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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演变:采集者、农夫与大工业时代》第八章 价值观中的永恒、发展与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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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娜·M·科尔斯戈德

觅食者:“我们当然有酋长!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酋长……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酋长!”

——一位昆申人觅食者

农耕者:“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

——《罗马书》2∶14

早期化石燃料使用者:“人类……只会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治是人性的尊严的基础。”

——伊曼努尔·康德

伊恩·莫里斯向我们保证,他认为自己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事物当前的状态(不管它此前如何)就是它应有的状态”。然而,莫里斯的臆测引发了一些问题,关于人们实际持有或曾经持有的价值观与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价值观的话)之间关系的问题。

为了讨论起来没那么麻烦,我想先在术语上加以区别,但事实证明这非常困难。我可以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真实价值观”,但我担心如此一来,某些读者会以为那是“人们真正持有的价值观”的意思,相对于——比方说——“理想价值观”。我可以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理想”价值观,但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当然代表了它的理想,无论它们是不是该文化应该持有的价值观。另一个选择是把我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称为“道德价值观”,但那也会产生混淆,因为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词是指所讨论的价值观的种类、内容或功能。一般而言,当我们把“道德”价值观看作指导人际关系的价值观,而不是——比方说——指导我们如何评价艺术品或美感的审美价值观时,会这样来做区分。莫里斯关注的价值观具体表现在我们对暴力和各种形式的平等与等级的态度中,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是“道德价值观”,无论其实际表现在某一社会或特定文化的态度中,还是在该社会和文化中理应被奉为圭臬。我的方案是结合所有能用的形容词,将我们应该秉持的价值观称为“真实道德价值观”。

在对立的另一面,我准备从法学理论中借用一个词。在法学理论中,那些实际写下来并在一个社会中执行的法规叫作“成文法”,而那些应该执行的法律(如果有的话)——那些我们可以从道德视角表示赞同的法律,至少在某些传统中被称为“自然法”。这种差别根源于斯多葛派伦理学和从这种伦理学中派生出来的自然法理论,但它可以一路回溯到亚里士多德,后者把“法律”的概念与自然正义区分开来,断言自然正义当举世皆然,他还说:“[自然正义]并不依赖人们的想法而存在。”因此,我准备把人们实际持有的价值观称为“成文价值观”,并请诸位类比成文法来理解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时期、社会、文化和年代,成文价值观也各不相同。而真实道德价值观,在我看来,并无差别,至少没有本质差别,因为如果——举例来说——觅食者应该支持的价值观与农耕者应该支持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真正本质的差别,那么我们在讨论觅食者与农耕者的差异时,只需讨论二者应支持的更为基本原则性的真实价值观有何不同就可以了。亚里士多德强调,自然正义当举世皆然。早期现代道德哲学家喜欢说价值观是永恒不变的,以此来更加肯定地重申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如今的哲学家不再沉迷于那个说法了,但如果我们借用这一说法,则不妨把真实道德价值观与成文价值观之间的差别,看作永恒的价值观与事实上只有特定时空的人们支持的价值观之间的差别。

莫里斯的观点之所以会引发成文价值观和真实道德价值观之间关系的问题,原因之一是,他认为成文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生物进化造就的,这就引发了真实道德价值观是否也是如此造就的问题。莫里斯引用了弗兰斯·德瓦尔同样在普林斯顿所做的坦纳讲座,来支持他自己的说法,即“700万~800万年前,我们与其他类人猿有着最后的共同祖先,但自那时我们在基因上与之分道扬镳以来,人类的价值观经历了生物演变”。我同时也是德瓦尔教授坦纳讲座的评论人,我想在此重复我在该评论中表达过的一个观点,只略作改动。如果我们要谈价值观的进化,就有必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不仅我们价值观的内容发生了进化,而且价值判断的方式本身也必然发生了进化。我这样说的意思是,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精神态度,全然不同于喜欢什么东西,或想要什么东西,或本能地被吸引去做什么事情,或感觉不得不做什么事情。后文中我会说明这到底有何不同。无论我们用什么来解释价值观,它必然也能解释那种独特的精神态度或活动的起源。进化的贡献必然包括赋予人类价值判断的能力,而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人类价值观的内容。

