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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绝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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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义务的本质在于它不同于理性分析这一要求,这一点是我们目前要试图提出并加以说明的。当人们逐渐地应对一些欠发达的群体或面对这些群体中个体知觉意识的初级阶段时,我们认为,我们的描述会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只要我们把自己的行为规范限制在正常的道德良知范围内,我们所做的这种描述就只能是一个大体的轮廓。这里所说的正常道德良知,指的是普通的、善良人的道德良知。确切地讲,是因为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陌生复杂的情感、思想和内心倾向,这些情感、思想和内心倾向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错。只有当我们掌握了能反映出其本质特性的总体轮廓时,我们才能避免做出任何虚假的分析推理和专断的综合判断。这就是我们所要试图找到的总体轮廓或一般性概括。如果认为义务会像习俗一样对人的意愿施加压力,而且认为每一种义务的背后还牵扯着一大堆其他义务,这些其他义务也都是用来给人的意愿施加压力的话,那么,这种义务所施加的就是一种总体压力。这样,就使原本非常简单的基本道德良知具有了总体义务的属性。这就是义务的本质;这就是在必要的时候,义务经浓缩而形成的精髓。即使在义务变得高度复杂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这就表明了什么时候、在何种意义(这多少有点康德哲学的味道)上,义务在其初始阶段采取了“绝对命令”的形式。我们会发现,在日常生活中,要找到这种绝对命令的实例是非常困难的。比方说,一道军事命令的确是既不容许对方分析争辩,也不需要对方做出回答。这一军事命令实际上就意味着“因为你必须执行命令,所以你必须执行命令”。但是,虽然你在发出命令时,没有向士兵们说出任何理由,但是他们可以想象出各种理由。如果我们需要找到一个纯粹的绝对命令的例子,我们必须构想一个先验的情况,或者至少对以往的经验进行任意的抽象概括。让我们设想一只蚂蚁被突然到来的一束反射光线惊扰的情形。最初,她会断定,如此没完没了、不辞辛苦地为其他成员效命是错误的。她要变得懒惰的意念和想法的确会在她的脑子里持续一段时间,但最长也不会超过几分钟。这和她的智慧之光在头脑中闪现的时间一样长。到最后时刻,当她的本能再次恢复时,这种本能的主宰力量会全力把她拉回到她原来的工作状态中。在理智回归本能的一刹那,它或许会说出这样的告别辞:“因为你必须为别人效命,所以你必须为别人效命。”“因为你必须为别人效命,所以你必须为别人效命”这句话,只不过是蚂蚁在受到一股无形力量的牵拉时,产生的一种瞬间知觉意识。这股无形力量是一条无形的绳索在试图把它拉回原来的工作状态时所施加的。这条绳索可能偶尔也会有松动的时候。

一位梦游者在刚要醒来时,耳边也会听到同样的命令声。或者,在他实际上已开始从梦境中清醒过来时,他同样会听到自己的耳边响起了这种命令声。如果他要瞬间内再退回到刚才的梦境中,他会感觉到有一道无形的强制命令也在告诉他,他必须无条件地返回到梦境中去。这道无形的强制命令代表了他瞬间即逝的一种内心反应。总而言之,这里所说的绝对命令,是一种本能的或梦游似的命令。它以正常状态来颁布实施,表现为一种内在反应。这一反应所受刺激的时间恰好能保证形成一个完整反应,但又不足以对其进行理性分析,以找到发生反应的原因或理由。对于一个理性个体而言,尽管他所实施的各种行为活动含有一定程度的理性或理智成分,但伴随着这些行为活动逐渐倾向于本能化,相应地,这道无形命令也在倾向于绝对化,从而产生了前文所说的“绝对命令”。这个事实难道不是已经很明显了吗?但是,个体的行为活动,虽然起初都含有理性的成分,可在经历了无数的反复后,它就发展成为本能模仿了。这样的行为活动恰好就是人们所说的习惯。最强有力的习惯必然是在最佳的本能模仿中产生的。这种习惯的力量,是由全部基本的社会习惯合力组成的。这样的话,如果说在很短的瞬间内,义务就变成了“因为你必须这样做,所以你必须这样做”这类的绝对命令形式,还有什么值得惊讶的吗?虽说是在很短的瞬间内,但两种义务却被截然分开了:一种是仅仅作为生活力量来实施的义务;另一种则是根据各种原因和理由进行全面判断和认识后而实施的义务。

