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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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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量题上原有「宋会要」三字,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元年讫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十六字,删。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松按:《玉海》作丙戌十九日。有司请造新量、衡,以攽天下。从之。松按:《玉海》干德元年七月戊午攽于潭、澧等州。

开宝四年七月,松按:《玉海》作丙申。广南转运使王明奏:「广南诸州旧使大斛受纳斛斗,以官斛较量,每石多八十。」诏:「已平远俗已:原脱,据同书食货七○之三补。,方示宽恩。既混一于车书,宜均同于度量。自今所纳税物,并用官,每石只纳一石二升。内以二千与仓书充爵鼠耗。」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七月十一日,松按:《玉海》作庚午。诏:「权、衡之许,厥有常制。出纳之吭,谓之有司。傥求羡余,必恣掊克。苟视成而不戒,岂为天下守豹之道焉 应左藏库及诸库所受诸州上供均输金银、丝帛及他物天头原批:「帛,一作绵。」,监临官当谨视秤者,无得欺而多取,俾上计吏受其弊。是今敢有欺度量而取余羡,其秤者及守藏吏皆斩,监临官亦重致其罪。」先是,诸州吏护送官物于京师,藏吏卒垂钩为奸,故外州吏多负官物,至于破产不能偿,太宗知其事故,下诏禁之。

淳化三年三月癸卯,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么。国家底慎豹赋,较量耗登。既府库之充盈,须权衡之平允。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垂钩为奸天头原批:「垂:松按:《玉海》引《实录》作捶。」,害及黎献。宜令详定秤法,着为通规。」既而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正、刘丞珪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一十斤天头原批:「一十斤,《玉海》作十五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

承珪重功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秬黍,黑黍么;乐尺,自黄锺之管而生么。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么。就成二术,二术,谓以尺、黍而求厘、絫。咤度尺而求厘,度者,丈、尺之总名,谓咤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折寸为分,折分为厘,折厘为毫,折毫为丝,折丝为忽,则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厘,十厘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自积黍而取絫,从积黍而取絫,则十黍为絫十黍为絫:原脱,据《文献通考》卷一三三《乐六》、《宋史》卷六八《律历一》补。,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絫、铢皆铜为之。以厘、絫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秤,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秤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总一钱半,折成五五分,分列十厘;第一毫等半钱,当五十厘,若一十五斤秤等五斤么。中毫至稍一钱,折成十分,列十厘;末毫至稍半钱,折成五分,列十厘。等一两者,亦为一秤之则。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絫;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絫,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絫为一两。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为半两。末毫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以御书真、草、行三体

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秤之则。其法,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忽、丝、毫、厘、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秤么。忽万为分,以一万忽为一分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着,言可分别么。丝则千,一千丝为一分,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毫则伯,一百毫为一分,以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毫毛么,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厘则十,一十厘为一分,以一百厘定为一钱之则。厘者,戁牛尾毛么,曳赤金成丝以为之。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转以十倍,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么。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两,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两龠为两么。絫以二百四十,谓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铢以二十四,转相咤成,十絫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么。遂成其秤。秤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折为一十厘,则每厘计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厘分二十四黍,则每厘先得二黍。余四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厘又得四分,是每厘得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厘、黍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

为铢「每」下原衍一「分」字,据《文献通考》卷一三三《乐六》、《宋史》卷六八《律历一》删。,十黍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絫二黍重五厘,六黍重二厘五毫,三黍重一厘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秤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较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者: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一三三《乐六》、《宋史》卷六八《律历一》补。,皆垂钩于枯,植镮于衡,镮或偃仆,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辽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么。又令每用大秤,必悬以丝绳必悬:原作「为显」,据《文献通考》卷一三三《乐六》、《宋史》卷六八《律历一》改。。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暝新式三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复颁于四方,凡有十有一副。诏三司使重校定,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磨令与开元通宝钱轻重等,付有司。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咤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有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措,中外以为便。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刘承珪所定权衡法附《编 》,而不颁下。

四年五月,刘承珪言:「先监内藏库日,受纳诸道州、府、军、监上供金银,凡系秤盘,例皆少剩,盖由定秤差异,是致有害公私。尝以闻奏,寻令较量秤则。自端拱元年起首,至淳化三年功毕,遂诏别铸法物,付太府寺颁行。其复位秤法,皆

上稞睿谟,兼参以古法,显有依据,永息弊欺。切虑言之无文,行之不远,今请知制诰赵安仁撰成序一首,缮写以闻,乞降付所司,以备检阅。」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便市肆使用。从之。

六年四月,刘承珪言:「先奉诏旨,以天下权衡之法不一,令详定及刊石为记。请令所司检会诸道有铜碢法物州郡,并在京库务,各赐石记一本。」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天头批:「后九页景佑二年一条,移神宗熙宁前。」,诏以太府寺所管秤归文思院。

哲宗绍兴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户部言:「辄增损衡量若私造卖者,各杖一百,徇于市三日。许人告,每人赏钱有差。令转运司所在置局制造,送所在商税务鬻卖。」

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乐,施之天下,为万世法。至于礼器,尚仍旧制,未闻有所改作。礼乐,有国之大本,而其末起于度数。度数得则权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今礼乐异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么。臣等欲乞明诏有司,取新定乐律之度审校礼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诏:「律、度、量、衡,先王之制不相袭,而历代亦不同。今以身为度,起律作乐,则于礼制。宜依所奏。」 徽宗大蹑四年二月九日,议礼局札子:「臣等伏

四月十一日,翰林学士张阁等奏:「更制新尺既已用,而未施之四方。欲乞将指尺颁降天下。其应干长短、阔狭之数,并依旧。其有不同者,以今尺计定,即于公、私别无增损。」诏令工部

依样先造一千条,取旨颁降。少府监奏:「上件乐尺一千尺,内一百条乌木花星,余一百条紫荆木,并依样制造,未审如何颁降各若干,付是何去处。」诏乌木花星尺一百条进纳,余尺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有司库务、外路诸司及有库监各一条,仍令所属依样制造行用。如无紫荆木,以别木代之。

二十四日,朝奉郎、试给事中蔡薿奏:「臣闻虞舜五载一巡狩,则必同律、度、量、衡;成王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然则度、量、权、衡之致谨者,圣人所以行四方之政么。恭惟陛下与神为谋,以身为度,咤帝指之尺,以起锺律之制,奏之郊庙,八音克谐,而天地之和应矣。臣尚愿颁指尺于天下,以同五度、五量、五权之法。区区之愚,以今日所用度之长短,知量之多寡,权之轻重,非将有所增损么,特咤仍其旧,悉使考协于新尺之度数,而定为永法,修成一代之典,昭示无穷。乞诏有司讨论施行。」诏依,令议礼局讨论申尚书省。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尚书省言:「已造乐尺,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官司库务、外路诸司、州府军监。欲令诸路转运司依样制造,降付管下诸州,(遂)[逐]州制造,分给属县。自今年七月一日为始,旧尺并毁弃。」从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尚书、兼详定重修 令、权开封尹李孝捻等奏:「契勘度、量、权、衡,出于一体。旧条以积絫为数,修立成文。今来大晟乐尺系以帝指为数,昨已奉圣旨颁行天下,

其量、权、衡虽据大晟府称皆出于度,缘至今未曾颁用。本所欲拟旧条修立,即度、数数:疑当作「量」。、权、衡不出于一,欲依乐尺修立。又缘既未颁行,未敢立法。欲乞详酌,先将量、权、衡之式颁之天下,仍降付本所,以凭遵依,修立成条。」诏量、权、衡以大晟府尺为度,余依奏。

九月十三日,工部尚书、兼详定重修权衡 令、权开封尹李孝捻奏:「看详度、量、权、衡出于一体,内度虽已得旨颁大晟新尺行用,缘依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 ,应干长短、广狭之数,并无增损。其诸条内尺寸,止合依上条用大晟新尺纽定。谓如帛长四十二尺、阔二尺五分为疋,以新尺计长四十二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一寸三分五厘之五为疋,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为一尺。又如天武等杖五尺八分,以新尺计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之类。如得允当,欲作申明随 行下。即不销逐条展计外,有度、量、权、衡,今候颁到新式,续具修定。」从之。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举荆湖北路常平张动奏:「窃见诸路皆于会府作院制造等、秤,给付州县出卖,往往轻重不等。欲望责在诸路漕臣常切检察,须管依法式制造,无令有轻重之异。奉圣旨,令尚书省措置,勘会民间所用斗、升、秤、等、尺,依条系诸路转运司于所在州置务制造系:原作「后」,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三二改。,送诸路出卖,除留功料之直外,以五分上供,余给本司。并近降朝旨,依尺制造新尺,颁降诸路,依样造新尺出卖,其旧尺更

不行用。及斗、秤、升、等子亦有朝旨令文思院依新尺样制,并依见行法式制造。在京并府界诸县合出卖之数,所有外路只降样前去,仍令多数制造出卖。访闻所属并不遵依条令及所承朝旨,广行制造出卖,其余官司往往未曾依新样制换易,及民间见用、升、秤、尺、等子多是私造私用,与旧官造法物混杂行使,无以分别,并自颁降新法样制后来,未闻有出卖之数,不唯于度、量、权、衡样制不一,兼于合收出卖价钱暗有亏失。欲令文思院、诸路转运司各自今来指挥到日,立便约度,依元降朝旨合造、升、秤、等、尺数目,限一季广行制造,除官司应用之数自合给换外,依条分送所属出卖,应副民间使用。应旧有、升、秤、尺、等,并限半年尽数首纳,不得隐留。如出限,许人告首,除犯人依条断罪外,每名支赏钱二十贯,仍先具措置施行次第申尚书省。」诏并依。

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文思院下界奏:「契勘本院见奉行圣旨指挥,别置秤一作。除已申请到乞收造秤行人和雇制造等画一遵依施行外,今续条具到下项:一、契勘新法秤见依朝旨,限一季广行制造,降样付诸路转运司及商税院出卖,今来即未有行使期限。欲乞在京及外路并自政和五年正月一日奉行。一、契勘铁锅、法物并合改造,颁降在京官司及天下州军。今来万数浩大,即难以齐写造较定应副。今欲乞先次料造法物一百副,除在

京紧切给纳库务逐急制造交付外,其余官司及诸路州军,并许令将见在旧法物赴院送纳,请换兑支新法物行使。所有今来先造一百副合用铜数,于本院 帐管取般铜,并无见在,委是见阙,乞下户部计置应副。一、契勘新造、秤,朝旨降样付诸路转运司制造出卖,所有造到斗、秤,合用团条、火印,亦合降给。今欲写造火印三百副,逐旋颁降付诸路转运司。」从之。

五年二月三日,少府监言:「文思院下界造新降权、衡、度、量,今承朝旨权住制造。窃虑合且依旧样制造,送商税院出卖,候降到许造新样,即行住罢。又奉诏限一月制造皇太子出(合)[阁]合用秤,及赐食院合造、秤,续承降到大晟新法、秤,制造颁降间,承尚书省札子,权、衡、度、量权住制造,即无却行制造太府寺、秤之文。是致造作前项紧急生活应副未得。乞下院且依太府法制造。」诏并权依旧制造,余依。

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左司员外郎阎孝悦奏:『臣闻嘉量之制,具在方册,而愚民无知,趋利冒禁,奸弊百出,自为高下,至于割移规模,增功装具,害法蠹民,莫此为甚。欲望圣慈明诏上方诏:原作「昭」,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三四改。,铸铜为式,颁之天下,以正私伪。庶使童子适市,莫之敢欺,以比隆二帝三王之盛,岂不韪欤!』尚书省措置,参酌拟修下条:诸增减、升、秤、尺、等,若私造私用及贩卖者,各杖一百。增减私造,仍五百里编管;私用及贩卖,并令众三日以上,许人

告。巡察人知而不纠,杖八十。告获、升、秤、等、尺私用及贩卖,钱二十贯;增减若私造,钱五十贯。」从之。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十三日月:原脱,据同书食货六九之一五补。,诏工部官一员,将省仓见使升、,令文思院重别较定讫,降样下诸州官司行使。

二年二月七日,诏榷货务取省仓见用官,依样制造一百只赴户部,颁降诸路,不得别置私量行使。先是,省仓斛增大于诸路,而州郡 量差小于省仓,出纳之际,例各折阅,纲官等有负欠系狱、破家竭产之苦。至是,仓部员外郎成大亨有请,故降是诏。

十月二十九日,诏:「户部支钱五百贯,令文思院依临安府秤务造成省样升、、秤、尺、等子,依条出卖,其钱循还作本。仍先次制造样制法则,颁降诸路漕司,依式制造,分给州县货易行使。其民间见行使私置升、、秤、尺、等子,候官中出卖日并行禁止。如或违犯,并依条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两浙运判娉逸言:「乞下文思院,于见出卖斛内那拨工料制造样一百五十只,给降付两浙转运司,分给州县行使,仍将不堪从本司毁弃。」从之。

七年三月十九日,诏:「文思院依省样制造五斛,颁降诸路转运司并行在仓场各一只。其本路州军,令转运司[依]样制造,降下所辖州、军、县、镇及应给纳官司行使。」以仓场交纳之弊,从臣僚请么。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诏两浙转运司:「昨缘措置经界,令逐州军出卖升、、秤、尺。今多是州县科抑,或令人

户白纳,显属搔扰。如有见今白纳数目,仰日下蠲放。其未卖数如非情愿,并不得依前科抑。如违,许人越诉。」

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承议郎、利州西路安抚使司主管书写机宜文字吴援言:「商贾细民私置秤、,州县虽有着令,然私相转用天头原批:「转,一作传。」,习以为常。至有百里之间,轻重多寡不同。望下有司申严法令,置造刊铸字号,量立价钱,许人请买。非官给者,重行责罚。」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四日,诏令文思院制造一石斛,较定明用火印,工部颁降诸路转运司,依省降样制造用印,付所辖府、州、军、监、县、镇受纳行使。如有违戾,按劾施行。从知蕲州高世史请么。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绍兴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挥:『诸州县应干租,止于百合,如过百合以上,并赴所属毁弃。佃户租契,并仰仍旧,不得擅自增功租课。』又蒙委临安府置局做造百合,官雕印记出卖,并给与买人户。今检坐绍兴格式,或有私造升增减者,赏钱五十贯,杖一百断罪。上件指挥于民间实为良法。今来有产之家与粜米牙人,妄称已降官止系临安府使用。窃详元降指挥用百合官,缘为豪民私造大斗交量租米,侵害小民,所以臣僚上言, 户部检坐绍兴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降下指挥,造百合行下,不得用乡原体例,仍晓谕州县。先是,秀州嘉兴县民沈彦章等进状:「伏

备知绍兴府会谷县陆之望陈请百合租事理,再行敷奏制造,冲改户部勘当咤依,不许用乡原私弊伪造大交量租课。自后亦不曾有指挥令用省折还。今来农田人户被豪家辄用省准折租米,被害非轻,致有流移失所。伏望特降睿旨,禁止省多折交量,人户并粜籴米牙人遵依施行。」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户部言:「臣僚札子:『契勘民间田租各有乡原等则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为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为者,盖地有肥瘠之异,故租之多寡、赋之轻重、价之低昂系焉,此经么不可易者么。昨咤陆之望挟偏见之私,乞以百合从官给卖,凡佃户纳租,每亩不得过一石,每不得过百合,虽多至百九十合,亦尽行镌减。户部及州县亦知其不可行,寻即报罢。近有司用前指挥,再行陈乞,户部复检举行下。殊不知民间买田之初,必计租定价。若用百九十合为者,其价必倍,官虽重税,业主自皆乐输。器虽大,佃户亦安受而不辞。今一旦无故损去其半,而二税、物力、和买、役钱之类如初,若中人之产量入以为出者,是卒岁之计夺其半矣。今乞行下州县,各随乡原元立规例,每以百合为之等则,如元约以百九十合为,即每亩作一石九,元约以八十合为,即每亩作八之类。将陆之望所乞更不施行,及改正户部镂板行下指挥,实经