至于这一点为何重要,有三个原因。首先,莫里斯信奉德瓦尔的观点,认为某些其他动物也具有道德价值观。我认为这并不可信,不是因为我觉得其他动物表现恶劣之类的,而是因为我觉得它们缺乏我称之为“价值判断”的那种独特的精神态度。同样,我会在后文解释原因。其次,我认为,一旦我们提醒自己价值判断是人类的一种行为,就可以看到一条路线,帮助我们识别真实道德价值观。真实道德价值观就是那些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人们所秉持的价值观。也就是说情况有可能是这样:一旦进化将价值判断的能力落实到位,那么决定真实道德价值观之内容的就是适当行使这种能力的行为,而不是进化本身了。

当然,怀疑论者可能会质疑说,“正确行使价值判断”涵盖的范围就太广了。凭借某种能力发生了进化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它没有被正确行使:归根结底,理性本身必然也发生了进化。并且——这是我第三个观点——莫里斯的叙事,或至少我觉得有用的那部分叙事,如果真有什么可以算作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话,效果会更好——简单说也就是,如果存在真实道德价值观的话,他的叙事效果会更好。或者说得更慎重一些,如果莫里斯为其创立理论的人们认为事实如此的话,他的叙事效果会更好。只有当持有成文价值观的人同时也将其当作真实道德价值观时,这些成文价值观才具有莫里斯为其标定的进化和社会功能。如果想要让成文价值观能够支持不同的能量获取方式所必需的各种社会组织形式,人们必须认定他们的成文价值观就是真实道德价值观,这意味着人们必须具备真实道德价值观的概念——他们必须相信,某些形式的人际互动是真正有价值的。

这一点有必要加重强调。莫里斯的叙事引发了有时被哲学家称为“透明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引发了这样一个质疑:如果人们相信了莫里斯的理论,他们的价值观是否就能存续下去。假设人们了解其价值观的作用是支持不同的能量获取方式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农妇是否还愿意接受男性霸权?看起来,如果你了解了“国王乃天神”这一信仰的起源是为了支持某种社会组织形式这一事实,那么你就不太可能会继续这样的信仰了。你还会愿意像对待于你有生杀决断之权的天神那样对国王殷勤侍奉吗?我很怀疑,不过如果你真的愿意,那至少是因为你本人重视那种社会组织形式,并认为那是正确的做法。只有在人们认为价值观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它们才能够起到维持社会组织形式的作用。因此,人们必须具备真实道德价值观,或任何一种真实价值观的概念。要解释人们为何会具备真实价值观的概念,最自然的方式——也许不是唯一的方式,却是最自然的,就是诉诸一个事实,即这些价值观是真实存在的。

以上这些论证有着悠久的传统。吉尔伯特·哈曼[2]有句名言:我们不需要借用真实道德价值观来解释人们的道德反应,而只需借助他们关于道德价值观的信仰。我的上述论证提出了一个对照点,即我们还必须解释人们何以可能拥有这样的信仰。那些就人们关于道德价值观的信仰做出限定的概念,那些是非和责任的概念究竟从何而来?

大卫·休谟和法兰西斯·哈奇森[3]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反对伯纳德·曼德维尔[4],后者认为美德是政治家创造出来赞美人民克恭克顺的工具。莫里斯的观点有点儿曼德维尔的腔调,因为他把价值观看作对社会有用的,这也是休谟和哈奇森的论证为什么与我们的讨论有关的原因。休谟和哈奇森指出,如果“好”人借以行事的唯一概念是“增加私利”的话,那么就无人会因为受到赞美而感到荣幸或赏识了。如果有人说你很“好”,你只会认为他是在说你在某方面对他有用,那么你没有任何理由因此而感到特别高兴,除非那样做也对你有用。而即使那真的对你有用,也不会影响你的自我感觉。只有在人们的确以美德的概念行事之时,我们才能够说服他们相信某些特质是美德,我们也需要解释人们何以最终决定依此行事。那么,美德的概念——自我本身可以以某种方式变得有价值或失去价值的观念——是根本无法从私利的概念中直接产生的。同样,在讲述人们何以最终拥有了包含特定内容的价值观之前,必须先讲述人们如何拥有了“价值”的概念,必须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相信某些事情真的有价值或者应该得到重视。

