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外部性与技术:即使有法律保护,创新成功的公司也只能拿到它所创造价值的30%~40%。
托马斯·爱迪生(Thomas Edison)的第一项发明是投票计数器,性能非常好,但没人买,于是他发誓:只发明人们真正会买的东西。另一位近代科学家戈登·古尔德(Gordon Gould),他在1957年就产生了有关激光的构想,却延误了申请专利的时间。虽然他有工作笔记足以证明自己是在什么时候产生这个构想的,但他误以为申请专利前,需要一个可运作的原型产品。等到他申请专利时,其他科学家已经将他的构想付诸实行。他花了20年和10万美元的诉讼费,才从这项发明中赚到一些钱。
这个例子说明了为什么自由市场只能产生极少数的科学研究与创新——自由市场并不保证会给发明者奖励。想象一家公司正打算投入巨资研发一项新发明。如果计划失败,这家公司的净利就会比竞争者低,甚至可能因亏损而被迫退出市场。该计划也有可能成功,但是,在完全没有规范的自由市场中,竞争者正好可以偷走这个创意。企业推动创新会产生研发费用,但无法保证增加收入。因此,它的净利仍然会比竞争者低,而且仍然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从概念上来说,新技术与环境污染正好相反。在前一章污染的例子中,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得忍受环境成本。就新技术而言,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易之外的人,不需补偿发明者就可从中受益。因此,创新是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的一个例子。
推动创新的关键因素,是创新者从研发投资中得到大部分经济利益的能力,经济学家称之为“专属性”(appropriability)。如果发明者和厂商没有从努力中获得充分的回报,他们就不会做出太多创新。对污染等负外部性的适当措施,是找到一个使生产者正视社会成本的方法;相反,对创新等正外部性的适当措施,则是帮忙补偿生产者的创新成本。授予并保护知识产权是达成目标的一种机制。这样的机制能帮助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免于市场竞争,让企业得以暂时赚取比正常水平高的利润,以回报它们在创新方面的投资。
倒霉的发明家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概念可回溯至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提到“国会有权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与发现,在一定期限给予专利权的保障”。美国国会运用这个权力创立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pyright Office),协助发明者保护这些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出四种形式:
·专利(patent)是由政府授权,于特定、有限期间内(在美国通常是20年),独家制造、销售或使用一项发明的法律权利。
·商标(trademark)是表明商品来源并帮助卖家建立商誉的字词、名称或符号。常见的商标例子有Chiquita(金吉达)香蕉品牌名称,或Nike(耐克)的打钩符号。目前,有超过80万个商标在美国政府注册。只要商标仍然在使用,厂商就可以无限期地更新商标。若产品停止使用,该商标就会失效。
·著作权(copyright)是以法律保护原创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艺术),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70年。大体而言,专利法保护发明,著作权则保护图书、歌曲与艺术。在某些领域,例如软件,法律对到底要不要把它当作发明或作品来保护仍没有定论。
·商业机密(trade secret)是指配方、过程、装置或信息项目给予企业凌驾于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努力来保守机密。最有名的商业机密也许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它不是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保护,而是由公司自己来守护。窃取商业机密有很多种方式,1969年有一个著名案例,两位摄影师驾驶飞机在杜邦化学厂上方盘旋,拍摄新的甲醇生产过程,结果被判窃取商业机密罪。法院裁决,杜邦以书面方式或使用围墙与警卫等实际手段,已经用合理的距离来守护生产过程的秘密,因此从飞机上拍照属于不适当取得商业机密的手段。