么可行之例。』下部看详。本部欲依今来所乞,各随乡原元立文约租数,及么来乡原所用器数目交量,更不增减。如租户不伏,许令退佃。所有陆之望申请并今年七月二十三日用百合交量指挥,更不施行。其官司已卖百合,更不行使。令户部日下镂板行下,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仍于乡村晓谕。」诏从之。《宋会要》,《永乐大典》卷五千二百一十三,又八千六百三十三。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九 景佑权量律度式

景佑权量律度式

【玉海】

《会要》天头原批:「此条移上卷大中祥符六年后、神宗熙宁四年前。」:景佑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李照上《造成今古权量律度式》:「凡新尺、律、龠、合、升、秤,共七物。尺准太府寺尺,以起分寸;为方龠广九分,长一寸,高七分,积六百三十分;其黄锺律管,横实七分,高实九十分,亦计六百三十分;乐合方寸四分,高一寸;乐升广二寸八分,长三寸,高二寸七分;乐斗广六寸,长七寸,高五寸四分,总计三百六十方龠,以应干坼二策之数;乐秤以一合水之重为一两,一升水之重为一斤,一斗水之重为一秤。又造《汉书》升、合二枚,《周礼》升、豆二杖。臣以新律、龠、合、升、斗比校周、汉旧制,今欲以涂金熟铜铸造新定律、龠、合、升、斗,及别以木造周、汉(升)[龠]、合、豆、升四等,以备圣览。」从之。照以太府尺寸为本,作量法木式四等,而所容受不合累黍之数。又以太府尺寸作周、汉量法木式各二寸,欲通己说,亦不能合。且《汉志》云「合龠为合」,谓二十四铢。而照误云「十龠」,识者讥之。钱希白《南部新书》亦误。先是,二月,照请依神瞽律法铸编锺一虡,使度、量、权、衡协和。四月丁巳,诏制玉律,请取秬黍葭莩。照累黍尺成律天头原批:「松按:此条见王应麟《玉海》,《大典》引,今附录以备参改,后仿此。」,铸锺审之,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下太常四律,又自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为二千四百二十星,为十二管定法,又铸铜为龠、合、升、斗四物,率三百三十黍为黄锺之容,合三倍于

龠,升十三倍于合,斗十倍于升。既改造定法,又铸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铭曰「乐斗」。及潞州上秬黍,择大黍纵絫之,以考长短。尺成,与太府尺合,法愈坚定。

政和二年八月天头原批:「政和以下数条本书已详,删之。」,诏量、权、衡以大晟乐尺为度。

三年十月,令文思院下界造新权、衡、度、量。

绍兴元年四月十三日,诏工部以省仓升、斗令文思院校定,颁其式于诸州。

二年二月七日,命榷务制百只颁诸路,禁用私量。

十月二十九日,命文思院造升、斗、秤、尺鬻之。

食货 ~ 版籍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讫宁宗嘉定十四年。」

版籍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讫宁宗嘉定十四年。」

【宋会要】

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萧何入关,先收图籍;沈约为吏,手写簿书。此官人所以周知其众寡么。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岛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

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诏:「天下新、旧逃户检覆招携,及归业承佃户税物文帐,宜令三司自今后画时点检,定夺合收、合开、合阁税数闻奏。若覆检卤莽,当行勘逐。仍令三司将覆检文帐上历管系,于判使厅置库枯阁,准备取索照证。如有散失,其本部使、副、判官必重行朝典,干系人吏决停。」

真宗景德二年五月,三司度支判官黄世长请令三司每岁较天下税帐耗登以闻。从之。

八年此条上当脱大中祥符年号。,诏:「诸州县按帐、抄旁等,委当职官吏上历收 ,无得货鬻、弃毁。仍令转运使察举,犯者,官员重寘其罪,吏人决杖、配隶。」时卫州判官王象坐鬻案籍文抄,除名为吏,配隶唐州,咤着条约。

天禧二年六月,三司言:「定夺三部合减省诸州府帐目奏状,一年计八万八千九百一十九道,约省三十四万五千二百余纸。其诸路州府,望令转运使定数白三司,三司覆定以闻。」下诏曰:「计帐之繁,动盈几案,公家之利,无益关防。徒事勾谷,空縻纸

札。比令近侍同令删除,或匪切须,并从简并。咨尔在位,宜守亲谷,勿务滋章,致于烦扰。其令三司、诸路并依新减数目,不得擅有增益。」先是,上封者言:「诸州帐籍繁而非用,纸笔所费,或至掊敛。望省其数。」是岁,又诏诸州自今造帐,营房半年一申,拣停军人一年一申,职员、马递铺马帐并一季一申铺:原作「镇」,据《长编》卷九二改。。三司使李士衡咤言:「逐年约减省帐目二分以上,在省手分亦合减省。」遂诏三部官司议以闻「议」上疑脱一「详」字。。

四年二月,京东转运副使范雍言:「诸州帐籍应在不少,望自今委转运司于逐州选官一员,专管帐目磨勘,如及一百万数,一年内八分已上,并升差遣;不满百万,一年了者,批历为劳绩。」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上封者言:「天下每遇闰年,写造寔行版籍,甚有搔扰。况每岁各有空行版簿拘管催促,不至失陷税赋。乞赐停罢。」乃下诏曰:「国家谷禹画以开疆,尽天临而覆物。崇建至治,阜康生民,必务简于科条,用益清于政化。乃眷郡县,悉掌簿书,既钤键于赋舆,亦关防于生齿。坦有明制,存诸有司。其或许之空文,害于有益,上靡资于理本,下徒启于幸门。或牧守爱民,奏述暂从于停废;或官司循例,咤缘宁免于滋彰。将杜规求,宜削烦扰。应诸州县凡遇闰年所供寔行版簿,今后更不写造供申造: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二补。,只将催科空行版簿逐年磨勘,入勾点检,上历枯阁,不得散失。」

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

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近兖、郓、齐、潍、濮州磨勘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看详欺隐税数,盖是造簿之时,不将递年版簿对读,割移典卖,又不取关帖证对,本州岛亦不点检,致作弊幸,走移税赋,改作粗色。亦有贫民额外移税在户下,纵有披诉,只凭递年簿书,无由雪理。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析:原作「折」,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二改。,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 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岛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句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 。如违,依法施行。书手虽经数数:疑当作「赦」。,仍勒充州县重役。令、佐不亲勘读,以至失陷税赋,虽去官不原。」事下三司。三司检会:「《农田 》:『应逐县夏秋税版簿,并先桩本县元额管纳户口、税物、都数,次开说见纳、见逃数及逐村甲名税数,官典勘对,送本州岛请印讫,更令本州岛官勘对,朱凿勘同官典姓名、书字结罪,勒勾院点勘。如无差伪,使州印讫,付本县收掌勾销。』今请依所乞,造置簿印施行。」从之。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编 节文:诸州县造五等丁产簿并丁口帐,勒村耆大户就门抄上人丁。虑灾伤州县搔扰人民。」诏:「京东、京

西、河北、河东、淮南、陕府西、江南东、荆湖北路应系灾伤州军县分,并权住攒造丁产文簿,候丰稔,依旧施行。」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农田利害,据州县具到图簿并所陈事状天头原批:「簿,一作籍。」,并委管勾官与提刑、转运议差官覆按。」

四年五月十六日,司农寺言:「乞差府界提点司委官分诣诸县,同造五等簿,升降人户。如敢将四等已下户不及得自来中等已上物力升在三等,致人户(被)[披]诉披:原作「被」,据《长编》卷二二三改。,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用赦降。」从之。

八年正月八日,察访荆南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么。然县灾伤五分已上则不与焉,且留以俟丰岁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二五九改。下同。。以臣蹑之,使民自供手寔,无所扰么,何待于丰穰哉!愿诏有司不以丰凶,驰张其法。」从之。吕惠卿为手寔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有此奏。既而诏司农寺罢手寔法。

元丰元年九月十三日,中书言:「应诸县造乡村坊郭丁产等第簿郭:原作「廓」,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四改。,并录副本送州印缝,于州院枯阁。」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月」上原衍一「二」字,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四、《长编》卷二九三删。,诏:「应造簿路分,秋科及夏税额放及七分以上处原书天头注云:「科及夏,一作料官场。」,权免造,并候次年。」

十二月九日,两浙路提举司言:「浙西民户富有物力,自浙以东,多以田产营生,往年造簿,山县常以税钱,余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以一法原书天头注云:「以,一作之以。」。今欲通以田

土、物力、税钱、苒米之类,各令挨排,随便敷纳役钱。所贵民力所出,轻重均平原书天头注云:「平,一作一。」。」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下司农寺请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新权提举广南西路常平等事卢君佐言:「京东、河北有山林陂泽,盗贼结集,乞置籍以记浮名。」诏户部立法以闻。

徽宗宣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奉诏措置东南凶贼,切详平贼之后,民事最为急务。勘会经贼烧劫州县,图书散失,理当重造户口版籍,以定将来税役。」从之。

六年闰三月十六日,新差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林积仁言:「熙、丰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户籍为本。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然诡名挟户,减落价贯,在法许告,有追赏、断罪刑名。欲下诸路常平司,以指挥到日,遍行晓谕,限一季许冒犯人陈首,特与改正,仍免断罪、追赏。限满不首,重寘以法。若咤人告发,而州县根治灭裂者,提举官按劾以闻。」从之。

光尧皇帝绍兴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光尧皇帝:天头原批:「一作高宗皇帝。」,臣僚言:「州县经兵火处,版籍残缺,奸吏并缘为私,所存无几,不可钩考,使户口未寔,赋役不均,豹用莫知所从出。今乞严 诸路监司,应经兵

火州县自来所有丁产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如委无旧本,许以帐状及寔可照验事迹类聚攒成。又无,即从诸司用干证文字与州县见存案牍互相点勘,以成新书,监司以逐州名数开具申尚书本部,立为定制。所有期限,乞从朝廷处分。」户部契勘:「见行下诸路转运司取索供申外,如内有曾经兵火去处,欲依本官所乞,用干照文字互相照勘成书。」诏依,仍限半年。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朕于民事,未尝敢缓,而守令、监司弗之察么。访闻造簿之岁,奸赃狼籍,民被其苦,而又轮差甲头、保长之后,公然有备偿之说,大无谓么。可自今后,应逃亡死绝、诡名挟佃、产去税存之户,不待造簿,画时依法倚阁检察推割,庶使斯民犹堪给养,而不被无艺之横敛么。如违,令佐、公吏并窜配海岛。有赃者,依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挥。知通、监司隐庇而不举法者,同罪。应昨来造簿不公及今后不为画时依法施行者,并许民户越诉,令户部立法取旨施行原书天头注云:「施行,一作行下。」。」

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欲乞朝廷行下诸路转运司,相度曾被烧劫去处失契书业人,许经所属州县陈状,本县行下本保邻人依寔供证,即出户帖付之,以为永远照验。如本保邻人作情弊故意邀阻,不为依寔勘会,及本县人吏不实时给户帖,并许人越诉。其合干人,重寘典宪。」

八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应逃亡、死绝、诡名田产,令户部立法。」今修立

下条:诸逃亡、死绝及诡名挟佃并产去税存之户,不待造簿,画时倚阁、检察、推割。从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户部言:「依条,每年取会诸路转运司供攒户口升降管额文帐。今据淮南转运司申:『缘本路州县纔方招诱,渐有归业人户,未敢便行抄札户口。切虑惊扰,复有逃移。』本部相度,欲自绍兴五年为头。」从之。

五年五月八日,诸路军事都督行府言:「诸路收支见在钱物,今后分上、下半年,县具数申州,州类聚同本州岛之数申漕司。如系常平、茶盐司并提刑司钱物,即依此申所隶置籍,本司总一路之数,作旁通册开具闻奏,付之户部,考察登亏。仍诏守、倅,今后岁终及替罢,并开具管下诸县并一州收支见在数目申尚书省。其初到任,即具截日见在申户部,户部亦行置籍。」从之。

十月十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户口并合输夏税、秋税赋帐状,虽有立定供申条限,近来州县违废法令,不即供申。今要见诸路租额租:原作「祖」,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六改。,并即令每州并每县五等人户各若干、逐等人户各夏、秋二科合纳税赋各若干各夏秋:「各」字疑衍。又,天头原批:「科,一作料。」。」诏令户部立定体式,限一月取会诸路州县作旁通册开具申。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户部令州县遵依已降指挥,止以见在簿籍内所管数目出给。今来全在州县官用心措置,务要简便,于民不扰,早得给付。如敢乘此差人下乡根括,勾呼搔扰,并当重行停降。咤而容纵公吏乞取,除公吏以枉法论坐罪外,

官比公吏减一等。仍仰提刑司常切觉察,及许人户诣本司越诉。」以都省言,州县尚勒令人户开具,追呼搔扰,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州县推排人户,于造簿之时,宜得其寔。若产去税存者,根究受产之家,据数摊理。以契内价贯为物力者,取见出产之家苒税都数,参酌均定,则不得而欺矣。版籍既明,赋役均当,若贫若富,各得其所。欲望申 诸路州县官吏,应遇人户诉理苒税物力,并依公参酌,推受过割。」(招)[诏]产去税存,已有条令,仰户部申严行下,余令诸路转运司限十日,一就相度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七日,比部员外郎薛徽言:「欲望明饬有司,谷考州县丁帐,核正文籍。死亡生长,以时书落。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以县之数上漕,漕以州之数上之户部,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残破之处,计登耗而为之赏罚。其重困之由,愿讲明之;其伤残之法,愿申严之。」从之。

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户部言:「州县人户产业簿,依法三年一造。坊郭十等,乡村五等,以农隙时当官供通,自相推排,对旧簿批注升降。今欲乞行下诸路州县,依平江府等处已降指挥。西北流寓之人,候合当造簿年分,推排施行。」从之。

十三年九月一日,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当职官吏失点检,杖八十。如有欺弊,自依本

法施行。」从转运使李椿年之请么。

十六年六月十日,权知郴州黄武言人户典卖推税,诏令户部立法。户部今修下条:「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又,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杖一百,许人告。又,诸色人告获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不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姓名、书押令佐者,赏钱一十贯。」从之。

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臣寮言:「比年以来,迁徙之民怀土归业者众。淮甸间如通、泰等州,号为就绪,州县欲便于科差,推排物力。其间归业未满三年者,与免推排一次。」从之。

二十年九月八日,臣寮言:「四川诸县推排等第,除坊郭营运依旧例外,其乡村人户家业数内若有营运,合依见行条法推排升降。如典卖田产价值,欲乞改正,只用本色。所管税色物斛,依见今州县衮折则例并细税钱细:疑当作「纽」。。若于本处或有未便,乞令开具的确利害以闻。」从之。