回到刚才那个问题:价值判断是一种什么样的活动。一个关于价值判断的哲学问题关注的是价值观和价值判断这二者的优先顺序。某些哲学家认为价值观就是存在的——某些事物从内在本质上就是具有价值属性,而价值判断就是对这种属性的回应。这样一来,价值判断的适当性就只和重视那些实际具有价值的事物有关了——就我们手头这个例子而言,就只需要以某种方式来理解独立存在于价值判断能力之外的真实道德价值观就可以了。其他哲学家认为,价值判断先于价值观,因而具有价值的事物只不过是被正确予以价值判断的事物而已。我们因而需要一套不同的叙事来论述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能力能够达到什么结果。虽说这似乎值得一提,但我并不认为我需要解决这个问题来证明我想证明的论点,因为第二种可能——价值判断先于价值观,而价值观不能独立于价值判断而存在——看起来可能对科学的世界观要更友善一些。如果我们能找到一套不同的叙事,论述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能力能够达到什么结果,谈谈除了单纯地理解独立存在的价值观之外的其他问题,那么我们就能证明,真实道德价值观的确存在这一观念与科学世界观之间不存在任何紧张关系。

先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很多哲学家,尽管他们各自坚持着截然不同的道德理论,都曾经将价值判断表述为我们对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评价性或规范性观念。举例来说,“表现主义”传统的哲学家曾指出,对某一事物进行价值判断不仅仅是希望获得此物,还倾向于鄙视不想要此物的人,且一旦我们自己不再想要此物,也会自我感觉很糟糕。我想吃巧克力冰激凌,但如果不想吃了,不会因此而觉得自己可耻;实际上,我反而可能在很想吃的同时强烈希望自己对它的欲望会消失。但我不可能一边珍视诚实的品质,一边又不觉得做一个寡廉鲜耻的骗子很可耻,或者不特别希望自己既能珍视诚实的品质,又能做一个真正说实话的人。哈里·法兰克福[5]在他本人的坦纳讲座中,就他所谓的“挂虑”(caring)的态度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论点,我觉得挂虑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兰克福说:

当我们……挂虑某物的时候,我们超越了想要得到它的阶段。我们仍然想要得到它,至少在达成目的之前如此……如果我们忽略了这种渴望,我们就会认为是自己的错误,甚至如果这种渴望渐渐淡去,我们会倾向于采取措施重新将其唤起。换句话说,挂虑必然伴随着持久的渴望。

通常的想法是,我们的价值观在本质上都与我们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有关。价值观的指导作用不仅限于激励我们来满足它(像某种渴望),还在于激励我们达到它的标准:价值观不仅决定了我们想要实现的状态,还决定了我们想要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如果我的论证方向是正确的,那么只有具备了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的生物,才具备价值判断的能力。我们暂且回过头看看其他动物,我认为其他动物不具备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规范性的自我观念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反观自身:我们不仅对于世事持有评价性态度,对于我们自身的内在状态和态度本身也可以做出有态度的评价。我们赞同或拒绝自己的喜好与厌恶、魅惑与反感、欢愉与痛苦,冠之以善恶的标签。我们也相应地认为自己可敬或可耻、可爱或可厌、善良或邪恶。我认为,所有这些都是人类生活的一个特征,使之与其他动物的生活截然不同。某些其他动物可能看来会有骄傲的时刻,但总的来说,它们似乎并不会认为自己可敬或可耻。它们中有些当然希望被爱,但它们似乎并不担心自己是否可爱。我本人的看法是,我们评价性或规范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或者毋宁说这一能力的源头,也会影响到我们建构自我身份认同。你的价值判断可成可败,因为你的自我身份认同建构也是一种可成可败的活动,取决于它是否将你变成一个内外统一的能动者。

