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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情感及其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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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申一次,我们不可能通过对自我的系统解释来从第一个阶段过渡到第二个阶段。心理学含有的纯理智主义的成分太多,经常凭借话语的暗示,根据密切相关的事物,来确定无疑地对情感做出解释。它经常从对家庭的爱、对祖国的爱、对人类的爱这三种态度取向,来推断出某一种情感。这种情感所涉及的人的数量范围不断地扩展,最终包含的人数就越来越多了。这三种情感都是以相同的态度和取向对外界表达,而且都使我们倾向于某一种情感意念这一事实,促使我们把这三种情感都归结为“爱”这一概念上,而且用同一个词语来表达它们。然后我们通过命名三种不同的对象来区分它们,每一个对象都比与它接近的另一个对象的概念范围广。用这种方法,我们的确能对他们进行实际的区分。

但是,用“爱”这一个词能足以对他们进行描述或分析吗?我们的知觉意识马上就觉察到,前两种情感和第三种情感之间的差别是种类和属性的差别。前两种情感指的是可选择的情况,因而是排除在外的情况。它们或许会引发冲突,也可能包含着憎恨;第三种情况则是全方位的爱。前两种“爱”可以直接地落脚到具体对象上,这些对象不停地散发出种种诱惑力;第三种爱却不会屈从于任何对象的吸引。它不指向这样的对象;它的视线已经远远超越了这些具体对象,它的这一视线通过跨越全人类而最终触及并到达全人类。那么,严格说来,它到底有没有一个具体对象呢?我们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还只能把自己局限于注意到这一心理态度或心理取向是我们内心的一种自足现象。

然而,在这一点上还会产生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有待在其他方面得以解决。因为前者是自然注定的,我们已经清楚自己是如何产生“必须接受它”这种想法的,也清楚自己必须接受它的原因和理由。但是,后者是经过学习而获得的。这种获得要求人们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且这种要求是始终如一的。那么,榜样人物是如何得到其他人的追随的呢?这些榜样人物有一种什么力量能相当于社会压力产生的推动作用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没有任何选择余地。除了本能和习惯以外,能对人的意志产生如此作用的力量就只剩下人的情感了。情感产生的推动力与义务的作用极为相似。我们分析一下“爱”这种激情,尤其是在其最初阶段,它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获得欢愉呢?难道我们不可以说,这也包含痛苦吗?或许悲剧就在前面:整个一生为之断送、大好时光为之耗费、青春梦想为之破灭。对于这些,我们都清楚,我们都感觉到了。但这又怎样?不管发生什么情况,还是这句话:因为我们必须爱,所以我们必须爱。

实际上,激情在萌发时,最大的虚伪和不忠就在于它把自己伪装成义务。这里我们指的只是激情在萌发时的情形,我们还不至于把所有的激情都说成是虚伪的。当激情进入最平和的情绪状态时,就会产生某种行为要求。但这种行为要求不同于上面提到的义务。因为,这种行为要求不会遇到任何抗拒,而且这种行为要求已经被人们默许和接受。但是,在的确含有某些强加的成分这一点来说,这种行为要求与义务还是有相似之处的。最能体现这一点的状态和情形是在这种行为要求已经不再产生什么实际后果的时候。这时,我们可以悠然自得地对这种行为要求进行反思,也可以悠然自得地分析我们的心情和感受。这种情形的一个典型事例是我们对音乐的感受。在欣赏音乐的时候,我们感到,自己的全部欲望和要求仿佛只是音乐带给我们的启发。除此之外,我们无法再产生任何其他的欲望和要求了。我们还感到,只要没人硬性阻止我们“听”这一行为,我们就必然会不由自主地去听。音乐可以表达喜悦或悲恸、悲悯或热爱。每时每刻,它都在表达我们自己,它都在表达我们的切身感受。而且,它表达的不只是我们自己,还包括许多其他人。不,实际上包括全部其他人。当音乐表达哭泣的情感时,整个人类、整个自然界都随着它的音符而哭泣。事实上,音乐并没有强行把这种感受带给我们,而是引导我们走进了音乐所表达的世界。这就像一位旁观者被不由自主地吸引到沿街舞蹈的行列里一样。道德楷模作用的发挥也是这样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对他们而言,生活就像一首新创作的交响乐,包含许多未知的情感音符。这些音符引导我们追随它们,走进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行为来表现的音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