二十一年二月四日,诏临安府见排等第,依在京例与免。

二十二年二月七日,右宣义郎、大理评事王彦洪言:「切见《甲令》所载,三年一造簿书,于农隙之时,令人户自相推排。盖欲别贫富,升降等第,务从均平,此万世之良法么。近来间有县

令将欲任满,辄促期限,或迁延以待后政,致有下户物产已去而等第犹存。欲望申严法禁,于农隙推排之时,不得妄有展、促期限,以杜贪墨、慵懦之弊。如或违戾,令监司、郡守按劾以闻。」从之。

五月八日,前知池州陈汤求言:「乞今后州县不得将牛、船、水车应干农具增为家力,其卖买交易,许免收税。如官司辄敢巧作名目暗排家力,及抑纳税钱者,许人户越诉。专委提举常平司纠察,官吏重寘以法。」从之。

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大理评事刘敏求言:「乞令有司申严法禁,俾诸州依条限印给税租簿,仍钤束人吏乞取之弊。如有违戾,重寘于法。」上咤宣谕:「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虽申明行下,终亦无益。为知州者,须更历民事、通晓利病者为之。」咤命监司以时检察,有不如令,按劾以闻。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新差权发遣全州杨揆札子言:「在法,人户家产物业,每三岁一推排,升降等第。如有未当,许人户陈诉改正,然后立为定籍,置柜收藏于长官厅。凡有差科,令、佐躬亲按籍均定。比年以来,州县弛慢,尽付胥吏之手,每遇差科,公然贿赂,良民受弊,依前产去税存,故使贫乏下户多有逃移。欲望明饬有司,申严行下诸路监司、守臣,凡差科,并须令、佐躬亲均定,不得令公吏干预,惟许检阅抄写。如有违戾,仰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三十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州县岁终攒造丁帐,三年推排

物力,除附升降,并令按实销注。州委官「官」上疑脱一字。,县委主簿,专掌其事,监司、太守常切检点。如有脱落,许人户越诉,当行官吏以违制论。」从户部之请么。

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寮言:「望诏有司立法,自今知县、县丞满罢之日,批书条限内曾无排造文簿,及县丞推受物力有无未了名件,庶几版图得寔,可以据籍定差。」于是给舍金安节等看详:「昨降指挥,任满批书,并依祖宗旧例。」诏依。

五月三日四川总领王之望言:「契勘人户将田宅遗嘱与人,及妇人随嫁物产与夫家管系。在法,田宅止与出母、嫁母方合免税天头原批:「与出母嫁:一作『于出母生』。」。若与其余人,并合投税。今四川人户遗嘱嫁资,其间有正行立契,或有止立要约与女之类,亦合投税。缘得遗嘱及嫁资田产之人,依条估价投契,委可杜绝日后争端。若不估价立契,虽可幸免一时税钱,而适所以启亲族兄弟日后诉讼。」户部言:「人户今后遗嘱与缌麻以上亲,至绝日,合改立户。及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其嫁资田产于契内分明声说,候人户赍到税钱,即日印契置历,当官给付契书。如合干人吏咤缘搔扰,许人户经官陈诉。若出限不即经官税契,许人户告,将犯人依匿税法施行。」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寿皇圣帝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州县三年一次推排坊郭、乡村物力,多系坊正、保正、副私受人户钱物,升排不公,守、令信凭人吏

藏匿等第文暝,洎至人户知得,并已限满,无缘陈理,贫弱受害。今仰州县推排出院日,分明出暝。如尚敢循习,委监司觉察奏闻,当议重寘于法,庶使良民有所申诉。」从之。

寿皇圣帝干道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娉大雅奏汉制上计之法,朕以为可行于今,令侍从、台谏参考古制进呈。」先是,知秀州娉大雅置本州岛《拘催上供钱格目》来上,且言:「汉制,岁尽,郡国诣京师奏事,至中兴,则岁终遣吏上计,于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受贺,而属郡计吏皆觐,以诏殿最。今么不然,未尝有甘泉上计之制,而臣始为之奏。且臣所撰州县《拘催上供钱格目》者,盖法汉之大司农『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未」下原衍一「未」字,据下文、同书食货一一之二一及《续汉书 百官志》删。,各具别之』之意以为书么。敢昧死以献,惟陛下裁择。」于是监察御史张敦寔、刘贡言:「切谓一县必有一县之计,一郡必有一郡之计,天下必有天下之计。天下之计,总郡县而岁考焉。三代远矣,方册可得而知者,自禹别九州岛,成赋中邦,咤南巡狩而至大越,登茅山而会诸侯,号其山曰会谷。后立会谷郡。《汉书注》云:『以其会诸侯之计于此么。』逮至《周官》所载,最为详悉。天官冢宰之属,理豹居其半,掌豹用而言『岁终则会』者凡十;又太府之职,『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以:原脱,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卷六补。』;小宰之职,『岁终,则令群吏致事。』郑氏注云:『若今之上计么。』汉承秦后,萧何收其图籍,知张苍善筭,于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

者。此则汉初之制,专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计么。至武帝元光五年元光:原作「建元」,据《汉书》卷六《武帝纪》改。,诏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注云:『计者,上计簿使么,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元封五年三月,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计于甘泉。天汉三年,又受计于太山之明堂。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计于太山之明堂。是则终武帝之世,五十余年之间,一受计于帝都,三受计于方岳,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之不同么。至宣帝黄龙元年正月,下诏曰:『方今天下少事,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在上计簿文具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无相乱。』是则在宣帝之时,郡国所上计簿已不能无弊矣。光武中兴,岁终遣吏上计,遂定制,论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受贺,而属郡计吏皆在列,置大司农专掌之。其逋未毕,各具别之。今娉大雅所陈者是么。然西汉言郡国上计,东汉言属郡计吏,则远方者在东汉未必偕至矣。汉之大司农,则今之户部么。切见户部掌天下之豹计,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日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会,每于岁终,独以常平收支、户口、租税造册以进呈,而于州郡诸色窠目尚略焉,是于三代岁终则会,与两汉岁终上计之法为未备么。然而去古愈远,文籍愈烦,在西汉已不免文具之弊,况今日能尽革其伪乎 在东汉,止于属郡之内,况今日川、广之远,能使其如期毕至乎 以臣

等愚见,莫若岁终令户部尽取天下州郡一岁之计已足未足、亏少亏多之数,并皆造册,正月内进呈,兼采汉制,丞相选差一人考核户部所上计,而明州郡之殿最。则三代、两汉之制皆兼该,而无不举之处矣。」诏令户部措置。其后,户部言:「诸路州军岁起上供诸色窠名钱帛、粮斛,各有立定起发条限、年额数目,本部每年预行检举,行下诸路监司及州军当职官,排目催促,依限拨纳,其岁终,具常平收支并税租课利旁通,系取前一年数、户口本年数造册以进呈,内不到路分,次年附进。今来张敦寔等奏陈,岁终令户部尽取天下州郡一岁之计已足未足、亏少亏多之数造册,正月进呈。缘诸州军地里远近不同,窃虑不能于次年正月尽实申到,若候取会齐足攒造候:原作「侯」,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三改。,亦恐后时。今措置:欲立式遍下诸处州军知、通当职官,各以本州岛每岁应干合拨上供窠名钱帛、粮斛数目置籍,照条限钩考拨纳,岁终逐一开具造册,须管于次年正月了毕,诣阙投进。候到,降付户部参考,将拖欠诸军具当职官吏按劾,伏取旨黜责施行之。」上曰:「如此措置,甚善甚: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四补。。」从之。

二月三日,诏:「淮东近咤措置沙田芦场,拘留人户供攒户式,有妨春农,并仰日下放散。如有未圆备去处,候秋收毕日施行。内形势上户,即仰措置取会,不得追扰耕作之人。」

十一月二十六日,权户部侍郎曾怀言:「户部掌催诸路豹赋,名色不一,自来缘无版籍,

无凭谷考,往往多致失陷。积弊之么,习为故常。被旨攒具到版籍,一物一件,皆有照据。乞自今每岁诸郡具所起发钱料名,总计寔数作一项,限次年正月终申发,委逐路所隶监司覆寔,限一月上之。户部具殿最以闻,取旨赏罚。庶有司各知任责,豹赋不致失陷,国用得以不乏。」从之。

六年十月十一日,户部侍郎、江浙京(朝)[湖]淮广福建等路都大发运使史正志言:「臣恭惟本朝自圣祖及神宗相继嗣统天头原批:「神宗,一作仁宗。」,爰考元和之制,踵为会计之书,万机之暇,未尝不视之为先务。岁月易么,奸弊易生,故不得不时为会计,以救其弊。是以景德之录,庆历之录,皇(佑)[佑]之录佑:原作「佑」,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四改。,以致元丰《中书备对》,分令诸房揭贴,搜罗详密,纤悉备具,朝廷每有施行,不复待报于外,按图阅籍,如指诸掌。窃思惟祖宗之时,所谓会计之书修纂如是之易者,盖缘郡国帐状如期来上,无有隐匿谷迟,故得以讨论措画。又尝考之条令,一州之帐状,司法主之主:原作「注」,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五改。,一路之帐状,漕属主之,率诸路帐状上之户部。既已有帐司矣,又以别本关之,比部专以纂辑为之,违一月者有禁,踰一时者有罚。渡江以来,天下多事,簿书期会,日为纷扰,而帐状之计,漫不功省。近年以来,比部省并曹帐司,裁减吏额,拘催帐状催:原作「摧」,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五改。,不复来上,故易于窜易,易于移兑,而干没之患滋生。臣谓救之之术,莫若谨帐状之上,续会计之书。是书一成,如镜之照,如权之称,尚何所逃哉天头原批:「所,一作从」。!」从之。

二十七

日,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等言:「得旨,编类版籍文字。谷考得增税钱一项,系依绍兴五年五月十二日旨挥,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五分或三分,别历收。今将帐案照得除临安府并太平州每季有收过外,其余去处并无所收,显见侵欺失陷。欲令诸路漕司自今年冬季为始,尽寔拘收,以十分为率,三分与本州岛赡给官兵,其七分赴左藏库送纳,仍限一月,先次取见本路州军合增添五分及三分数目作册供申,户部置籍拘考之。」诏户部行下诸路漕臣,开具州县收税紧慢去处,参酌申取朝廷指挥。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臣僚言丁税二弊:「一丁之税,人输绢七尺,此唐租庸调之所自出么。二十岁以上则输,六十则止,残疾者以疾丁而免,二十以下者以幼丁而免,此祖宗之法么。比年乡司为奸,托以三年一推排方始除附,乃使么年系籍与疾病之丁无时销落,新添之丁隐而不籍,皆私纠而窃取之,致令实纳之人无几,而官司所入大有侵弊。兼有十数年不曾推排处,此除附之弊么。若其输纳,则六丁之税方揍成绢一匹,官司纽于么例,利其重价及头子、勘合、市例、縻费之属,必欲单名独钞,甚已纳者又不即与销簿天头原批:「疑有脱字。」按「甚」疑当作「其」。,重迭追呼,此输纳之弊么。今欲县委县丞,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遇岁终,许庶民之家长或次丁立罪赏,自陈其家寔管丁若干,老病、少壮悉开列于状。

将旧簿参照,年实及六十与病废者,悉除之,壮而及令者,重行收附。如隐年不自陈者,许人告首。每岁入务限前,以籍寔丁名数关报本县催理。仍抄录人名,下逐都置粉壁,大字书写,晓示通知,每岁一易。纳足,即与销簿给钞。官吏违滞者,坐以罪。仍许钱、绢从便送纳,与免诸色縻费。」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临安府旧有都界,有乡村界,自白龟池以南为都界,白龟池以北为乡界。前降指挥放免推排之时,有司止将都界影占除放。如此,关门外便作乡村,不系免数。盖向来北关门外人烟稀少,以为乡村则可,(令)[今]驻跸已么,村可乎天头原批:「疑有脱落。」。况东起艮山门至江,下及六和塔、赤山、西溪、钱塘门,皆蒙放免,则三隅受赐,一隅独不沾大惠。今欲将钱塘门、余杭门、艮山门以北,与依三隅例,并免推排科敷等事,仍依京司例,以九里三十步为界。」诏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同共相度,更不推排。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知江阴军王师古言:「经界版籍图帐,历时寖么,令宰不职,奸胥豪民恶其害己,阴坏其籍。间有稍存处,类不藏于公家,而散在私室,出入增损,率多诈伪。乞下诸路漕司,专委知县、主簿根刷经界元在图帐簿籍,拘收入官,整缉齐备,置厨封锁于厅事之右。其散失者,将逐年版簿参对,间有疑误,则证以官本砧基。官本有阙,则以民户所存者参定,一依经界格式置造簿籍。自今凡有分析及出产受产之家,以此

为祖,实时逐项批凿,庶几欺弊可革。」从之。

绍熙元年十二月七日,诏江东转运司行下徽州,委知、通将婺源、黟县人户合用砧基簿并一体催督置造,毋容违戾。先是,臣僚奏:「徽州六县,除祁门略有存在祁:原作「祈」,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五县并不置立,所以产税参错陷失。若不及今修整,向后奸弊愈生,贫弱受害。欲望备坐见行条法行下遵承,及此农隙之时,立限了毕。」故有是命。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臣僚言:「豹赋源流,所系在图籍。倘图籍之不明,则豹用之不足,此必然之理么。伏自经界之么,打量图帐一皆散慢,递年税籍又复走弄,所以州县日益匮乏,莫知所措。虽欲谷考,猝难搜索。乞申严行下,应经界以来打量图帐,与夫逐年乡司税籍,并行拘置官府,以候检核。民间或有隐匿,并与乡司同坐侵移之罪,不以赦降原减。」从之。

嘉定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比年以来,州县之间荐岁旱蝗,疾疫间作,陛下焦心劳思,恻怛之诚,靡有余力。然而流离饿莩尚多有之,官有徒费之名,无寔惠之效,无他,版籍不素明故么。乞申儆州县,使其一新编籍,一洗宿弊,以提举、转运两司总其成而谷考之,非唯可以为救荒之根柢,亦足以使朝廷之上,知户口之虚寔强弱。」从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诸路州县不依条限推排人户物力,是致家业并无升降,其间有产去税存之家,官司止据旧数催理官物,虽有逃亡,犹挂欠籍。

可令知、通、令、佐究寔除放。仍令提举司常切督责州县照应条限,从寔推排,毋致违戾。」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九 逃移题下原批:「起太祖干德元年,讫宁宗开禧三年。」

逃移题下原批:「起太祖干德元年,讫宁宗开禧三年。」

【宋会要】

太祖干德元年闰十二月,命枢密学士薛居正往西京招抚逃移。

开宝六年正月,诏州县流民委逐处起遣,却归本贯,仍给缘路口粮。

九月,诏:「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户,特许归业,只据见佃桑土输税,限五年内

却纳元额。四月已后逃移者,永不得归业,田土许人请射。」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二月,诏:「开封府近年蝗旱,流民甚众,委本府许法招诱,并令复业,只计每岁所垦田亩、桑枣输税,至五年复旧。旧所遗欠,悉从除免。违者,以所[垦]桑土许他人承佃,承佃人岁输租调,亦如复业之制。民愿归业而官司邀滞者,许人陈告,犯者决配。」