我在前文中提出,对于价值判断之本质的深刻认识或许是我们理解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关键。真实道德价值观可能是那些正确行使价值判断的人所持有的价值观。显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道德理论,才能够证明这个命题的正确性。同样显而易见,我在此也无法建立这样一套理论。但我想指出,价值判断与规范性的自我观念之间的联系至少提供了一种叙事,表明正确行使价值判断可能会达到什么效果。尽管这种联系无可否认有点儿模糊,但如果人拥有一套成文的规范性自我观念,他们可能随时准备提出自己的要求,这看来合乎情理。比如,他们会认真对待自己的兴趣,并同样要求他人这么做。如果可以的话,他们会反抗针对他们实施的暴力,并要求他人协助抵抗。他们不愿仅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做出自我牺牲,或受制于他人为自身之目的做出的判断。他们将自己看作伊曼努尔·康德所称的“目的自身”或约翰·罗尔斯所称的“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并要求他人也如此看待他们。

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伊恩·莫里斯在自己的论证中,将某些价值观显而易见的普遍性——他列举的是“待人公平,行事公正,爱憎分明,防患未然,敬畏神明”——归因于自从冰河期从事狩猎以来,人类大脑的硬件并未发生多大变化。我只是想指出,在我们的大脑中,究竟是什么支配了这些价值观。但实际上你是否接受这个观点对我现在提出的观点并不重要。就我现在想要提出的观点而言,重要的是你得承认,如果真实道德价值观的确存在,我们有时候知道这些价值观是什么,那么你也应该认为,真实道德价值观与我们的价值判断能力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的。只要你认为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系,该联系是通过正确的推理或理解,还是通过某种其他方式建立的,对当前的讨论无关紧要。如果你这样认为,就会认为价值判断的能力终将依附于真实道德价值观,绝非偶然。毕竟,如果我们没有理由假设价值判断可成可败,又有什么理由怀疑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存在呢?这才是我和莫里斯观点分歧的地方。

在承认显然存在普遍价值观之后,莫里斯继而声称,“就公平、公正等具体价值观的意义而言,不同时空的人类之间有着如此巨大的差别”,并将这些差别归因于不同的能量获取形式所需的不同社会形态。

我当然无意在此否认在关于公平、公正和所应持有的其他价值观方面,人类的观念截然不同这一陈词滥调。众所周知,就等级和统治等莫里斯关注的部分问题,的确如此。但关于这些差异,或许有三个观点需要探讨。我会在后文中分别为它们命名。

1.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社会实证主义”(sociological positivism),不过我得赶紧补充一句,有很多自称此名的概念与它着实没什么关系。根据这一观点,人类具有价值判断的能力,但人们实际进行价值判断的东西则完全可以归因于社会学力量,而后者又是由进化力量推动的。

2.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启蒙观点”(enlightenment view)。根据这种启蒙观点,人类具有价值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天然地倾向于依附真实道德价值观。但就像学习科学知识的能力一样,这种能力在历史上发展缓慢,因而其真正的对象,即真实道德价值观,迟迟无法进入视野。

3.第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扭曲观点”(distortion view)。根据这种扭曲观点,人类具备价值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天然地倾向于依附真实道德价值观,但这种倾向性容易受到社会学力量的扭曲。这种观点传统上一直与这样一种说法相关,即我们的价值观会屈从于贬义的所谓“意识形态”。

