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 » 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全文在线阅读

《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神话创造功能的社会学意义

关灯直达底部

我们首先讨论社会性问题。我们可以在生命进化的两个末端上,找到社会性的完整形式。这两个末端分别是诸如蚂蚁和蜜蜂这样的膜翅类昆虫以及人类。作为一种仅有的趋向,社会性可以存在于自然界的所有物种当中。有些生物学家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他们说,生物个体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生物学家们提出,由单个细胞构成的原生动物,构成聚合体。这些聚合体按顺序组合起来,就构成了多重聚合体。于是,存在最广泛差异的生物体就在这些几乎没有什么差异的基本生物体的联合作用下产生了。这显然有些夸张。群栖类昆虫(Polyzoism)只能是特例或非常规现象,但是,这样的事实仍然存在,即在高级生物体中,似乎确实发生了不同的细胞相互结合,共同分享彼此之间的功能的情况。因而,在众多物种中所发现的朝着社会形式发展的趋向,在其个体成员的结构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但是,我们再次强调,这只是一种趋向。如果我们要讨论完整的社会,也就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明确清晰的社会组织,我们就必须讨论以生物群体和人类社会为代表的两种完善的组织联合形式。其中一种是稳定不变的,另一种则经常发生变化;[1]一种是属于本能方面的,另一种则属于理智方面的。第一种类似于个体成员只为其整个群体利益存在的生物体;第二种则为其个体成员的存在留出了足够的空间。我们有时很难分清生物体是为其个体成员存在,还是个体成员为其整个群体而存在。在康德所确立的“秩序”与“进步”这两个条件中,昆虫只选择了秩序。而对于人类来说,至少他们有一部分选择进步作为人生的目标。有时,他们甚至排除秩序,但是始终坚持把个人主动性放在首位。这两种完整的社会生活类型是相互对等、相互补充的。但我们也可以说,本能和理智是相互对等、相互补充的。它们分别是昆虫和人类所特有的。在生命进化过程中,当它们得到原有的地位时,它们会和以前一样,表现为两种不同的、互为补充的行为活动。

我们将不再重复我们在以前的论著中所阐明的观点。我们只简单回顾一下这样一个事实,即生命是一种从自然原料中获取某种生存所需要的资料的努力;以完整的状态所表现的本能和理智,是为实现获取生存资料这一目标而采取的两种不同使用工具的手段。在第一种情况下,工具就是生物身体的一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下,工具是由人类发明、制造和控制的无生命生产手段。如果我们承认人类使用工具这一事实,而且,我们承认人类制造工具这一事实,更有甚者——这当然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发明工具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一个接一个的理智要素,都可以把它的结构解释成“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在理智的边缘,仍然环绕和聚集着一些本能的成分。我们也不能忘记,在本能的最深处,仍然存在着一些理智的力量。我们可以猜想,理智和本能最初就是相互交织的。而且,如果我们回到遥远的过去,我们会发现,当时的原初本能比我们现在的昆虫更接近理智;当时的原初理智比我们现在的脊椎动物更接近本能。这两种进化活动最初是相互渗透的,但为了获得发展,它们最终发生了分离。其中一种活动的某些特征至今仍然与另一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生命的所有重要外部表现,都具有上述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种生命活动过程都可以揭示大部分其他生命表现的基本特征。当然,这种揭示可能体现为初步的、潜在的和虚拟的状态。

如果我们站在伟大的自然进化努力的一个末端,审视构成人类社会的这些具有基本理智和部分自由的人类团体,我们不能无视在伟大的自然进化努力的另一个末端,被纯本能所动摇和改变的动物群体。在这些群体中,个人的存在盲目地服务于群体利益。这一对比可能永远也无法得到可以被证实的、可靠的结论,但它至少可以给出一些解释。如果我们在进化运动的两大末端能够发现社会群体的存在,如果生物体个体是按照某一规划构造的,这一规划可以预示社会群体能够在哪一个末端组建起来,这就意味着,生命是有着明确任务分工的个体成员之间有组织、有原则的高度协调活动。实际上,这就意味着社会潜在于生命的深处。如果在这些生物体个体已经认同的社会里,它的组成成员必须为其整体利益献身;如果在两大进化路线的一端,构成蜂房和蚁山的动物群体里,情况还仍然如此;最后,如果这一结果是通过本能获得的,而且这一本能仅仅是自然组织结构的延伸,这就意味着,我们与其说自然所关注的是个体,倒不如说,它更为关注社会群体。如果人类已经脱离了这一状况,这就意味着,在生活领域中,新物种的创造所表现出的发明制造工具的努力,只是在人类中找到了通过人类个体延续其发明创造活动的手段。