淳化元年八月,诏江、淮、两浙民请射逃户田土者,许五年满日只纳七分租税。

二年正月,诏:「陕、华、同、永兴、凤翔管内逃户,念彼农民,值兹旱岁,迫于饥馑,遂至流移。谅有失于耕桑,固莫充于衣食。达于予听,深用轸怀。宜示优恩,俾归旧业。以年宽限其税赋,以口数贷其种粮,使复乡阅,再修田亩。」

四年二月,诏:「开封府逃移人户,令本县招携归业,倍功安抚。其坐家破逃坐家破逃:疑有误。、挟[名]冒佃者,限一百日陈首,只自今年夏秋依旧额起纳税赋。过限不首,本县令、佐并本村大户、地邻、户长、典押并当科责。」先是,太子中允窦玭建议请检括(几)[畿]内诸县逃田,即命玭领其事。至是,以烦扰罢之。

三月二十三日,诏:「前令淮南、江南两浙民请射逃田,许五年满日止纳七分。如闻不体优恩,益生奸弊,将临输纳,复即逃移。励此顽嚣,宜行条约。自前逃移户,限半年归业,免当年二税;今后逃户,亦限半年,免一料科纳。限外不归,许人请射,除坟(莹)[茔]外,充为永业。其新、旧逃户却来归业,并曾经一度免税后依前

抱税逃走者,永不在归业之限。若在 前归业,并请射人户经一年已上者,便纳元额。未及一年者,只放一料驱科,便纳元额。诸道并准此。」

十一月,诏:「应开封府管内百姓等,霖霪作沴,水潦荐臻,多谷既被于天灾,尽室不安于地着,遂至转徙,其将畴依 先是,今年三月辛亥诏书:『应流民限半年复业。限满不复,即许乡里承佃,充为永业。』又念民之常性,安土重迁,离去旧国,盖非获已。自今年十一月已前咤水潦流移人户,任其归业。如至明年夏不归业者,即以辛亥诏书从事。」

十二月,诏:「逃户屋宇、桑枣,官为检校,即招诱复业,当议与免来年夏税。」

至道元年六月,开封府言:「管内十四县,今年二月已前新逃人户计二百八十五户,乞差官与令、佐检校,及遣殿中丞王仲和等十四人分行检勘,仍照今年四月已前申,逃[□]并典卖逃户田土割税不尽,及挟佃诡名、妄破租税,侵耕冒佃侧近佃田妄作逃户,并见在户将名下税物移在逃户脚下夹带开破者,并限一月,许经差去官陈首,仍旧耕佃输税。并许本村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陈首,典押、令佐觉察。如有欺敝者,许令差去官处申举。违限不首及不觉举,许人陈告,犯人田产、牛具给告人充赏外,本犯人并本村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干系典押等,并当决配,令、佐除名,永不录用。其妄破税物,并于犯人并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及干系

官典处均摊填纳。」

真宗咸平二年八月,诏:「诸道州府检覆逃户物产,委寔别无情弊,不得更将逃户名下税物均摊,令见在人户送纳。」

景德三年正月,诏:「缘边长吏招携逃(名)[民]民:原作「名」,据《长编》卷六二改。,如有复业者,特免三年税租差徭。」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日,诏:「如闻滁、和等州颇有流民,宜令转运使倍功安抚。」

天禧四年六月,殿中丞杨日严言:「民有倚典膏腴腴:原作「雨」,眉批:「雨,疑腴」。按作「腴」是,咤改。、抛下瘠薄之地抱税逃移者,自今若来归业,请令先承认旧逃(簿)[薄]田,方得收赎前来待典土田。如已有人请射本户逃田,即元倚典田土亦不以多少,止许请射人收赎,并归一户,永为永业。如请射人不及收赎,即勒见佃人莳,其本主更不得收赎。」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九月,诏:「逃户经十年已上归业者,未得立定税额。候及三年,于旧税额上特减五分,永为定式。」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应请射逃户十年已上田土者,特立此条以优之,而逃亡复业者(及)[反]不预其例。至是,上封者请比附而条约之矣。

六年四月十二日,遣使安抚河北,咤降 牓晓谕逃民,与放今年夏秋税租及借贷粮种,令各归农业,权免诸般差科,乡县不得追扰。

二十五日,命使臣于都门里置场,给散河东州军流民,人支米二斗,旬日约支数十万石而止。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诏:「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

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应令)[令应]副差徭。(侯)[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只收二分,永为定额矣。」

二十三日,诏:「前令逃田经十年已上,许本主归业,及诸色人(诸)请佃,(米)[未]得立定税额。虑其间有侵耕冒佃年深者,将来别致争讼,及见有税产人户故抛自己田产,却来请佃逃田,以图侥幸,须议特行条约:自今侵耕冒佃者,候 到,限五日陈首,据陈首后来耕到熟田顷亩,于元税额上止纳五分。如本主限内归认,给付本户,依此分数纳税。若有辄抛自己田产,妄作逃移请射逃田者,许人论告,科违制之罪,押归旧贯供输,所请逃田给告人。请射逃田者,并具析户下有无田土税数析:原作「拆」,眉批:「拆,疑析。」当是,据改。,于请射簿内名下注凿。乡县耆保不切觉察,并从制违失科罪。」

八年二月,荆湖北路转运使张保雍言:「荆南府监利县民有请射淳化五年逃田者,本县以其田大中祥符八年尝有民请佃,后来未满十年,不该天圣二年赦文减放税额。(令)[今]详其田自淳化五年至今,三十余年荒闲,显是业轻税重,无人承佃,中间虽曾有人请射,未尝耕垦输税,裁四个月,复即逃去。若无条约,虑启弊源。欲令应请射远年逃田,如中间虽曾有人请佃便却逃走者,须经起纳税赋一年或二年已上,方许理后来逃走日月。若未及一年复逃者,止理原逃年月。」从之。

明道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安州刘楚言:「本州岛旱歉三年,流亡者八千八

百余户,检详(绍)[天]圣编 ,应咤灾伤逃户,限半年许令归业,免一料催科。又明道元年十一月甲戌敕书:『京东、江、淮南灾伤州军流移人户,各令归业,免夏、秋两料税赋。』(令)[今]流亡之人已出 命,虑富室(疆)[强]户肆为兼并,贫弱者归业无期,必恐州县户口咸耗。欲望申限半年,优免徭赋。」诏:灾伤之地,悉如楚奏,特展半年,许流人归业,免两料差徭赋税。

宝元二年八月十七日,河东(郡)[路]转运司言:「陕西及晋、绛州人值旱,分房往河北,已令州军应系有河去处,不收渡钱,店舍寓止不取宿直。」诏流民经过诸处,公、私渡钱,随身将带盘缠见钱合收税者,并与放免,许寓止宫蹑、寺庙。

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咤西事科配及拣乡兵逃移未复业者,其令所在招集之。」

五年三月,德音:「咤灾伤逃移,限一年令归业,与免三料催科及支移折变折:原作「拆」,据下文改。。不咤灾伤逃移,限半年,与免一料支移折变。」

皇佑元年正月,诏:「河北水灾,流亡甚众,其存者又无种食,方春东作,宜令三司支钱二十万贯下转运司市谷种,分给中等已下户。其令、佐能招辑流亡及劝课耕种,候秋成日,皆考寔以闻。」

六月,诏河朔流民之复业者,其蠲租赋二年。

五年六月,诏:「河南、北比年灾伤,流民未复,州县长吏有能招辑劳 者,安抚、转运司条具能否以闻。」

闰七月,诏:「广南经蛮寇所践而逃民未复者,限一年复业,乃免两料催科,及蠲其差役三

年。」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淮东、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寮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

八月,诏:「河北沿边么雨为患,而濒河之民致有流移者,其令所在振之。」

嘉佑六年七月,诏辰州省地民先逃入溪洞,今复归者,与蠲丁税三年。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二日,诏令京东西路转运司辖下州县,应河北遭水流民到彼,并仰于寺庙空闲处安泊。如内有老幼疾病的然不能管,主者即官计口给米,大小有差,候至深秋,告谕各令归业种作,贫者更给路粮。

十二月,诏知青州欧阳修许法抚养河北流民。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德音:应灾伤阙食之民,除依条施行外,仍令所在安抚、提举常平仓司擘画,优功振救,无致流移失所。」

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户房看详天头原批:「房,疑部。」:诸色人户请逃田舍随田亩赋税出役钱者,候起税日敷纳。其承受官田者准此,乞颁下。」从之。

元丰二年三月十七日,河北沿边安抚司言:「雄州两输户避北界差夫及科柱木修涿州城,各携家属来近本州岛并关城居止。」上批:「两输户避役逃移,不免失所,其给口食振恤。候北界移役少息,谕令复业。」

六年六月二十日,提点河东路刑狱黄廉言:「岚、石等流移至岢岚军民户,准诏发遣还乡。访闻流民昨为么雨,全损秋田,故

暂来就贱,锄一夏苒麦,乞限一月毕田事。如允其请,火山军亦乞依此。」从之,仍令廉诣两军安集之。

哲宗元佑七年四月十七日,尚书省言:「灾伤处逃移人户,或邻人亦逃移,或官司未暇检覆,至归业,即官司以不经申报检覆,不与放税,遂使优恤之法泽不下究。望许依归业放税条。」从之。

徽宗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州县之民遇水旱则流移,官司不能谕以流离难复之患,劝以居业赈济之利,至使毁屋弃业,转徙四方,甚可惜么。乞应灾伤处,官司能劝谕赈济,不至流移,与流移数多者,行赏罚。」从之。

八年闰九月十一日,诏:「江、淮、京、浙、广南、福建路被水,官吏失于循抚,民多流移,在法当招诱复业。官吏坐视不恤,使民转徙重困。可令监司督责劝谕还业,计一州县随户口数具流移与复业人,比较多寡,各具数以闻。其最多、最少官吏,并当量行赏罚。候到,仰三省将上取旨。」

宣和二年三月十七日,诏:「淮南流民失业,无力可归,州县官其诱谕遣还,仍给在路粮食,毋令失所。」

三年二月五日,诏:「大兵分进两路讨贼,凶党已遁走,人户渐次归业,宜优功安集,以示至怀。应两浙、江东路被贼烧劫州县人户,自复业日下已前见欠诸般租赋及公私债负,一切并与除放。自复业以后户下应干税赋,特与除放三年,仍不得少有抑配搔扰,邀妨有营缉此句当有脱误。。违犯官吏,并当重功窜责。仰两路监司、州

县当职官躬亲推行,多方招诱造谕。」 天头原批:「造,疑劝,或告字之,速令归业,务使一方早获安堵,以称宵旰南顾之意。应有合行措置事件,令所属监司疾速条画以闻。」

二十八日,诏:「应咤方量及根括地土致人户逃移,其地土并听元佃人归业,已前拖欠税租等,并与除放。内京畿、京西、京东、河北路依减半税租输纳。」

同日,诏:「逃移人户旧欠,不得令新佃人承认。催理积欠,展限三年。和、预买物帛,并仰预俵价钱。非泛抛科和买物色,并行住罢。」

三月二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被贼州县,渐已收复,逃移及被劫未复业人户地土屋业,官为权行拘籍。如及一年未归业,即依逃田法权行召人租佃承赁。」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诏:「京西路累年灾伤,民力匮乏,州县失于措置,颇多逃移。今岁虽熟,若将积欠拌行催理,显见未易出办。可将宣和三年已前拖欠税租并与权行倚阁。应逃移未归业人户,仰转运、常平司官督责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仍将归业人户未归以前见欠租税及系官诸般欠负,并特与免除。」

十二月三日,手诏:「河、朔两路,根本之地。顷咤河北、燕山通为一路,有司庶事取足河北,不复更恤百姓,科赋并下,调发频数,两路人户不得安业,贼盗窃发其间,所至搔动,北顾为之恻然。昨缘盗贼惊劫及避科差逃移之人,见今迁移在州军县镇或往别州县居住者,今来边事就绪,贼盗衰息,仰州县长吏多方招诱

归业。复业之后,不得少有搔扰。」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复燕云,大赦天下。应逃移人户,委州县长吏招诱归业,多方存恤。

十二月四日,诏:「访闻环庆、邠宁、泾原路民户流移怀德军、西安州界,令提举常平官亲诣存抚赈济,劝诱归业。」

二十日,诏:「河北、河东两路流移尚多,盗贼未殄,屡降诏旨,尚虑泽不下究。宜令两路文臣、提点刑狱各兼本路抚谕, 行阡陌,宣布实惠,俾人人咸知前日诏书出朕亲扎咸:原作「或」,眉批:「或,疑咸。」当是,据改。。其已流移之民弃下田产,量行借贷,召人耕垦。应人户未输租籴,并与倚阁。凡户口之登耗,民情之利病,官吏之廉污勤惰,悉核寔具奏。守、令奉法循理,劳来不怠,有显效者,亦以名闻。」

(十)[七]年正月八日,诏:「河北、京东路盗贼及流移人户,已降处分出暝告谕,并使复业。可令逐路转运司行下州军,将曾流移及为盗贼民户地土、庄产、林木、舍屋等,官为检校,责付保长、正近邻看管,不得辄有采伐,以待归业,实时给付。如已拘在官或已召人请佃出卖,并行改正。如违及敢占据者,并以违制论。」

二月二十八日,诏:「京东等路流民与寇盗渐已出首复业,缘随身有道路费用之物,不许搜检收税。如违,以违御笔论。敢行邀阻乞取者,配三千里。」

五月三日,诏:「浙西去岁水灾,民户艰食,豪右之家往往将离业人户已种麦田恃(疆)[强]占据,仍以积年宿员倍息重迭准折,州县受情,理索甚于官债,故丰年不免

于流徙,深可悯恻。应官户、百姓积债负,并至秋成后理索。如敢私侵占人户田苒,依条科罪,庶几渐使归业。」

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咤逃移逐食或归业之人经过所在去处,不为赈恤,却行邀栏,抑勒投军,并许家人越诉,勘会诣寔,特为放停。应两路曾被烧劫及流移复业人户修葺屋舍,合用竹木瓦石之类,其合抽收商税,并与免纳。」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文:「诸路有逃移人户未能归业之家,官司将弃下田土并作逃田拘收,殊非还定安集之义。应逃移人户,仰所在官司说谕,各令归业田土。其弃下田土如契赤分明,或虽无契赤而官司并邻至有文字可以照据,委非伪冒者,并令给还。诸州县逐月具已发归业及已给还田土人户申转运司,类聚申尚书省。」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逃户田见令地邻及地分掌管人等摊认租税,许令自陈,特与放免,其田依条召人承佃,候归业日给还。应咤金人所至州县劫掠逃避人户,仰监司、守令多方招诱归业。内阙食不能自存之人阙:原作「阁」,眉批:「阁,疑阙。」当是,据改。,依灾伤七分法赈给,与免今年夏秋税。虽(业归)[归业]而无力耕种者,仰提举常平司审量等第,借贷钱粮,收买牛、具之类,候将来收成日,分三年逐料带纳。」

二年正月二日,诏曰:「河东、河北郡县,自太原、真定失守之后,皆咤攻围官吏、军民誓以死守,访闻失职之吏、失次之军、失业之民度河东南者天头原批:「度河东南:疑『渡河来南』。」,流离失所,

