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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霍布斯与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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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在英国南部威尔特郡的马尔麦斯堡一位乡村牧师家庭中。当时正值西班牙无敌舰队攻击英国,母亲因为受到惊吓而早产,因而霍布斯后来戏称他是双生子,他的兄弟名叫“恐惧”(fear)。实际上也的确如此,恐惧伴随了他的一生。霍布斯15岁考入牛津大学,毕业后不久受聘于卡文迪什男爵,成为他的儿子的家庭教师,从此与这个贵族之家建立了终身的联系。当时,哲学界乃至大学的哲学讲台仍然掌握在经院哲学手中,基本上附属于神学系。具有革新精神的哲学家们,或者自己是贵族,或者依附于贵族,因为哲学并不是一项可以糊口的职业。培根、笛卡尔是贵族,霍布斯、洛克为某个贵族做家庭教师。后来,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德国哲学家也都走过做家庭教师这条路。

霍布斯接受了当时许多新思想新科学的影响。在培根因受贿案被撵出宫廷隐居乡村时,他曾给培根当过秘书,并且帮助他将其作品译成拉丁语。霍布斯多次陪他的学生游历欧洲各国,了解到了开普勒和伽利略的新科学成果,结识了伽利略、伽桑狄和马勒伯朗士等著名科学家和哲学家。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霍布斯随卡文迪什家族逃到巴黎避难。1646—1647年霍布斯曾经给当时流亡巴黎的英国威尔士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当数学老师。1648年在巴黎会见了笛卡尔。1651年底,霍布斯经过11年的流亡生活之后,回到了克伦威尔统治下的英国,同年他在伦敦发表了名著《利维坦》。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之后,霍布斯又宣布效忠国王,但由于他的专制主义立场同样危及了贵族们的利益而受到了王党的迫害,同时亦因为无神论的倾向遭到了教会的攻击。所有这一切使晚年的霍布斯避政治如水火,将兴趣转向了文学和历史,在87岁高龄时还把荷马史诗翻译成英文。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利维坦》、《论物体》和《论公民》。

虽然霍布斯哲学以经验论为基本原则,但是也容纳了其他不同的因素,因而并不是典型的经验论。与培根相比,霍布斯具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他依据并概括了伽利略的机械力学成果,也曾受到笛卡尔哲学的影响,并且非常重视几何学的方法(通常这是唯理论的基本特征),建立了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由于身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非常关注政治问题,在其哲学思想中,他的政治哲学对后世影响最大,他自己也认为这一方面是他最大的贡献。

霍布斯最初的兴趣是政治和文学,后来转向科学和哲学,这个转变过程很富于传奇色彩。他在陪着学生游学欧洲时,到一位法国绅士家中做客,在主人书房里看到了欧几里得的《几何学原理》,打开的书翻到第一卷命题47。霍布斯读后便为几何学严密精确的逻辑论证所折服,他突发奇想:自己那些关于人性和国家的思考,完全可以按照几何学方法构成一个严密的科学体系。这时,霍布斯已经40岁了。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既受到了培根的影响,也受到了笛卡尔的影响。伽利略的动力学为他形成机械论的自然观提供了指导思想,而几何学方法则为他建立哲学体系提供了方法。

对于霍布斯来说,哲学与科学是一回事,他把“物体”看做是哲学的对象。物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物体,一类是人工物体,由此就产生了哲学的两大部分:“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不过,在这两个部分之间还有“人”。人是自然的产物,所以属于自然物体,但他又是人工物体即国家的创造者和组成的材料。所以,要认识国家,就必须先知道人的本性。于是,“公民哲学”又分为两部分:“伦理学”与“政治学”。

我们在此主要讨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

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这种“自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追求权力。所以,支配一切行为的心理原则乃是自我保存。当人们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存的时候,在没有公共权力树立起绝对权威的情况下,这种状态就叫做“自然状态”。霍布斯假设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

