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著《系年》粗就,得读海宁王氏所为《古本竹书纪年辑校》,喜其持论与余正合。其订正《史记?晋世家?索隐》引敬公十八年魏文侯初立,谓十八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之类,与余说若合符节。知考古之事,其究归于一是,无可逃避遁逸,有如此也。惟其书颇有脱误,不及一一写入《考辨》,爰逐条汇记于此。三晋以上与余书无涉者不复及。王氏自云:“考证所得,当别为札记。”恨未见其成书也。
[辑校]出公十九年,(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史记?燕世家》:“孝公十二年,韩、赵、魏灭智伯。十五年,孝公卒。”《索隐》曰:“《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三年。”又曰:“案《纪年》成侯名载。”今据此补。)
案:《索隐》作智伯灭在成公二年,《辑校》误作三年。成侯之立,应在晋出公二十年。明年称元,又明年智伯灭,则成侯之二年也。
[辑校]敬公(十一年),田庄子卒。(《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齐宣公十二年,田庄子卒。案宣公十二年,当晋敬十一年。”)
案:《索隐》本作宣公十五年,正当晋敬十一年。此作宣公十二年者,乃字之误。
[辑校](十二年),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燕世家索隐》燕成公不注年数,知《纪年》与《史》合。则成公十六年卒,为晋敬公十三年,《辑校》误前一年。注称《晋世家》,亦字误。
[辑校]幽公(十四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朱句立在晋敬公三年,翌年称元,至晋幽公十四年,实为朱句二十九年。《辑校》误为三十四年者,盖误依《今本纪年》谓晋敬公在位二十二年之故。余考晋敬在位实祇十八年,语详《考辨》第三十六。
又按即依《辑校》作晋敬在位二十二年,朱句立在晋敬三年,翌年称元,晋敬四年为朱句元年。晋敬二十二年,则朱句之十九年也。今《辑校》以朱句三十四年系之,误前一年矣。以后越事即依次递误。
[辑校](十五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朱句三十五年当晋烈公三年,《辑校》与前条同误。
又按:即依《辑校》推算,亦当在晋幽公十六年。《辑校》误前一年,说详前条。《今本伪纪年》朱句伐郯在周威烈王十二年,则不误。
[辑校](十七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七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朱句卒年当晋烈公五年,《辑校》误与前同。
又按:即依《辑校》推算,亦应在幽公十八年,今递次误前一年。《今本纪年》朱句卒在周威烈王十四年,则不误。
[辑校]烈公元年,赵简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案:《水经注》作赵献子。其时实献子,简系字误。
[辑校]五年,田公子居思伐邯郸,围平邑。(《水经?河水注》。)
王氏原案:“田居思即《战国策》之田期思,《史记?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讹。)《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作田期,《史记?田敬仲世家》(按此下原本似脱索隐二字。)引《纪年》谓之徐州子期。而据《济水注》齐田期伐我东鄙,在惠成王十七年,据此凡五十三年。且此时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疑《河水注》所引晋烈公五年,或有字误也。”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烈四年,(《初学记》卷八《太平寰宇记》卷五十四,所引同,官本校作二年。)赵城平邑。五年,田公子居思伐邯郸,围平邑。十年(官本校作九年。)齐田肸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辑校》移十年韩举之败于惠成王后元十年。朱氏右曾曰:“此事《水经注》引作晋烈公十年。《索隐》云:《纪年》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计相距七十八岁,不应厑有两田朌,两韩举。考《赵世家》云: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邱。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为肃侯之二十五年。