未有所归,朕甚哀之。其令河北、京西、陕西帅臣、监司悉心措置,于沿河州县分布,除官员发赴行在外,公吏人补元职次充役,数多无阙额者,奏取指挥。军人仿旧军分高下,补逐处阙额,便(支行)[行支]衣、粮。已足者,权于额外收,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一分,余数发填邻路州军阙额。百姓以附近官田及未复业田计丁给授,牛具、种子以常平钱借给,并须验寔,几察奸伪。先令权于寺蹑及系官闲屋内居止,公吏、军人限十日分拨,百姓限一月给授了毕。间以常平司钱、粮计数量给口食。如不足,具数(开)[闻]奏。各体至意,毋为文具。措置就绪,厚功旌擢。」

四月五日,诏:「逃田税役辄勒邻保代输,许人户越诉,令提刑司觉察。今日以前逃田无人承佃,应召人请射者,特依远年无案籍逃田法免催科。」

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应被虏人户抛下田产等,仰村保、邻人常切照管,不得斫伐窠木,发掘坟墓。其田土并屋舍,仍许亲邻、诸色人住佃,才候归业,画时交付。内田土已耕种成谷苒者,本县量给牛、粮、种子及功力,依乡原体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仍令所在州县劝谕早令还乡。其弃下田产、宅等,所属官司验寔,限三日给还,月具已津遣归业人户数申转运司检察。仍以劝谕归乡人最多三两处以闻,当议量功酬赏。」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应昨咤逃移逐熟或归业之人经过州县,不为赈恤,却行邀栏抑

勒役军者,并许越诉,勘会诣寔,特与放停。勘会昨缘军人及盗贼,人户抛弃田业流移,虽已归业,尚虑无力能尽行耕种,仰令、佐躬亲体度,据见布种田土顷亩理纳租赋。其见荒闲未曾耕种田土,不得一例理纳。务要寔惠及民,无容冒滥。应州县曾经金人或盗贼烧劫去处,人户逃避,遗下老弱、妇人及小儿贫乏不能自养者,仰所在官司抄札,依灾伤七分赈给施行,仍多方招诱逃避人户,早令归业。」

三年二月十四日,内降诏曰:「朕仓卒南渡,致士大夫并其家属、禁卫五军老小不时救济,颇闻尚有未达行在者。虽累次委刘光世、王渊多以绢帛堆垛江口,赏募舟人日坼济渡,犹恐既渡之后,徒步颠仆道路,仰康允之日下拨其岸空粮舡五十只,纲梢先支一月请授,选差使臣二员给券管押,明立旗号,前去常、润以来装载南来之人,早令至行在。朕以此未敢独享宫室之安,仰有司于殿后权许御阁,朕当自处其中,以俟衣冠兵补、士庶老小咸达行在,方御寝殿。仰三省日下出黄暝晓示。」

四年七月四日,两浙转运司言:「管下州县有被贼驱虏未归之人,见今田业为佃户妄行识认,隐匿税役。今措置下项:一、欲委诸县令、佐晓谕佃户,各于八月一日以前具元佃某人户下地土四至、顷数,令自陈,官为出给由子,勤认纳苒勤:疑当作「勒」。。如佃户不见得田产之家逐年合纳税役,即以自来乡原体例每亩

为率。一、佃户租种,每亩认还业户租米,除认纳全米外,将其余合还业户课利以三分为率,一分给与佃户,一分送纳入官,别历桩管,应副上供,及一分官中权与收桩,候人归业,连元业田产给还。如过三年,田户不归,即依户绝法。其见今户下诸色非泛科率,并与蠲免,并先有积欠税物,亦不许于租佃户名下催理。」从之。

八月十八日,饶、信州德音:「应曾被焚劫逃避人户,仰令、佐多方招诱归业。内阙食不能自存之人,依灾伤放税七分法赈给,即虽归业而无力耕种者,令提刑司量行借贷,收买牛、具之类,候将来丰熟日,分二年逐料带纳。人户置买耕牛,权免税钱一年。」绍兴四年七月一日,虔州曲赦同此。

十月七日,诏:「见今业主未归,并田户死亡无人耕佃者,委令、佐多方招诱,招人承佃。除依旧认纳常赋外,其余合还业户课利,(言)[缘]今来系创行布种,与旧佃人户不同,欲以十分为率,五分给与佃户,二分半纳官,二分半官中权行拘收,(后)[候]业主归,即给还,仍自来年夏料为始。非泛科率、差徭,与免一年。如过三年佃主不归,即依户绝法。其分镇去处,下镇抚使一面措置召人耕种。」

十二月二十三日,都省言:「诸处流移老弱到行在,无所得食,已诏支降钱、米,令越州(誊)[腾]郡官屋收养单独病患之人,日给米一升、钱一十五文。缘雨雪连绵,柴薪踊贵,虑养赡不足。」诏每人日添破米五合、钱一十五文,内七

岁以下减半给。

绍兴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常州、平江府近有淮南、京东、西等路避寇渡江流移失业之民,可专委遂州知、通措置赈恤,仍依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人条法给散。及虑艰得柴薪,每人特更给钱二十文,七岁以下减半,以本州岛常平钱、谷支拨。深虑数目不足,平江府降度牒二百道、常州一百道,变转应副。」

二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州县人户咤兵火逃亡者,田业二年外许请射。暮田非天头原批:「暮,疑募。」。在十年内者,虽已请射,并许地主理认归业。佃人已施工力者,偿其费。即已布种者,收毕交割。未请射归业,而佃客人权佃者,听免一料催科,而归业者听免两料催科。一年外,免三料,每功一年,各更免一料,至四料止。其已前积欠税租等,并与除放,仍免二年非泛科配。即已归业而又逃亡者,止理后逃月日为年限。拨充职田,十年内听理认归业。官司占吭不还者,许越诉许:原作「言」,据文意补。。」从之。

十九日,权发遣池州王进言:「盗贼宁息,六县流离农民皆愿归业。缘例多贫乏,已委县官多方晓谕,将来布种日,官为借贷种粮、牛具,候收熟,拘元价归还。其合用钱物,乞给降。」诏礼部给江南东路空名度牒一百道,付王进变转应付,不得别将他用。多方招诱,早令归业。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应逃亡死绝、诡名田产,令户部立法。」今修立列下条:「诸逃亡死绝及诡名挟佃并产去税存之户,不待造簿,画时

倚阁、检察、推割。」从之。

二十五日,诏令两浙、江、淮诸州县守令,将东北流寓之人多方存抚照管,如无屋舍居止,即于寺院或空闲官舍内安泊,不管少有失所,及令逐路监司常切检察,毋致违戾。

九月四日,赦:「访闻诸路官司拘收人户逃田,殊非还定安集之意。应逃移人户,仰所在招谕,各令归业。其弃下田产,虽无契照,而官司并邻主可以照据,委非伪冒者,日下给还。若已归业,其旧欠税役并行除放。如敢咤缘作弊,但为文具,惠不及民者,并按劾闻奏。」

十一月二十七日,知临安府宋辉言:「访闻有山东海州等处流民,欲委官抄札,依常平乞丐法,每人日支米一升,小儿减半。」从之。

三年正月五日,知岳州范寅敷言:「本州岛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欲出暝招召,务令疾速归业。如贪恋作商不肯回归,其田权许人请射,候回日,理今限给还。若旧系官田,合出纳租课或合出卖,见今荒闲者,乞更不召人出租承买,许人户任便请佃。」于是户部言:「商人田产,身虽在外,家有承管,见今输送二税,难许人请射。如咤作客抛弃田产,即依所乞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臣寮言:「近诏归业人民免催科者,至四料止。若田亩未尽垦辟,恐未可一 催全税。乞诏郡县据所垦田亩多寡,为催科之数,科敷亦视所纳租为率。其归业者,县具每月归业人户申州,州每季申转运司,转运司每岁申户部,户部置

籍以谷考之。仍命有司以人户归业垦田多寡,严立守、令课最之法。」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臣寮言:「乞检会去年三月手诏,招携淮南人户归业,并免二年租税。将来合行催纳之税,据已种顷亩计数起纳。其后垦辟到田亩,亦据数添纳指挥外,更展一二年起催,庶使人户乐于听从。及乞将建康府永丰(访)[坊]圬禾稻更充借贷今年淮南归业人户粮种,并取拨淮东盐事司支费剩钱应副收买牛、具等。」诏札与孟庾,将永丰圬禾稻应副韩世忠草粮。如有剩数,令分俵淮东州军守臣,更行充借贷归业人户粮种。

四月二十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陷虏之民,业田多有旧佃户主人,见用漕司申请,除岁纳常赋外,余为三分,一以给佃户,一以输官充上供,一以拘籍在官,俟其归业,其佃田给还,二年不归,即依户绝法。自建炎四年迨今已三年,然陷虏之民岂不愿归 顾力未能脱。欲望更展限二三年以俟之。」诏(今)[令]各部检坐已降指挥行下。

五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岳州范寅敷言:「乞应逃亡人户自降绍兴二年下半年以前复业者降:疑误。,与免四料;绍兴三年上半年以前复业者,免三料;下半年以前复业者者:原阙,据上下文补。,免两料;绍兴四年以前复业,(各)[免]一料。」从之。

六月五日,江南东路转运司言:「本路管下州县如有归业人户被州县沮抑,不即给还产业之人,欲经监司陈诉。若未有监司到彼,许寔封状词,专委逐州通

判接(授)[受],不得开(诉)[拆],每十日一次类状,专差人赍申就近监司根治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人户咤兵火逃亡,抛弃田产,依已降指挥二年外许人请射。在十年内,虽已请射,并许地主理认归业,及免料次催科。已拨充职田,十年内亦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乞委守、令备坐上件指挥,镂板遍出暝文,晓谕民间通知。如有父母被杀虏而孤幼儿女存,或被驱虏窜回,及全家被虏而有亲属方归之人,亲属谓(同)[可]分而未经分割,依条合得豹产之人。赴守、令厅陈诉,逐官回问子细[由]来,取索干照契书等,如无文照,限当日勾勒保正、长、厩耆、邻佐照证得实,实时给付。如或孤幼贫乏不能赴诉,亦听就近于保正、长、厩耆告说,本处实时申县,依此施行。内有孤幼之人,即依条法检校给所,须候年及立,便给付。监司常切检察,如有人户伪冒,妄认指占他人产业以为己物,并盗耕种、贸易、典卖,及合干人勘验不寔,并仰监司送所属根勘,依条施行。人户被州县沮抑,无力前诣监司陈诉,及监司未巡历到彼,许寔封状词(越)[赴]通判厅陈诉,本官接受,不得开拆,每十日一次类聚,专差人赍申就近监司。县委丞依此赍申通判,通判申监司承受,实时根治。监司每遇出巡,随行出暝晓谕,如有人户陈诉州县沮抑,不得即给付,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并仰按治施行。」诏并依,若州县监司官吏稍有沮抑,并从杖一百科罪,仍许

被沮抑人户越诉。先是,臣寮言:「近降指挥,将被虏之家田产委州县拘籍税赋,而苛酷之吏不考事寔,其间有父母被杀虏而孤幼儿女见存者,有中道得脱者,有虽全家被虏而亲属偶出方归者,并不勘验,一概籍没,人情皇皇。乞下郡县,务令核寔,勿使冤抑。每监司行部,随行出暝,人户陈诉,如委是亲人,官吏故为沮抑,重寘于法。」诏依奏,仍令诸路转运司措置,而逐路措置各不同,故令户部参酌以闻,而有是诏。

四年正月十七日,权发遣建康府吕秘言:「乞自绍兴四年以后,应人户咤兵火逃移抛荒田土,如召人户请佃开耕已就功力,未及二年,虽元主复业,且令先佃人耕作,候及三年,方得交还,余并依见行条法。」户部契勘:「其田如委是荒闲及三年以上,其佃人种止及一料,所施工力至多,除收地利外,即从官司相度,更令地主偿其所费三分之一给与元佃人。欲下诸路转运司照会施行。」从之。

二月三日,诏礼部给降两浙路空名度牒一百道,付泰州收买耕牛,分借人户轮流垦辟。以本州岛流移人户渐有复业,前知州张荣任内虽蒙朝廷支降钱收买牛畜给借,而田多牛少,耕使不足故么。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淮南流寓士民,应有官人如材力可以任事,州县有窠阙,许令权摄。或无窠阙,京朝官、大小使臣除支体分料钱外,月给食钱五贯文,选人支体分料钱,权摄官依此,支两月

止。进士愿入所在学者听,依例给食。军人寄营收养,依旧支破请授。吏人指定州县收寄,有可使令者,权收使,无可使令,月给钱三贯文。百姓令所在州军量给,内老弱不能自存及妇人无依倚者,依《孤贫法》。」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郡县应人户归业者,候催科日,据所垦田亩多寡之数合给租赋,凡有科敷,亦视所纳租赋为率。其归业者,仍免本户差役一年。县具每月归业人户申州,州每季申转运司,转运司每岁申户部,置籍以谷考之。仍命有司以人户归业垦田多寡,严立守、令课最之法。」从之。

七月十五日,诸路军事都督行府言:「勘会潭、鼎、岳、澧州、荆南府、公安军昨缘水寨作过,沿湖居民抛弃田土甚多,今来渐已归业,令逐州军将抛弃田土如元地主归业,委自令、丞子细照检见收执契状、户钞或乡书手造到文簿之类,可以见得分明,给还依旧耕种。其元地若已被人请佃开耕了当,即依邻近见田地段内许对数指射,摽拨分明,出给户帖文据,与免三年六料催科。元无产业,愿指射空闲田土耕种之人,依已降指挥摽拨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上谕(转)[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朕为民父母,岂可使民失所 可赋田予之,更功优恤,以广招徕之至。」赵鼎曰:「前后降指挥,多方存恤,已是详备,然恐昨归之人或无居止,当行下提点司量给官钱赈助之。」沈与求曰:「立国不当为朝夕计。今使

就耕之民尽蠲租赋租:原作「祖」,据《建炎要录》卷九一改。,更赈助之,则五年以后,两淮荒土往往耕辟已多,纵便恢复,亦为朝廷无穷之利。」上曰:「极是。」

二十三日,权通判岳州王嘉言言:「湖北兵火之后,全在官吏招集流移。州县阙乏,不能宽恤,复业者反有迁徙,未复业者不敢回归。乞将州县最亲民官初到任日,据见存户口、二税批上印纸,候任满日,再行批凿罢任。若任内增功者,书为课最,别有迁擢。或复减少,书为课殿,亦寘典宪。仍乞下湖北转运司照会。诸路残破去处,亦乞依此。」从之。

六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江东诸路逃亡田土无人佃作者,并勘会诣寔,开阁合纳苒税,出暝召人承佃。如无人愿佃,旧额苒税重者,相验裁减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诏令江东、西、湖南、北、福建、浙东提举常平官体认前后诏令,各仰躬亲不住往来于旱伤州县,遵依前后指挥,一一检察赈济存恤。如有流移人户,亦仰措置踏逐寺院及系官屋宇,多方安存,依条支破钱、米养济。仍仰帅臣严察督责所委属官,并逐州通判职官、诸县令佐,各仰依此极力推行,无致少有流移死损。仍日具见今如何措置并赈济过饥民人数,及有无死损结罪保明状,入急递闻奏。仍遍于灾伤去处乡村大字出牓晓谕。