这些创造发明努力,除了向人类个体传递理智能力以外,还向他们传递主动创新能力、独立自主能力和获取自由的能力。如果在进化过程的某些节点上,理智有可能对社会的团结凝聚造成威胁,如果它有可能造成当时的社会团结凝聚解体,假设我们还要维持社会秩序存在的话,在这些节点上,就必须存在一种对理智的平衡力量。如果这一平衡力量不能由本能来充当——因为它的地位早已被理智所取代——那么,虚拟本能就要发挥同样的作用,或产生同样的效果。当然,如果人们愿意,这一作用和效果也可以由靠某些理智成分生存的本能余烬发挥出来。不过,它不会发挥直接作用。但是,因为理智可以作用于各种表现,它可以唤起人类的各种“虚构”表现,这些虚构表现将与现实表现形成对抗,最终通过理智的中介作用,成功地抵消理智作用的发挥,这将成为神话创造功能的合理解释。尽管它可以发挥某种社会作用,但它肯定也可以服务于个体。当然,服务于个体通常还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神话创造功能以其原初的基本形式,对个体增加了额外的力量。在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以前,先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

几年前,在通过“心理学研究”所收集的事实材料中,我们注意到下面这个案例。有一位女子当时位于酒店的高层。当她要下楼时,她向外面的电梯平台走去。她发现电梯的门正好开着。由于电梯门已经被设计好,只有当电梯在这一层停下来时才打开,她自然而然地认为,电梯到了这一层,于是就向电梯奔过去了。突然间,她感到自己被什么东西弹了回来。似乎负责看管电梯的工作人员正好出现,把她猛推回到电梯平台上。等她从那阵突然的恍惚中回过神来时,她惊讶地发现,面前既没有电梯,也没有电梯工作人员,是电梯出现了机械故障。当电梯还在低层时,这位女士所在楼层的电梯门却自动打开了。因此,她差点一步迈入几十米深的电梯井里。是一股神奇的幻觉解救了她的性命。我们还有必要说这种神奇幻觉是很容易解

这位女子当时进行了正确的思考判断,因为电梯门确实开着,因此,电梯当时本来应该到达她所在的楼层了。她突然间发现电梯间是空的,这就足以说明她的判断是错误的。但等她做出这样的判断时,可能就为时已晚。但与她最初的常规判断相伴的另一种行为这时发挥作用了,这就是隐藏在她思维判断品质下面的本能或自我幻影所发挥的作用。这种本能或自我幻影发现了危险,因此,它必须马上采取行动来挽救她。所以这一本能力量把她推回到电梯平台上,同时,她脑子里闪现出一种虚晃的幻觉。这一幻觉引发了她瞬间的自救行动,而且这也是对她当时采取的表面上看起来不可思议的自救行动的最好解释。

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原始人类和最初的人类社会。对于自然而言,确保一个社会群体必要的内部凝聚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她只需要赋予人们相应的本能就可以了。她已经把这种本能赋予蜂房和蚁山了,而且这一本能在这两个群体中表现得非常成功。在它们中间,个体只为群体的利益而存在。实际上,这时候,自然的工作十分简单,她只按照平时的做法去做就可以。事实上,本能和生命是同时存在和扩展的。昆虫群体中所发现的社会本能只不过是给所有生命体的细胞、组织和器官注入活力的从属和协作精神。但是,脊椎动物的生命冲动所指向的,不再仅仅是一种本能的提升,而是理智的扩展。当理智的扩展运动在人类身上终结时,本能并没有完全被废除,它只不过与以前相比黯然失色了。现在本能所剩下的只是环绕在某个中心周围忽明忽暗的半影。这个中心完全处于光明的照耀下,也可以说它本身就能发出四射的光芒。这里所说的中心,就是人类的理智。

今后,人类所具有的反思能力将促使个体学会发明利用工具,促使社会走向进步。但是,社会要想进步,它首先必须保证自身的持续存在。发明意味着主动创新。而对于个人首创精神的呼吁和要求,直接涉及是否危及现有社会原则的遵守和执行问题。如果个人的反思偏离了他最初的目标,即偏离了他原本要完成的工作,偏离了他原本要进行的发展与革新,而只专注于自我,专注于社会生活强加于他的约束和限制,专注于他以前为群体所做出的牺牲,这会引发什么后果呢?如果他像蚂蚁一样,只是本能的奴隶,他就会专注于所要取得的纯外在目标。他会自动地、梦游似的为种群的存在而工作。但如果他被赋予了理智,如果他的思考能力受到激发,他就会把关注的中心转向自我,他就会思考如何过轻松愉快的生活。正常的思维判断无疑会让他知道,他可以通过促进他人的幸福,而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幸福。但是,几百年的文化发展才产生了一位像约翰·穆勒[2]这样的实用主义者,而且至今他也没有说服所有的哲学家,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事实是,理智首先倡导的是利己主义。如果没有任何制止力量,理智的存在物就会沿着利己主义方向快速走下去。自然却一直在注视着发生的这一切。刚才的例子中,就在电梯打开之前,一位电梯看护人员出现了,挡住了去路,把正要进入电梯的那位女士推了回来。因此,有一位城市保护神会对相应的行为给予禁止、发出威胁、实施惩处。实际上,理智是被当前的感知所引导,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被一种叫做追忆的形象逼真的感知残余所引导。由于本能只能作为一种仅有的遗迹或虚拟感知存在,由于它的力量已经不足以引发一种行为或对其进行阻止,它就必须激发一种幻觉、或类似追忆的景象,这种幻觉和景象格外清晰、显著,以至于理智可以据此得出相应的结论。从这里的第一种观点来看,宗教是对于理智的消解力量的一种自然抵御反应。

