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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贝克莱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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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触及“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个命题的真正含义了。贝克莱的思路是这样的:对于我来说,一只苹果的存在无非是指我看到了它的颜色,闻到了它的香味,摸到了它的形状、冷暖、软硬,尝到了它的甜味,等等,去掉这些性质就不复有苹果的存在,而颜色、形状、香味、甜味、软硬等又无非是我的感觉,离开我的感觉就不复有这些性质。所以,这只苹果的存在与它被我感知是一回事,它仅仅是存在于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当然,我可以设想一只我未曾看到的苹果的存在,但也只能把它设想为自己的这些感觉。在这些感觉之外断定还存在某种不可被感知的苹果的“实体”,这是徒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道理适用于我所面对的一切对象,包括我所看见的其他人。所以,譬如说,我的父亲和母亲也只是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而已,在我的心灵之外并无他们独立的存在……

不得不假定上帝在关照着我们的存在

说到这里,你一定会喊起来:太荒谬了,难道你是你的感觉生出来的吗?是的,连贝克莱自己也觉得太荒谬了。为了避免如此荒谬的结论,他不得不假定,除了“我”的心灵之外,还存在别的心灵,甚至还存在上帝的心灵,一切存在物因为被无所不在的上帝的心灵所感知而保证了它们的存在。这种假定显然是十分勉强的,我们可以不去理会。值得思考的是贝克莱的前提:我们只能通过感觉感知事物的存在。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事物的存在是与它们被我们感知分不开的。从这个前提能否推出“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结论呢?这里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事物的存在是否等同于它的可被感知的性质的存在?在这些性质背后有没有一个不可被感知的“实体”,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说,在现象背后有没有一个“自在之物”?第二,事物的可被感知的性质是否等同于“我”(主体)的感觉?在“我”的感觉之外有没有使“我”产生这些感觉的外界现象,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说,在“主体”之外有没有“客体”,在“意识”之外有没有客观存在的“对象”?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贝克莱主张第一个等同,否认现象背后有“自在之物”,这是今天大多数哲学家都可以赞成的,但他进而主张第二个等同,否认现象在“我”之外的存在,这就是今天大多数哲学家都不能赞成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