌不能自保,若而人者,尚可以为幸福乎?于是而言幸福,非狂则奸,必非吾人所愿为也。然则吾人欲先立家族社会国家之幸福,以成吾人之幸福,其道如何?无他,在人人各尽其所以处家族社会及国家之本务而已。是故接人之道,必非有妨于吾人之幸福,而适所以成之,则吾人修己之道,又安得外接人之本务而求之耶?
接人之本务有三别:一,所以处于家族者;二,所以处于社会者;三,所以处于国家者。是因其范围之大小而别之。家族者,父子兄弟夫妇之伦,同处于一家之中者也。社会者,不必有宗族之系,而唯以休戚相关之人集成之者也。国家者,有一定之土地及其人民,而以独立之主权统治之者也。吾人处于其间,在家则为父子,为兄弟,为夫妇,在社会则为公民,在国家则为国民,此数者,各有应尽之本务,并行而不悖,苟失其一,则其他亦受其影响,而不免有遗憾焉。
虽然,其事实虽同时并举,而言之则不能无先后之别。请先言处家族之本务,而后及社会、国家。
家族者,社会、国家之基本也。无家族,则无社会,无国家。故家族者,道德之门径也。于家族之道德,苟有缺陷,则于社会、国家之道德,亦必无纯全之望,所谓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此也。彼夫野蛮时代之社会,殆无所谓家族,即曰有之,亦复父子无亲,长幼无序,夫妇无别。以如是家族,而欲其成立纯全之社会及国家,必不可得。蔑伦背理,盖近于禽兽矣。吾人则不然,必先有一纯全之家族,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和,一家之幸福,无或不足。由是而施之于社会,则为仁义,由是而施之于国家,则为忠爱。故家族之顺戾,即社会之祸福,国家之盛衰,所由生焉。
家族者,国之小者也。家之所在,如国土然,其主人如国之有元首,其子女什从,犹国民焉,其家族之系统,则犹国之历史也。若夫不爱其家,不尽其职,则又安望其能爱国而尽国民之本务耶?
凡人生之幸福,必生于勤勉,而吾人之所以鼓舞其勤勉者,率在对于吾人所眷爱之家族,而有增进其幸福之希望。彼夫非常之人,际非常之时,固有不顾身家以自献于公义者,要不可以责之于人人。吾人苟能亲密其家族之关系,而养成相友相助之观念,则即所以间接而增社会、国家之幸福者矣。
凡家族所由成立者,有三伦焉,一曰亲子;二曰夫妇;三曰兄弟姊妹。三者各有其本务,请循序而言之。
(第二节 子女)
凡人之所贵重者,莫身若焉。而无父母,则无身。然则人子于父母,当何如耶?
父母之爱其子也,根于天性,其感情之深厚,无足以尚之者。子之初娠也,其母为之不敢顿足,不敢高语,选其饮食,节其举动,无时无地,不以有妨于胎儿之康健为虑。及其生也,非受无限之劬劳以保护之,不能全其生。而父母曾不以是为烦,饥则忧其食之不饱,饱则又虑其太过;寒则恐其凉,暑则惧其暍,不唯此也,虽婴儿之一啼一笑,亦无不留意焉,而同其哀乐。及其稍长,能匍匐也,则望其能立;能立也,则又望其能行。及其六七岁而进学校也,则望其日有进境。时而罹疾,则呼医求药,日夕不遑,而不顾其身之因而衰弱。其子远游,或日暮而不归,则倚门而望之,唯祝其身之无恙。及其子之毕业于普通教育,而能营独立之事业也,则尤关切于其成败,其业之隆,父母与喜;其业之衰,父母与忧焉,盖终其身无不为子而劬劳者。呜呼!父母之恩,世岂有足以比例之者哉!
世人于一饭之恩,且图报焉,父母之恩如此,将何以报之乎?
事父母之道,一言以蔽之,则曰孝。亲之爱子,虽禽兽犹或能之,而子之孝亲,则独见之于人类。故孝者,即人之所以为人者也。盖历久而后能长成者,唯人为最。其他动物,往往生不及一年,而能独立自营,其沐恩也不久,故子之于亲,其本务亦随之而轻。人类则否,其受亲之养护也最久,所以劳其亲之身心者亦最大。然则对于其亲之本务,亦因而重大焉,是自然之理也。
且夫孝者,所以致一家之幸福者也。一家犹一国焉,家有父母,如国有元首,元首统治一国,而人民不能从顺,则其国必因而衰弱;父母统治一家,而子女不尽孝养,则一家必因而乖戾。一家之中,亲子兄弟,日相阋而不已,则由如是之家族,而集合以为社会,为国家,又安望其协和而致治乎?
古人有言,孝者百行之本。孝道不尽,则其余殆不足观。盖人道莫大于孝,亦莫先于孝。以之事长则顺,以之交友则信。苟于凡事皆推孝亲之心以行之,则道德即由是而完。《论语》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此之谓也。
然而吾人将何以行孝乎?孝道多端,而其要有四:曰顺;曰爱;曰敬;曰报德。
顺者,谨遵父母之训诲及命令也。然非不能已而从之也,必有诚恳欢欣之意以将之。盖人子之信其父母也至笃,则于其所训也,曰:是必适于德义;于其所戒也,曰:是必出于慈爱,以为吾遵父母之命,其必可以增进吾身之幸福无疑也。曾何所谓勉强者。彼夫父母之于子也,即遇其子之不顺,亦不能恝然置之,尚当多为指导之术,以尽父母之道,然则人子安可不以顺为本务者。世有悲其亲不慈者,率由于事亲之不得其道,其咎盖多在于子焉。
子之幼也,于顺命之道,无可有异辞者,盖其经验既寡,知识不充,决不能循己意以行事。当是时也,于父母之训诲若命令,当悉去成见,而婉容愉色以听之,毋或有抗言,毋或形不满之色。及渐长,则自具辨识事理之能力,然于父母之言,亦必虚心而听之。其父母阅历既久,经验较多,不必问其学识之如何,而其言之切于实际,自有非青年所能及者。苟非有利害之关系,则虽父母之言,不足以易吾意,而吾亦不可以抗争。其或关系利害而不能不争也,则亦当和气怡色而善为之辞,徐达其所以不敢苟同于父母之意见,则始能无忤于父母矣。
人子年渐长,智德渐备,处世之道,经验渐多,则父母之干涉之也渐宽,是亦父母见其子之成长而能任事,则渐容其自由之意志也。然顺之迹,不能无变通。而顺之意,则为人子所须臾不可离者。凡事必时质父母之意见,而求所以达之。自恃其才,悍然违父母之志而不顾者,必非孝子也。至于其子远离父母之侧,而临事无遑请命,抑或居官吏兵士之职,而不能以私情参预公义,斯则事势之不得已者也。
人子顺亲之道如此,然亦有不可不变通者。今使亲有乱命,则人子不唯不当妄从,且当图所以谏阻之,知其不可为,以父母之命而勉从之者,非特自罹于罪,且因而陷亲于不义,不孝之大者也。若乃父母不幸而有失德之举,不密图补救,而辄暴露之,则亦非人子之道。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其义也。
爱与敬,孝之经纬也。亲子之情,发于天性,非外界舆论,及法律之所强。是故亲之为其子,子之为其亲,去私克己,劳而无怨,超乎利害得失之表,此其情之所以为最贵也。本是情而发见者,曰爱曰敬,非爱则驯至于乖离;非敬则渐流于狎爱。爱而不敬,禽兽犹或能之,敬而不爱,亲疏之别何在?二者失其一,不可以为孝也。
能顺能爱能敬,孝亲之道毕乎?曰:未也。孝子之所最尽心者,图所以报父母之德是也。
受人之恩,不敢忘焉,而必图所以报之,是人类之美德也。而吾人一生最大之恩,实在父母。生之育之饮食之教诲之,不特吾人之生命及身体,受之于父母,即吾人所以得生存于世界之术业,其基本亦无不为父母所畀者,吾人乌能不日日铭感其恩,而图所以报答之乎?人苟不容心于此,则虽谓其等于禽兽可也。
人之老也,余生无几,虽路人见之,犹起恻隐之心,况为子者,日见其父母老耄衰弱,而能无动于衷乎?昔也,父母之所以爱抚我者何其挚;今也,我之所以慰藉我父母者,又乌得而苟且乎?且父母者,随其子之成长而日即于衰老者也。子女增一日之成长,则父母增一日之衰老,及其子女有独立之业,而有孝养父母之能力,则父母之余年,固已无已矣。犹不及时而尽其孝养之诚,忽忽数年,父母已弃我而长逝,我能无抱终天之恨哉?
