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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书》第七章 恤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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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人无业,无所衣食者,许入此院,公家衣食之。

  一、凡入恤贫院者,须作苦工,官监督其作工,出入定有时限,各就所能者为之,不能者教之。

  一、凡入恤贫院者,亦有安息游观之时,亦许出游,但有时限。

  一、凡人恤贫院者,鬻其作工之金以养之,其不足官为给足,其饶溢官别赏给之。其勤而精美者奖之,惰而粗者罚之。

  一、恤贫院内有教导之傅,有劝善之师,有疗疾之保,月集而讲善二次,医者视身体一次。

  一、恤贫院衣服粗恶,仅足饱暖,室宇低隘,但不污秽而已。

  一、恤贫院小有园囿以供作苦工后之游观,亦有体操场以供工人之体操,其他秋千、蹴鞠、玩器、书画亦皆薄具。

  一、凡入恤贫院,皆别具衣服以耻之;若其再三入院,则以衣服之色别之,令人不齿。

  一、凡二十岁新出学而入院者,不别衣服;惟经一年不出院者,亦具别服,若再入者,与众人同。

  一、凡再入恤贫院者,削除名誉,后此不得充当为师为长之职。

  一、凡三入恤贫院者,人不与齿,宴会不与。

  一、入恤贫院而精勤寡过者,三月以外,考验其性情属实,管理人得具保结而荐之。

  一、再入恤贫院者,若同院上下皆称其精勤寡过,院长联合几人公保,得复其名誉职。

  盖大同之世,既有公产,人不患无所养,则有恃无恐,然则人之大恶至于懒惰,乃入恤贫院,故必须重罚以惩之,以劝勤也。“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此大同之公理。

  一、四入恤贫院者,罚作极苦之工。

  一、五入恤贫院者,移至圜土七日以辱之;其一次入则增入圜土七日之数。盖累过不悛,宜加禁辱,以令其有所惮而思改也。

  一、恤贫院司理之人,由其地公举仁慈而善教诲者充之。

  一、恤贫院有报,述本院之事及入院之人事,并称述天下古今善行博物,以教育院人,即以院中文人充撰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