盖《赵世家》误五为三,《水经注》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至《韩世家》以韩举为韩将,则更舛矣。”今按朱氏谓误以惠成为晋烈公是也。(《说苑?尊贤》:“田忌去齐奔楚,楚王问曰:齐、楚常欲相并,为之奈何?对曰:齐使申孺将,楚发五万人禽而反耳。齐使田居将,楚发二十万人分别而相去也。齐使[月丐]子将,楚发四封之内,王自出将,忌从,仅得存耳。齐果使申孺,楚发五万人禽之。于是齐使[月丐]子,楚仅得存,如田忌之言。”今按田居即田居思、田期也。[月丐]子即朌子,亦即田朌、田肸也。齐败楚事不知的在何年,要之田居思、田肸不在晋烈公时。黄式三《周季编略》,亦谓:“辑《纪年》者以魏惠后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与朱氏说同。惟于《赵世家》肃侯二十三年文,亦无说可通。)顾《年表》《世家》肃侯均二十四年卒,无二十五年,则谓《赵世家》误五为三者非矣。又考《韩世家》,韩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云:“按此则举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韩举赵将。又《纪年》云其败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余疑《索隐》此条盖有误字。夫《纪年》既不以韩举为韩将,又其败于齐、魏,则以赵、齐、魏三国事,又出魏史记载,不应系诸韩威王之八年,可疑一也。且韩威王次昭侯,即《史记》之宣惠王。若韩举败在韩威王八年,则与《史记》韩宣惠王八年时代正合,《索隐》何以又谓不同,可疑二也。余意《赵世家》肃侯二十三年本不误,是岁为梁惠王后元八年。《索隐》本记韩举之败在惠王八年,而后人以其在《韩世家》,乃妄改为威王耳。(《水经?洙水注》:“赵肃侯二十年,韩将举与齐、魏战于乘丘”,此条必据《史记》,而脱一三字,衍一将字。若引《纪年》,不改算为赵肃侯之年。而赵与齐、魏战,亦无缘及韩将。)至《水经注》九年、十年皆字误。又考《赵世家》:“肃侯十八年,齐、魏伐我,我决河水灌之,兵去。”《田敬仲世家》《六国年表》均载此事,去韩举之败五年。其时为梁惠王后元三年,则《水经注》五年,田居思伐邯郸围平邑,或即此事,而误三为五也。则此两条,均系惠王后元以后事,《水经注》均以事关平邑,牵联而引,遂以误承晋烈公之后。故后二事皆称邯郸,而前一事独称赵,则事之先后显然。又前条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辑校》脱漏未载,不晓何故。今考《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时为周威王十五年,实当晋烈公之六年。而今《水经注》作四年,官校本作二年,三说参差,必有一误。疑《水经注》本文当为晋烈公二年,赵城平邑,后三年云云,后八年云云,后三年后八年者,本指惠成王后元,而误承晋烈公后。后人不察,遂以后三年谓二年后之三年,而改为五年。以后八年谓二年后之八年,而改为十年也。今本《纪年》赵献子城泫氏在威烈王七年,原注晋烈公元年。赵城平邑,在威烈王八年,则以是晋烈公二年矣。知《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者误。(陈氏《集证》亦本《今本纪年》,主赵城平邑在晋烈公二年,是也。然亦误谓田居思伐邯郸在烈公五年,故有邯郸之都,自赵献侯、烈侯已然之说,皆由未能细读《水经注》原文而误。杨守敬《水经注疏要删》据朱谋玮《笺》,谓:“戍邯郸本作伐赵鄙,赵戴据《今本竹书》作邯郸者误。”不知《今本竹书》亦有来历,未必朱《笺》是《水经注》原本。当通观其全,以定从违。杨氏徒以赵敬侯始都邯郸,故疑此条不应作邯郸,其实田居思已出赵敬侯后,所误不在邯郸二字,而别有在也。)
[辑校](六年),秦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记?秦本纪?索隐》。)
案:《史表》秦简公元年,在周威烈王十二年,当晋烈公之三年。其九年,应为晋烈公十一年。《辑校》依《今本纪年》谓晋烈公元年当威烈王七年,故误。(又案《秦本纪》:“简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秦纪》曰:“简公从晋来,享国十五年。”而《索隐》引《纪年》:“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是《竹书》与《秦纪》复异。《竹书》乃魏史,其记秦事,较《史记》可信与否不可决,姑志其异,无可详夺矣。)
[辑校](九年),三晋命邑为诸侯。(《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燕世家索隐》:“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成公之立,既为晋敬公十三年,则文公元在晋敬十四年。文公二十四年,当晋烈公二年。简公既以是年立,十三年,为晋烈公十四年,即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是岁魏文侯之四十四年也。《辑校》亦以晋敬公在位二十二年,故误。今略表晋、燕两国世次年数如下。
