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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及价值规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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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读书札记(1)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国家,为要高速度的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劳动生产力,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充分利用价值规律是重要办法之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总结实际经验,找出利用价值规律的途径是必要的,在理论上解决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及价值规律的问题也是必要的。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对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了明确的阐述,苏联科学院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斯大林的理论观点又作了许多具体的解释,这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及价值规律问题是有极大指导作用的。《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下述论证,特别值得我们将它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证,对照起来研究:

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就是说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上,价值规律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些比起往往嬴利很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嬴利的重工业来是最能嬴利的轻工业?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关闭许多暂时还不能赢利,而且工人在其中的劳动不能产出“应有效果”的重工业企业,也不开设确实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能产生“巨大效果”的轻工业新企业?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依据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比例”的价值规律,把工人从对于国民经济很需要但嬴利很少的企业,调到更能赢利的企业中去?显而易见,如果追随着这些同志们的脚步走去,那我们就不得不把生产资料的生产的首要地位,让给消费资料的生产,然而放弃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消灭我国经济不断增长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不同时实现了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就不可能造成国民经济不断的增长。(《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20—21页)

下面是马克思的论证:

斯托赫下面一段话,也表示了许多别的人的意见。他说,构成国民经济所得的各种可卖生产物,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由两个不同的方法去考察:它们当作价值,对于及价值规律问题也是必要的。个人的关系,和它们当作财富对于国民的关系;因为一国的所得,不能和个人的所得一样,依照它的价值来估计,但要依照它的效用,或依照它能够满足的需要来估计。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面建立它的生产方式,进一步按照资本主义组织起来的国家,当作一个单纯的为国民需要的劳动的整体来看,是一个错误的抽象。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样的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计,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重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15—1116页)。

斯大林认为不正确的论断“价值规律调节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的分配”是不是就是指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决定,对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呢?就调节一词,占支配作用一词而言,可以认为是同义语。从本文第二节的引文,我们也可以知道,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决定与价值规律意义也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若认为,上述斯大林的论断与马克思的论断是直接互相反对的,也许不是没有根据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同一问题论断有不同,对我们进行理论研究是有很大启发作用的。作者就是从这得到启发,根据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哥达纲领批判》二书,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一书,及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科学院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一版)等重要著作,就其中有关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及价值规律问题,所作的读书札记,希望对上述不同论断的理论根据能够弄得清楚一些。作者理论知识浅薄,对长期来苏联经济学界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又完全无知,所能知道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具体知识又极为狭隘,笔记中所不免反映的个人的观点,是不免错误的。提出这个札记,完全是为了期待我国经济学界的指正,以期有助于个人的学习。

二、《资本论》及《哥达纲领批判》论价值及价值规律

(一)《资本论》关于价值实体及价值规律,有下面的论证:

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有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

从(劳动生产物)那里残留下来的,不外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物。人类劳动又不外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而不问它的支出的形式,当作它们同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便是价值——商品价值。(第一卷,第9—10页)

当作价值,一切商品,只是凝固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同上,第12页)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同上书,第11页)

每一个使用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上,第204页)商品交换的规律,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同上书,第214页)

从上面的引文中,可知马克思关于价值实体的定义,价值决定的规律(价值规律),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科学的,严格的区分开来的,而不是相互混同起来的。马克思所指的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就是“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不包含“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的涵意在内。等价物之可以互相交换的规律,马克思称之为商品交换的规律。所以,价值决定一辞,就是指“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来决定”这句话的省略语,而这就是价值规律本身。《资本论》全书“价值规律”、“价值决定”这两个用语,其涵义都是严格的按照马克思自己的上述定义的。

(二)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价值生产上建立起来的,资本家生产商品的目的,决不能了解为单纯为国民需要而生产(参见第一节引文)。资本家“不仅要生产一个使用价值,并且要生产一个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并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并且要生产剩余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203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指出,价值只存在于“生产者交换它们的生产物”的社会里,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因为那是“基于生产手段公有之上的合作的社会,生产者并不交换它们的生产物”,所以那里的生产不再是价值生产。马克思说:

在基于生产手段公有之上的合作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他们的生产物;在这里变成生产物的劳动,也同样不表现为这些生产物的价值……因为现在,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劳动,直接当作总劳动的一个构成部分存在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9页)

但是马克思接着指出,这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情形。什么是共产主义的第二阶段呢?马克思写道:

在共产主义的更高阶段上,在个人之奴役的从属于分工,以及因此而生的精神劳动和肉体劳动的对立消灭以后,在劳动本身变成不单是生活的手段,而且是第一个生活的需要以后,在生产力跟着人们一切方面的发展也增强起来,并且在合作的财富源泉更丰富的涌流出来之后——然后能够完全超过那些狭隘的资产者的权利的眼界,这个社会在它的旗帜上写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1—22页)

