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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化史》第十一章 一夫一妻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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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时代,希腊的妇女与后代比较起来虽然还是自由的,还是被尊敬的,但是不过因为她是合法儿子的母亲。实际上,因为男子地位的优胜和奴隶间的竞争,希腊妇女在英雄时代即已急转直下的卑贱起来了。在荷马(Homere)诗中,许多俘获的少年妇女常常是任战胜者随意处置:最高首领选去其最美丽者外,其余的则任各将领在天幕里面或他们的床上分配起来。一夫一妻的旁边有奴隶存在,一些俘来的少年美女,她们的肉体与灵魂皆属于一个男子,而竞相媚事于其左右。一夫一妻的特性原来就是这样组成的:只有妇女过一夫的生活;而男子在实际上则无所谓一妻。这样的特性,直到今日还是如此。

然在同一时代,多利安人(Doriens)与伊欧尼人(Ioniens)的情形完全不同。前者以斯巴达为模型,后者以雅典为模型。雅典妇女通常总是囚禁于隔离的深闺之中,这些深闺通常总是设立在最高一层楼或最后一层楼上,使男子们——尤其是外客不容易与她们接近;男客来家,她们须立刻躲避。少年女子的教育只限于缝纫纺织,至多不过念书习字。妇女没有奴隶同伴不准外出;这些奴婢,是常常紧伴她们身边监视她们的(在中国皇宫里,则有无数阉官太监给皇帝监视几千几百的妃子)。西洋妇人至今犹喜随带猎犬,据希腊最著名的文学家亚利士多芬(Aristophane)说,此即雅典人用以监视其妻及恫骇向其妻献媚之情人。然则犬在西洋文明民族的家族历史中,实尽了一种女监的作用!至于遮盖妇人颜色的头巾面网,尤其余事。雅典妇女除了看家育儿管理奴隶之外,业已不得参与社会一切公众事务。妇女要守严格的贞操,而男子可以放肆的嫖荡。称为赫特列(Hetairisme)的卖春妇公然成为社交的中心。雅典盛时,妓院也随着发达,并且由国家保护。妓馆在法律和强权的保护之下,犹之希腊罗马的神殿、中世纪的礼拜堂,其尊严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始创妓院制的梭伦(Solon),极受时人的赞许:称为维持城市安宁与风化的聪慧组织;没有这种新组织,则许多少年男子将因烦闷之围攻而乱上流阶级的妇女。

在一方面看来,从前的性交自由,是随着群体婚姻的消灭而消灭了;但在别方面,随着文明和一夫一妻制的开始,性交自由又复活于“赫特列”的新形式之中。卖淫与自由性交不同的,就是妇女为物质的利益而卖其肉体于一个男子或多数男子;因满足男子购买妇女的要求,遂渐渐形成为公开的卖淫制度。卖淫制度,实为妇女商品化之极点。

在群体婚姻开始崩坏的时候,定期卖淫不过为妇女暂时牺牲其人格以为买得单一结婚权利的代价;而金钱的卖淫,开始亦不过为宗教的行为:原来定期卖淫是要到女神庙中去实行的,神殿祭坛之下设有钱柜,凡来求爱的人们必先置钱于柜以礼神,这就是金钱卖淫的渊源。如亚尔梅尼(Armonlo)最著名的亚芝帝司寺和希腊最著名的亚佛罗德寺(Aphrodito)都是“赫特列”的实行场所。而印度各大神宫中的舞妓,印度人叫做白野德勒(Bayaderes)也是原来卖淫妇的遗影。神庙卖淫,原来是一切妇女的义务;后来遂专由女巫去执行,以代替其余的一切妇女。

这样的神庙卖淫,可说是由群体婚姻直接派生的。到了文明初启,随着财产的差异,奴隶的强迫劳动之旁也发生了自由妇女的卖淫,这都是必然的相互关联。群体婚姻给文明以两重的遗产,恰好如文明所产生的两重矛盾的面儿一样,正面为一夫一妻,反面为卖淫。而卖淫的极端形式就是公开的妓院。自梭伦以后,卖淫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也如其他一切社会制度一样,不仅订于法律,而且列入税收(如中国有所谓花捐)。