对霍布斯来说,自我保存并不简单。一方面,人只要活着,就不能说哪一天你已经实现了自我保存的目的了,你总是在奔忙之中,因此是一种无休止的追求继续生存下去的活动。另外,要求保障安全这个人性的真正基本需要,从实用方面看,是与对权力的要求分不开的。在霍布斯看来,全人类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这就是至死方休永不停息地追求权力的欲望。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并不总是因为人们希望获得比他已经获得的还要多得多的快乐,或者是因为他不满足于拥有比较适度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不能确保在不获取更多的权力的情况下,还能很好地保持他目前已经拥有的权力。总而言之,还是因为自我保存的自然本性。

人的“自然本性”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的自然本性,那么基于自我保存,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的行为,就都是正当的。问题是,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要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必然要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古罗马的谚语“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就是这种状态的生动写照。因此,“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下,没有善恶之分,也没有是非曲直,只有欺诈和暴力,人类生活陷入混乱之中。霍布斯不仅将“自然状态”看做是远古人类生活状态的假设,而且认为凡是没有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样的混乱局面。

于是,“自然法”开始起作用。

在自然状态中,你争我夺,人人自危,每个人不但满足不了自己的权利和欲望,而且生命亦受到威胁。这就使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和欲望,不得不让位于更为根本的“自我保存”的本性。于是理性教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确保和平。

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和惟一的道德哲学。“自然权利”则要求自由地无限制地占有一切。霍布斯从自我保存的本性出发,推演了若干自然法则,例如正义、公道、谦让、慈悲等,总之就是“像我们愿意别人对待我们那样对待别人”(注1: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9页。),有点儿类似于孔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过这句话好像不能反过来说:“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因为你觉得好的东西,别人不一定认为好,如果“施之于人”,岂不是坏事。而“己所不欲”的东西,也许不一定是别人不欲的,但当你“勿施于人”的时候,至少不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这句话有点儿像我们现在经常说的“道德底线”。

总之,如果人们要想确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须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不过这样一来,“自然法”便与“自然权利”发生了矛盾。

由于“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虽然有自然界的规律(任何人如果遵守这些规律就可以平安,他就愿意遵守它们,他就会已经遵守了),如果没有树立起权力来,或者权力之大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那么任何人就会并且可以合法地依仗自己的能力和技术防御别的一切人”。(注2: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9页。)由此可见,仅仅依靠自然法,人们还是无法摆脱人人自危的困境。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而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实际上,当人们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的时候,那已经是权利的互相转让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次契约行为。但是由于这一次契约行为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权利,因而和平仍然没有保障,人们并未真正摆脱自然状态。现在的契约行为则不同了,作为权利的第二次转让,即第二次订约,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利,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所谓“国家”“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注3: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401页。)。霍布斯给“国家”下的定义表明:国家的产生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而实现的。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利;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因此,霍布斯借用《圣经》中的巨大海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认为只有它才能保护我们,甚至称之为“有死的上帝”或“人间的上帝”。

与十七八世纪的社会政治理论相比,霍布斯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他以社会契约论为专制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论证。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政体形式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其中君主制最为优越。因为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强大,防止内乱和混乱状态的发生,所以它是最强有力的统治形式。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绝对权威,霍布斯主张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人民也不能违背契约而收回权力,未经君主同意不得废除君主制,不得废除君主,将统治权转让他人。原因很简单:契约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而统治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对他来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他不论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从统治。霍布斯还坚决反对分权说,认为统治权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否则就会像英国那样陷入内乱而不可收拾。后来,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霍布斯修改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人民定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构成了统治者最根本的职责。如果统治者不能尽职,那么臣民就可以解除对原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以便寻求新的保护。不过,霍布斯一再说,人民只要臣服于一个新的统治者,那就必须做一个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坏正当订立的契约。

