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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化史》第四章 土地财产最初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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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人最初是靠果子树根为食品,到了知道吃鱼的时候,乃沿河沿海的寻生活;跑到鱼类丰富的地方,便停住在那块地方。然他们此时梦想不到要保持一块土地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因为此时他们还不知道打猎,又不知道驯养家畜,就是保持一块土地也没有用处。

在人们发明打猎之后,才渐渐发生保持一块猎地为一个血族团体共同使用的习惯。所以共有猎地(La propriete commune d'untereitoire de chasse),要算是土地财产的第一种形式。后来人口增加,使用猎地的范围也随着扩大,于是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各种族之间,自自然然形成一种土地的分配。

土地的第一种分配是猎地的分配,第二种分配是牧场的分配;牧场的分配是随着畜牧发明的时候开始的。土地个人有的观念,是很迟并且很困难的才慢慢浸入人类的脑中。美洲乌马哈人(Omahas)有句俗话:“土地如水火,不是属于个人的。”土地为全种族共有的意义,不仅指全种族已有的人员,而且是指将生的人员。比如纽西兰英国政府要购买马欧利人(Maoris)一块土地,第一个条件是要经过全种族人员的同意;第二个条件是每个新生的马欧利人要继续接受一份偿金。因为马欧利人说:我们只能卖出我们所有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卖出我们未生的人的权利。所以英国政府只有用按年偿付(每年出世的小儿每个接受一份偿金)的方法才得免除困难。

在佛爱奇人中,各种族的猎地之交界,剩余一些宽大而不占领的空间;这种空间,据罗马恺撒(Cesar)的高卢战记,日尔曼人叫做交界森林(Foret limitrophe),而斯拉夫人则叫做保护森林(Forot Protoctrico),实际都是两个种族或几个种族之间的中立地带。这种中立地带,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有下列的区别:同语言的各种族(通常为亲近的或联盟的种族)之间,中立地带很狭隘;异语言的各种族之间,中立地带很宽大。

在旧大陆和新大陆的各野蛮民族与半开化民族都是一样的,凡属中立地带围绕以内的地面,便是他们的生活源泉。只有自己种族以内的人员才有自由狩猎或驯养禽兽于此地面的权利。假若一个外人跑到别个种族的地域里面去侵犯其权利,便要立被驱逐,若是捕获了,有时也有杀死的或残伤肢体的。据赫克威尔德说:印第安人若是捕获侵犯他们的人,割其鼻子或耳朵后,有时还要押送犯者到他的酋长那里去,伤其头皮,以示惩戒。所以封建时代“有土地者亦有战争”的俗话,实际上自从野蛮时代土地以共同财产的面貌出世后便开了始。侵犯猎地,乃是邻近各种族间发生口角战争的主要原因。

未占领的空地,开始是为预防侵占设立的,后来便成为各种族间物物交换的市场,邻近各种族都到这里来交换他们剩余的消费品。

到了农业发明的时候,于是各种族间由猎地和牧场的分配,又进而为农地的分配。种族或氏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种的。纪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王时代,尼雅格(Neargue)大将,在印度某几处地方,还目击各种族对于共有土地的共同劳动及收获物之按照户口分配。摩尔根得到史蒂芬(Stephen)的报告,麦野的印第安种族,土地是共有的,劳动也是共同的。狄欧多(Diodore)也说:意大利李白里群岛(Lipari)的居民,土地是共同的财产;他们一部分在家耕作,别部分出外劫掠;后来他们虽然把大岛分了,但其余的小岛还是共有的,耕作也是共同的。这样的情形,正与恺撒所说日尔曼民族的情形相同。恺撒在他的记录中也说:日尔曼人为极强悍极好战的民族,他们没有私有的或分离的土地;他们几百郡中的每一郡,每年出一千个战士到远处去打仗,其余的人则留存家族中共同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