让我们设想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进化类型,每一类型代表一种极端的进化情形。更接近自然属性的社会类型显然是属于本能型的。蜂房里能把成千上万只蜜蜂凝聚在一起的群体类型,与有机体内能把无数的组织细胞结合在一起的细胞群体类型极其类似。这些细胞之间的结合能做相互作用、相互协调。我们再设想一下,大自然想要创造一个第二种极端进化情形下的社会类型。在这种社会类型里,个体被赋予某种程度的选择余地。她或许能做出这样的筹划:个体理智和理性在规定性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与本能在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成果是可以相媲美的。为了验证这一点,她或许会求助于习惯。每一种这些可被称为道德的习惯,起初都应是偶发性的。但这些偶发性习惯积聚起来所产生的力量,在强度和规定性两个方面,都不亚于本能的力量。这些偶发性习惯积聚实际上是指,在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必要的存在条件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染上这些习惯。这正是我们所说的“总体义务”。或许会有人说,这种总体义务仅仅适合于刚刚摆脱了自然界束缚时的人类社会,仅仅适合于原始的或初级的社会。然而,不论人类社会如何进步与发展,也不论人类社会变得多么复杂化和精神化,表现大自然意旨的原创设计会原封不动地保留和持续下来。

现在我们看一下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在先不对曾经讨论过的其他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智和本能是两种意识形式。这两种意识形式在产生的最初阶段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随着它们的发展,它们开始逐渐地彼此分离。这一发展沿着两条主要的生命进化路线展开。这两条生命进化路线分别是节肢动物和脊椎动物。节肢动物的进化最终产生了昆虫本能,其中最典型的是膜翅目昆虫;而脊椎动物的进化最终产生的则是人类理智。动物本能和人类理智都把使用工具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其中,人类理智发明了工具,而且自身不断地进化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难以预料。而动物本能在接受了大自然所赋予的组织器官以后,就止步不前,再也没有什么发展了。进一步讲,工具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任务而设计出来的。工作任务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工作效率也就越高。而且,当工作任务的专业化程序越高时,能胜任各种不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的专业分工也就越精细。因而,从事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技能和劳动经验方面可以相互取长补短。

所以说,社会生活就像一种抽象模糊的理念,内化于本能和理智当中。这一抽象模糊的理念最完整地表现,一方面是蜂房里的蜂群或蚁山上的蚂蚁构成的动物群体;另一方面是人类社会中不同人群构成的各种团体。不论是人类还是动物,一个群体就是一个组织,它意味着这个群体的各个成员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服从。因而社会将提出若干法律和规则。这些法律和规则要么直接蕴涵在日常生活中,要么是另外专门制定。但是在蜂房里或蚁山上,每个成员按各自的组成结构被分配和固定在某一项工作任务上。因而,这类组织是相对固定的。但人类的群体组织形式却是不断变化的,是向各种进步和发展敞开的。结果就是,在动物的群体中,所有的规则都是由大自然设定的,而且是动物生存必不可少的。而在人类社会的群体中,只有一件事取决于大自然,这就是对于规则的需求。因此,在人类社会中,为了触及总体义务,我们对义务的根源探究得越深,义务变为需求的倾向越大,它与本能之间的距离也就越近——这种本能具有强制性命令

然而,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任何特定义务都归因于本能,那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的是,可以这么说,如果人类社会不是被长期稳固地赋予了可变性和理智性的话,总体义务就应该是本能。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义务是本能的。这是一种虚拟的本能,就像人们的语言习惯背后所隐藏的本能成分一样。人类社会的道德实际上可以比作语言。如果蚂蚁之间发生信号交流,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那么,这些信号就是由它们之间进行相互沟通和交流的本能提供的。相反,人类的语言却是社会习俗的产物。人类语言中,没有一个单词或句法是由大自然赋予的。人类语言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但是,如果大自然在赋予我们语言机能的时候,没有同时给予我们发明创造或我们所说的理智这一功能的话,这些固定不变的信号也能表达我们人类要传递的信息。人类能够进行发明创造并具有理智,是因为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这些固定不变的信号则来源于大自然,有人认为它们最初是用于昆虫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的。如果人类社会是本能的,而非理智的,那么,我们的脑海里所浮现的,也许就是义务的本来面目了。但是话虽然这么说,我们却无法这样去解释任何一种特定义务。如果我们就此止步不前的话,就会对总体义务的理解产生错误的观点。然而,在对道德的基础进行研究和探索时,如果我们最初着手研究时多少还有些其他线索的话,我们就必须把本能的社会看做理智的社会的对立面。

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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