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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帮”兴亡》“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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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庭对江青进行犯罪事实调查时,江青最常用的答复词是:“不记得了。”有时,进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记得了。”查一下庭审记录,江青回答“不记得”,几乎占她答话的十之七八。偶然,她也答复:“是事实。”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知道她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礴”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江青写了份长达34页的“交待材料”,题为《我的抗议与更正》,详尽描述了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如“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并历数了她的这些“斗争”如何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与赞许。

江青为自己辩护时宣读了这份“交待材料”。另外,她还“精心”写了《我的一点看法》。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长和17名审判员出庭。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五名检察员。

江青在法庭上听公诉员发言(孟昭瑞 摄)

曾汉周:“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值庭法警将江青带至法庭被告席。

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六次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请求发言。”

曾汉周:“公诉人可以发言。”

江文:“被告人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的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江青在法庭调查时拒不认罪,公然多次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继续犯罪行为。请法庭在量刑时从严判处。我的发言完了。”

曾汉周:“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弄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

曾汉周:“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

江青:“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

曾汉周:“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律……”

江青:“我无法无天,我不怕你呀!刘少奇、林彪我都没怕过,我能怕你吗?”

曾汉周:“法庭调查了大量事实,给了你充分的辩护时间,你反而利用法庭进行反革命宣传。……”

江青:“你才是反革命哪!……”

曾汉周:“你侮辱法庭,这就构成了新的犯罪……”

江青:“大不了杀头。我是孙悟空,我能变几个脑袋,你多砍几个,我多长几个……”

曾汉周(按铃警告):“你再扰乱法庭,就取消你的辩护权利。”

江青:“对不起,我可以方便一下吗?”

曾汉周:“带被告人退庭方便。”

江青(站起身):“算了,我不去了,我要念一念《我的一点看法》,你不反对吧?”

曾汉周:“你可以念。”

于是,江青拿起了两页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那标题,似乎还算“谦虚”,只是“一点看法”而已。据说,那是因为她要学习毛泽东——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只写了一篇八百多字的《我的一点意见》,就把陈伯达打倒了。如今,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总共不到两页,用钢笔竖写,还没有八百字哩!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是“浓缩的精品”: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妖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暗中;转移人民视线,栽赃嫁祸他人。无耻吹捧自己,妄图洗刷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小组,迫害灭口有关知情;双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辈。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

1979年10月26日稿

1979年11月8日交侦查审讯员(两页)

此稿略有修改,1980年10月9日于秦城监狱

要为真理斗争,我的声明如下:你们借助国家名义,拼凑了一个什么特别法庭,给我罗织了一大堆罪名,这些罪名一条也不能成立。我过去的一切都是根据中央的指示做的,我在工作中有错误,有偏差,但绝不是犯罪。……

古代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你们搞的就是这个伎俩。

1980年12月24日,江青在法庭上宣读《我的一点看法》,为自己辩护。(孟昭瑞 摄)

现在你们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要丑化毛泽东主席,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压得抬不起头来,就是要为刘少奇翻案。

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

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向毛主席负责。现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乡有句老百姓的话:“打狗看主面”,就是说打狗呵,还要看主人的面子。现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

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一不怕杀头;二不怕坐牢;三不怕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不怕开除党籍;五不怕老婆离婚。这第五条对于我不成问题了,二、三、四条已经三年多了,我经受了,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江青说起了自己当年跟毛泽东转战陕北,质问法庭:“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哪里去了?”

江青说:“党内有许多事只是你们这些人不知道罢了,你们清楚,在那个年代,共产党做了哪些让你们抱怨的事。你们把什么都推到我身上。天啊,我好像是个创造奇迹、三头六臂的巨人。我只是党的一个领导人。我是站在毛主席一边的!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诋毁毛泽东主席!”

江青又说:

清君之侧,目的在“君”。罗织陷害,血口喷人。利用专政,搞法西斯。精神虐待,一言难尽。破坏政策,凶悍残暴。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杀我灭口,光荣之甚。

法庭上江青表情丰富

最后,江青大声地说:“这就是我的回答!”

江青的最后陈述,历时近两个小时。

曾汉周:“被告人讲完了吗?”

江青:“讲完了。”

曾汉周:“请把你的原文交给法庭。”

江青:“可以。”(将原文交给值庭法警)

曾汉周:“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已经累了,到此为止吧。”

曾汉周:“把被告人江青带下去。现在休庭。”

此时已是上午11时38分。

12月29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24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江青发怒,说审判长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她谩骂法庭,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大声说道:“我就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在十名主犯之中,江青民愤最大。在进行判决前,曾听取各方意见,在部队代表中做过“测试”:

被邱会作陷害打倒、复出后担任总后勤部副政委的李耀文将军发表意见:“江青和张春桥起码应判死刑,王洪文可判15年,姚文元和陈伯达应分别判处无期。黄、吴、李、邱、江应判13年至20年有期徒刑……”

接着,海军、空军等单位分别拿出判刑意见。普遍认为江青、张春桥应判死刑或死缓;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点贡献,他们是革命出身的,且认罪态度比“四人帮”好,因此判的最高刑应比“四人帮”低。“四人帮”是靠“打、砸、抢”起家的。

正在这时,全军几百万名指战员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十名主犯量刑进行了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88名代表,有近10种意见。

江青:死刑立即执行33人,死缓48人;

张春桥:死刑立即执行36人,死缓46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65人,20年11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17人,20年49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32人,20年27人,死缓15人;

黄永胜:无期徒刑43人,20年22人,死缓11人;

吴法宪:无期徒刑15人,20年35人,15年24人;

李作鹏:无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11人,20年38人,15年11人,7年1人;

邱会作:死缓13人,无期徒刑11人,有期徒刑12人,20年28人,15年21人;

江腾蛟:死缓25人,20年39人,15年13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