我认为启蒙观点值得一谈,但更值得探讨的则是扭曲观点。毕竟我已经指出,价值判断能力在本质上与我们规范性或评价性地看待自我的能力相关,而人尽皆知,后一种能力极易产生各种混淆,其中的某些混淆,我们不妨称其为扭曲。规范性地看待自我可能是我们之所以能够进行价值判断的根源,但它同样引发了一整套独属于人类的弊病和错误观念。人们一旦认为自己一无是处或者令人讨厌,往往会深感煎熬,甚至可能以自杀的方式来摆脱这种想法的折磨。弗洛伊德和尼采因为看到了我们价值判断的能力与规范性的自我观念之间的联系,竟然偶尔会将道德本身看成一种疾病。我们的自我价值感让我们易于受到各种影响,而这些影响恰恰是通过扭曲我们的价值观才产生作用的。毕竟,在莫里斯关注的一个例子——性别不平等——中,那显然至少是其发生作用的部分机制。男性等级是通过宣传性别理想,特别是关于女性气质的理想来维系的,这使得女人坚信,如果她们不漂亮、不柔弱、不相夫教子,就一无是处、可耻讨厌。众所周知,性别理想会导致女人注重自己的某种样貌而忽略健康,行事尽力讨男人喜欢而不顾自我主张,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做出自我牺牲,而放弃追求自己的权利和幸福。作为一个女人,我想说这类性别理想导致了价值的扭曲,而不仅仅是说它们解释了某些价值观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或许我只是无望地困在化石燃料的想法之中而无法自拔,也未可知。

但我不以为然。我已经对我刚才称为社会实证主义的东西提出过一次批评。如果价值观只是某种能量获取形式所需要的一种维持社会形态的方法,人们也知道这一点,那就很难了解价值观的运作方式。在价值观起作用之前,人们必须首先相信自己在践行着真实道德价值观。现在我承认,如果我试图以某种方式说出这一想法,我可能会遭到有理有据的反对。如果我像以往那样在此语境中断言,除非臣民确实相信君主对他们有着无上权威,否则他们绝不会服从君主,抑或女人如果不认为家庭就是她们的一切,她们也就不会待在家里,你可能就要抗议,说我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知道,如果不是受到了价值观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或者思考方式会是什么,甚或说我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知道没有被扭曲的价值观是什么样的。当然,我的确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我在评估解释价值观差异的三个原因时求助于上述断言似乎不太公平,因为这些断言预先假定了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存在,以及在没有扭曲性影响的情况下,我们的价值判断能力会依附真实道德价值观。

因此,我很高兴看到莫里斯在讲座中引述的一个昆申人觅食者为我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小小的证据。如果我们将他视为人类的觅食者祖先的一个代表,那也就是说,早在人类价值观历史的源头,就有人表达出了康德哲学的道德自治基本原则——当然,我指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是酋长,因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酋长”这条原则。这种伟大而光荣的思想注定要被国家和教堂控制的力量镇压,最终让普通人确信,他们必须臣服于100年前英国人颇有古意地称之为“上等人”的人。或许莫里斯推测,在这一镇压的背后,是能量获取的需求以某种方式在起作用。

但我并不想说服各位相信我的观点;相反,我要解释莫里斯为什么没能说服我相信他的观点。部分问题在于,如果每一个时代都正好具备了其所需要的那种价值观,那么莫里斯提出并解释的每一种价值观都必须对维持其能量获取模式所需的社会形态做出某种积极的贡献。但莫里斯并未能始终证明这一点。有时他证明的,或者说他明确证明的,不过是相反的价值观并不是维持他讨论的社会形态所特别需要的。例如,在论证“自治”这个主题时,莫里斯告诉我们,在觅食社会,“太跋扈的人,或者把专横态度延伸到不合适的情境,或企图把暂时的影响力变成约束他人的永久权力的人,鲜有能抵挡住同伴的反对的”。我们姑且接受因为人口规模更大,独裁式结构是农业社会所必需的,却不适合觅食社会这个说法。但那并不能证明为什么平等主义结构就是觅食社会所必需的甚或有利于觅食社会:也许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平等只是在等级制度非必需时的默认情况。我可以想象有人就这个特例会这样答复我:如果觅食者单独外出觅食,他们也许需要学习独立,平等主义结构更能够培养那种独立性。不过要说乱交和对婚姻不忠有利于觅食社会,就让我百思不解了。莫里斯指出,觅食社会不鼓励贫富不均,没有贫富不均就没有什么可继承的财产,因此孩童的合法性问题就没有那么重要了。但是这只能证明基于其能量获取方式,觅食社会没有特别的理由来强制婚姻忠诚,并没有证明为什么在这样的社会,婚姻要采取松散的形式。

