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节顺序之定义在此之“顺序”二字,乃指处分动议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动议之顺序,当以提出之先后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议,得先表决。但有一种之动议出此例外,因其性质之异,其顺序则在当前动议之先。而此种例外之动议,其中顺序,亦自有等级。
一百十六节独立动议附属动议动议之不关连于他动议,其效果为呈一新问题于议场者,则谓之独立动议。凡独立动议之顺序,当循公例之范围,即一独立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之议场,而一独立动议解决之后,他动议方能入秩序。
附属动议,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议中而未解决之时。此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而使之改变方式,或改变情状。修正案及停止讨论案,即附属动议之张本也。附属动议必当就于其所关连之独立动议上施其效力。附属动议中亦自有顺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其当先者,虽提出于后,亦能超出前者而得处分也。
一百十七节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附属之动议有七,为议场中所常有者。凡学议者必当熟习之。此中二者已论之于其所属之部:其一,为修正议,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专论之。其二,为停止讨论之议,则关于讨论之案,第八章论之。其馀五者,为散会议、搁置议、暂延期议、付委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
(一)散会议
(二)搁置议
(三)停止讨论议
(四)延期议
(五)付委议
(六)修正议
(七)无期延期议
凡此附属动议顺序,皆在本题之前。即如当本题在议之时,有提出以上动议之一者,即当间断本题,先从事于讨论附属动议而表决之,然后再从事于所变动之本题焉(见一百五十八节)。在于一问题讨议中,若有两人先后各提出七种附属动议之一,其后所提出者若顺序等级在前,便可即行讨议;若顺序等级在先提出者之后,则不许之。即如有一独立动议正在讨议中,突有提出延期议者,既而此议在讨论之时,其能再提出之议为散会议、搁置议及停止讨论议,其不能提之议为付委议、修正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动议顺序列在当议中之附属动议上者,则在超之之阶级;其在当议中之动议下者,则在被超之之阶级。若独立动议,即本题与及数修正案俱在当议中,则除第七动议之外,各动议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则当一一按顺序以表决,而本题则暂为放下,俟各附属动议解决之后,乃再从事也。
一百十八节议案顺序之演明式有动议“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注册”者。
戊君(略去讨地位式,余仿此)曰:“我动议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于‘备’字之后。”
主座曰:“诸君听着,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则议案当读如下:‘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诸君准备否?”(此案可讨论。)
癸君曰:“我动议付委筹办。”
主座曰:“已有动议将案付委筹办,此议顺序在修正议之前,诸君准备为付委之表决否?”(可讨论。)
寅君曰:“我动议将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动议延期矣。”(可讨论。)
乙君曰:“我动议停止讨论。”
主座曰:“停止讨论动议已经提出,可否即行表决本题?”(可为限制之讨论。)
甲君曰:“我动议搁置。”(不能讨论。)
主座曰:“搁置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云云。
卯君:(间断之)曰:“主座!”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论,乃动议散会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会之议,今已在秩序。此议顺序驾乎各议之上,今当先行表决散会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表决搁置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次及停止讨论(即表决本题如得通过,则延期之议及付委之议皆无形失败,而即从事于本题及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矣。诸君准备处分延期一星期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
己君曰:“我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两议尚在场中,无期延期之议未到秩序,诸君准备表决付委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之问题,为戊君之修正议加入‘在暑假期’,诸君准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案通过。今赞成修正之本案者,请……”
己君(间断)曰:“我今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此议今已到序。诸君欲打消议案者,请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败。赞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通过。”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属动议,除修正案外,各皆失败时之效果也。其各皆通过之效果之演明式,后三章洋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当前不合秩序者,则对付之法,一如己君之无期延期案也。各附属动议既经一次失败,随后可再行提出,惟当间以他事也。例如搁置动议,可再提出于一动议之后,或于两动议之间。所有附属案,皆受顺序之范围,而讨论则只就附属动议之本身从事,不牵涉入本题也。
所提之动议,其顺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则他案不过暂搁,以俟超级之动议解决而已。若得否决,则其他当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节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其中三种(散会议、搁置议、延期议)之目的为缓迟行动,其中一种(停止讨论)乃催促行动,其中之二(付委议、修正议)乃整备或改变其事体,其馀一种为最终之废置。而停止讨论之对于他附属动议之效力,见于六十二、六十三两节。
一百二十节定秩序之理由此种秩序乃由经验得来,实为最适合于办事原则,而使之公平迅速也。不能讨论之案,居于能讨论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题之临时变动,先得机会以处分,所以速结束也;讨论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厌也;至于求全备议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后则压止,所以打消积案也。以上秩序,议法家间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会有不欲采择,可立专条规定其所弃者。总之,此为最简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张之。凡领率议场者,当识之于心,或书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