[辑校]十一年,田悼子卒,(次田和立),田布杀其大夫公孙孙,公孙会以廪邱叛于赵。田布围廪邱,翟角、赵孔屑、韩师救廪邱,及田布战于龙泽,田布败逋。(《水经?瓠子水注》。《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齐宣公五十一年,公孙会以廪邱叛于赵”十五字,“次田和立”四字,亦据《索隐》补。)十二月,齐宣公薨。(《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
[辑校]十二年,王命韩景子、赵烈子、翟员伐齐入长城。(《水经?汶水注》。)
案:此实一事也。翟员即翟角字讹。赵、韩皆系国名,而翟角否者,以《纪年》乃魏史,故省略也。齐宣王五十年,当晋烈公之十一年,其年田悼子卒,田会反,皆在宣公卒前。《索隐》引《纪年》,乃在宣公五十一年者,疑《索隐》此条实衍一“一”字。宣公实薨于五十年之十二月,而于周正则为明年二月,是即《史记》所谓五十一年矣。《辑校》以宣公五十一年当晋烈公十一年,误前一年。余详《考辨》第五十六。
[辑校](十五年),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魏文侯五十年,当晋烈公二十年,《辑校》误,说见前。
[辑校](十六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
案:齐宣公薨于晋烈公十二年,说已见前。康公逾年改元,当在烈公十三年。是康公五年,实晋烈公之十七年,当周安王之二年,《辑校》误前一年。
[辑校]二十二年,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大子喜出奔。(《太平御览》八百七十九引《史记》,今《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
王氏原案:“《史记?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卒年推之,则烈公当卒于是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后二十年,为三家所迁。是当时以桓公为未成君,故《纪年》晋纪年,盖讫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则以魏纪元矣。《御览》引晋烈公二十二年,知《纪年》用晋纪元,讫于烈公之卒。《史记索隐》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无七年以前年数,知《纪年》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矣。至《魏世家索隐》引武侯元年封公子缓,则惠成王元年之误也。”
案:王氏以武侯卒年推烈公当卒于魏武侯之七年者,是也。其谓《纪年》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虽无的证,而亦若可信。至据《御览》此条,谓晋烈公二十二年而卒,则误也。夫《汲冢》旧书,既已不可见。今所据以推知其一二者,首有赖于司马氏之《索隐》。《索隐》引《纪年》,特见与《史记》之驳异不同处耳。则凡《索隐》所不引者,《史记》与《纪年》相同,亦可推知。《索隐》不引晋烈公年数,知《纪年》亦作二十七年,与《史记》想符也。据以排比推算,亦无不合。(详《考辨》第三六。)今王氏以《索隐》无明文,乃别据《御览》。不知《御览》仅云二十二年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并未明言君卒,何以知烈公卒于是年?其下云明年大子喜出奔,此亦不足为烈公卒于前年之证。如见卫灵公二十九年大子蒯聩出奔,即据以断灵公薨在是年,可乎不可耶?且《御览》乃引《史记》,王氏以今《史记》无此文,而谓此文当出《纪年》,论断亦疏,未可信据。《今本伪纪年》桓公立在周安王九年,大子喜出奔在周安王十五年,故徐氏《统笺》疑大子喜乃晋桓公子。陈氏《集证》亦谓当是静公之兄。余考晋烈公实在位二十七年,大子喜出奔在二十三年,明是烈公之太子。徐、陈说皆误。大子喜出奔,盖尚在魏武侯三年。越四年,烈公乃卒,则魏武之七年矣。
又按:朱右曾录此条在晋烈公十二年,云:“《御览》误衍一二字”,未详何据。
[辑校]魏武侯十一年,宋悼公(十八年。)卒。(《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魏武十一年,乃当宋休公十八年,(详《考辨》第六九。)《辑校》非也。
[辑校](十七年),于粤子翳(三十三年。)迁于吴。(《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粤翳迁吴,据推当在魏武侯十八年,《辑校》误前一年,说详前。今本《伪纪年》在周安王二十三年,得之。