另一个未能说服我的是对农耕者为什么支持性别等级这个问题的解释。莫里斯的解释基本上是说,农耕者的生活方式需要一个基于性别的严格的劳动分工。但就算这是对的,也没有解释男性霸权的起因。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一个世界,在那里,女人以家庭为基地控制着男人,命令他们出去工作挣钱,因为那是他们唯一能干好的事儿,男人一带钱回家,女人就立即把钱据为己有。在整体文化的层面上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我欣然同意这绝非偶然,但单是劳动分工则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这一现象。

但这类问题中最明显的是对暴力的容忍。据莫里斯所言,觅食者对暴力的容忍度惊人,农耕者有时也可以接受(我们根本无法容忍的)暴力,而我们化石燃料使用者却坚决反对暴力。也许对于为农耕活动而组织的社会而言,暴力造成的问题大于为觅食而组织的社会,对于工业社会则是更大的问题。但那并不能解释为什么觅食社会可以容忍暴力。

现在让我公平一些。我已经指出,我不认为我们的价值观是由我们的能量获取方式塑造的,而是人类的价值判断能力天然地倾向于依附真实道德价值观,只不过这种倾向非常脆弱,极易受到扭曲。当然,如果你同意我的观点,也同意觅食者轻易容忍暴力是错误的,那么你就必须同时认为,他们为什么会轻易容忍,这需要一个解释。因此,就这个例子来说,我的备选解释并不比莫里斯的高明。是怎样的扭曲力量导致觅食者未能注意到人们不该四处杀人,在我们的社会,这不是昭然若揭的吗?我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觅食者社会,常见的暴力动机是什么。

因此,以下我提出一些非常粗略的推测。首先,我们有时可以注意到,在过去的时代,至少有一些人的自我身份认同观念比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更加社会化和公众化。我们现在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你心里认定自己是个好人,人们怎么看你就无关紧要了,但这并非自古皆然。过去的人们在谈及他们的“人格”时,这个词似乎同时表示我们所指的“声望”以及他们的内在身份认同。而且他们似乎觉得自己的内在身份认同会因为人们如何看待他们而遭到破坏甚至摧毁。捍卫荣誉即是在这一公共层面上保护个人的身份认同。所以我们不妨这样推论,为了捍卫荣誉而杀人,在过去看起来可能更像是许多人直到今天还视为完全可以容忍的一种暴力形式,也就是自卫。如果这就是觅食者暴力的动机,那么扭曲的根源——或者说与我们的差异的根源好了——就是人们看待自我的方式。我对狩猎—采集者社会的认识不足,因而不知道这种看法有多可信。我使用的两个参考资料——理查德·李有关昆申人的专著和弗兰克·马洛[6]关于哈扎人的著作——并没有解释清楚暴力是否跟荣誉感之类的有关。他们确实明确指出暴力经常涉及性事——不忠和妒忌是很多暴力的起因。当然,就性这个话题而言,就算现代人也往往会有非常敏感的评价性自我观念。

我的另一个想法是,如今在我们中间,有设计定制毒品的人,有花时间设计广告专门诱惑年轻人抽烟的人,有为了给自己省一点儿钱,在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中使用危险的劣质成分的人,还有很多人出于利益动机诱使他人献出生命,或让他人冒着严重的生命危险,而自己却袖手旁观。我猜社会学家在计算死于暴力的人数时,并未把这些人的牺牲品包括在内。而显然,借刀杀人和明火执仗的人一样都是凶手。这让我怀疑“暴力”作为一个有道德意义的类别到底有多大用处。在现代社会,很多事情并不需要我们亲力亲为,包括伤害和杀戮在内。