吾人所以报父母之德者有二道,一曰养其体;二曰养其志。
养体者,所以图父母之安乐也。尽我力所能及,为父母调其饮食,娱其耳目,安其寝处,其他寻常日用之所需,无或缺焉而后可。夫人子既及成年,而尚缺口体之奉于其父母,固已不免于不孝,若乃丰衣足食,自恣其奉,而不顾父母之养,则不孝之尤矣。
父母既老,则肢体不能如意,行止坐卧,势不能不待助于他人,人子苟可以自任者,务不假手于婢仆而自任之,盖同此扶持抑搔之事,而出于其子,则父母之心尤为快足也。父母有疾,苟非必不得已,则必亲侍汤药。回思幼稚之年,父母之所以鞠育我者,劬劳如何,即尽吾力以为孝养,亦安能报其深恩之十一欤?为人子者,不可以不知此也。
人子既能养父母之体矣,尤不可不养其志。父母之志,在安其心而无贻以忧。人子虽备极口体之养,苟其品性行为,常足以伤父母之心,则父母又何自而安乐乎?口体之养,虽不肖之子,苟有财力,尚能供之。至欲安父母之心而无贻以忧,则所谓一发言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非孝子不能也。养体,末也;养志,本也;为人子者,其务养志哉。
养志之道,—曰卫生。父母之爱子也,常祝其子之康强。苟其子孱弱而多疾,则父母重忧之。故卫生者,非独自修之要,而亦孝亲之一端也。若乃冒无谓之险,逞一朝之忿,以危其身,亦非孝子之所为。有人于此,虽赠我以至薄之物,我亦必郑重而用之,不辜负其美意也。我身者,父母之遗体,父母一生之劬劳,施于吾身者为多,然则保全之而摄卫之,宁非人子之本务乎?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此之谓也。
虽然,徒保其身而已,尚未足以养父母之志。父母者,既欲其子之康强,又乐其子之荣誉者也。苟其子庸劣无状,不能尽其对于国家、社会之本务,甚或陷于非僻,以贻羞于其父母,则父母方愧愤之不遑,又何以得其欢心耶?孔子曰: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不去此三者,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不孝也。正谓此也。是故孝者,不限于家族之中,非于其外有立身行道之实,则不可以言孝。谋国不忠,莅官不敬,交友不信,皆不孝之一。至若国家有事,不顾其身而赴之,则虽杀其身而父母荣之,国之良民,即家之孝子。父母固以其子之荣誉为荣誉,而不愿其苟生以取辱者也。此养志之所以重于养体也。
翼赞父母之行为,而共其忧乐,此亦养志者之所有事也。故不问其事物之为何,苟父母之所爱敬,则己亦爱敬之;父母之所嗜好,则己亦嗜好之。
凡此皆亲在之时之孝行也。而孝之为道,虽亲没以后,亦与有事焉。父母没,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父母之遗言,没身不忘,且善继其志,善述其事,以无负父母。更进而内则尽力于家族之昌荣;外则尽力于社会、国家之业务,使当世称为名士伟人,以显扬其父母之名于不朽,必如是而孝道始完焉。
(第三节 父母)
子于父母,固有当尽之本务矣,而父母之对于其子也,则亦有其道在。人子虽未可以此责善于父母。而凡为人子者,大抵皆有为父母之时,不知其道,则亦有贻害于家族、社会、国家而不自觉其非者。精于言孝,而忽于言父母之道,此亦一偏之见也。
父母之道虽多端,而一言以蔽之曰慈。子孝而父母慈,则亲子交尽其道矣。
慈者,非溺爱之谓,谓图其子终身之幸福也。子之所嗜,不问其邪正是非而辄应之,使其逞一时之快,而或贻百年之患,则不慈莫大于是。故父母之于子,必考察夫得失利害之所在,不能任自然之爱情而径行之。
养子教子,父母第一本务也。世岂有贵于人之生命者,生子而不能育之,或使陷于困乏中,是父母之失其职也。善养其子,以至其成立而能营独立之生计,则父母育子之职尽矣。
父母既有养子之责,则其子身体之康强与否,亦父母之责也。卫生之理,非稚子所能知。其始生也,蠢然一小动物耳,起居无力,言语不辩,且不知求助于人,使非有时时保护之者,殆无可以生存之理。而保护之责,不在他人,而在生是子之父母,固不待烦言也。
既能养子,则又不可以不教之。人之生也,智德未具,其所具者,可以吸受智德之能力耳。故幼稚之年,无所谓善,无所谓智,如草木之萌蘖然,可以循人意而矫揉之,必经教育而始成有定之品性。当其子之幼稚,而任教训指导之责者,舍父母而谁?此家庭教育之所以为要也。
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谓百变不离其宗者,大抵胚胎于家庭之中。习惯固能成性,朋友亦能染人,然较之家庭,则其感化之力远不及者。社会、国家之事业,繁矣,而成此事业之人物,孰非起于家庭中呱呱之小儿乎?虽伟人杰士,震惊一世之意见及行为,其托始于家庭中幼年所受之思想者,盖必不鲜。是以有为之士,非出于善良之家庭者,世不多有。善良之家庭,其社会、国家所以隆盛之本欤?
幼儿受于家庭之教训,虽薄物细故,往往终其生而不忘。故幼儿之于长者,如枝干之于根本然。一日之气候,多定于崇朝,一生之事业,多决于婴孩,甚矣。家庭教育之不可忽也。
家庭教育之道,先在善良其家庭。盖幼儿初离襁褓,渐有知觉,如去暗室而见白日然。官体之所感触,事事物物,无不新奇而可喜,其时经验既乏,未能以自由之意志,择其行为也。则一切取外物而摹仿之,自然之势也。当是时也,使其家庭中事事物物,凡萦绕幼儿之旁者,不免有腐败之迹,则此儿清洁之心地,遂纳以终身不磨之瑕玷。不然,其家庭之中,悉为敬爱正直诸德之所充,则幼儿之心地,又何自而被玷乎?有家庭教育之责者,不可不先正其模范也。
为父母者,虽各有其特点之职分,而尚有普通之职分,行止坐卧,无可以须臾离者,家庭教育是也。或择其业务,或定其居所,及其他言语饮食衣服器用,凡日用行常之间,无不考之于家庭教育之利害而择之。昔孟母教子,三迁而后定居,此百世之师范也。父母又当乘时机而为训诲之事,子有疑问,则必以真理答之,不可以荒诞无稽之言塞其责;其子既有辨别善恶是非之知识,则父母当监视而以时劝惩之,以坚其好善恶恶之性质。无失之过严,亦无过宽,约束与放任,适得其中而已。凡母多偏于慈,而父多偏于严。子之所以受教者偏,则其性质亦随之而偏。故欲养成中正之品性者,必使受宽严得中之教育也。其子渐长,则父母当相其子之材器,为之慎择职业,而时有以指导之。年少气锐者,每不遑熟虑以后之利害,而定目前之趋向,故于子女独立之始,智能方发,阅历未深,实为危险之期,为父母者,不可不慎监其所行之得失,而以时劝戒之。
(第四节 夫妇)
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妇。夫妇和,小之为一家之幸福,大之致一国之富强。古人所谓人伦之始,风化之原者,此也。
夫妇者,本非骨肉之亲,而配合以后,苦乐与共,休戚相关,遂为终身不可离之伴侣。而人生幸福,实在于夫妇好合之间。然则夫爱其妇,妇顺其夫,而互维其亲密之情义者,分也。夫妇之道苦,则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谓孝弟忠信者,亦无复可望,而一国之道德,亦由是而颓废矣。
爱者,夫妇之第一义也。各舍其私利,而互致其情,互成其美,此则夫妇之所以为夫妇,而亦人生最贵之感情也。有此感情,则虽在困苦颠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别生一种之快乐。否则感情既薄,厌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妇,而其实乃如路人,虽日处华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妇之道,其关系如是其重也,则当夫妇配合之始,婚姻之礼,乌可以不慎乎!是为男女一生祸福之所系,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焉。其或不得已而离婚,则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终身不灭之创痍。人生可伤之事,孰大于是。
婚姻之始,必本诸纯粹之爱情。以财产容色为准者,决无以持永久之幸福。盖财产之聚散无常,而容色则与年俱衰。以是为准,其爱情可知矣。纯粹之爱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谓纯粹之爱情,曰生于品性。男子之择妇也,必取其婉淑而贞正者;女子之择夫也,必取其明达而笃实者。如是则必能相信相爱,而构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则夫妇不可以不分业。男女之性质,本有差别:男子体力较强,而心性亦较为刚毅;女子则体力较弱,而心性亦毗于温柔。故为夫者,当尽力以护其妻,无妨其卫生,无使过悴于执业,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给之。男子无养其妻之资力,则不宜结婚。既婚而困其妻于饥寒之中,则失为夫者之本务矣。女子之知识才能,大抵逊于男子,又以专司家务,而社会间之阅历,亦较男子为浅。故妻子之于夫,苟非受不道之驱使,不可以不顺从。而贞固不渝,忧乐与共,则皆为妻者之本务也。夫倡妇随,为人伦自然之道德,夫为一家之主,而妻其辅佐也,主辅相得,而家政始理。为夫者,必勤业于外,以赡其家族;为妻者,务整理内事,以辅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质之所近而分任之者。男女平权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权说者,乃欲使男女均立于同等之地位,而执同等之职权,则不可通者也。男女性质之差别,第观于其身体结构之不同,已可概见:男子骨骼伟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则否;男子长于思想,而女子锐于知觉;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务进取,而女子喜保守。是以男子之本务,为保护,为进取,为劳动;而女子之本务,为辅佐,为谦让,为巽顺,是刚柔相济之理也。
生子以后,则夫妇即父母,当尽教育之职,以绵其家族之世系,而为社会、国家造成有为之人物。子女虽多,不可有所偏爱且必预计其他日对于社会、国家之本务,而施以相应之教育。以子女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骄纵之者,是社会、国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第五节 兄弟姊妹)
有夫妇而后有亲子,有亲子而后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者,不唯骨肉关系,自有亲睦之情,而自其幼时提挈于父母之左右。食则同案,学则并几,游则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养其亲睦之习惯。故兄弟姊妹之爱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
兄弟姊妹之爱情,亦如父母夫妇之爱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计较,杂于其中。是实人生之至宝,虽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视而放弃者也。是以我之兄弟姊妹,虽偶有不情之举,我必当宽容之,而不遽加以责备,常有因彼我责善,而伤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盖父母者,自其子女视之,所能朝夕与共者,半生耳。而兄弟姊妹则不然,年龄之差,远逊于亲子,休戚之关,终身以之。故兄弟姊妹者,一生之间,当无时而不以父母膝下之情状为标准者也。长成以后,虽渐离父母,而异其业,异其居,犹必时相过从,祸福相同,忧乐与共,如一家然。即所居悬隔,而岁时必互通音问,同胞之情,虽千里之河山,不能阻之。远适异地,而时得见爱者之音书,实人生之至乐。回溯畴昔相依之状、预计他日再见之期,友爱之情,有油然不能自已者矣。
兄姊之年,长于弟妹,则其智识经验,自较胜于幼者,是以为弟妹者,当视其兄姊为两亲之次,遵其教训指导而无敢违。虽在他人,幼之于长,必尽谦让之礼,况于兄姊耶?为兄姊者,于其弟妹,亦当助父母提撕劝诫之责,毋得挟其年长,而以暴慢恣睢之行施之,浸假兄姊凌其弟妹,或弟妹慢其兄姊,是不啻背于伦理,而彼此交受其害,且因而伤父母之心,以破一家之平和,而酿社会、国家之隐患。家之于国,如细胞之于有机体,家族不合,则一国之人心,必不能一致,人心离畔,则虽有亿兆之众,亦何以富强其国家乎?