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因为它“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生长出来”,因为“权利决不能高过于社会的经济状态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文化发展”,因此,“关于消费手段在个别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就通行着如象在商品等价物底交换里通行的同一原则:某一个形态的劳动,可以与另一个形态里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指出,这种交换的原则,“内容与形式是变更了,因为在变更了的环境之下,除了他们自己的劳动之外,没有什么其他的东西可以供给,并因为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手段之外,没有什么其他的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以上均见同书第20—21页),这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中,生产资料是公有化了的,劳动者的报酬是按劳计酬的,因而个人消费手段的分配,通行这等价物互相交换这一原则的。这个按劳计酬的原则,表明了“生产们的权利是与他们的劳动供给相均比的;平等就是以平等的尺度,即劳动来计量。”(同上书,第20页)这种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者的权利。马克思写道:

所以此地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者的权利,尽管原理和实行早已不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上等价物底交换仅仅在总平均中出现,并不是在单独的场合出现。(同上书,第20页。)

列宁关于这个问题写道:

马克思不仅极其确切地估量到人们中间不可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会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为全社会公有,还是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式的法权”的不平等……马克思这些解释的伟大意义,就是他在这里也一贯地应用唯物主义辩证法、发展论,把共产主义看成是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东西。(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五章,见《列宁文选》两卷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二卷,第242页及246页)

社会主义各国的实际经验,生动地证明了马克思与列宁的论证。

也许有人会认为,按劳计酬的原则,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者的权利——这种论断是把社会主义降低到资本主义的水平,那么列宁对此是作了确切的回答的: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发展论,把共产主义看成是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东西,这就是不可免的。

(三)在上引马克思的论证中,指明了消费手段在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通行着等价交换的原则,是“仅仅在总平均中出现,并不是在单独的场合出现”,按照马克思的下列论证,可以理解为货币经济的废除,消费品的直接分配:

在社会化的生产中,货币资本已不复存在。社会将会分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于不同的营业部门,生产者们比方说将会得到一种纸的凭证,凭此在社会的消费品储存中,取去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符的数量。这种凭证,不是货币,它是不流通的。(《资本论》第二卷,第436页)

苏联的经验证明,至少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初期中,废除货币经济,实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是不可能的。列宁在总结苏联战时共产主义阶段的经济时说:

在1921年时,即当我们渡过了国内战争中最重要的阶段,并且是胜利的渡过了这个阶段之后,我们就碰上了苏维埃俄国内部很大的——我认为是极大的——政治危机。这个危机不仅造成颇大一部分农民的不满,而且造成颇大一部分工人的不满。……原因是向纯社会主义形式与纯社会主义分配的直接过渡,乃是我们力量所不胜任的事。(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985页)

列宁所指的纯社会主义形式与纯社会主义分配,显然不是指“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的实行,而是指余粮收集制,也指消费品的直接分配而言。(2)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在苏联,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剥夺了工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但同时因有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者,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实行农业的现代化,是以一切方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的现代化技术基础,同时也必须:

为了城市和乡村,工业与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以全力展开苏维埃贸易,即国营贸易和合作社——集体农庄贸易,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字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12页)

在同书中,斯大林指出,苏联全部工业生产中,“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出来的(17页)。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中有着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这种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是否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斯大林答复说不会,因为:

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存在着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资本家能够购买它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剥削它,因而只有在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没有这种情形,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12—13页)

因此,斯大林指出:

我国的商品生产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15页)

我想,认为列宁和斯大林在上述问题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为上述论证,不仅已为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所证明,也已为社会主义各国,其中也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作证明也许是没有错误的。简单概括一下马、列、斯几位经典作家上引论证如下:

(甲)社会主义经济中,实行按劳计酬的原则,就是关于消费手段的分配方面,实行等价物交换这一商品交换的原则;

(乙)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与集体农庄间交换的产品,及为满足劳动者个人需要的消费品,都必需通过买卖交换,它们都是为满足消费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但同时也是价值生产;

(丙)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生产及货币经济,注定了要为发展并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它不可能引导到资本主义。

(丁)前引马克思的论证,指明了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上,消费手段在个别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的原则,这个原则要在“总平均中出现”。所谓在总平均中出现,马克思是指要从社会的总的再生产过程与国民收入的形成及分配中表现。马克思在同书中指出:

我们首先把劳动的所得按照劳动总生产物的意思来看,那么合作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的全部生产物。现在从全部生产物里应该扣去:第一,抵偿那已经用去的生产手段的补充;第二,为了扩张生产追加的部分;第三,预备基金和保险基金……全部生产物的其他部分,决定作为消费手段之用。在这部分作个人的分配之前,还有一些要从这里扣除的:第一,一般的不属于生产的管理的费用。……第二,注定属于共同满足种种需要者,如教育卫生设备等等。……第三,对于无力劳动者的基金。……现在我们才论到分配。这个纲领在拉萨尔派的影响之下,偏狭地单只注意它,即只注意被分配在合作底个别生产者之间的消费手段的部分。(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17—18页)

