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达尔,一个美国政治学家,曾出版过一本书叫《美国的宪法有多*》。该书的主要观点是,与其它西方国家的*制度,美国的宪法并不*。他列举了美国宪法中不够*的一些主要因素:总统并非直接选举(通过选举人团制度间接选举);参议院也并非直接选举(1913年才变成直接选举);国会两院制,其中参议院每州两名代表的规则违反了人口比例代表原则;"赢者通吃"的选择规则会导致小党派、非主流声音得不到有效代表;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也有悖于*精神;选举权只局限于一部分白人男性;最高法院法官的终身制……达尔对美国宪法这些"*破绽"的阐述当然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不够*"一定是件坏事吗?一个社会一定是越*越好吗?
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当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时,他们有一个共识:美国不需要一个世袭君主制,因为不受约束的君权是*的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共识是"美国需要一个*制"。这其中的区别在于,在其中很多人看来,纯粹的*制也可能是*的一种;区别*与否的标准不在于人数,而在于"不容分说的强制性"。就是说,虽然制宪者们很清楚美国"不应该是什么样的",对美国"应该是什么样的",却众说纷纭。
这其实也不奇怪。这些制宪者是在探索一条在人类历史上从没实践过的道路。古希腊城邦曾经实践过直接*,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曾经实践自治,美国的"前祖国"英国有初步的君主立宪雏形,但在如此大规模的疆土上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通过民众定期选举来产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机构,却是从未有过的。对比一下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的如日中天,再对比一下当时的中国,乾隆皇帝还在为英国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礼而龙颜大怒,就知道美国的制宪者们当时在进行怎样跨时代的制度探险。
制宪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华盛顿等,后者的著名代表包括杰弗逊、乔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两派对*都一样痛恨,但是对"*"的来源,却有颇不一样的估计:联邦党人对"多数人*"颇有疑虑,倾向于精英治国,所以在制宪时特别处处提防"州权"和民意的直接冲击,着力于通过复杂的制衡机制为"直接*"设置障碍,并主张建立相对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联邦党人"都可以被称为"托克维尔主义"者。反联邦党人则认为*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和"政治精英",主张一个社会越贴近自治越好,所以处处维护"州权"、*,极力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最后出台的美国宪法可以说是二者之间的折中。对于联邦党人来说,他们成功地把13个殖民地拧成了一个美利坚合众国,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权、司法审查等方式,将美国的*设计成了一个"充分制衡"的政治机器;另一方面,对于反联邦党人来说,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问题上,他们成功地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压缩到最小,并用"明确表达的权力范畴"(expressedpower)这一法定原则(即,除非权力明确划分为联邦政府,否则都属于地方政府),限制了联邦政府"窃取"州权的空间。反联邦党人还在新宪法通过之后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从而守住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