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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书》第九章 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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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年六十以上者,许入此院养之。公人为公家劳苦数十年,及其老也,宜有以报之。

  一、此院以安人之年老,务穷极人生之乐,听人自由欢快,一切无禁。是时人经久化,自无干犯法纪之理;即有偶犯者,除杀人、伤人、堕胎仍科罪外,余罪但减削名誉,不列宴会,少加耻辱而已。

  一、此院有护侍人以事老者,不论男女,其职任一年为期。以仁慈及精细者充补,其贤否以老人所许可之证书为据,老人所恶者革除。凡革除者,削除名誉职业,终身不得选上职。一年卒事,皆称其仁,公赠仁人宝星。凡男子必须在老、病两院充过护侍人,始许升上秩,未充此职者不得为君、为师、为长,与女之曾在人本院、婴幼院充保傅者同。盖老者之安否,全赖护侍人之服事,故护侍人之不能服事,则老者不安。大同之世,老者无子女,即以护侍人代之;故护侍人之于老人,如孝子之于父母,先意承志,怡声悦色,问所欲而敬进之,以得老人之欢为主。

  一、六十者数人一护侍人,七十者每人一护侍人,八十者每人二护侍人,九十者每人三护侍人,百岁者每人四护侍人,过百岁者每人亦以每加十岁递加一护侍人。惟世愈文明,则人愈寿考,人愈强健,不待多人之扶持,则随时公议,或七十则两人用一护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递改可也。

  一、院中院宇、楼阁、林园、池沼,广大庄严,备极华适;其裀褥、帘幙、床榻、几案、玩器、乐具,无不穷极美备;其有新书器物,随时增置。盖人一生之勤动,至是休息,人道于是将终,不可不穷极其乐事也。

  一、于大同之中仍有差等,盖于养老院中,仍寓奖功之意以资劝戒,俾其壮者有所慕励而不怠惰也。第一等曰元老,凡曾充全世界之大长官、大教主、总医长及有殊功、大德、高名为人所公推为元老者为之。第二等曰大老,凡曾为各职长官、各业总长、各学大教习及有功德、大名、硕学者为人所公推为大老者为之。第三等曰群老;其第四等凡有仁人、智人宝星者皆为庶老,不待公推。第五等曰老人,其未尝得有宝星者,则但曰老人而已。其曾犯刑罚、削名誉及不齿者,则曰老年,是为第六等。以此考功校德,别其享受,一以壮年所行为判,如斯则判颁在生前,其亦足观感乎!一等与二等为上等,名号虽殊而受用略同;三等与四等为中等,五等与六等为下等,皆名号殊而受用略同。大同之世,专发同义,故于诸院皆无差别;至养老院独差等者,盖以尊贤、崇德、尚智、量功,以示众人壮年之奋勉,俾知所向往,知所愧戒,其亦不得已者乎!

  一、上等元老大老之享受,自宫室、饮食、起居、衣服、玩乐之具,穷极世界之珍美精异,其有游遨,皆用公费;其有所欲,皆告于长吏而供给之,其定制随时公议;其车马衣服皆示别异。盖有大功于公众,则公众以殊异厚礼报之,乃义之至也。故大同世无别异,无章服,有之者其为议报之养老时乎!其每人宫室崇伟,特为大院,一切具备,膳亦特设,护侍人数惟所欲,随时定议,仍以年限为等。

  一、中等之群老、庶老,宫室、饮食、衣服、玩乐之具皆次一等,不供游费,不问所欲。其群老,六十则用一人,以次递加。每人一室,室有内外,内为卧室,外为客室;附设卧室一所,书室一所,以容客或读书,浴室一所,杂物房一所,以便一切。

  一、下等之老人、老年,宫室、饮食、衣服,玩乐皆削减粗下矣。虽为人身,少受公家教养,壮年无补于众,无劳无功,虚负公养,是实有罚,徒哀怜其老而恤之耳,无所报也,故宜一切减下。七十乃两人用一护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递增。每人一室,室有内外,内为卧室,外为客室,湢浴备具。

  一、院中皆有戏场、乐场、舞场,听老者游观。其过老惫而难起者,皆有电话线入室中,听其卧听。

  一、养老院以在温带之地为上,其冰寒盛暑,皆非老者所宜,故冷带热带可不设。

  一、养老院择地,当于海滨、山麓、河畔、水边、平原、高阜,园林茂盛、山水宜人者建之,令风景绝佳,俾老者悦乐。不可于墓地市场、作厂哗嚣之所,又不可在山谷崎岖、不通风气、无可游观之所。

  一、院中园林宜极大,池沼、花木、亭台、鱼鸟当极美备,俾老者扶杖足以自乐,修身养神,足以超旷。

  一、院中书画乐玩皆具,俾好学者得以补秉烛之心,游艺者足以有怡情之乐,其著述者亦得有所采取。

  一、老者入院,以序授室,听之管理院事人。惟其有交好,许其请于所司,迁于邻近,以便交接情话,互相慰抚。其有随时欲迁就山水林亭佳处,苟先无人,皆听其迁。其有远游,许随在入其地养老院,以听游乐。

  一、老者非人不暖,院中许其男女同居。而其所交之男女或未及养老之年,则许其附居其室,不收其租,以示优老,惟不许占室。若衣服、饮食皆不得出公费,惟上等者许其附食,以示优异;中等虽许附食,当收回公众租费。其有男子同居者亦同。惟下等者不许久居,以防私租之弊。

  一、养老院有讲堂,每日讲道,谈古今天下之名理,大率以养魂积德为主,听老者悟受。院中所悬图画亦然。

  一、老者每日有医生二人诊视,其有重病,皆移入医院。

  一、老者出有车马以逸之,惟下等者七十始许得乘。上等者乘文轩,或犹用马,则双马以示别异。惟下等者宜示限禁,每七日许乘车马一次,中等者隔日一次,上等者常备。若废马车用电车,以精粗为等。

  一、老者出游,下等者,本度百里内外,汽车之费皆公出之,在下等车;中等者,千里之内,公出中等位汽车费;其上等者,全地惟所之,皆公出游费,在上等位。

  一、老者以养魂为主,许其招僧同居讲道;院中特设寺庵,延高僧高尼住持,以备老者讲习。

  一、老者饮食衣服皆有医者监护之,以便养生,以卫血气。

  一、老者若死院中,即由护侍人守侍,在医院亦然。考终院人为理之,皆裹以帛,盛以棺,移于考终院,其仪物视等为差。皆通知其交好知识者相送;元老、大老则其地群官司尽到,警察兵盛陈以送之。群老、庶老亦有一官及数警察兵以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