昔西哲苏格拉底,见有兄弟不睦者而诫之曰:“兄弟贵于财产。何则?财产无感觉,而兄弟有同情,财产赖吾人之保护,而兄弟则保护吾人者也。凡人独居,则必思群,何独疏于其兄弟乎?且兄弟非同其父母者耶?”不见彼禽兽同育于一区者,不尚互相亲爱耶?而兄弟顾不互相亲爱耶?其言深切著明,有兄弟者,可以鉴焉。
兄弟姊妹,日相接近,其相感之力甚大。人之交友也,习于善则善,习于恶则恶。兄弟姊妹之亲善,虽至密之朋友,不能及焉,其习染之力何如耶?凡子弟不从父母之命,或以粗野侮慢之语对其长者,率由于兄弟姊妹间,素有不良之模范。故年长之兄姊,其一举一动,悉为弟妹所属目而摹仿,不可以不慎也。
兄弟之于姊妹,当任保护之责,盖妇女之体质既纤弱,而精神亦毗于柔婉,势不能不倚于男子。如昏夜不敢独行;即受谗诬,亦不能如男子之慷慨争辩,以申其权利之类是也。故姊妹未嫁者,助其父母而扶持保护之,此兄弟之本务也。而为姊妹者,亦当尽力以求有益于其兄弟。少壮之男子,尚气好事,往往有凌人冒险,以小不忍而酿巨患者,谏止之力,以姊妹之言为最优。盖女子之情醇笃,而其言尤为蕴藉,其所以杀壮年之客气者,较男子之抗争为有效也。兄弟姊妹能互相扶翼,如是,则可以同休戚而永续其深厚之爱情矣。
不幸而父母早逝,则为兄姊者,当立于父母之地位,而抚养其弟妹。当是时也,弟妹之亲其兄姊,当如父母,盖可知也。
(第六节 族戚及主仆)
家族之中,既由夫妇而有父子,由父子而有兄弟姊妹,于是由兄弟之所生,而推及于父若祖若曾祖之兄弟,及其所生之子若孙,是谓家族。且也,兄弟有妇,姊妹有夫,其母家婿家,及父母以上凡兄弟之妇之母家,姊妹之婿家,皆为姻戚焉。既为族戚,则溯其原本,同出一家,较之无骨肉之亲,无葭莩之谊者,关系不同,交际之间,亦必视若家人,岁时不绝音问,吉凶相庆吊,穷乏相赈恤,此族戚之奉务也。天下滔滔,群以利害得失为聚散之媒,而独于族戚间,尚互以真意相酬答,若一家焉,是亦人生之至乐也。
人之于邻里,虽素未相识,而一见如故。何也?其关系密也。至于族戚,何独不然。族戚者,非唯一代之关系,而实祖宗以来历代之关系,即不幸而至流离颠沛之时,或朋友不及相救,故旧不及相顾,当此之时所能援手者,非族戚而谁?然则平日宜相爱相扶也明矣。
仆之于主,虽非有肺腑之亲,然平日追随既久,关系之密切,次于家人,是故忠实驯顺者,仆役之务也;恳切慈爱者,主人之务也。
为仆役者,宜终始一心,以从主人之命,不顾主人之监视与否,而必尽其职,且不以勤苦而有怏怏之状。同一事也,怡然而为之,则主人必尤为快意也。若乃挟诈慢之心以执事,甚或讦主人之阴事,以暴露于邻保,是则不义之尤者矣。
夫人莫不有自由之身体,及自由之意志,不得已而被役于人,虽有所取偿,然亦至可悯矣。是以为主人者,宜长存哀矜之心,使役有度,毋任意斥责,若犬马然。至于仆役佣资,即其人沽售劳力之价值,至为重要,必如约而畀之。夫如是,主人善视其仆役,则仆役亦必知感而尽职矣。
仆役之良否,不特于一家之财政有关,且常与子女相驯。苟品性不良,则子女辄被其诱惑,往往有日陷于非僻而不觉者。故有仆役者,选择不可不慎,而监督尤不可不周。
自昔有所谓义仆者,常于食力以外,别有一种高尚之感情,与其主家相关系焉。或终身不去,同于家人,或遇其穷厄,艰苦共尝而怨,或以身殉主自以为荣。有是心也,推之国家,可以为忠良之国民,虽本于其天性之笃厚,然非其主人信爱有素,则亦不足以致之。
(第三章 社会)
(第一节 总论)
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之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是以社会之范围,广狭无定,小之或局于乡里,大之则亘于世界,如所谓北京之社会,中国之社会,东洋之社会,与夫劳工社会,学者社会之属,皆是义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虽其种族大别,国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会,此所以有人类社会之道德也。然人类恒因土地相近种族相近者,建为特别之团体,有统一制裁之权,谓之国家,所以弥各种社会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会之范围,虽本无界限,而以受范于国家者为最多。盖世界各国,各有其社会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实践道德者,于人类社会,固有普通道德,而于各国社会,则又各有其特别之道德,是由于其风土人种习俗历史之差别而生者,而本书所论,则皆适宜于我国社会之道德也。
人之组织社会,与其组织家庭同,而一家族之于社会,则亦犹一人之于家族也。人之性,厌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结合,终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为限。向使局处家庭之间,与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无与共,则此一家者,无异在穷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乌能成立乎?
盖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则驯至不能生存。以体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风雨寒热之苦,御猛兽毒虫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会之赐?以精神言之,则人苟不得已而处于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达之于人,则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盖人之有待于社会,如是其大也。且如语言文字之属,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发达之者,亦必赖社会之组织而始存。然则一切事物之关系于社会,盖可知矣。
夫人食社会之赐如此,则人之所以报效于社会者当如何乎?曰: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则可谓能尽其社会一员之本务者矣。盖公而忘私之心,于道德最为高尚,而社会之进步,实由于是。故观于一社会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会进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义,而漠然于社会之利害,则其社会必日趋腐败,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无救,可不惧乎?