霍布斯之所以尽心竭力地为专制主义作论证,是与当时英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

1640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为了与苏格兰人的战争,不得不召开已经有11年没有开会的下议院,以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主的议会要求先解决民间疾苦再议军费问题,而国王则坚持先议军费,然后再说民间疾苦。双方相持不下,国王解散了议会,结果导致了内战。后来,以克伦威尔为首的议会军最终战胜了国王军,1649年1月,查理一世被处以死刑。同年5月建立共和国,1653年克伦威尔实行军事独裁,1658年他去世后,王党复辟,查理二世登基。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詹姆斯二世继承王位,由于他强行推行天主教,试图加强君主专制,不仅与国民和议会发生冲突,而且与英国国教产生了矛盾。1688年,主教们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婿、信奉新教的奥兰治的威廉回国取代詹姆斯二世,最终建立了君主立宪的代议制政府。史称“光荣革命”。

1640年的英国内战具有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但是长期的内战必然导致民不聊生。而在霍布斯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力不够强大。所以,他给英国现实开出来的药方是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有意思的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与革命党人背道而驰,而且也为王党所不容,因为即使是国王的亲信也不能容忍极端化的王权,那同样会危及他们的利益。

我们知道,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欧洲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度是不同的。对于中世纪的国王们来说:“我的仆人的仆人,不是我的仆人”。他们不过是贵族之中最大的贵族而已,至于贵族们的仆人,国王是没有权力支配的。这与中国秦汉以来形成的中央集权式的专制制度差别很大。在历史上,英国的君主制在法律上有保护贵族和自由人的权利的传统。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就被迫与贵族签署了《大宪章》,亦称《自由大宪章》,共计63款,其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这一条从此在历史上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则。在第39条中,国王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这一条款确立了这样的规矩:国王想要惩罚一个人,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国王的权力作出限制,是英格兰贵族的长期努力,而在纸面文件上明确作出规定并且由国王封印保证,这是第一次。因此,当霍布斯提倡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的时候,就连王党贵族们也难以容忍。

霍布斯所制订的以人性论、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冷酷无情的理性分析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上的“君权神授”的神圣面纱,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至今仍然是人们研究的课题。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专制主义的国家权力被看做是解决个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惟一出路:由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将形同散沙的个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个人之间的争斗,维护人们的安全。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政府。

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辉格党人的主要思想家。1679年,就詹姆斯公爵(后来的詹姆斯二世)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议会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詹姆斯王位继承权的一批议员,被敌对的一方讥称为“辉格”。辉格(Whig)为苏格兰语,原意为盗马贼。而拥护詹姆斯继承王位的议员,则被敌对的一方讥称为“托利”。托利(Tory)为爱尔兰语,原意为天主教歹徒。这就是后来形成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由来。辉格党曾与托利党轮流执政。19世纪中叶,辉格党与托利党演变成为自由党和保守党。20世纪初,工党取代了自由党的位置,形成了与保守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上一讲我们讨论了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思想,在这一讲中我们讨论他的社会政治思想。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通过自然状态说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不过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如人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注4:洛克:《政府论》,下篇,第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谁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权报复和惩罚。

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没有保障的。由于缺乏明确、公认的法律,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着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由于谁遭到侵犯,谁就有报复和惩罚的权利,自然状态便陷入了战争状态。于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由此而产生了。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惟一途径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即达成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注5: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8页。)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人们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将全部自然权利都交给专制的政府或君主,他们所放弃的惟一的自然权利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政府的权利仅此而已,根本没有专断的统治权。按照洛克的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惟一目的的民主政府。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订约是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统治者,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只出让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人民永远不能解除对他的服从。而在洛克这里,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他们,另立新的统治者。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

洛克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仍然大力宣扬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订立签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全、自由、财产和利益。如果政府违背了上述目的,推行有害于人民利益的暴政,人民就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当政府与人民发生冲突时,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因为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受托人,其行为是否正当,是否适合于对他的委托,只有委托人,即人民才是理所当然的裁判官。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订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根据立法权的所属,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区分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大多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寡头制,一个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则是君主制。作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君主立宪制就是这一理论的真实写照。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