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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文老档》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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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汗曰:“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取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军,奋战於尼玛兰城,论功列为一等,将赐三牛录。考色章京在乌拉大国之战中,身先士卒,亲身下马步行攻战,败其乌拉之兵,灭大国,故准折十两之罪,列为十等。达龙阿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窝济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二两之罪,列为十一等。劳札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宁古里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及巴荪章京、萨玛等三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东三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海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 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托密多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阿里布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额赫楚在扎库塔被伤八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列为第十三等,准折七两五钱之罪。”

汗曰:“车尔格依牛录之伊勒德恩,在乌拉被刺一次,被射伤一次,被槌伤一次,论功列为六等,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已销一两五钱尚有二十一两五钱。图尔格依在乌拉被槌伤一

次,被刺伤一次,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塔布屯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次,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一等。戴木布禄死於赫济格,列为十二等,准折十两之罪

翁噶岱在乌拉被伤二处,舒舒布在乌拉被伤三处,哈坤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四人皆列为十二等。阿济干费杨古攻战二处,准折七两之罪。札库钦在札库塔被伤一处,佳折三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白林、噶哈曾看守乌拉之人,二人准折十两之罪。达拉哈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布朗阿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爱古里章京列为十三等,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松西在哈达被伤一处,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班塔什在乌拉其马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一两之罪,列为七等。阿达海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雅拜在乌拉被伤十处,奥兰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赖达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槌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劳汉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喀木布禄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拉立攻战於安楚拉库、宜罕山与翁鄂洛三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拜塔 珲塔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仓萨里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哲绅在萨尔浒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胡希吞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屯岱攻战於宜罕山,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贝和齐叔之阿赖,取乌拉时被砍伤二处,被射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阿尔布哈,在阿奇兰被伤一处,通奇里章京,取乌拉时被刺伤一次,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二等。伊勒达阿章京、孙札钦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均列为十三等。叶克舒取乌拉时,被射伤一处,尼喀里被刺伤敖汉在扎库塔被槌伤一次,孙札齐取乌拉时被伤一处,杨古利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五人均列为十四等。乌齐哈死於辉发,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海桑阿、尼唐阿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札库齐在阿奇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均列为十五等。”

汗曰:“尼堪牛录之东阿,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十等。穆哈连章京、昆都章京、敖色章京、阿米延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尚加图、伊都里、鼐谟欢、汪格等四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卓木希、杨西、雅拜等三人皆於宜罕山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锡翰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七两之罪,列为九等。阿哈纳、宁古塔、巴尔泰等在扎库塔被伤,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汪吉努老人,列为十等,准一人折十两之罪。札齐巴,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叶臣在乌拉被刺伤一处,邦苏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崔班萨满差遣多,

准折十一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二等。尼雅尼喀章京、赖达章京、吉木布章京、传尔丹章京准此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额吉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兆泰在乌拉被伤二处,杨甲在札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此八人列为十三等。爱巴里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爱禄在乌拉被伤一处,塔海在乌拉被伤一处,毛巴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阿哈丹、松格里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佳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图木布鲁牛录之阿勒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槌击一次被射伤一处,额赫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二指被射伤,准折十一两之罪,

列为十二等。满达布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来纳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扎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音达乎齐章京死於乌拉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鲁木布里章京有七两五钱,穆占章京、高尼章京有八两五钱。达尔荪在兆嘉被伤二处,於江地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原档残缺】准折【原档残缺】罪,此四章京列十三等。乌库里在乌拉被

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窝赫德恩在叶赫之战被伤一处,在柴河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布兰泰烈 十五等。阿克善在乌拉手被砍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多克索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孟国章京有六两。”

汗曰:“达柱虎独败呼尔哈之兵,征战各处,并无怨言,屡有所获,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德勒肯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十一等。牛木布禄死於呼叶,准折十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哲忠额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勒查死於赫席赫,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瓦经阿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完察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硕色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各折和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二等。桑占章京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尼堪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萨玛准折六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贺乐、胡希吞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在哈达被伤一处,在福勒甲哈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舒吉章京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章噶尔吉,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里木巴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乌尔古德,准折二两之罪。哈当阿、翁噶岱在辉发各被伤一处,乌吉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窝济列为十五等。”

汗曰:“舒沙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雅木西达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胡纽章京、英阿里章京、伊伯德章京、尼唐阿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萨木哈纳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乌拉之图梅牛录准於四年之後,服劳役。”

汗曰:“巴喜在乌拉被伤一处,穆哈达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哈哈纳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二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五等。完吉哈章京、岳格章京、噶尔金章京、朝廉章京、准各折四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三等。莫鲁巴扬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六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十四两之罪,列为十等。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鼐格在斐优城被伤二处,达哈拉在辉发被伤一处,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英阿达在取乌拉时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喀拉之子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法库纳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槌击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塔尔巴希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这罪,列为十五等。拉哈章京福汉,取乌拉时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登城斩敌甲兵,又於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被砍伤,列为五等,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卡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雅兰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二处。”

汗曰:“札木布禄十六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九等。莽吉禄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乌达哈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包衣胡希塔在乌拉被伤一处,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及硕珠古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三等。布胡纳林章京,在孙扎塔城伤手一处,准折七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二等。骆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宁古尼、哈尔哈、包衣松阿尼、乌达哈、纳达里、里珠虎、硕色等七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包衣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九人列为十四等。包衣古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库尔讷、拜珠虎、吉三、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胡希吞著於十年後,入众人之列雅兰章京、阿布彦章京、察木布章京、邦纽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阿希布在乌拉抬大额驸,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拜西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察罕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推托诺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尼雅翰取乌拉时手指被砍,及占塔木章京,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三等。”

汗曰:“伊勒慎彼之珲托霍①,十年之後,准入众人之例。夏木苏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尔久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

二等。阿都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又准二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在孙扎塔城负伤而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等。”

汗曰:“舒赛牛录之苏勒秀,在乌拉伤目,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五等。达勒秀在乌拉被枪伤二处,被箭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又准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

十三等。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

汗曰:“雅尔纳牛录人之众兄弟,尔等因雅尔纳之善良,未使尔等妻孥沦为国人之俘,皆以无官籍为生。勿因无官差之分,而怨於牛录额真,尔等乃情愿前来者。凡我围赶带来之人,一俟脊骨长肉之后,即与众人同等待之,使居靉河。达苏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哈留纳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爱苏章京、明噶图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图雅纳攻战於呼尔哈之阵,给马二匹,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丹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镁握被槌伤二处,哈鼐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奇徘之子额尔科图,在乌拉被砍一次,翁噶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都木拜原有九两,销一两五钱,尚有七两五钱。乌纳哈赖原有十一两,销四两,尚有七两。”

珲托霍,满语一半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