社会之上,又有统一而制裁之者,是为国家。国家者,由独立之主权,临于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统治之者也。凡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而持社会之道德,则又为国家之一民,而当守国家之法律。盖道德者,本以补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辅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须为用。苟悖于法律,则即为国家之罪人,而决不能援社会之道德以自护也。唯国家之本领,本不在社会,是以国家自法律范围以外,决不干涉社会之事业,而社会在不违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会也,其本务虽不一而足,而约之以二纲,曰公义;曰公德。
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我与人同居社会之中,人我之权利,非有径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权利者,则我亦决勿侵人之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而公义立矣。吾人之权利,莫重于生命财产名誉。生命者一切权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复,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财产虽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于财产。苟其得之以义,则即为其人之所当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誉者,无形之财产,由其人之积德累行而后得之,故对于他人之谗诬污蔑,亦有保护之权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则社会之秩序,既无自而维持。是以国家特设法律,为吾人保护此三大权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权利,而不敢或犯。固为谨守法律之义务,抑亦对于社会之道德,以维持其秩序者也。
虽然,人仅仅不侵他人权利,则徒有消极之道德,而未足以尽对于社会之本务也。对于社会之本务,又有积极之道德,博爱是也。
博爱者,人生最贵之道德也。人之所以能为人者以此。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会,熟视其同胞之疾苦颠连,而无动于中,不一为之援手,则与禽兽奚择焉?世常有生而废疾者,或有无辜而罹缧绁之辱者,其他鳏寡孤独,失业无告之人,所在多有,且文化渐开,民智益进,社会之竞争日烈,则贫富之相去益远,而世之素无凭借、因而沉沦者,与日俱增,此亦理势之所必然者也。而此等沉沦之人,既已日趋苦境,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缚,以侵他人之权利,苟非有赈济之者,安得不束手就毙乎?夫既同为人类,同为社会之一员,不忍坐视其毙而不救,于是本博爱之心,而种种慈善之业起焉。
博爱可以尽公德乎?未也。赈穷济困,所以弥缺陷,而非所以求进步;所以济目前,而非所以图久远。夫吾人在社会中,决不以目前之福利为已足也,且目前之福利,本非社会成立之始之所有,实吾辈之祖先,累代经营而驯致之,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遗德矣,顾不能使所承于祖先之社会,益臻完美,以遗诸子孙,不亦放弃吾人之本务乎?是故人在社会,又当各循其地位,量其势力,而图公益,开世务,以益美善其社会。苟能以一人而造福于亿兆,以一生而遗泽于百世,则没世而功业不朽,虽古之圣贤,蔑以加矣。
夫人既不侵他人权利,又能见他人之穷困而救之,举社会之公益而行之,则人生对于社会之本务,始可谓之完成矣。吾请举孔子之言以为证,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二者,一则限制人,使不可为;一则劝导人,使为之。一为消极之道德;一为积极之道德。一为公义;一为公德。二者不可偏废。我不欲人侵我之权利,则我亦慎勿侵人之权利,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义也。我而穷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于社会,即有益于我,而力或弗能举也,则望人之举之,则吾必尽吾力所能及,以救穷人而图公益,斯即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之义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务,而前者又兼为法律上之本务。人而仅欲不为法律上之罪人,则前者足矣,如欲免于道德上之罪,又不可不躬行后者之言也。
(第二节生命)
人之生命,为其一切权利义务之基本。无端而杀之,或伤之,是即举其一切之权利义务而悉破坏之,罪莫大焉。是以杀人者死,古今中外之法律,无不著之。
人与人不可以相杀伤。设有横暴之徒,加害于我者,我岂能坐受其害?势必尽吾力以为抵制,虽亦用横暴之术而杀之伤之,亦为正当之防卫。正当之防卫,不特不背于严禁杀伤之法律,而适所以保全之也。盖彼之欲杀伤我也,正所以破坏法律,我苟束手听命,以至自丧其生命,则不特我自放弃其权利,而且坐视法律之破坏于彼,而不尽吾力以相救,亦我之罪也。是故以正当之防卫而至于杀伤人,文明国之法律,所不禁也。
以正当之防卫,而至于杀伤人,是出于不得已也。使我身既已保全矣,而或余怒未已,或挟仇必报,因而杀伤之,是则在正当防卫之外,而我之杀伤为有罪。盖一人之权利,即以其一人利害之关系为范围,过此以往,则制裁之任在于国家矣。犯国家法律者,其所加害,虽或止一人,而实负罪于全社会。一人即社会之一分子,一分子之危害,必有关于全体之平和,犹之人身虽仅伤其一处,而即有害于全体之健康也。故刑罚之权,属于国家,而非私人之所得与。苟有于正当防卫之外,而杀伤人者,国家亦必以罪罪之,此不独一人之私怨也,即或借是以复父兄戚友之仇,亦为徇私情而忘公义,今世文明国之法律多禁之。
决斗者,野蛮之遗风也,国家既有法律以断邪正,判曲直,而我等乃以一己之私愤,决之于格斗,是直彼此相杀而已,岂法律之所许乎?且决斗者,非我杀人,即人杀我,使彼我均为放弃本务之人。而求其缘起,率在于区区之私情,且其一胜一败,亦非曲直之所在,而视乎其技术之巧拙,此岂可与法律之裁制同日而语哉?
法律亦有杀人之事,大辟是也。大辟之可废与否,学者所见,互有异同,今之议者,以为今世文化之程度,大辟之刑,殆未可以全废。盖刑法本非一定,在视文化之程度而渐改革之。故昔日所行之刑罚,有涉于残酷者,诚不可以不改,而悉废死刑之说,尚不能不有待也。
因一人之正当防卫而杀伤人,为国家法律所不禁,则以国家之正当防卫而至于杀伤人,亦必为国际公法之所许,盖不待言,征战之役是也。兵凶战危,无古今中外,人人知之,而今之持社会主义者,言之尤为痛切,然坤舆,既尚有国界,各国以各图其国民之利益,而不免与他国相冲突,冲突既剧,不能取决于樽俎之间,而决之以干戈,则其国民之躬与兵役者,发枪挥刃,以杀伤敌人,非特道德法律,皆所不禁,而实出于国家之命令,且出公款以为之准备者也。唯敌人之不与战役,或战败而降服者,则虽在两国开战之际,亦不得辄加以危害,此著之国际公法者也。
(第三节 财产)
夫生命之可重,既如上章所言矣。然人固不独好生而已,必其生存之日,动作悉能自由,而非为他人之傀儡,则其生始为可乐,于是财产之权起焉。盖财产者,人所辛苦经营所得之,于此无权,则一生勤力,皆为虚掷,而于己毫不相关,生亦何为?且人无财产权,则生计必有时不给,而生命亦终于不保。故财产之可重,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次于杀伤,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财产之可重如此,然而财产果何自而始乎?其理有二:曰先占;曰劳力。
有物于此,本无无属,则我可以取而有之。何则?无主之物,我占之,而初非有妨于他人之权利也,是谓先占。
先占者,劳力之一端也。田于野,渔于水,或发见无人之地而占之,是皆属于先占之权者,虽其事难易不同,而无一不需乎劳力。故先占之权,亦以劳力为基本,而劳力即为一切财产权所由生焉。
凡不待劳力而得者,虽其物为人生所必需,而不得谓之财产。如空气弥纶大地,任人呼吸,用之而不竭,故不可以为财产。至于山禽野兽,本非有畜牧之者,故不属于何人,然有人焉捕而获之,则得据以为财产,以其为劳力之效也。其他若耕而得粟,制造而得器,其须劳力,便不待言,而一切财产之权,皆循此例矣。
财产者,所以供吾人生活之资,而俾得尽力于公私之本务者也。而吾人之处置其财产,且由是而获赢利,皆得自由,是之谓财产权。财产权之确定与否,即国之文野所由分也。盖此权不立,则横敛暴夺之事,公行于社会,非特无以保秩序而进幸福,且足以阻人民勤勉之心,而社会终于堕落也。
财产权之规定,虽恃乎法律,而要非人人各守权限,不妄侵他人之所有,则亦无自而确立,此所以又有道德之制裁也。
人既得占有财产之权,则又有权以蓄积之而遗赠之,此自然之理也。蓄积财产,不特为己计,且为子孙计,此亦人情敦厚之一端也。苟无蓄积,则非特无以应意外之需,所关于己身及子孙者甚大,且使人人如此,则社会之事业,将不得有力者以举行之,而进步亦无望矣。遗赠之权,亦不过实行其占有之权。盖人以己之财产遗赠他人,无论其在生前,在死后,要不外乎处置财产之自由,而家产世袭之制,其理亦同。盖人苟不为子孙计,则其所经营积蓄者,及身而止,无事多求,而人顾毕生勤勉,丰取啬用,若不知止足者,无非为子孙计耳。使其所蓄不得遗之子孙,则又谁乐为勤俭者?此即遗财产之权之所由起,而其他散济戚友捐助社会之事,可以例推矣。
财产权之所由得,或以先占,或以劳力,或以他人之所遗赠,虽各不同,而要其权之不可侵则一也。是故我之财产,不愿为他人所侵,则他人之财产,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对于财产之本务也。
关于财产之本务有四,一曰,关于他人财产直接之本务;二曰,关于贷借之本务;三曰,关于寄托之本务;四曰,关于市易之本务。
盗窃之不义,虽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厉禁之矣。然以道德衡之,则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迹,而后为盗窃也。以虚伪之术,诱取财物,其间或非法律所及问,而揆诸道德,其罪亦同于盗窃。又有貌为廉洁,而阴占厚利者,则较之盗窃之辈,迫于饥寒而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与其所需者,时时相应,于是有借贷之法,有无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财之人,本无必应假贷之义务,故假贷于人而得其允诺,则不但有偿还之责任,而亦当感谢其恩意。且财者,生利之具,以财贷人,则并其贷借期内可生之利而让之,故不但有要求偿还之权,而又可以要求适当之酬报。而贷财于人者,既凭借所贷,而享若干之利益,则割其一部分以酬报于贷我者,亦当尽之本务也。唯利益之多寡,随时会而有赢缩,故要求酬报者,不能无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胁之以过当之息者,此则道德界之罪人矣。至于朋友亲戚,本有通财之义,有负债者,其于感激报酬,自不得不引为义务,而以财贷之者,要不宜计较锱铢,以流于利交之陋习也。
凡贷财于人者,于所约偿还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或有仅以偿还及报酬为负债者为本务,而不顾其期限者,此谬见也。例如学生假师友之书,期至不还,甚或转假于他人,则驯致不足以取信,而有书者且以贷借于人相戒,岂非人己两妨者耶?
受人之属而为之保守财物者,其当慎重,视己之财物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预约,及默许,则不得擅用之。自天灾时变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损害,皆保守者之责,必其所归者,一如其所授,而后保守之责为无忝。至于保守者之所费,与其当得之酬报,则亦物主当尽之本务也。
人类之进化,由于分职通功,而分职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于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于社会者也。然使为市易者,于货物之精粗,价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机作伪,以为是本非法律所规定也,而以商贾之道德绳之,则其事已谬。且目前虽占小利而顿失其他日之信用,则所失正多。西谚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于财产,有直接之关系,自非服膺道义恪守本务之人,鲜不为其所诱惑,而不知不觉,躬犯非义之举。盗窃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议亦复綦严,犯者尚少。至于贷借寄托市易之属,往往有违信背义,以占取一时之利者,斯则今之社会,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夫财物之当与人者,宜不待其求而与之,而不可取者,虽见赠亦不得受,一则所以重人之财产,而不敢侵;一则所以守己之本务,而无所歉。人人如是,则社会之福利,宁有量欤?