实际上,莫里斯有关暴力的讨论还有一个问题,要指出这个问题我最好还是引用表4–1。莫里斯的著作基于他的讲座,最初在讲座上他使用了“不错”(OK)一词,而在本书中他用的是“中”(middling)。“不错”暗示着“可取”,而“中”则没有任何明显的规范性的意涵,其意义也不明。他在第一章中揭示了使用这个词的理由,在那一章中他讨论为每一个群体对待某种行为的态度赋值,如果认为是好的则随意加1分,认为是坏的则减1分。但在这里,我们头脑中有关道德的哲学概念就至关重要了。哲学家有时会争论,根据关于道德的结果论观念,也就是只关注你做过多少好事,将行为简单地排序为“更好和更坏”,要比分为“禁止、可取和必须”更有意义。根据结果论观念,“中”这个词的使用可能是有意义的,因为好和坏有可能被认为是刻度尺的两端。但我们无法以这种方式来考察“禁止”和“必须”——在任何意义上,“可取”都不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概念。所以,莫里斯在此似乎预设了某种结果论的观点。不论该观点是什么,我觉得无论认为它是“中”还是认为它“不错”,都没能充分说明为什么觅食社会容许更多的暴力。没有哪个社会认为暴力是可取的,起码它绝不会像——举例说吧——花一下午的时间看电影那样可以随心所欲。暴力总需要一个正当的理由或借口——说它是可以容忍的,就等于说人们常常认为它是合情合理或情有可原的。在莫里斯本人以及他人对于觅食者态度的描述中,觅食者们显然就是那样看待暴力的。

但先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我的主要观点只是,我们有各种方法来解释价值观体系随着时间流逝而发生的变化,其中有些让我们承认,社会形态乃至造就那些形态的任何事物,都对人类价值观的塑造施加了压力,而无须得出社会形态完全决定了人类价值观之塑造的结论。莫里斯并未向我们证明,他自己的解释比其他某些看似可能的解释——特别是我称之为扭曲观点的那种解释——要更加高明。实际上,单看莫里斯的表4–1,我们很可能会发现觅食者的价值观与我们自己的价值观有着广泛的相似性——据莫里斯记述,他自己的学生也有同样的反应。与其认为价值观是由能量获取的方式决定的,或许我们应该认为,随着农业时代的来临,人类开始可以积聚权力和财产,各种意识形态也开始产生,它们扭曲了真实道德价值观——直到现在,人类已经进入科学和普及教育的时代,我们才开始慢慢克服这种扭曲。

我们不清楚莫里斯是否相信有真实道德价值观存在。也许他所讲述的这种故事不一定含有持怀疑态度的弦外之音。的确,我们轻易便可以想象出一个与莫里斯相似的故事,说明价值观如何改变,人类看待世界如何运转的观念又如何改变。我们会说,觅食者抱持万物有灵论,他们认为世界上居住着无所不在的精灵,万事万物均听从调遣。农耕者坚持神学观,认为存在一位先验之神一统天下。化石燃料者则秉持科学的观点,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直接动因决定的。也许每个时代的观念都是得其所需,但即使能够证明这样的观点,我也不认为我们任何人,包括莫里斯在内,会急于放弃万事万物实际上都是由直接动因决定的这种观念。

无论如何,莫里斯在全书中最接近于承认有可能存在人们应该持有的价值观的,是出现在第五章的一句话,他说有可能存在“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类价值观,无论是从各种价值观必然会走向的终极目标,从实用性,或是定言令式,或是差别原则,似乎都可以整理出这样一套普适价值观。”这句话让我吃了一惊,因为我们本以为,莫里斯把价值观看作对社会有用的工具会让他致力于发明一种特殊的方法来“计算”出一套最佳价值观。如果我们最终实现了某种稳定而可持续的能量获取方式——比如经济上可行的太阳能,那时,支持太阳能所要求的无论何种社会形态的价值观或许就是最佳价值观了。