[辑校](十八年),(齐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
案:田侯剡立当在,齐康公二十年。今本《索隐》衍一二字。(详《考辨》第六五。)又齐康公二十年,当魏武侯之十二年。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之十四年。《辑校》亦误。
[辑校](二十年),(于粤子翳三十六年。)七月,于粤太子诸咎弑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粤翳见弑当在魏武侯二十一年,此亦依此递误一年,说详前。《今本纪年》在周安王二十六年,得之。
[辑校](二十一年),于粤大夫寺区定粤乱,立无余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粤无余之立,应在魏武二十二年,《辑校》亦误前一年。《今本伪纪年》无余立在周安王元年,则不误。
[辑校](二十一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
王氏原案:“《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齐康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又据《索隐》引《纪年》: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而据《水经?瓠子水注》引,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之十一年,宣公于是年卒,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后十年,当为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又案《魏世家?索隐》引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讹。)则桓公(即田午。)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当在是年矣。年代参错,未知孰是。”
案:田侯剡立当在齐康公二十年,即魏武侯十二年。其后十年,为魏武侯二十一年,(即田侯剡之十年。)是年,桓公午弑君自立。自此下至惠成王十三年,适得十九年,以即位之翌年称元,故为桓公十八年也。其间并无参错。王氏案语诸误点,已一一详辨在前,兹不再论。
[辑校](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史记?魏世家?索隐》。)
[辑校](二十三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韩若山立。(《史记?魏世家?索隐》。《晋世家索隐》引“晋桓公十五年,韩哀侯卒。”)
案:两引均见《史记?韩世家》,注作《魏世家》,系字误。二十三年,《韩世家索隐》作二十二年,三亦字误。晋桓公十五年,正当魏武侯二十二年,盖即哀侯入郑之翌年也。
[辑校]赵敬侯卒。(《史记?晋世家?索隐》引“晋桓公十五年,赵敬侯卒。”
案:与韩哀侯卒同年,亦魏武之二十二年也。
[辑校](二十六年),燕简公(四十五年。)卒。(《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索隐》云:“《纪年》作简公四十五年卒,妄也。”《索隐》不信《纪年》,故遂以为妄。今考桓公以下燕君年数,《索隐》不复引《纪年》为说,知《史》与《纪年》相同。桓公元在周烈王四年,自周威烈王二十三年燕简公立,(说见前。)下数至周烈王三年卒,得四十三年。是年桓公立,翌年改称元年也。然则简公四十五年,乃死十三年之误。若以即位翌年改元之例,则简公得四十二年。《索隐》数其始立至于卒岁,故云四十三年耳。此条当移前至魏武侯二十四年,方合。
[辑校](惠成王)六年,于粤寺区弟思杀其君莽安,次无颛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无颛之立,应在惠成王七年,《辑校》误前一年,说详前。《今本伪纪年》在周显王四年,亦误前一年。
[辑校](八年),齐桓公(十二年。)弑其君母。(《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
案:《索隐》作十一年,此注十二年,乃字误。齐桓十一年当梁惠成王六年,齐桓十二年,当梁惠成王七年,《辑校》年代亦差。
[辑校](十四年),于粤子无颛(八年。)薨,是为菼蠋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无颛立在梁惠成王七年,则无颛之八年乃惠成王十五年也。此亦误前一年,说统见前。
[辑校](十七年),宋景敾、卫公孙仓会齐师围我襄陵。(《水经?淮水注》。)
齐田期伐我东鄙,战于桂阳,我师败逋。(《水经?济水注》。)