(第四节 名誉)
人类者,不徒有肉体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饱暖也,富贵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仅此而已,则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无名誉。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誉之不朽也。人既有爱重名誉之心,则不但宝之于生前,而且欲传之于死后,此即人所以异于禽兽。而名誉之可贵,乃举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无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往往有杀身以成其名者,其价值之高为何如也。
夫社会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产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当之权利也。而名誉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积瘁,其得之之难,过于财产,而人之所爱护也,或过于生命。苟有人焉,无端而毁损之,其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何异?是以生命财产名誉三者,文明国之法律,皆严重保护之。唯名誉为无形者,法律之制裁,时或有所不及,而爱重保护之本务,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誉之敌有二:曰谗诬;曰诽谤。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谗诬者,虚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誉之谓也。其可恶盖甚于盗窃,被盗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谗诬者,或并其终身之权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虽毫无根据,而妒贤嫉才之徒,率喧传之,举世靡然,将使公平挚实之人,亦为其所惑,而不暇详求,则其人遂为众恶之的,而无以自立于世界。古今有为之才,被谗诬之害,以至名败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诽谤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检,而轻加以恶评者也。其害虽不如谗诬之甚,而其违公义也同。吾人既同此社会,利害苦乐,靡不相关,成人之美而救其过,人人所当勉也。见人之短,不以恳挚之意相为规劝,而徒讥评之以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时,而以幸灾乐祸之态,归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发隐恶为职,而其权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职,而务讦人隐私,以为谈笑之资,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为诽谤,以逞其媢嫉之心者,其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为谗诬诽谤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为可恶。盖生者尚有辨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则并此而无之也。原谗诬诽谤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轻率。夫羡人盛名,吾奋而思齐焉可也,不此之务,而忌之毁之,损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术,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测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其或本无成见,而嫉恶太严,遇有不协于心之事,辄以恶评加之,不知人事蕃变,非备悉其始末,灼见其情伪,而平心以判之,鲜或得当,不察而率断焉,因而过甚其词,则动多谬误,或由是而贻害于社会者,往往有之。且轻率之断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辄以恶意断定其行事,则虽名为断定,而实同于谗谤,其流毒尤甚。故吾人于论事之时,务周详审慎,以无蹈轻率之弊,而于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视邪曲之事,默而不言,亦或为人情所难堪,唯是有意讦发,或为过情之毁?则于意何居。古人称守口如瓶,其言虽未必当,而亦非无见。若乃奸宄之行,有害于社会,则又不能不尽力攻斥,以去社会之公敌,是亦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而不可与损人名誉之事,同年而语者也。
(第五节 博爱及公益)
博爱者,人生至高之道德,而与正义有正负之别者也。行正义者,能使人免于为恶;而导人以善,则非博爱者不能。
有人于此,不干国法,不悖公义,于人间生命财产名誉之本务,悉无所歉,可谓能行正义矣。然道有饿莩而不知恤,门有孤儿而不知救,遂得为善人乎?
博爱者,施而不望报,利物而不暇己谋者也。凡动物之中,能历久而绵其种者,率恃有同类相恤之天性。人为万物之灵,苟仅斤斤于施报之间,而不恤其类,不亦自丧其天性,而有愧于禽兽乎?
人之于人,不能无亲疏之别,而博爱之道,亦即以是为序。不爱其亲,安能爱人之亲;不爱其国人,安能爱异国之人,如曰有之,非矫则悖,智者所不信也。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此博爱之道也。
人人有博爱之心,则观于其家,而父子亲,兄弟睦,夫妇和;观于其社会,无攘夺,无忿争,贫富不相蔑,贵贱不相凌,老幼废疾,皆有所养,蔼然有恩,秩然有序,熙熙暤暤,如登春台,岂非人类之幸福乎!
博爱者,以己所欲,施之于人。是故见人之疾病则拯之,见人之危难则救之,见人之困穷则补助之。何则?人苟自立于疾病危难困穷之境,则未有不望人之拯救之而补助之者也。
亦子临井,人未有见之而不动其恻隐之心者。人类相爱之天性,固如是也。见人之危难而不之救,必非人情。日汨于利己之计较,以养成凉薄之习,则或忍而为此耳。夫人苟不能挺身以赴人之急,则又安望其能殉社会、殉国家乎?华盛顿尝投身奔湍,以救濒死之孺子,其异日能牺牲其身,以为十三州之同胞,脱英国之轭,而建独立之国者,要亦由有此心耳。夫处死生一发之间,而能临机立断,固由其爱情之挚,而亦必有毅力以达之,此则有赖于平日涵养之功者也。
救人疾病,虽不必有挺身赴难之危险,而于传染之病,为之看护,则直与殉之以身无异,非有至高之道德心者,不能为之。苟其人之地位,与国家社会有重大之关系,又或有侍奉父母之责,而轻以身试,亦为非宜,此则所当衡其轻重者也。
济人以财,不必较其数之多寡,而其情至为可嘉,受之者尤不可不感佩之。盖损己所余以周人之不足,是诚能推己及人,而发于其友爱族类之本心者也。慈善之所以可贵,即在于此。若乃本无博爱之心,而徒仿一二慈善之迹,以博虚名,则所施虽多,而其价值,乃不如少许之出于至诚者。且其伪善沽名,适以害德,而受施之人,亦安能历久不忘耶?
博爱者之慈善,唯虑其力之不周,而人之感我与否,初非所计。即使人不感我,其是非固属于其人,而于我之行善,曾何伤焉?若乃怒人之忘德,而遽彻其慈善,是吾之慈善,专为市恩而设,岂博爱者之所为乎?唯受人之恩而忘之者,其为不德,尤易见耳。
博爱者,非徒曰吾行慈善而已。其所以行之者,亦不可以无法。盖爱人以德,当为图永久之福利,而非使逞快一时,若不审其相需之故,而漫焉施之,受者或随得随费,不知节制,则吾之所施,于人奚益?也固有习于荒怠之人,不务自立,而以仰给于人为得计,吾苟堕其术中,则适以助长其依赖心,而使永无自振之一日。爱之而适以害之,是不可不致意焉。
夫如是,则博爱之为美德,诚彰彰矣。然非扩而充之,以开世务,兴公益,则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犹不能无遗憾。何则?吾人处于社会,则与社会中之人人,皆有关系,而社会中人人与公益之关系,虽不必如疾病患难者待救之孔亟,而要其为相需则一也,吾但见疾病患难之待救,而不顾人人所需之公益,毋乃持其偏而忘其全,得其小而遗其大者乎?
夫人才力不同,职务尤异,合全社会之人,而求其立同一之功业,势必不能。然而随分应器,各图公益,则何不可有之。农工商贾,任利用厚生之务;学士大夫,存移风易俗之心,苟其有裨于社会,则其事虽殊,其效一也。人生有涯,局局身家之间,而于世无补,暨其没也,贫富智愚,同归于尽。唯夫建立功业,有裨于社会,则身没而功业不与之俱尽。始不为虚生人世,而一生所受于社会之福利,亦庶几无忝矣。所谓公益者,非必以目前之功利为准也。如文学美术,其成效常若无迹象之可寻,然所以拓国民之智识,而高尚其品性者,必由于是。是以天才英绝之士,宜超然功利以外,而一以发扬国华为志,不蹈前人陈迹,不拾外人糟粕,抒其性灵,以摩荡社会,如明星之粲于长夜、美花之映于座隅,则无形之中,社会实受其赐。有如一国富强,甲于天下,而其文艺学术,一无可以表见,则千载而后,谁复知其名者?而古昔既墟之国,以文学美术之力,垂名百世,迄今不朽者,往往而有,此岂可忽视者欤?