即使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机密等法律保护,创新成功的公司也只能拿到它所创造价值的30%~40%,其他价值则会落入消费者或其他厂商口袋。发明者无法从发明中获利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伊莱·惠特尼17(Eli Whitney)与他的轧棉机。惠特尼的发明取得了美国最早的专利之一,但因为轧棉机对南方经济如此重要,社会(或者说是南方各州法院)就是不肯保护他的专利权。惠特尼挖苦地评论道:“一项发明可以如此有价值,以至于对发明者毫无价值。”
美国政府一向运用一系列政策来补贴创新发明,它以奖金直接资助大学、私人研究机构和企业的科学研究。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调查,2008年美国约有3970亿美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5%由产业支出,25%由联邦政府支出,其余是非营利与教育部门(包括州立大学)。美国大部分的研发费用是由私人企业支出,因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太空和国防研究的兴起使得政府支出金额的比重缩减。企业投入研发的优势之一,是它较能聚焦于短期内会有实质效益的应用技术。相反,政府资助的研发较偏重影响层面,尤其是可能跨多个产业,而且可能在最近几十年不会看到回报,例如对物理学或生物学的观念有所突破的研究。政府资助的研究经常会直接开放给公共领域,任何想要的人都可利用其研究成果。企业资助的研究通常受限于专利与商业机密法,因此在很多案例中,政府资助的研究通过市场经济能更快地散播与应用。
另一个鼓励研发的方法,是提供企业研发支出的税负减免,它的优点是很有弹性。政府对研发的直接支出是指政府表态赞成或反对某些领域的研究,也许偏向于某种环保能源或医疗技术。研发的税负减免措施,使民间厂商得以自行发展研究领域。自1981年起,美国开始研发税负减免,但因多属短期,对提供产业从事长期的研发规划而言,其激励仍显不足。
专利:保护创新,也阻碍创新
发明者是否有可能因为税负减免、政府支付与知识产权保护法而获得太多保护与太大利益?对此有一些争论。补贴创新的最终目的其实是使消费者受益,而非使厂商更容易长期赚到庞大利润。至少有一些发明者有可能受到太多保护吗?我们来看一些数据。
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核准20万项专利,很多都只花相当短的时间研究。企业拿到一项专利平均需要三年,但专利审查者在每个案件上只花大约18个小时来决定是否核准专利。虽然审查时间短,但是在21世纪最初10年中期,仍积压了75万份专利申请书待审。有些申请书在中途必须修正才能核准,大约有85%的案件最后会取得专利。同一时期,全部专利只有0.1%曾经发生实际诉讼。绝大多数的专利最后毫无经济价值,但其中很少数的专利会产生非常大的经济价值。此外,有些专利看起来很愚蠢,有家公司取得的一项专利,是用切下的面包皮来覆盖有花生奶油与果酱的三明治,它花了很长时间控告其他三明治生产者,最终没能成功。
专利是用来预防竞争的,但对其他想进入市场的竞争者而言,这些专利可能会变成巨大的(有时是永远的)障碍,并且阻碍额外的创新。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期,施乐公司在复印机的各种组件上取得了超过1700项专利。每当施乐改进复印机,就会为那个微小的改进申请专利。公司持续改进机器,且持续获得新专利,因此没有任何厂商可以进入复印机市场,因为没有人可以通过所谓的“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70年代初期,美国反托拉斯当局说施乐滥用专利流程来创造独占地位。施乐不承认犯罪,但同意放弃专利侵权诉讼,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果然,市场竞争的水闸被打开,施乐在复印机市场的占有率从原本的95%掉到了1980年的50%以下。
专利丛林在某些产业中仍然是个问题,尤其是在制药与复杂电子等高科技产业,它们的产品可能要依赖很多不同的专利。还要考虑的是,新的创新经常建立在旧的创新上。如果你给目前的发明者很多权利以保护其创新,那么你也可能阻碍了建立在那些发明上的创意发展。如果是由一群人合作取得专利,问题尤其严重,任何一位目前专利的拥有者都可以阻碍新的发明。
从帮助创新的立场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也可能毫无理由地被延长。1998年通过的《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延长了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从创作人死后50年延长到70年。我们很难预测这额外的20年对个人创作者会有多大影响,但它的确对最悠久的创作将要进入公共领域的媒体帝国影响巨大,例如迪士尼将要失去对米老鼠的独家使用权利。
经济创新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讨好创新者,而是要鼓励稳定持续的创新,以提高社会的生活水平。创新使美国从19世纪的技术落后者,转变为世界经济强权,并且持续处于领先者的地位。创新对美国未来的经济成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