东周与郑高都,利。(《水经?伊水注》。)
郑釐侯来朝中阳。(《水经?渠水注》。)
案:《今本伪纪年》此四条皆有,而襄陵一条在三条后。陈氏《集说》云:“齐救赵,战于桂阳,虽胜魏,而魏围邯郸如故。故齐又合宋、卫二国之师以围襄陵。”朱氏《存真》亦序桂阳在前,襄陵在后,似当仍之。(王氏《辑校》原本朱氏,而多灭其案识,亦有移易而转不如朱者,读者当取两家并观。)
[辑校](二十四年),楚伐徐州。(《史记?越世家?索隐》。)
朱氏《纪年存真》曰:“《索隐》云:在无颛薨后十年,则楚宣王之二十三年,齐威王之十一年也。《楚世家》云:威王七年,齐田婴欺楚,楚威王伐齐,败之于徐州,与此不合,盖两事也。”
案:无颛卒在惠成王十五年,则其后十年,乃惠成王之二十五年,当楚宣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之十二年也。《辑校》误前一年,均依朱氏《存真》而误,说详前。朱氏又辨与《楚世家》威王七年事不同,则是也。徐文靖《纪年统笺》以《楚策》齐、魏战马陵一节说此,误矣。陈氏《集证》亦有辨。
[辑校]二十六年,败韩马陵。
案:《今本伪纪年》显王二十四年,魏败韩马陵。陈氏《集证》云:“显王二十四,当魏惠二十六年,《魏世家》于此年无韩、魏战于马陵事,而于惠王二年有魏败韩于马陵败赵于怀之语。与《韩世家》懿侯二年魏败我马陵合。盖烈王七年事,正梁惠王、懿侯二年。(按此实韩懿侯之六年,陈氏本《史记?年表》误,详《考辨》第七一。)魏伐韩、赵,所以报浊泽之役。(原注:“中缓争立,韩、赵来伐,大败魏于浊泽。”)《六国年表》载韩、魏马陵之战,亦同在烈王七年。惟败赵于怀在前一年,与《世家》不同。《魏策》亦云:魏公叔痤为魏将而与韩、赵战浍北,禽乐祚,败韩马陵。败赵于怀。鲍《注》云:惠王二年,乐祚赵将。并以此为惠王二年事,则当在烈王七年,我师伐赵围浊阳之上。又《魏世家索隐》云:案《纪年》云,二十八年与齐田朌战于马陵,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桂陵与马陵异处。夫所谓又上二年者,盖指惠成王主二年而言,非谓在战马陵上二年也。辑《纪年》者似误会此语。”
今案:陈氏说极是。《辑校》与《今本伪纪年》同一误会。朱氏《存真》录败韩马陵于惠王十八年,则涉《索隐》下文赵败魏桂陵之年而误。
[辑校]二十七年十二月,齐田朌败梁马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王氏原案:“《魏世家索隐》引,二十八年与齐田朌战于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隐》已改算为周正也。《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齐威王十四年,田朌伐梁战马陵。考《纪年》齐威王以梁惠王十三年立。至此正得十四年。”
案:王氏谓《索隐》改《纪年》夏正为周正之说,他无可验。而《水经?泗水注》引《纪年》:“梁惠成王二十九年五月,齐田朌及宋人伐我东鄙,围平阳。”与《魏世家索隐》所引二十九年五月齐田朌伐我东鄙同为一事,而又加详。《水经注》所引正亦作五月,不得谓其亦已改从周正。若《水经注》所引系《纪年》原文,则《索隐》又何以改于彼而仍于此?王说不足信。盖齐师自以上年冬出征,魏师自以翌年败北耳。详《考辨》第八四。
[辑校]二十九年,(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史记?六国表》:惠王二十九年,秦孝公二十年,会诸侯于泽。徐广曰:“《纪年》作逢泽。”《水经?渠水注》引徐说略同。)
案:会诸侯于逢泽者乃梁惠王,非秦孝公,详《考辨》第八十三。《辑校》误。
[辑校]后元(九年,郑)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十月郑宣王朝梁。(《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索隐》此条五月上脱八年二字,详《考辨》第一○二。《辑校》随文钞录,未能订正。
[辑校]后元(十年),齐田朌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水经?河水注》。)
案:败韩举事在惠王后元八年,《辑校》捂从朱说,已详前辨。(参读《考辨》第一○二。)
[辑校]后元十一年,(会韩威侯、齐威王于)平阿。(《史记?孟尝君列传》:“田婴与韩昭侯、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盟而去。”《索隐》曰:“《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但齐之威、宣二王文,舛互不同也。”案韩昭侯《纪年》亦当作韩威侯。)
案:《辑校》改齐宣王为齐威王,是也。然据上条《韩世家索隐》梁、郑会巫沙后,郑威侯已称郑宣王,则此处亦当作郑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