不唯此也,即社会至显之事,亦不宜安近功而忘远虑,常宜规模远大,以遗饷后人,否则社会之进步,不可得而期也。是故有为之士,所规画者,其事固或非一手一足之烈,而其利亦能历久而不渝,此则人生最大之博爱也。
量力捐财,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为,而后世子孙,与享其利,较之饮食征逐之费,一啕而尽者,其价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学校为最有益于社会之文明。又如私设图书馆,纵人观览,其效亦同。其他若设育婴堂、养老院等,亦为博爱事业之高尚者,社会文明之程度,即于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测之矣。
图公益者,又有极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兴无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为美名所眩,不审其利害何若,仓卒举事,动辄蹉跌,则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损,且足为利己者所借口,而以沮丧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于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则其迹虽有时与实行公益者无异,而其心迥别,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则?其目的在名。则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计,虽其事似益而实损,犹将为之。实行公益者则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于社会也,虽或受无识者之谤议,而亦不为之阻。此则两者心术之不同,而其成绩亦大相悬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当兴,则社会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郑重而爱护之。凡人于公共之物,关系较疏,则有漫不经意者,损伤破毁,视为常事,此亦公德浅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财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会公共之物,更为贵重者,何欤?且人既知毁人之物,无论大小,皆有赔偿之责,今公然毁损社会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赔偿者,何欤?如学堂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荫木,经行者或无端而攀折之,至于青年子弟,诣神庙佛寺,又或倒灯复瓮,自以为快,此皆无赖之事,而有悖于公德者也。欧美各国,人人崇重公共事物,习以为俗,损伤破毁之事,始不可见,公园椅榻之属,间以公共爱护之言,书于其背,此诚一种之美风,而我国人所当奉为圭臬者也。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
(第六节 礼让及威仪)
凡事皆有公理,而社会行习之间,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绳之。苟一切绳之以理,而寸步不以让人,则不胜冲突之弊,而人人无幸福之可言矣。且人常不免为感情所左右,自非豁达大度之人,于他人之言行,不慊吾意,则辄引似是而非之理以纠弹之,冲突之弊,多起于此。于是乎有礼让以为之调合,而彼此之感情,始不至于冲突焉。
人之有礼让,其犹车辖之脂乎,能使人交际圆滑,在温情和气之间,以完其交际之本意。欲保维社会之平和,而增进其幸福,殆不可一日无者也。
礼者,因人之亲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或有以是为虚文者,谬也。
礼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爱敬之诚,而自发于容貌。盖人情本不相远,而其生活之状态,大略相同,则其感情之发乎外而为拜揖送迎之仪节,亦自不得不同,因袭既久,成为惯例,此自然之理也。故一国之礼,本于先民千百年之习惯,不宜辄以私意删改之。盖崇重一国之习惯,即所以崇重一国之秩序也。
夫礼,既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则其仪节,必为感情之所发见,而后谓之礼。否则意所不属,而徒拘牵于形式之间,是刍狗耳。仪节愈繁,而心情愈鄙,自非徇浮华好谄谀之人,又孰能受而不斥者。故礼以爱敬为本。
爱敬之情,人类所同也,而其仪节,则随其社会中生活之状态,而不能无异同。近时国际公私之交,大扩于古昔,交际之仪节,有不可以拘墟者,故中流以上之人,于外国交际之礼,亦不可不致意焉。
让之为用,与礼略同。使人互不相让,则日常言论,即生意见,亲旧交际,动辄龃龉。故敬爱他人者,不务立异,不炫所长,务以成人之美。盖自异自炫,何益于己,徒足以取厌启争耳。虚心平气,好察迩言,取其善而不翘其过,此则谦让之美德,而交际之要道也。
排斥他人之思想与信仰,亦不让之一也。精神界之科学,尚非人智所能独断。人我所见不同,未必我果是而人果非,此文明国宪法,所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之则也。苟当讨论学术之时,是非之间,不能异立,又或于履行实事之际,利害之点,所见相反,则诚不能不各以所见,互相驳诘,必得其是非之所在而后已。然亦宜平心以求学理事理之关系,而不得参以好胜立异之私意。至于日常交际,则他人言说虽与己意不合,何所容其攻诘,如其为之,亦徒彼此忿争,各无所得已耳。温良谦恭,薄责于人,此不可不注意者。至于宗教之信仰,自其人观之,一则为生活之标准,一则为道德之理想,吾人决不可以轻侮嘲弄之态,侵犯其自由也。由是观之,礼让者,皆所以持交际之秩序,而免其龃龉者也。然人固非特各人之交际而已,于社会全体,亦不可无仪节以相应,则所谓威仪也。
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人尝有于亲故之间,不失礼让,而对于社会,不免有粗野傲慢之失者,是亦不思故耳。同处一社会中,则其人虽有亲疏之别,而要必互有关系,苟人人自亲故以外,即复任意自肆,不顾取厌,则社会之爱力,为之减杀矣。有如垢衣被发,呼号道路,其人虽若自由,而使观之者不胜其厌忌,可谓之不得罪于社会乎?凡社会事物,各有其习惯之典例,虽违者无禁,犯者无罚,而使见而不快,闻而不慊,则其为损于人生之幸福者为何如耶!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举座为之不欢,言感情之相应也。乃或于置酒高会之时,白眼加人,夜郎自大,甚或骂座掷杯,凌侮侪辈,则岂非蛮野之遗风,而不知礼让为何物欤。欧美诸国士夫,于宴会中,不谈政治,不说宗教,以其易启争端,妨人欢笑,此亦美风也。
凡人见邀赴会,必预审其性质如何,而务不失其相应之仪表。如会葬之际,谈笑自如,是为幸人之灾,无礼已甚,凡类此者,皆不可不致意也。
(第四章 国家)
(第一节 总论)
国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谓,谓以独立全能之主权,而统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谓之国家者,则以视一国如一家之故。是故国家者,吾人感觉中有形之名,而国家者,吾人理想中无形之名也。
国为一家之大者,国人犹家人也。于多数国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权之元首,犹于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权之家主也。家主有统治之权,以保护家人权利,而使之各尽其本务。国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统治人民,亦所以保护国民之权利,而使各尽其本务,以报效于国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弃其本务,则一家离散,而家族均被其祸。一国之民,各顾其私,而不知奉公,则一国扰乱,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国家既有保护人之义务,则必有可以行其义务之权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国家保护之权利,则其对于国家,必有当尽之义务,盖可知也。
人之权利,本无等差,以其大纲言之,如生活之权利,职业之权利,财产之权利,思想之权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权利,而人或侵之,则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则借国家之权力以防遏之,是谓人人所有之权利,而国家所宜引为义务者也。国家对于此事之权利,谓之公权,即国家所以成立之本。请详言之。
权漫无制限,则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见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权利被侵为口实。由此例推,则使人人得滥用其自卫权,而不受公权之限制,则无谓之争阋,将日增一日矣。
于是乎有国家之公权,以代各人之自卫权,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国家既有为人防卫之权利,则即有防卫众人之义务,义务愈大,则权利亦愈大。故曰:国家之所以成立者,权力也。
国家既以权力而成立,则欲安全其国家者,不可不巩固其国家之权力,而慎勿毁损之,此即人民对于国家之本务也。
(第二节法律)
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何则?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为感情所动,为私欲所诱,以致有损人利己之举动。所以矫其偏私而纳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权利者,法律也;无论公私之际,有以防强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从正义者,法律也;维持一国之独立,保全一国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国而无法律,或有之而国民不遵也,则盗贼横行,奸邪跋扈,国家之沦亡,可立而待。否则法律修明,国民恪遵而勿失,则社会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业,由之而无扰,人人得尽其心力,以从事于职业,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赐;而要非国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顾世人知法律之当遵矣,而又谓法律不皆允当,不妨以意为从违,是徒启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国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议法之人,知识浅隘,或以政党之故,意见偏颇,亦有立法之初,适合社会情势,历久则社会之情势渐变,而法律如故,因不能无方凿圆枘之弊,此皆国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则政府固当速图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见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后已。唯其新法未定之期,则不能不暂据旧法,以维持目前之治安。何则?其法虽弊,尚胜于无法也,若无端抉而去之,则其弊可胜言乎?
法律之别颇多,而大别之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规定政府之体裁,及政府与人民之关系者也。刑法者,所以预防政府及人民权利之障害,及罚其违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防将来之争端,而又判临时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据法治事之人。国民既遵法律,则务勿挠执法者之权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执法之权也。且法律者,国家之法律,官吏执法,有代表国家之任,吾人又以爱重国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学术才能者不能任。学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独不足敬乎?
官吏之长,是为元首。立宪之国,或戴君主,或举总统,而要其为官吏之长一也,既知官吏之当敬,而国民之当敬元首,无待烦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节 租税)
家无财产,则不能保护其子女,唯国亦然。苟无财产,亦不能保护其人民。盖国家内备奸宄,外御敌国,不能不有水陆军,及其应用之舰垒器械及粮饷;国家执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监狱;国家图全国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开沟渠,设灯台,启公囿,立学堂,建医院,及经营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诸事,无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给以禄俸。然则国家应出之经费,其浩大可想也,而担任此费者,厥维厥维:乃是。厥,乃,才。享有国家各种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纳租税之义务也。
人民之当纳租税,人人知之,而间有苟求幸免者,营业则匿其岁入,不以实报,运货则绕越关津,希图漏税,其他舞弊营私,大率类此。是上则亏损国家,而自荒其义务;下则卸其责任之一部,以分担于他人。故以国民之本务绳之,谓之无爱国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绳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第四节 兵役)
国家者,非一人之国家,全国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国家有庆,全国之人共享之,则国家有急,全国之人亦必与救之。国家之有兵役,所以备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国民之当服兵役,与纳租税同,非迫于法律不得已而为之,实国民之义务,不能自已者也。
国之有兵,犹家之有阃人焉。其有城堡战堡也,犹家之有门墙焉。家无门墙,无阃人,则盗贼接踵,家人不得高枕无忧。国而无城堡战舰,无守兵,则外侮四逼,国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国之人,工商于海外者,实繁有徒,自非祖国海军,游弋重洋,则夫远游数万里外,与五方杂处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凌侮哉?国家之兵力,所关于互市之利者,亦非鲜矣。
国家兵力之关系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劳而恶死,一旦别父母,弃妻子,舍其本业而从事于垒舰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为军纪所束缚,而不得自由,即有事变,则挺身弹刃之中,争死生于一瞬,故往往有却顾而不前者。不知全国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为畏途,则转瞬国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于兵役,则不必果以战死,而国家强盛,人民全被其赐,此不待智者而可决,而人民又乌得不以服兵役为义务欤?
方今世界,各国无不以扩张军备为第一义,虽有万国公法以为列国交际之准,又屡开万国平和会于海牙,若各以启衅为戒者,而实则包藏祸心,恒思蹈瑕抵隙,以求一逞,名为平和,而实则乱世,一旦猝遇事变,如飓风忽作,波涛汹涌,其势有不可测者。然则有国家者,安得不预为之所耶?