但不管怎样,我不能确定莫里斯在说有可能存在一套“最佳”价值观时,他到底想要承认什么。正如莫里斯所述,在他讲座之后的讨论中,我们提起了当时刚刚发生的马拉拉·尤萨夫扎伊遇刺事件,试图看看我们能否从莫里斯本人那里得出任何道德观点。这是一个机会,可以借以测试我前文中提到的所谓“透明度”。相信莫里斯的理论对莫里斯本人的价值观有何影响?莫里斯记录说我们认为“这次刺杀企图的唯一解释,似乎是塔利班对其深刻的道德缺失感到心虚”。实际上并非如此。某个行为是否错误,与为何有人居然认为它是正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们并不是在就塔利班为什么那样行事或者他们为何认为那是正确的问题选择立场。我们要说的只是这种行为显然是错误的。就此,正如文本中的讨论一样,莫里斯试图避免提出他本人的任何道德主张。在文中,莫里斯却反而讨论起事情在农业人士和产业工人“看起来会”是怎样的。说来也怪,就在这段之前刚刚另有一番讨论,其中莫里斯指责他自己的学生试图在如何解释某人做了不道德之事的另一个问题——蓄奴问题——上闪烁其词。学生们都可以坦率地说奴隶制是错误的,却不愿将其归咎于道德上“落后于时代”(莫里斯的原话)。我倒觉得学生们抗拒就蓄奴者的不道德行为做过于简化的解释没什么错,就像我认为要解释塔利班对女人的态度,很可能会涉及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包括一些道德上有缺陷的态度、一些真正的宗教信仰,还有人类对性事惯常采取的阴暗态度。但这样的想法无法阻止我们坚信,奴隶制和枪击想要上学的女孩根本就是错误的。

莫里斯的文本有时读来仿佛他本人不是他为之建立理论的人类中的一员,仿佛这些问题的答案如何于他本人毫无利害关系。我认为这与我们每个人都休戚相关。但莫里斯在提到枪击马拉拉·尤萨夫扎伊的塔利班和绑架尼日利亚女学生的博科圣地“关于应该暴力惩罚想上学的女孩这一点,他们丝毫没有道德败坏的心虚”时,却显然表达了他自己的观点。如果莫里斯的意思只是说他们持有那样的观点并非源自其道德品质上的任何缺陷,我怀疑这一判断的正确性,但并不否认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他的意思是为了惩罚女孩想要了解自己生活其间的世界而枪击她们并没有错,或者在历史上并非始终为错,那我只能下结论说他是个道德怀疑论者,他根本不相信任何真实道德价值观的存在。

[1] 译文引自《圣经》和合本。

[2] 吉尔伯特·哈曼(Gilbert Harman,1938— ),美国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他在语言哲学、认知科学、精神哲学、伦理学、道德心理学、认识论、统计学习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均有专著。

[3] 法兰西斯·哈奇森(Frances Hutcheson,1694—1746),爱尔兰哲学家,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奠基者之一。他研究的主题包括形而上学、逻辑和伦理学,其中以其伦理学著作尤为重要。

[4] 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1670—1733),英国哲学家和古典经济学家,讽刺作家。著有《蜜蜂的寓言》(The Fable of the Bees,1714)等。

[5] 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1929— ),美国哲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荣休教授。他的主要研究兴趣在于道德哲学、思想与行动哲学,以及17世纪理性主义。他1985年关于“扯淡”这一概念的哲学调查论文《论扯淡》(On Bullshit)在2005年再次出版,成为一本出乎意料的畅销书。

[6] 弗兰克·马洛(FrankMarlowe),剑桥大学生物人类学讲师,研究领域在于觅食者的行为生态学。著有《哈扎人:坦桑尼亚狩猎—采集者》(The Hadza: Hunter-Gatherers of Tanzania,201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