但是,这只是对于所发生的事实的一种象征性比喻。为了表达得更清楚些,我们在社会中,假定了一种突发的个体反抗;在个体想象中,假定一种突然而来的神灵来对一些行为进行阻止或禁止。在早已沿着文明道路向前发展的、人类社会的某一特定阶段的特定时刻,事物的发展无疑会呈现出这种具有戏剧化效果的形式。但是,现实只能通过强化实质内容,消除冗余成分,使这种戏剧化效果更加精致完美。实际上,在人类团体中,正如他们可能刚刚摆脱了自然的控制和束缚一样,对于什么因素会影响团体的凝聚,什么因素不会影响团体的凝聚,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由某一个体所实施和完成的一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表面上看起来也并不是明显地具有个体特征。当这一行为即将完成时,所遭遇的阻止力量也不会在一个人身上得到完全体现。让我们思考一下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在我们所存在的人类社会中,有各种习俗和法律。法律无疑会对习俗起到稳固作用。不过,只有当某一习俗具有特定、公认、可明确定义的价值时,它才可以上升为法律。然后,它就从各种其他习俗中脱颖而出。因此,必然和偶然之间的区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有些习俗只能作为习俗;另一方面,有一些可以提升为法律,甚至是道德和义务。但是,在一些欠发展的社会群体中,情况就不可能这样了。在这些欠发展的社会群体中,我们只能发现一些习俗。有些习俗可以被实际生存需要证明是合理的,但绝大多数是出于偶然因素,或者出于偶然因素的不合理延伸。在这样的社会群体中,所有的习惯性事物必然带有强制义务性。因为社会稳固不是被纳入法制轨道,或者宽松一点说,不是被纳入原则的轨道,而是被淡化为全部团体成员所接受的各种习俗。如果这一点是事实的话,即通过遵守习俗,而且只有通过遵守习俗才能把个体与他人之间相互联系起来,把个体与自我分离开,那么,任何团体成员所习惯接受的东西,以及社会希望团体成员所做的任何事情,必定呈现出宗教特色。顺便说一下,我们可以注意到,当我们思考初级的、欠发展的社会时,道德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被大大简化了。如果我们按照最初的情况来看待宗教,并把它与后来形成的道德相对比,我们只能说,原始宗教是非道德性的,或者说,它是缺乏道德关怀的。最初的时候,所有的道德都是习俗。由于宗教禁止任何不符合习俗的行为,道德和宗教成为相互依赖、共同存续的现象了。因此,谁要是反驳说,宗教禁令并不能始终解决我们今天所认为的一些不道德的、或反社会的现象,这就等于是徒劳。按照我们的第一个观点来说,原始宗教是当人类一开始想起要单独考虑自我利益时,对自己所遭遇的危险的防御手段。按照我们前面论述的,它因此也就是自然对于理智的一种防御性反应。

另外,个人责任的观念绝不是像人们认为的那么简单,它蕴涵着一种对于个体活动的相对抽象表现。由于这一表现已经脱离了社会活动范围,所以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独立活动。但是,团体成员之间的团结凝聚最初是如此紧密,以至于所有的成员必定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之中某一个成员的过失,就是他们共同的过失。至少在他们认为非常严重的情形下,是这样。如果我现在可以使用“道德邪恶”这一术语的话,它就被认为是与一般的具体行为邪恶完全相同的事情。直到最后,它把整个社会污染。因此,如果产生一种复仇力量,它将惩戒整个社会,而不可能只在邪恶行为发生的原地让人感觉到这种惩戒和报复力量。执掌正义的法官执法犯法的情形是相对现代的社会现象。我们把问题看得太简单化了,因而只想表明,当个人处在违反社会规约的边缘时,对于即将降临到个人身上的宗教惩戒的恐惧可能抑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即事物往往倾向于表现为这种形式。而且,随着自身特征明确的宗教变得更加直接地具有神话色彩,这种形式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神话实际上始终带有其最初根源的痕迹。它将永远无法清晰地在自然秩序和道德或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区分,也无法在因完全服从于法律而形成的人为秩序和自然进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秩序之间进行区分。人类的正义之神“西弥斯女神”是季节之母,她既代表了自然法律,也代表了道德法律。即使今天,我们也几乎没有使自己摆脱这一困惑。它的一些痕迹还不断地在我们的语言中流露出来。道德观与道德规范、规则性与规则、实际的一致性与法律的一致性两者均以同样的方式表达。难道“秩序”这个词就不可以既表示系统秩序,又表示命令要求吗?

[1]当然,这里所说的稳定不变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基本情况,这种情况原则上是存在的。但实际上,它也会围绕所确定的主流趋势发生一些变化。[2]编者注: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主义思想家。释的吗?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