(第五节 教育)
为父母者,以体育、德育、智育种种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则使之壮而自立,无坠其先业;一则使之贤而有才,效用于国家。前者为寻常父母之本务,后者则对于国家之本务也。诚使教子女者,能使其体魄足以堪劳苦,勤职业,其知识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资生活,其德行足以为国家之良民,则非特善为其子女,而且对于国家,亦无歉于义务矣。夫人类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自非智德齐等,殆不足以相生相养,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则有子女者,乌得怠其本务欤?
一国之中,人民之贤愚勤惰,与其国运有至大之关系。故欲保持其国运者,不可不以国民教育,施于其子弟,苟或以姑息为爱,养成放纵之习;即不然,而仅以利己主义教育之,则皆不免贻国家以泮涣之戚,而全国之人,亦受其弊,其子弟亦乌能幸免乎?盖各国风俗习惯历史政制,各不相同,则教育之法,不得不异。所谓国民教育者,原本祖国体制,又审察国民固有之性质,而参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权,即在国家,所以免教育主义之冲突,而造就全国人民,使皆有国民之资格者也。是以专门之教育,虽不妨人人各从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则不可不以国民教育为准,有子女者慎之。
(第六节 爱国)
爱国心者,起于人民与国土之感情,犹家人之爱其居室田产也。开国之民,逐水草而徙,无定居之地,则无所谓爱国。及其土著也,画封疆,辟草莱,耕耘建筑,尽瘁于斯,而后有爱恋土地之心,是谓爱国之滥觞。至于土地渐廓,有城郭焉,有都邑焉,有政府而执事焉。自其法律典例之成立,风俗习惯之沿革,与夫语言文章之应用,皆画然自成为一国,而又与他国相交涉,于是乎爱国之心,始为人民之义务矣。
人民爱国心之消长,为国运之消长所关。有国于此,其所以组织国家之具,虽莫不备,而国民之爱国心,独无以副之,则一国之元气,不可得而振兴也。彼其国土同,民族同,言语同,习惯同,风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关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献传说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协同从事之兴会,然苟非有爱国心以为之中坚,则其民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事变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故爱国之心,实为一国之命脉,有之,则一切国家之原质,皆可以陶冶于其炉锤之中;无之,则其余皆骈枝也。
爱国之心,虽人人所固有,而因其性质之不同,不能无强弱多寡之差,既已视为义务,则人人以此自勉,而后能以其爱情实现于行事,且亦能一致其趣向,而无所参差也。
人民之爱国心,恒随国运为盛衰。大抵一国当将盛之时,若垂亡之时,或际会大事之时,则国民之爱国心,恒较为发达。国之将兴也,人人自奋,思以其国力冠绝世界,其勇往之气,如日方升。昔罗马暴盛之时,名将辈出,士卒致死,因而并吞四邻,其己事也。国之将衰也,或其际会大事也,人人惧祖国之沦亡,激励忠义,挺身赴难,以挽狂澜于既倒,其悲壮沉痛亦有足伟者,如亚尔那温克特里之于瑞士,哥修士孤之于波兰是也。
由是观之,爱国心者,本起于人民与国土相关之感情,而又为组织国家最要之原质,足以挽将衰之国运,而使之隆盛,实国民最大之义务,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
(第七节 国际及人类)
大地之上,独立之国,凡数十。彼我之间,聘问往来,亦自有当尽之本务。此虽外交当局者之任,而为国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体也。
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唯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其维安宁,求福利,保有财产名誉,亦犹人权之不可侵焉。
国家既有不可侵之权利,则各国互相爱重,而莫或相侵,此为国际之本务。或其一国之权利,为他国所侵,则得而抗拒之,亦犹私人之有正当防卫之权焉。唯其施行之术,与私人不同。私人之自卫,特在法律不及保护之时,苟非迫不及待,则不可不待正于国权。国家则不然,各国并峙,未尝有最高之公权以控制之,虽有万国公法,而亦无强迫执行之力。故一国之权利,苟被侵害,则自卫之外,别无他策,而所以实行自卫之道者,战而已矣。
战之理,虽起于正当自卫之权,而其权不受控制,国家得自由发敛之,故常为野心者之所滥用。大凌小,强侮弱,虽以今日盛唱国际道德之时,犹不能免。唯列国各尽其防卫之术,处攻势者,未必有十全之胜算,则苟非必不得已之时,亦皆惮于先发。于是国际龃龉之端,间亦恃万国公法之成文以公断之,而得免于战祸焉。
然使两国之争端,不能取平于樽俎之间,则不得不以战役决之。开战以后,苟有可以求胜者,皆将无所忌而为之,必屈敌人而后已。唯敌人既屈,则目的已达,而战役亦于是毕焉。
开战之时,于敌国兵士,或杀伤之,或俘囚之,以杀其战斗力,本为战国应有之权利,唯其妇孺及平民之不携兵器者,既不与战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敌国之城郭堡垒,固不免于破坏,而其他工程之无关战役者,亦不得妄有毁损。或占而有之,以为他日赔偿之保证,则可也。其在海战,可以捕敌国船舰,而其权唯属国家,若纵兵掳掠,则与盗贼奚择焉?
在昔人文未开之时,战胜者往往焚敌国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谓借战胜之余威,以逞私欲,其戾于国际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渐明,则战胜者之权利,亦已渐有范围,而不至复如昔日之横暴,则亦道德进步之一征也。
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理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
人类之聚处,虽区别为各家族、各社会、各国家,而离其各种区别之界限而言之,则彼此同为人类,故无论家族有亲疏、社会有差等,国家有与国、敌国之不同,而既已同为人类,则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务可知也。
人类相待之本务如何?曰:无有害于人类全体之幸福,助其进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笃于家族者,或不免漠然于社会,然而社会之本务,初不与家族之本务相妨。忠于社会者,或不免不经意于国家,然而国家之本务,乃适与社会之本务相成。然则爱国之士,屏斥世界主义者,其未知人类相待之本务,固未尝与国家之本务相冲突也。
譬如两国开战,以互相杀伤为务者也。然而有红十字会者,不问其伤者为何国之人,悉噢咻而抚循之,初未尝与国家主义有背也。夫两国开战之时,人类相待之本务,尚不以是而间断,则平日盖可知矣。
(第五章 职业)
(第一节 总论)
凡人不可以无职业,何则?无职业者,不足以自存也。人虽有先人遗产,苟优游度日,不讲所以保守维持之道,则亦不免于丧失者。且世变无常,千金之子,骤失其凭借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职业,亦奚以免于冻馁乎?
有人于此,无材无艺,袭父祖之遗财,而安于怠废,以道德言之,谓之游民。游民者,社会之公敌也。不唯此也,人之身体精神,不用之,则不特无由畅发,而且日即于耗废,过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为财产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资财,则奚不利用之,以讲求学术,或捐助国家,或兴举公益,或旅行远近之地,或为人任奔走周旋之劳,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练其身体及精神,以增进其智德;较之饱食终日,以多财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语矣。夫富者,为社会所不可少,即货殖之道,亦不失为一种之职业,但能善理其财,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于社会,则又孰能以无职业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无职业,而职业又不可无选择。盖人之性质,于素所不喜之事,虽勉强从事,辄不免事倍而功半;从其所好,则劳而不倦,往往极其造诣之精,而渐有所阐明。故选择职业,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
自择职业,亦不可以不慎,盖人之于职业,不唯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于其各种凭借之资,大有关系。尝有才识不出中庸,而终身自得其乐;或抱奇才异能,而以坎坷不遇终者;甚或意匠惨淡,发明器械,而绌于资财,赍志以没。世界盖尝有多许之奈端、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鲜,良可慨也。是以自择职业者,慎勿轻率妄断,必详审职业之性质,与其义务,果与己之能力及境遇相当否乎,即不能辄决,则参稽于老成练达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职业中,莫不有特享荣誉之人,盖职业无所谓高下,而荣誉之得否,仍关乎其人也。其人而贤,则虽屠钓之业,亦未尝不可以显名,唯择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袭父兄之业,至为利便,何则?幼而狎之,长而习之,耳濡目染,其理论方法,半已领会于无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谓遗传者。自高、曾以来,历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别发达之点,而器械图书,亦复积久益备,然则父子相承,较之崛起而立业,其难易迟速,不可同年而语。我国古昔,如历算医药之学,率为世业,而近世音律图画之技,亦多此例,其明征也。唯人之性质,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种之关系,亦非无龃龉于世业者,此则不妨别审所宜,而未可以胶柱而鼓瑟胶柱者也。
自昔区别职业,士、农、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简,泰西学者,以计学之理区别之者,则又人自为说,今核之于道德,则不必问其业务之异同,而第以义务如何为标准,如劳心、劳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类生计之关系言之,则可大别为二类:一出其资本以营业,而借劳力于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报于人者。甲为佣者,乙为被佣者,二者义务各异,今先概论之,而后及专门职业之义务焉。
(第二节 佣者及被佣者)
佣者以正当之资本,若智力,对于被佣者,而命以事务给以佣值者也,其本务如下:
凡给于被佣者之值,宜视普通工值之率而稍丰赡之,第不可以同盟罢工,或他种迫胁之故而骤丰其值。若平日无先见之明,过啬其值,一遇事变,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佣者之所要求,则鲜有不出入悬殊,而自败其业者。
佣者之于被佣者,不能谓值之外,别无本务,盖尚有保护爱抚之责。虽被佣者未尝要求及此,而佣者要不可以不自尽也。如被佣者当劳作之时,猝有疾病事故,务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财产,激励贮蓄之法,亦宜代为谋之。唯当行以诚恳侧怛之意,而不可过于干涉,盖干涉太过,则被佣者不免自放其责任,而失其品格也。