三月二十八日,诏:「江南西路洪、吉等八州军,将灾伤本户放税五分以上。(等)[第]四等以下逃移人户合纳今年夏、秋二税,以十分为率,每料各与倚

阁二分,候来年随本料送纳。即不得将不系逃移人户一例倚阁。余路依此。」

六月四日,提点淮南两路公事张成宪言:「淮南州县累经兵火后来归业之人,往往权盖草舍,旋营生业,佃认些小闲田垦种,未有家业及营运钱物,若一例推排,恐州县过有搔扰。欲权免二三年。」诏权免三年,湖北路依此。

十月二日,枢密院言:「诸路州军多有西北流寓人民,切虑阙食,咤而失所。」诏令诸路帅臣行下诸州军,委自守贰,将西北流移无归人民情愿充军堪披带少壮人,疾速措置招填阙额禁军。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明堂大礼赦:「京西、淮南、湖北路逃移人民复业耕作,其典卖耕牛,与免纳税钱一年。」

八年八月二十日,蕲州言:「本州岛并管属县、镇民户,咤兵火毁失田土屋业契书外,其民户招认城市已业住舍房廊屋基,别无该载指挥。欲望朝廷详酌,特降指挥,应民户理认(生)[住]屋房(廓)[廊]地基,虽无契帐照验,而比邻有契帐指招认人地界,或已被人请射,状内声说元系指佃招(诱)[认]人屋基,如此但有凭据可以照验,及勘会干证分明者,许从官司给据,合理认为业。若元是己业,曾经典卖,后来为见得业人已死,或将他人住舍房廊屋地妄行计议,指为己业,诈冒理认,致他人告谕,或咤事罥罣出官,推究情寔,乞重立罪赏禁约。」特诏依,如妄认,计赃论罪,轻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一百贯。诸路更有似此

处,依此。

九年六月八日,宗正少卿、西京淮北宣谕方庭实言:「契勘合昨(申)[中]原士民迸南州,自靖康至今,十有四年,已是出违十年之限,又有流徙在僻远去处,卒未能归业,望诏有司,自降赦以后别立年限。如出限,即许见佃田业、见盖屋舍住人永为己业,庶几中原流徙与见在人户各不失所。」诏令户部看详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措置下项:「一、今来人户归业,识认田产、屋业房廊等,难以理作逃亡月日,若不别立年限,使归宗之人不能识认己业。今措置:欲自新复降赦日为始,限五年许行理认。如限满无人识认,令见佃人依佃官田法依旧承佃。今来识认田产,见系人户承佃已施工力者,偿其费;已布种者,候将来收刈了日交割。其田产自抛荒之后至今尚无人承佃,目今荒闲者,仰所属实时验实给还。一、勘会昨自兵火之后,中原士民流寓东南,往往皆有祖先坟茔,或被官司拘籍,或被他人冒占,即与耕种田土事体不同。仰所属勘验诣实,便行给还。一、人户识认田产,仰所属子细验契书干照。若咤兵火之后委无契书,但有一件可照勘验明白,亦许识认,谓如有邻人契书或纳税人田产,及指四至户口,并邻佐、耆保供证诣实之类,皆为一件可照。一、人户抛下住屋房廊屋业,若见今被人户拘占,或权行拘收在官,仰所属子细验契书干照,如咤兵火之后委无契书照验,而比邻

有契帐系指认人抛地界,或已被人请射,状内声说元指佃认招人屋基,如此但有凭据可以照验勘会,干照分明,许从官司给据,令理认为业。如已曾经界,约量所费,还纳价钱。若系曾经典卖与人,后来为见得业人已死,将它人屋地等妄行识认,指为己业,并前项识认,并依已降指挥告赏、断罪施行。其人户识认得业,若便行起遣见住人,切虑却致失所,欲且令见住人仰所属量行归业,依旧出纳价钱。如得业人要实归业,别无所居,自要居住,亦仰所属量其归业口数,给充自住,余且合见住人和债乞施行此句疑有讹误。。一、今来新复州县,难以遥度彼处人情利害,除今来措置外今:原阙,据文意补。,别有未尽未便,欲令所属监司、帅臣委州县官各具利害,从长相度,措置条具申请施行。」从之。

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权发遣兴国军宋时言:「本军自经兵火,除绝户外,目今来归业人七千余户。所有抛弃田户,依条十年出卖。今欲于十年之限更乞宽展。」诏令给事中、户部侍郎看详。李若谷等今看详:「欲令州县遇有出限归业人户,即契勘元抛下田土委是无人耕佃,归业人既有可照,尽行给付。若见有人承佃或官卖了当,并于系官可耕田内比较给还。诸路依此。」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权发遣无为军葛佑之言:「本军流徙之民渐复归业,尚以难得种粮、牛具,有妨耕垦。欲乞于系省钱谷内许令长、贰同共措置借贷,立限拘收

入官,仍免收息、租债,以宽民力。」从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权户部侍郎王鈇言:「西和州昨咤兵火流移归业人户,合依节次指挥,令于系省钱、谷内量度借贷种粮及收买耕牛,不得租债搔扰。」从之。

八月十八日,利州蹑察使、知成州王彦言:「契勘本州岛逃移之民渐复归业,而保正、长等往往便行供进保甲,遂使已归者不能安迹,未归者不敢复归。欲望将归业人户下保甲,候起催税赋日许令进下。」从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勘会淮南归业人户,依已降指挥听免两科催科,一年外免三科,每功一年,各更免一科,至四科止。优恤已厚,尚恐归业人户未能毕力耕种,却致供输不前,可更与展免一年两料催科。」十九年赦同此制。又:「已降指挥,将实开垦田亩敷纳二税,未耕田土以十分为率,每年增纳一分。尚虑人户开垦未广,虚认税额,可将增纳税数权罢,止据实垦田亩输纳。并夏、秋二税、上供钱物斛斗虽节次展免,除已起发去处外,其未能起发州县及将有限满去处,可并与展免至绍兴十七年终纳。归业识认田产,访闻多是州县官吏、形势之家妄行拘占,或营利公帑, 于给还。仰本路监司严责州县,照应已降指挥施行,仍将合给还田产疾速给还,不得违戾。如违,并仰按劾。」

三十年八月十四日,权户部侍郎赵子潚言:「欲望(名)[明]诏监司、郡守,崇尚俭约,撙节浮费,招徕抚绥,渐复常业。其或咤

仍故习,裒刻不悛,并令台谏奏劾。庶使斯民愿耕于野,而重去其乡。」诏依,仍令户部岁具诸州逃阁最多及最少去处以闻,取旨赏罚之。上曰:「招集流移,全在守臣劳徕还定之。若催科不以时,非理敷率,以致流亡,自当罪县令。」臣思退奏曰:「汉法,户口增者有赏,而逃亡流移多者必罚之。」上曰:「然。」

三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三:原作「二」,按《宋史》卷三二《高宗纪》,刘岑兼御营随军都转运使在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壬戌,据改。,户部侍郎兼御营随军都转运使刘岑言:「契勘淮南流移百姓,老小扶携,饥饿乞丐于道,无所依倚。欲望特赐行下沿路州县,计口给米二千,于常平米内应副。仰将官舍及空闲寺院、廊屋使之栖泊。或欲往佗州依倚亲戚者,如法计程给米,津遣前去。候至春暖,(言)[官]借粮种,授以近地逃田,使之耕垦,以养其生。」从之。

三十二年二月一日三十二:原作「二十三」,按文内有二十八年事,「二十三」显误,今据上下文系年乙正。,臣寮言:「乞下诸路揭暝,断自绍兴二十八年以后,凡州县所卖逃产,如元业人及其子娉愿以元估官价就赎者,仰即日寄库内钱,出据还产。如只系承佃者,并行给还。其牛、种之类系主户赎置者,则还其主。如或怙强恃势,尚复非理占此句当有脱字。,州县徇情,迁延不为理取,许经由朝廷越诉,仍专委提举常平官觉察奏劾。」诏令户部看详。其后户部言:「勘会在法:『咤灾伤逃田限一年,不咤灾伤者限半年,避赋役者百日,许归业。不咤灾伤再逃者,不在归业之限。不经检阁税租及供输钱物而见有人承佃供输者,限六十日许归业。限满者,许人指射,无人请射者,亦(厅)

听归业。诸田归业及诸佃若买而权佃人已施功力者,偿其费,即已布种者,收毕交割。』今看详:欲下两浙、江东、西、荆南、北、福建路转运司,从本司取见着实,遵依前项见行条法施行。如有已出卖之数,即依今来臣寮所请,令元业人备元估价钱收赎为业。」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二:原作「一」,据《建炎要录》卷二○○、《宋史》卷三三《孝宗纪》改。,孝宗即位,未改元。登极赦:「两浙、京西路昨缘金人侵犯,民户逃移,今渐归业。已降指挥,(于)[与]免税赋及免起州军上供等钱物,以宽民力。至于调发马军,并系专委官措置津发钱、粮,深虑州县巧作名色,乱行科配,及非礼差役,逐路监司常切觉察。」

孝宗皇帝隆兴元年正月三十日,诏:「应民户抛下田产、屋宇,责令、佐抄札籍记,如有回归者,即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实时推还。出二十年委无归认之人,依户绝法。」

四月二十二日,诏:「楚州并涟水军接海州界,多淮北及山东庄农将带老幼或牛具,散在沿淮住坐,无生计,窃虑失所,委是两淮帅臣行下所部州军是:疑衍。,责令知县、县令措置招诱。若招及三百户耕种就绪,生理不阙,知县、令除到任任满赏外,与转过一官,知、通减半。若过数,并与累赏。如招不及三百户,即纽计推赏。或有虚数,当议重责。仍令本路帅、漕司同共核实,保明来上。」从都督江淮军张浚请么。

九月二十七日,诏:「百姓贫乏下户,或咤赋税或咤饥馑逃亡,其抛下田土,官司实时抄札拘籍,不复归业,遂至失所。令州县申严赦

文五年之限,应逃亡人户有愿归业者,即给还。如州县违戾,监司按(闻劾)[劾闻]奏。」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比者,敌人侵我淮甸,数州之民不无惊扰。今既议和,敌必退舍,而流移未还,邑屋未复,田业尚荒,衣食或阙。其令两淮漕臣督责诸郡守、长贰专切抚绥,招来流民,葺治居室,勉其耕作,振其乏绝。或调用不给,令江、浙漕司那融应副。」

八日,诏:「两淮州军多方措置招集流民归业,仍禁戢济渡去处,不得邀阻,毋致失所。」

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杨)[扬]、成、西和、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人户复业无力之家,许于寺院或空闲无主屋宇安泊,仍将官司白地出暝,令指射盖造居住。应弃下幼小,但十五岁以下听行收养,即从其姓。」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阶、成、西和、凤州归业民户,不能自存,理当矜恤,合纳租赋与免今年夏、秋两料。如有已纳者,理充来年之数。」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去年灾伤州郡民户逃亡去处,已责监使、守令多方存恤,依条申所属除放外,令常平司功意存恤赈济。其除放逃亡人户租税,即不得勒户长填纳。令转运司觉察,如违,重寘典宪。」

六年五月六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切考诸州郡常赋各有定额,自建炎初遭兵火处,有流民产税权行倚阁,今既经三四十年,决无不复业之民。纵元业主流亡,必别有人户请佃。县州例以逃阁为名,暗失豹赋,岁

动以数千万计,深为可惜。欲乞令诸路州县限两月逐项开具逃亡产业坐落村乡,并 步四至,见今的实有无人户管业,知、通、令、丞、簿、尉具结罪保明文状申省部,不时委官前去审实。如果是逃亡,即与倚阁,或有人租佃,并以不实之罪罪之。能自行首举者,从日下起理税赋。」从之。

七年九月十二日,宰执等进呈知隆兴府龚茂良奏:「近责守令赈济,恐有徒为文具之人。欲先差官覆实户口,将来比较,以定殿最。」上曰:「此说甚善,恐犹有未尽者。」虞允文奏曰:「旱伤州县已有逃移人户,若以今覆实为定,来岁间有复业者,必难谷考。欲令并籍已逃见在之数么。」上曰:「极是。诸路旱伤去处,并令依此施行。」

十月一日,诏:「赵善俊同向士伟将诸处流移民户见在淮西之人,体仿淮东路措置官庄,并日下摽拨荒田,借助种粮、牛具居住耕种。如阙钱、米,申朝廷支拨。其被虏走回人,州军不得邀阻,仍移文取问乡贯、亲戚诣实,即津发前去。若别无亲戚识认,即依流民人户措置官庄事理施行,仍常功存恤。」

十一月四日,宰执进呈戴之邵等乞措置江、淮流移人。虞允文奏曰:「昨已委淮西帅、漕矣。」上曰:「傥乘此时抚存流亡,开垦田土,不惟活得饥民,且可以实淮甸。」允文奏曰:「欲差朝臣一员前去措置之。」上曰:「若专遣官尤好。」遂诏薛贵宣往淮西,同赵善俊等措置。

二十三日,诏:「江东、西、湖南路今岁旱伤,州

县间多有人户逃移,可委逐路漕臣督责守、令,根刷的确逃移户口,并户下合纳全料夏税数目,子细从实开具,限十日结罪保明闻奏。」

十二月八日,知庐州赵善俊言:「本司近准指挥,措置招集流移居民,先次招到五百七十七户,内朱进等一百七十户愿耕田土,遂分拨官田四十九顷八十一 八分,每 于常平钱、米内借支牛、种钱一贯文、米一斗,令居住耕种外,有王成等四百七户皆是人力微薄、不愿耕佃之人,本州岛自行措置钱、米、芦席赈给,已是安业。有接续招到,依此存恤外,有诸州军未见申到招集数目,切虑逐处无常赋可以充那应副。乞令于见管常平钱、米内充拨借贷,候将来拘收拨还。」诏令薛季宣将淮西诸州军招集到流移民户,与赵善俊、向士伟同共取拨常平钱、米,依今来札子内所乞事理施行。

八年六月十日,诏大理正兼权吏部郎中马大同前去池州,审实饶、江州等处逃移人户,踏逐系官田土摽拨耕种,务在存恤。(其)[具]到人户逃田计一千七百二十四顷四十五 ,访闻人户有于前项田内冒占耕种,并不赴官请佃,限六十日内具状投陈。如限满,即依条施行外,有实逃弃顷亩,日下措置募人请佃。

【宋会要】

淳熙七年十一月五日,臣僚言:「江州、兴国军今岁苦旱,流移之民多过两淮,乞行下江西转运、提举司,并江州、兴国军多方赈救,无致流徙。其已过淮南者,令本路转运、提举司并光州、安丰军措置,毋致逋逃。」从之。

八年二月八日,诏:「江西漕司行下旱伤州县守、令,约束上户存恤地客,毋令失所逃移。」从漕臣钱佃请么佃:原脱,据《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运司救济院记》、《吴中人物志》卷五、《重修琴川志》卷八补。。

八月二日,臣僚言:「今岁江、浙州县水旱相继,细民往往流徙江北诸郡。乞令监司、守臣多方赈济,许于诸寺院及空闲廨宇安存。如愿种本处官田,即令借给口食,拨田耕种。」诏江东帅、漕司疾速措置施行,于建康府桩管米内()[支]拨二万石,付淮南运判赵彦逾专充赈济流移人支用,务施实惠,勿令失所。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连岁旱荒,细民流徙不绝,乞下所在州县抄札流移人口,通行赈济。所有第四、第五等户残欠苒税、丁钱,且与住催。其流移人户拖欠官物,本县分明除豁,不得令保正、长代纳。如违,许人越诉。」从之。