公开卖淫制是维持从前的性交自由的,是便利于男子们的,尤其是便利于特权阶级的男子和富人。开始不过强迫或雇买一些奴隶女子与下流阶级的女子为之;后来许多不愿意过囚禁式的一夫一妻生活的良家子女也纷纷逃婚,登籍卖淫。她们的理由是不结婚而做卖淫妇反能得较大的自由。而尤其以没有习惯雅典风俗,不堪骤受严格束缚的外来殖民地女子投入花籍的为多。妓女们与良家妇女大不相同,她们因为与社会自由接触的结果,见闻自然广博,其中多少有点学识的,多半为了希腊第一流政治家学者,和艺术家的朋友。许多卖淫妇的名字与声誉,因为与希腊名人有密切关系而显著,而希腊名人亦无一不与名妓通殷勤。如亚斯巴西(Aspasie),她是民党首领陪利克列斯(Pericles)的朋友,不久又和他结了婚;弗丽娜(Phryne),她与演说家伊白立德(Hyphrides)及雕刻家普拉西特(Praxitele)有密切的关系;达兰亚(Danae),她是快乐主义哲学家伊璧鸠鲁(Epicure)的先生;亚尔克那沙(Archeanassa),也是柏拉图倾倒的女友。此外,大演说家德谟斯登(Demosthene),更公然宣言:“我们有妓女以恣淫乐,有姬妾以供服侍,有正妻以生合法儿子而理家政。”

夫的方面既以嫖妓为性的生活之补足,妻的方面便要发现寡居的怨憾。于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身又发生第二种抵触,仿佛是妇女们用以报复其丈夫的。这种抵触是什么?就是私通。

夫的方面有娼妓,妻的方面有情人;妓女与奸夫,成为一夫一妻的补足品。这就是文明初启以来一夫一妻制存在的真相。私通在宗教、风俗、道德和法律上虽然严格的被禁止,可是她毕竟能够与嫖妓对抗,同样的成为不可反抗的社会制度;不过卖淫是公开的社会制度,私通为秘密的社会制度罢了。所以儿子的父性之不确定,一夫一妻制仍然和从前的群体婚姻差不多。这是文明民族的家族生活莫能解决的矛盾。

斯巴达与雅典完全不同。从荷马描写的诗篇中看来,斯巴达的婚姻情形还是很原始的。对偶婚姻在斯巴达还存在,不过随着国家地方的观念略有变更,并且还很象是群体婚姻的回照。

纪元前六五〇年亚兰山德里大斯王(Anaxandridas)因为他的妻不生育,又娶了第二个妻,并且立了两个家庭;同一时代,亚里斯登王(Ariston)有两个无子的妻,他又娶第三个,并与前两个中之一个离了婚。别方面,也有几个兄弟共一妻的,朋友之间也可以共妻。据希腊历史家普鲁达克(Prutargue)说,斯巴达妇女,只要情人遵守她的条件,她便可谢绝她的丈夫。

这样看来,斯巴达妇女还是很自由的。因此之故,背着丈夫做那不忠实的私通的事体,在斯巴达妇女是绝没有的,至少在最早的时候,斯巴达人还不知道役使家庭奴隶。农奴阶级的希洛芝人(Helots),不过赖主人的田地过生活;斯巴达人很少与希洛芝妇女为往来。斯巴达的青年男女,在春情发动以前,皆裸体受共同的教育,所以女子的体格得与男子为同样的发育。凡此种种,皆足证明斯巴达妇女的地位与雅典妇女的地位完全不同。

由上所述看来,可知一夫一妻制完全不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上面,不过建立在社会条件上面,——特别因为个人财产制胜了原始的自然的共产制。男子既然这样在家庭中占了优势,“育儿承产”便在希腊人口中公然宣布为一夫一妻的惟一目的;而结婚亦成为对于上帝、国家和祖宗之必须履行的义务。一夫一妻制,在历史里面,绝不见得为男女两性之调和;反而男性隶属女性,发生前此未有的两性冲突。男女间育儿的分工,为人类第一种分工;而一夫一妻制里面男女两性间的抵抗,也是随着历史而俱发达的第一种阶级抵抗。一夫一妻制固然是历史上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她在奴隶制与私有财产制之旁,开始了一个维持到我们今日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在这个大时代中,每一个进步同时必有一个相当的退步为伴侣,而一部分或一阶级的幸福,即以别部分或别阶级的痛苦和压迫为代价。

家族历史发达到近世大工业时代,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既不是经济的单位,复不是政治的要素。极少数资产阶级的家庭,赤条条的是金钱联缀起来的性交和娱乐的一种场所(但此外还有多种);最大多数无产阶级的家庭则早已为大工业所破坏,他们的妻女及小孩都须离开家庭而与男性劳动者同过大工厂的生活。换过说,即两性间家庭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分工已为大工业所冲破,而贬谪数千年的妇女至此才渐有恢复原始时代的重要地位而趋于解放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