佣者之役使被佣者,其时刻及程度,皆当有制限,而不可失之过酷,其在妇稚,尤宜善视之。
凡被佣者,大抵以贫困故,受教育较浅,故往往少远虑,而不以贮蓄为意,业繁而值裕,则滥费无节;业耗而佣俭,则口腹不给矣。故佣者宜审其情形,为设立保险公司,贮蓄银行,或其他慈善事业,为割其佣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备不时之需。如见有博弈饮酒,耽逸乐而害身体者,宜恳切劝谕之。
凡被佣者之本务,适与佣者之本务相对待。
被佣者之于佣者,宜挚实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盖彼以有资本之故,而购吾劳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资财,此亦社会分业之通例,而自有两利之道者也。
被佣者之操作,不特为对于佣者之义务,而亦为自己之利益。盖怠惰放佚,不唯不利于佣者,而于己亦何利焉?故挚实勤勉,实为被佣者至切之本务也。
休假之日,自有乐事,然亦宜择其无损者。如沉湎放荡,务宜戒之。若能乘此暇日,为亲戚朋友协助有益之事,则尤善矣。
凡人之职业,本无高下贵贱之别。高下贵贱,在人之品格,而于职业无关也。被佣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学理,寻览报章杂志之属,以通晓时事,或听丝竹,观图画,植花木,以优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佣值之多寡,恒视其制作品之售价以为准。自被佣者观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准之于定率者。若要求过多,甚至纠结朋党,挟众力以胁主人,则亦谬矣。
有欲定画一之佣值者,有欲专以时间之长短,为佣值多寡之准者,是亦谬见也。盖被佣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责任有重轻,其佣值本不可以齐等,要在以劳力与报酬,相为比例,否则适足以劝惰慢耳。唯被佣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执役,而佣者仍给以平日之值,与他佣同,此则特别之惠,而未可视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无恒产者无恒心。此实被佣者之通病也。唯无恒心,故动辄被人指嗾,而为疏忽暴戾之举,其思想本不免偏于同业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滥费无节之故,而流于困乏,则一旦纷起,虽同业之利益,亦有所不顾矣,此皆无恒心之咎,而其因半由于无恒产,故为被佣者图久长之计,非平日积恒产而养恒心不可也。
农夫最重地产,故安土重迁,而能致意于乡党之利害,其挚实过于工人。唯其有恒产,是以有恒心也。顾其见闻不出乡党之外,而风俗习惯,又以保守先例为主,往往知有物质,而不知有精神,谋衣食,长子孙,囿于目前之小利,而不遑远虑。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经意,更何有于社会公益、国家大计耶?故启发农民,在使知教育之要,与夫各种社会互相维系之道也。
我国社会间,贫富悬隔之度,尚不至如欧美各国之甚,故均富主义,尚无蔓延之虑。然世运日开,智愚贫富之差,亦随而日异,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贫者日益穷,其究也,必不免于悬隔,而彼此之冲突起矣。及今日而预杜其弊,唯在教育农工,增进其智识,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第三节 官吏)
佣者及被佣者之关系,为普通职业之所同。今更将专门职业,举其尤重要者论之。
官吏者,执行法律者也。其当具普通之智识,而熟于法律之条文,所不待言,其于职务上所专司之法律,尤当通其原理,庶足以应蕃变之事务,而无失机宜也。
为官吏者,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而其才又足以济之,宜可称其职矣。而事或不举,则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职务过繁,未尝无日不暇给之苦,然使日力有余,而怠惰以旷其职,则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为勤劬,而治事不循条理,则顾此失彼,亦且劳而无功。故勤与精,实官吏之义务也。世界各种职业,虽半为自图生计,而既任其职,则即有对于委任者之义务。况官吏之职,受之国家,其义务之重,有甚于工场商肆者。其职务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而其对于公众之责任则同。夫安得漫不经意,而以不勤不精者当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为也。然或有为而无守,则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黩货,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国,所定月俸,足以给其家庭交际之费而有余,苟其贪黩无厌,或欲有以供无谓之糜费,而于应得俸给以外,或征求贿赂,或侵蚀公款,则即为公家之罪人,虽任事有功,亦无以自盖其愆矣。至于理财征税之官,尤以此为第一义也。
官吏之职,公众之职也,官吏当任事之时,宜弃置其私人之资格,而纯以职务上之资格自处。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参以私心,夫征辟僚属,诚不能不取资于所识,然所谓所识者,乃识其才之可以胜任,而非交契之谓也。若不问其才,而唯以平日关系之疏密为断,则必致偾事。又或以所治之事,与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关系,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废公之举,官吏宜悬为厉禁者也。
官吏之职务,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何也?国家之法律,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曰民事法;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舟师之于航海术,司法官之于法律学,则较之他种职业,义务尤重,以其关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而妄断曲直,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故任此者,既当有预蓄之知识;而任职以后,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
司法官介立两造间,当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权贵,盖法庭之上,本无贵贱上下之别也。若乃妄纳赇赃,颠倒是非,则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宽严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务,凡刑事裁判,苟非纠纷错杂之案,按律拟罪,殆若不难,然宽严之际,差以毫厘,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为出入,慎勿轻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职,不尽在学识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轻忽,如集证不完,轻下断语者是也。又或证据尽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则狡妄之供词,舞文之辩护,伪造之凭证,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颠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预储学识之为要,而尤当养其清明之心力也。
(第四节 医生)
医者,关于人间生死之职业也,其需专门之知识,视他职业为重。苟其于生理解剖,疾病症候,药物性效,研究未精,而动辄为人诊治,是何异于挟刃而杀人耶?
医生对于病者,有守秘密之义务。盖病之种类,亦或有惮人知之者,医生若无端滥语于人,既足伤病者之感情,且使后来病者,不敢以秘事相告,亦足以为诊治之妨碍也。
医生当有冒险之性质,如传染病之类,虽在己亦有危及生命之虞,然不能避而不往,至于外科手术,尤非以沉勇果断者行之不可也。
医生之于病者,尤宜恳切,技术虽精,而不恳切,则不能有十全之功。盖医生不得病者之信用,则医药之力,已失其半,而治精神病者,尤以信用为根据也。
医生当规定病者饮食起居之节度,而使之恪守,若纵其自肆,是适以减杀医药之力也。故医生当勿欺病者,而务有以鼓励之,如其病势危笃,则尤不可不使自知之而自慎之也。
无论何种职业,皆当以康强之身体任之,而医生为尤甚。遇有危急之病,祁寒盛暑,微夜侵晨,亦皆有所不避。故务强健其身体,始有以赴人之急,而无所濡滞。如其不能,则不如不任其职也。
(第五节 教员)
教员所授,有专门学、普通学之别,皆不可无相当之学识。而普通学教员,于教授学科以外,训练管理之术,尤重要焉。不知教育之学,管理之法,而妄任小学教员,则学生之身心,受其戕贼,而他日必贻害于社会及国家,其罪盖甚于庸医之杀人。愿任教员者,不可不自量焉。
教员者,启学生之知识者也。使教员之知识,本不丰富,则不特讲授之际,不能详密,而学生偶有质问,不免穷于置对,启学生轻视教员之心,而教授之效,为之大减。故为教员者,于其所任之教科,必详博综贯,肆应不穷,而后能胜其任也。
知识富矣,而不谙教授管理之术,则犹之匣剑帷灯,不能展其长也。盖授知识于学生者,非若水之于盂,可以挹而注之,必导其领会之机,挈其研究之力,而后能与之俱化,此非精于教授法者不能也。学生有勤惰静躁之别,策其惰者,抑其躁者,使人人皆专意向学,而无互相扰乱之虑,又非精于管理法者不能也。故教员又不可不知教授管理之法。
教员者,学生之模范也。故教员宜实行道德,以其身为学生之律度,如卫生宜谨,束身宜严,执事宜敏,断曲直宜公,接人宜和,惩忿而窒欲,去鄙倍而远暴慢,则学生日熏其德,其收效胜于口舌倍蓰矣。
(第六节 商贾)
商贾亦有佣者与被佣者之别。主人为佣者,而执事者为被佣者。被佣者之本务,与农工略同。而商业主人,则与农工业之佣者有异。盖彼不徒有对于被佣者之关系,而又有其职业中之责任也。农家产物之美恶,自有市价,美者价昂,恶者价绌,无自而取巧。工业亦然,其所制作,有精粗之别,则价值亦缘之而为差,是皆无关于道德者也。唯商家之货物,及其贸易之法,则不能不以道德绳之,请言其略。
正直为百行之本,而于商家为尤甚。如货物之与标本,理宜一致,乃或优劣悬殊,甚且性质全异,乘购者一时之不检,而矫饰以欺之,是则道德界之罪人也。
且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目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如英人以商业为立国之本,坐握宇内商权,虽由其勇于赴利,敏于乘机,具商界特宜之性质,而要其恪守商业道德,有高尚之风,少鄙劣之情,实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盖英国商人之正直,习以成俗,虽宗教亦与有力,而要亦阅历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笃守之也。索士比亚索士比亚:今译作莎士比亚。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岂不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