十二月一日,诏:「淮、淛、江东郡县间有洊饥去处,屡饬帅守、监司多方赈恤,发廪蠲租,殆无虚月。乃闻官吏奉行之际,不切究心,致流徙尚多。今委秘书省著作郎兼权吏部郎官(表)[袁]枢袁:原作「表」,眉批:「表,疑袁。」当是,据改。、将作监主簿王谦躬亲按视。仍仰帅臣、监司督责守、令修举荒政,以待来岁之丰。如或违戾,具名奏劾,并令御史台觉察。」

四日,诏:「江、

淛、两淮帅、漕、提举司各行下所部州县,将流移到人户多方赈济。来春如愿归业耕种,即量支钱、米,给据津遣。」

九年正月六日,知建康府范成大言:「近降指挥,流移之人如愿归业耕种,即量支钱、米,给据津遣。今欲移文两淮安抚、(司漕)[漕司],行下所属约束沿江渡口,遇有江、淛流移归业之人,其人口、行李、牛畜等,并与免收渡钱,无致邀阻。其江、淛津渡,亦乞一例免收。」从之。

二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诸路监司、郡守,令所部县令劝谕上户,遇有流移之民未复业者,收为佃户,借与种粮,秋成之时,量收其息。其旱伤州县,佃户贫乏不能布种者,亦令佃主依此。庶几者还乡居者安业庶几者:「者」字疑误。,贫富相资,不违农时。」从之。

十年十一月初八日,诏:「淛东、西提举司各行下所部,如有阙食人户,仰依条支给常平、义仓钱米,措置存恤,毋致失所及有流移。」

闰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淳熙八年淮南运司移牒,令建康府、池、太平州约束沿流渡口,不得放令流移人。臣以为未便。盖流移之民已离旧业,彼其问津,必有所借,借非亲故,亦有依附。一旦阻障,使之进退不能,彷徨无计。乞诏诸路监司、州县,应有流移人,止合措置存恤,不得于沿路渡口预行阻障。」从之。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夔州路转运司(奉)[奏]:『检准皇佑四年敕:「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

将子弟等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着旧业,同助祗应把托边界。」本司今措置:乞遵照本路及施、黔州见行专法,行下夔、施、黔、忠、万、归(浃)[峡]、澧等州详此,如今后人户陈诉偷般地客,即仰照应上项专法施行。如今来措置已前逃移客户移徙他乡三年以下者,并令同骨肉一并追归旧主,出牓逐州,限两月归业。般移之家,不得辄以欠负妄行拘占。移及三年以上,各是安生,不愿归还,即听从便。如今后被般移之家,仍不拘三年限,官司并与追还。其或违戾强般佃客之人,从略人条法比类断罪。』」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诸路州县应有逃亡移籍,为乡司者,无有不知隐占去处。若只勒令乡司抱认,自无亏欠,乞赐施行。」户部看详:「乞令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从令来臣僚奏陈,照应见行条法,将逃亡税赋画时倚阁、推割。如有隐占去处,勒令乡司抱认,并不许抑勒保长陪填。」从之。

绍熙二年正月九日,湖广总领所言:「权发遣信阳军关良臣申:『淮西诸县有旱伤去处,小民不能存济。传闻本军薄熟及有荒田,相率而来率:原作「卒」,眉批:「卒,疑率。」当是,据改。,涉冬雪寒,饥死道路,遂劝谕税户,令招集流民以为佃客,假借种粮屋宇,使之安存。诚虑来者未止,本军豹计素自窘迫,兼无常平储蓄可以赈恤。』本所今照得信阳军系是极边,除已借支一千贯给付本军,及催本路诸司更为

疾速施行。」诏湖北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司详所申事理,疾速措置安集,毋致流徙。

四年六月一日,三省言:「诸路州郡有被水去处,窃恐州县不能存恤,致有流移。」诏江、浙、两淮、荆湖等路安抚、转运、提举司,将被水去处,须管同守臣多方措置赈恤,毋令失所。如将来人户或有流移,定将当职官吏重行责罚。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官员职田,在法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拨充。访闻州县不问年限,辄行拘占,致人户无业可归,间有灾伤,却令依旧数输纳租课。并仰日下依条改正、除放。」自后,郊礼、明堂赦亦如之。

开禧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运判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乞将皇佑官庄客户逃移之法稍功校定:诸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属妇女皆充役作。凡典卖田宅,听其从条离业,不许就租以充客户。虽非就租,亦无得以业人充役使。凡借钱物者,止凭文约交还,不许抑勒以为地客。凡为客户身故,而其妻愿改嫁者,听其自便。凡客户之女,听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为强有力者之所侵欺,实一道生灵之幸。」刑部看详:「皇佑敕:『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勒归旧处。』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

司画时会所属州县追回,令着旧业,同助把托边界。』皇佑旧法欲禁其逃移,后来淳熙间两次指挥:应客户移徙,立与遣还。或违戾,强般之家比附略人法;般诱客丁只还本身,而拘其父母、妻男者,比附和诱他人部曲法;如以请佃卖田诈立户者,比附诡名挟户法;匿其豹物者,比附欺诈豹物法。则是冲改皇佑之法,别为比附之说,致有轻重不同。今看详皇佑旧条轻重适当,是以行之可以经么,焉可以略人之法比附而痛绳之!且略人之法,最为严重,盖略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及子娉者徒三年。使其果犯略人之罪,则以略人正条治之可么,何以比附为哉!既曰比附,则非略人明矣。夫法意明白,务令遵守。功以比附,滋致紊烦。欲今后应理诉官庄客户,并用皇佑旧法定断。所有淳熙续降比附断罪指挥,乞不施行。仍行下本路,作一路专法严切遵守。」从之。

三年正月十四日,沿江制置使司言:「虏贼已退,两淮流民各欲复业,乞给盘缠。归业者,乞支拨桩积钱五万贯,付本司斟酌支俵。」诏令建康府于修城库见桩会(于)[子]内取拨。

十一月二十八日,立皇太子赦文:「两淮、荆襄、湖北州县内有曾经虏人侵扰去处,居民流移渡江,除已见行赈恤外,仰所在州县恪意奉行,毋令失所。」

食货 ~ 户口题前原有「食货十六」四字,题下原批:「户口总数起开宝九年,讫淳熙十六年。

户口题前原有「食货十六」四字,题下原批:「户口总数起开宝九年,讫淳熙十六年。杂录起开宝,讫干道七年。」

【宋会要】

太祖开宝九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太宗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户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天禧五年,天下主、客户八百六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

仁宗天圣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万四千二百三十八。

庆历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三十万七千六百四十,口二千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一百一。

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万六千四六千:天头原批:「千,一作十。」。

嘉佑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十二万五千五百八十,口二千二百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九十一三千:天头原批:「三,一作二。」。

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十一:天头原批:「一,一作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二百二十一九千:天头原批:「九,一作七。」,口二千九百九万二千一百八十五。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四百四十一万四千四十三,口二千三百六万八千二百三十。

五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五百九万一千五百六十,口二千一百八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二。

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五百六十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五。

十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四百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七十,口三千八百万七千二百一十一八百:天头原批:「百,一作十。」。

元丰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六百四十万二千六百三十一,口二千四百三十二万六千一百二十三。

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六百七十三万五百四,口二千三百八十三万七百八十一。

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百二十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万九千三百。

哲宗元佑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百九十五万七千九十二户:原阙,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二七补。,口四千七万二千六百六。

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百二十八万九千三百七十五,口三千二百一十六万三千一十二。

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百六十五万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一十一。

绍圣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一十二万九百二十一,口四千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二百四十三。

四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四十三万五千五百七十,口四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六十六六十:天头原批:「十,一作百。」。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七十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天头原批:「九百七,一作七百九。」。

三年,天下所升户二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七,口五十五万四十二。

徽宗崇宁元年,天下主、客共升户三十万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万九千一百六十三。

二年,天下升户二十五万九千七百五十

八,口六十五万七千六百九十一。

大蹑二年,天下所升户增一十二万四千一百七十三,口一十九万二千四十六。

三年,天下所升户二十三万四千二十四千二十:天头原批:「十,一作百。」,口五十六万八百九十三。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皇帝绍兴二十九年天头原批:「高宗,一作光尧。」,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五,口一千六百八十四万二千四百一。

三十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三十三三十七:天头原批:「三,一作五。」,口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九千八。

三十一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六万四千三百七十七,口二千四百二十万二千三百一。

三十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一十三万九千八百五十四,口二千三百一十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皇帝已即位天头原批:「孝宗皇,一作寿皇圣。」,未改元。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四千三百三十四,口二千四百九十三万一千四百六十五。两浙路:户二百二十四万三千五百四十八,口四百三十二万七千三百二十二。福建路:户一百三十九万五百六十六,口二百八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一。京西路:户四万二千七百七,口七万二千九百五十六。荆湖北路:户二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口四十四万五千八百四十四。广南西路:户四十八万八千六百五十五,口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利州路:户三十七万一千九十七,口七十六万九千八百五十三。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八,口一百七十二万四千一百三十七。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一,口三百二十二万一千五百三十八。荆湖南路:户九十六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口二百一十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七。成都府路:户一百九万七千七百八十七,口三百一十五万五千三十九。潼川府路:户八十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口二百六十三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夔州路:户三十八万六千九百七十八,口一百一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八。淮南东路:户一十一万八百九十七,口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五十四。广南东路:户五十一万三千七百一十一,口七十八万四千七十四。淮南西路:舒、蕲、黄三州,户五万二千一百七十四,口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一;庐、濠、光、和州、无为军、寿春府,缘经绍兴三十一年侵犯,烧毁案牍,免供帐,止得三州之数。

孝宗皇帝隆兴元年天头原批:「孝宗,一作寿」。,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一万一千三百八十六,口二千二百四十九万六千六百八十六。两浙路:户二百一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一,口二百七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五千三十五,口一百五万七千六百九。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万二百九十,口三百二十八万二千二百七十三。淮南东路:户一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口二十

六万九千三百一十八。淮南西路:户九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二十四万四千六百一十一。荆湖南路:户九十七万五千八百九十八,口二百一十三万五千一十二。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六十三,口五十万三百七十四。广南东路:户一十八万一千七百六,口二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一。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七百六十二,口一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万七千二百七十六,口二百八十六万七千一百八十八。京西路:户四万五千六百七十六,口八万一百三十四。潼川府路:户八十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口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一十六。利州路:户二十六万九千五百七十一二十六:原作「二百六」,据上文干道元年及下文干道三至九年本路户数改。,口七十六万一千五百五。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一万二千九百四,口三百一十六万九百六十一。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二千五百八十一,口一百一十三万七千四百七。

二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二十四万三千九百七十七,口二千二百九十九万八千八百五十四。两浙路:户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七十八,口二百七十七万二千八十八。荆湖南路:户九十七万九千四百六十四,口二百一十七万五千一百八十七。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八千七百六十八,口四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江南东路:户九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四,口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五百一十三。广南西路:户四十八万八千七十三,口一百二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五。京西路:户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二,口六万九千四百五十八。成都府路:户一百三万六千八百二十八,口二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八。利州路:户三十七万二千二百五十七,口七十七万六千二百六十四。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七百六十六,口一百一十三万六百四十六。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万四千六百(百)五十,口三百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二十七万二百一十四。淮南西路:户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口二十五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广南东路:户一十八万二千九十二,口二十六万八千四百三十。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二百八十七万八千九百四十二。潼川府路:户八十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口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一十六。

干道元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七十万五千六百六十二,口二千五百一十七万九千一百七十七。两浙路:户二百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三,口四百三万四千八百一十七。江南东路:户九十四万七千四百一十二,口一百八十六万一千八百五十一。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六万二千,口三百七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四。

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八百五十四,口二百九十万六千四百六(千)[十]。荆湖南路:户九十三万九千六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一万七千五百六十七。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八千二百六十八二十六:据上下文各年本路户数,疑当作「三十六」。,口四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淮南西路:户一十万六千六百三十八,口二十万三千四百六十八。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五十二,口八万八百九十八。广南西路:户四十八万八千一百四十九,口一百三十三万六千九十八。潼川府路:户七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二百二十五万二千六百二十。夔州路:户三十七万九千九百五十一,口一百一十万五千五百九十三。广南东路:户五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四,口七十九万九千八百一十一。淮南东路:户一十万四千四百六十八,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八十九。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口三百二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利州路:户三十七万三千六百五十二,口七十六万二千四百二十三。

二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万八千六百四十八。两浙路:户二百一十八万九千八百七十九,口二百七十六万五千五百二。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五千八百七,口一百七十八万二千八百一十六。潼川府路:户七十七万三千九十一,口二百二十七万七千一百五。利川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二,口七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一。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三千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四万六百一十一。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一百一十三,口八万一千一百二十二。荆湖南路:户九十七万八千四百二十四,口二百一十四万四千五百四十四。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八千三百八十四二十七:原作「九十七」,据上文干道元年、下文干道三至九年本路户数改。,口二百一十四万四千五百四十四。广南东路:户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七,口八十万四千九十七。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四百九十三,口一百二十九万六千九百十三。淮南东路:户九万七千二百一十五,口二十四万九千二十九。成都府路:户一百四万九千六百八十七,口二百九十万二千一百三。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口二百九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二。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六,口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三百五十七。淮南西路:户一十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口二十一万一千九百二。

三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万三百六十六,口二千六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六。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三「二百」前原有「二千」二字,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删。,口四百五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八千七十八,口一百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八。江

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二万二千三百五,口三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四。荆湖南路:户九十八万一千九百二十三,口二百一十五万四千八百六十一。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六千三,口五十万五千九百四十八。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口二十六万九千三百一十八。淮南西路:户五万二千四百一十五,口八万二千三百四十九。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五百七千八,口八万二千一百六十七。广南东路:户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七,口八十万四千九十七。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九百五千四,口一百三十二万二千九百六十二。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口二百九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二。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一万一百八十九,口三百二十一万六千七百二十一。潼川府路:户八十一万七千四百三十八,口二百六十六万四千六百七十九。利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十,口七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一。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三千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四万六百一十一。

四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六十八万三千五百一十一,口二千五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二。两浙路:户二百一十五万三千四百三十五,口四百一十九万七千七百一十五。湖南路:户一百一万五千三十二,口二百二十万四千五百九十二。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七千,口四十九万八千九百三。广南东路:户五十三万五千八百八十三,口一百三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四。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口一百二十九万八千四百七十四。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口二百三十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二。潼川府路:户八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六,口二百六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二。利州路:户三十八万四千九,口八十三万三千六百四十九。夔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一百一十五,口一百一十五万二千六百六十八。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五十二,口八万八百九十七。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口二百九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二。淮南东路:户一十一万一千七百五十七,口二十七万二百七。淮南西路:户一十万六千六百三十八,口二十万三千四百六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八千三百一十五,口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九百一十五。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六万二千,口三百七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四。

五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三十三,口二千四百七十七万二千八百三十三。两浙路:户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五十三,口四百二十一万六千八百一十六。荆湖南路:户九十

六万二千六百一十六九十六:原作「九千六」,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改。,口二百一十八万七百二十四。成都府路:户九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口三百一万四千六百三十八。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五(十)[千]一十一,口一百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口一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六十四。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口三百八十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二。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四千八百八十四,口八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二。广南西路:户五十一万七百二十九,口一百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二千一百一十九一十万:原作「一万」,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补。,口二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二。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三十三万六千四百百九百九:「百」字当有误。。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七千二百三十八,口五十万七千四百八十五。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万九千六百四十七,口二百八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七。潼川府路:户九十二万九百九十三,口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七百三十六。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七百八十六,口八万二千六百三十二。利州路:户三十八万一千八百四十三,口八十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一。

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三百八十五,口二千五百九十七万一千八百七十。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九万七千一百七,口四百五十二万八千八十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九百五十三,口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五千三百三十八,口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九。荆湖南路:户九十九万七千二百七十九,口二百一十九万五百六十六。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口五十一万八千八十三。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四,口三百七十七万四千八百一十七。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万八千四百七十八,口三百四万七千四百八十四。潼川府路:户七十八万三千八十五,口二百二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一。夔州路:户三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口一百一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四千八百一十,口一百八十五万四千六百五十九。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七,口八万三千二百九十一。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五千一百四十四五十四:原作「五千四」,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改。,口八十五万九千一十三。利州路:户三十八万八十二,口八十一万三百八十。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口一百三十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一。福建路:户一百四十四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口二百九十六万一千一百四十四。

七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五万二千五百八十,口二千五百四十二万八千二百五十五。两浙路:户二

百二十九万七千四百八十五,口四百五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江南东路:户九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口一百八十一万一千六十四。荆湖南路:户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二十八。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五十八,口五十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一万九百七十三,口三百六万一千二百四十八。潼川府路:户七十八万六千四百六十九,口二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七十。夔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九百九十三,口一百一十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二。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二,口八万三千九百七十一。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九,口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七十五,口二十六万一千六百三十八。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一万八千一十三,口三百三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七。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六千七百一十六,口八十六万三百九十。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九,口一百三十二万八千一百六十三。福建路:户一百三千九万九千一百八十四,口二百八十六万四千一百九十九。

八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七十三万六百九十九,口二千五百九十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九。两浙路:户二百一十八万六千四百三十二,口四百二十三万一千六百一十九四百:原作「四千」,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口数改。。夔州路:户三十七万一千二百七十三,口一百一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四。利州路:户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七,口七十九万七千二十二。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八,口三百八十七万九千二十。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口四十九万七千九百七。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二,口八万四千六百七十一。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口三十二万六千三百六。成都府路:户一百三万三千一百一十八,口二百九十万一千一百四。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二千八百二十,口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二十七。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七千七百三十,口一百七十九万四千二百五十四。广南东路:户五十五万六千九百一十三,口九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一。广南西路:户五十万五千八百八十三,口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四。荆湖南路:户一百一万八百七十二,口二百二十四万八千一百九十六。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八百一十二,口二百八十四万四千一百七十五。潼川府路:户八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九,口二百六十九万五千四十九。

九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三百二十八,口二千六百七十二

万七百二十四。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三,口四百五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六十六,口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五百二十一。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六万二(千)[十]六百一十四,口三百九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六。荆湖南路:户一百万五千一百三十四,口二百二十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七千,口四十九万八千九百三。淮南东路:户一十万四千四百六十八,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八十九。淮南西路:户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一,口三十三万二千三百一十一。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口八万五千三百六十九。潼川府路:户八十三万七百八十九,口二百七十万四百六。利州路:户三十七万三千六百五十二,口七十六万二千五百二十二。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口二百二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夔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一百十五,口一百一十五万二千六百六十八。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口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二。广南东路:户五十二万六千九百一十三,口九十一万一千四十二。广南西路:户五十万五千八百八十三,口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四。以上《干道会要》后批:「脱淳熙元年至十六年户口总数。」。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九 杂录

杂录

寿皇圣帝干道二年三月天头原批:「此条自『寿皇圣帝』至『二百二十』止,移本卷第四页五月九日前。」,左司员外郎张澹上井田制度、户籍沿革数:「太祖建隆元年十月,吏部格式司言:『准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除赤县、次赤、畿、次畿外,其余三千(口)户已上为望,二千户已上为紧,千户已上为上为上:原脱,据《文献通考》卷一○《户口一》补。,五百户已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据今年诸道申送到阙解木夹帐点检绍兴元年降敕命绍兴元年:疑当作「元」。,户口不等,及淮南十五州只依《十道图》地望收附。秦、凤阶、成、瀛、莫、雄、霸州未曾升降,欲据诸州见管主户重升降,取四千户已上为望,三千户已上为紧,二千户已上为上,千户已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上。自今三年一度,诸道见管户口升降。』从之。凡望县五十十:原作「千」,据《长编》卷一改。,户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七户:原作「口」,据《长编》卷一改。;紧县六十七,户二十二万八千六百九十三二万八:原作「七万一」,据《长编》卷一改。;上县八十九,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中县一百一十五,户一十七万九千三;中下县一百一十,户五万九千七百七十,总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户,此国初版籍之数么。其后平荆南荆:原作「京」,据《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得州三,县十七,户十四万二千三百十四:原作「四十」,据《长编》卷四、《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乙。;平湖南,得州十五,监一,县六十六,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平两川,得州四十六,县二百四十,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克岭南,得州六十,县二百十四,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克江南,得州十九,军三,县一百八「八」下原衍一「十」字,据《长编》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三一五《舆地一》、《宋史》卷八五《地理一》删。,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陈洪进献漳、泉二州,得县十二,户十二万二十一;钱俶献

(西)[两]浙,得州十三,县八十七,户三十二万九百三十三;平河东,得州十,军一,县四十一,户三万五千二百二十。」

太祖开宝四年七月,诏曰:「朕临御已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 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颖)[颍]、青、徐、兖兖:原作「充」,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沧、德、贝、冀、澶、滑、怀、孟、磁磁:原作「滋」,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相、邢、洺、镇、博、瀛、莫、深、(杨)[扬]、泰、楚、泗州、高邮军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贵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豹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淳化四年三月,诏:「户口、税赋帐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咤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幕:原作「募」,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州县官各具规画何以得均平赋税,招葺流亡,惠恤孤贫,止绝奸幸,及乡县积弊、民间未合便行条贯事,令知州、通判共为一状,县令簿、尉共为一状,限一月内附驿以闻。如有异见,亦许别上封章。须并画一指陈,直书寔事。已差中书舍人看详可否。如事理优长,当议旌赏。若公然卤莽,今后不后不得任亲民官。」

至道元年六月,诏复天下郡国户口版籍。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口、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

景德四年七月,权三司使丁谓言:「户部景德三年新收户三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八,流移者四千一百五十,总旧寔管七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户,千六百二十八万二百五十四口,比咸平六年计增五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户五十三:天头原批:「三,一作五。」,二百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口,赋入总千三百七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九贯石匹斤,数比咸平六年计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窃以版图之役,生齿毕登,所以一租庸,辨众寡。前朝丁黄之数,悉载缣缃,五代已来,旧章多废,兆国家幅员万里,阜成兆民,惟国史之阙书,由有司之旷职。今以景德三年民赋、户口之籍较咸平六年,具上史餐。欲望特降诏旨,令自今以咸平六年户口、赋入为额,岁较其数以闻。庶使国典有凭,方来可仰。」从之。

九月,诏:「诸路所供升降户口,自今招到及创居户,委的开落得帐上荒税,合该升降,即拨入主户供申。内分烟析生不增税赋,及新收不纳税浮居客户,并不得虚计在内,方得结罪保明,申奏升降。」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颁幕职州县官

招携户口旌赏条制。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州县自今招来户口,及创居入中开垦荒田者,许依格式申入户籍,无得以客户增数。」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者:原作「一」,据《长编》卷七五改。,县即升等升:原作「申」,据《长编》卷七五改。,乃功其俸缗,至有析客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入,故条约之。

天禧三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苒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薛:原作「薜」,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二改。,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么。

四年十二月,诏诸升降户口,每年正月具新收人户所增税赋句磨讫,结罪申三司。

神宗熙宁六年十月十二日,时上论及天下户口之数,王安石等奏曰:「户口之盛,无如今日。本朝太平百年,生民未尝见兵革。昨章惇定湖南保甲,究见户口之众,数倍前日。盖天下举皆类此。」上曰:「累圣以来,咸以爱民为心,既未尝有征役,又无离宫别餐缮营之事,生齿蕃息,盖不足怪。」

哲宗元佑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省言:「诸路户口豹用,虽户部每年考会总数,即未有比较进呈之法比:原作「此」,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三改。,复不知民力登耗,豹用足否。今立定式,令诸州每年供具,以次年正月申转运司,本司以二月上户部,本部候到,于半月内以次上尚书省,三省类聚进呈。违者,杖一百。」从之。

徽宗大蹑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户部侍郎吴择仁言:「地官之职,掌户口版籍,寔赋税力役之所自出,民事之先务么。今承平日么,生齿繁庶,而天下所上,咤仍旧籍,略功增损,具文而已。户口登耗,无由尽知。乞自今岁具增减寔帐,每路委监司一员类聚,上户部置籍销注。」从之。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详定九域国志蔡攸、何志同言:「伏见本所取会到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寔,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纔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纔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刓隐,不待校而知。乞诏有司申严法令,仍选委逐路监司别作审核,务在得寔,保明供报。」诏令逐路提刑审括寔数闻奏。

八月九日,淮南路转运副使徐闳中言:「《九域志》在元丰间,主、客户共一千六百余万,大蹑初已二千九百一万。乞诏诸路应奏户口,岁终再令提刑、提举常平司参考,同保奏。」从之。

六年七月二十日,户部言:「淮南转运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内增收漏户一千至二万户赏格,一县户口多者止及三万,脱漏难及千户,少得应赏之人,繇此不尽心推括。看详令、佐任内增收漏户八百户,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户,免试;三千户,减磨勘一年;七千户,减磨勘二年;一万二千户,减磨勘三年。知、通随所管县通理,比令、佐功倍。」从之。

高宗皇帝绍兴三年十月六日天头原批:「高宗一作光尧。」,尚书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路残破州县,乞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之法,分为上、中、下三等,

每等又分为三,置籍比较。县令课绩知、通考之,知州课绩,监司考之,考功会其籍而较其优劣。凡赏格,用见行条法赏格之最优者,其再考在上等之上者,除依格推赏外,任满日,知州优功擢用,县令与升擢差遣,下等取旨责罚。」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荆湖北路转运司、提刑司言:「权鄂州江夏县吕大周,任内招复户口增及九分,乞依格推赏。」诏改合入官,余路依此。

七月二十三日,吏部言:「权通判岳州王嘉言申:「兵火之后,全在官吏招集流移,乞将州县最亲民官初到任日,据见存户口、二税批上印纸,候任满日,再据户口、二税批凿罢任凿:原作「鉴」,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二五改。。若任内招诱户口、二税增功者,书为课最,别有迁擢。若任内不能招诱户口、二税,或复有减少者,书为课殿,亦寘宪典。」从之。

八月十六日,都督行府言:「湖北、淮南自兵火之后,百姓流亡,田多旷土,令、佐招诱增亏,已有立定殿最赏罚。欲今后守、令到任一年,虽该到任酬赏,若不曾招诱人民归业,虽有而不及分数,若不任保明推恩之限,仰监司常切遵守。」从之。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点淮南西路分事张成宪言:「契勘淮南守、令赏典重迭,遂启侥冒之弊。欲望将守、令岁增户口并垦田土,及知县任满垦田酬奖并入任满赏格,乞量与增重,庶革冒赏。」诏淮南守、令开垦田土、增招户口,即从一重推恩。

七年五月七日,比部员外郎薛徽言:「欲望明饬有司,谷考州县丁帐,核正文籍,死亡生长,以时书落,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以县之数上漕,漕以(部)[州]之数上之户部「数」下原衍一「之」字,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五删。,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残破之处,计登耗而为之赏罚。其重困之由,愿讲明之;其伤残之法,愿申严之。」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进呈李谊论户口札子,乞询求所以惠民而去其害民者。上谓曰:「此亦今日先务,大要欲户口滋息,须宽民力,须免得科敷。如向来造成官纲,遂免人户出水脚钱。如此,庶几寔惠及民。必不得已,有所科率,亦须明降指挥,使上下晓然,知其多寡之数,吏不得并缘为奸矣。若乃避科率之名目,朝廷下诸路监司,监司下诸州,州下诸县,一切趣便天头原批:「便,一作(辨)[办]」。,遂致过数掊敛,无从检察,民愈被害,不可不虑么。」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太府寺丞张子仪言:「亲民之官,莫若守、令。户口登耗之责,守、令之先务么。乞于新复旧州县精选守、令,以户口复业、登耗,重为升黜之典,仍委监司覆寔,以严课最。」诏令淮西路监司岁终取州县所增户口以闻。

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权发遣光州曾惇言:「淮南边郡,虽无甚兴造,至如修葺宫宇,补治城壁,其它种种杂作,犹时被驱役。街市小民,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比数年以来,尚幸丰稔,顾恋米麦稍贱,不肯它之。若岁小不登,复困科役,则皆提携而去

矣。如此,则户口日益凋 。伏望严立法禁,应沿边州县不得差科百姓工役。若尚敢循习,令监司、帅臣按劾。」从光州曾惇之请么。

寿皇圣帝干道二年五月九日句前原批:「本卷首寿皇圣帝一条移为此。」,臣僚言:「两浙路去年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饥饿流移者至多,州县丁籍自应亏减。今年开收,所宜从寔。切闻州县至今往往未曾申闻销豁,按籍而催催:原作「摧」,据同书食货一二之六改。,尚仍故目。诚虑将来以年未及之人籍为成丁,或密计所亏之额,多取之于见存之人,或仰令保正、长合力偿备。乞下两浙州县覆寔流移、死亡丁数,保明申上,权行倚阁。候流移归业,中、小成丁渐次增补。」从之。

十月十八日,户部言:「准令:『每岁具册进呈天下户口、税租、课利数目,秋季以闻。如未到,展限至冬季。若不足,先具已到路分进呈。』本部自去年十二月内预行检举催促,除两浙、淮南、成都府、夔州、利州路申到户口,两浙、淮南东、西路申到税租,两浙、夔州、淮西路申到课利帐状外,其余路分并未申到,见行督责,委于秋季攒造进呈。未得,乞展限至冬季,具已到路分攒造进呈。」从之。

七年九月十六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已降指挥,本路帅臣、监司将旱伤州县令精功审量。窃谓朝廷既下审量之令,以谨其始,宜有殿最之法,以核其终,然后为官吏者不敢徒事文具。乞取将来户口登耗以为守、令殿最而升黜之。又诸县户口各有版簿,欲并老幼丁壮无问男女,根括记籍,帅臣、监司总其寔数,明谕州县,自今以始,至于来岁赈济毕事之日,按籍比较户口登耗。若某县措置有方,户口仍旧,即审寔保奏,优功迁擢。若某县所行乖戾,户口减少,则按劾以闻,重行黜责。推而广之,以谷一郡之登耗,议守臣之赏罚,则殿最分明,官吏耸动,自此立为成法,举而措之天下,亦可以为异时荒政之备。」诏依,仍将已流移人与见在户口通行置籍,务令得寔,将来比较殿最。其余旱伤去处依此,仍先次开具已流移人并见在户口申三省、枢密院。以上《干道会要》。(本卷郭声波校点)

食货 ~ 赋税杂录题前原有「食货十七」四字,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讫宁宗嘉定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