马克思在这里是批评哥达纲领中“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这个说法。从我们当前研究的问题来说,马克思上述论证给我们证明了:(1)逐年消费资料的生产,所消耗的劳动,包括当年为生产消费资料所费去的劳动,也包括对象化在为生产消费资料所消耗的全部生产资料内的劳动;(2)社会年总生产物,决不仅仅是消费资料,而是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总生产物,其中包括补偿当年生产消费资料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也包括为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生产资料,以及预备基金保险基金所必要的部分;(3)全部生产资料的生产,是为消费资料的生产所必要的。没有生产资料的生产,消费资料的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是不可能的;(4)社会的总的物质生产过程,是物质替换与价值规律补偿的统一的过程,各个生产部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那么,我们说,在国家与集体农庄间交换的产品,与满足劳动者个人需要的消费品的生产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同时也是价值的生产;我们再来考虑那些不是直接用在国家与集体农庄间交换的,也不是个人消费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又是什么性质呢?从社会总的再生产过程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过程这一点来说,它们的生产,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同时也是价值的生产。它与消费资料的生产,在本质上应该是没有什么不同的;(5)现在我们再试着了解第一节所引马克思所论的,价值决定(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的情况下所起的作用。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之后,但社会化的生产仍然维持下去。”那个仍然在物质生产上实行广泛的社会分工的,但废止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应该是指共产主义的各个阶段,其中也包括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其次是价值决定的作用,按前面我们所了解的,这是指价值决定这个规律的作用,并不包括商品之相互交换的意义在里面。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决定,对劳动时间的调节的支配作用,可以理解为下面的意义:当每单位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减低了,因而同样的社会总劳动量可以生产更多的生产品时,劳动人民就有可能减少他们从事生产的劳动的时间,反之亦然。这当然是正确的。苏联由于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准备缩短劳动日为七小时,就完全证实了这个论断。马克思所说的价值规律“对社会劳动在不同各部类生产间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可以理解为下面的意义:(1)假设社会各类必要的生产品的量是既定的,社会劳动在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比例,决定于不同各类生产品生产中所必要的劳动的量;(2)各类生产品生产中必要劳动的量发生不同变化,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分配的比例随之改变;(3)社会需要变化,因而各类产品需要的量的比例变化时,不同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随需要量变化而变化;(4)各类产品需要的量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的比例都变时,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比例,依(2)(3)两项复比决定。从上述比例变化中,又决定着(1)社会要计较不同的生产部门的各生产单位间,有相同或类似使用价值的产品的生产部门间(如水力及火力发电,煤与石油,小麦与稻谷的生产之间)每单位产品的必要劳动的差别,发展那些产品单位价值低的产品的生产,减少或停止发展那些产品单位价值高的产品生产;并采取推广先进经验,采用先进技术等方法来减低各种产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2)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新技术,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重工业的生产;(3)在整个国民经济计划中关于各部类的生产量,其相互间的比例的决定,受制约于各种客观规律,同样也围绕着一个中心目标:不断减低各类产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正如恩格斯所说,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的比较,将最后决定社会主义的生产计划(参见本文第三节)。马克思说:“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期更为重要”,说明了,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经济中经济核算制的重要性。经济核算制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仅仅为了核算数字的必要,而是为了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计较各部类生产中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进行有利于劳动人民福利的,各部类生产间的调节所必要的。如果上面的理解是正确的话,马克思的论证,是被社会主义的实践所完全证实了的。

以马克思的特有的理论上的一贯性,我们可以断定,他作出上面的论证,是以他自己的下述论证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仅仅在总平均中出现,并不是在单独的场合出现”。这也就是说,马克思并不预定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但这并不妨碍他得出价值规律这一客观经济规律,仍然存在着对几个方面的支配作用。但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商品生产,已如前面所述,那么价值规律的作用,应该是更为广泛的。

三、《反杜林论》论价值与价值规律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

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那我是说,(一)它是社会上有用的生产品;(二)它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三)它虽然是私人劳动的生产品,但同时,好象不为生产者所知地,而且违反生产者意志地,它又是社会劳动的生产品,而且是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的生产品,这一数量,是以社会方法,通过交换来规定的;(四)我不把这个数量表现于劳动本身之中,也不把它表现于劳动时间的某一数目中,而是把它表现于别的商品中。(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324页)

恩格斯把价值规律概念严格地限制品的价值的范围内,但什么是商品呢?恩格斯同样严格限制其范围为“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产品。因此,恩格斯接着指出,价值概念预决着商品的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异,预决着竞争,而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时,又预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对立,繁荣与危机的交替(参见同上书,327—328页)。恩格斯认为“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并以直接社会化的样式来把它们应用于生产之时”,价值与价值概念就会消失(同上,326—327页)。这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斯大林认为这是指的共产主义的第二阶段的情形。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否会有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未加讨论。

关于价值规律,恩格斯在该书写道:

根据平等估价的原则,“以劳动交换劳动”——这句话如果有意义的话,那么它就是说,等量社会劳动的产品之可以互相交换,或价值的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所以也就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同上书,330页)

就“等量劳动的产品之可以互相交换”这个关于价值规律的定义而论,比之马克思的定义:“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决定这个使用价值的价值”,恩格斯加入了交换的概念到他自己的定义里面。连同他关于价值的定义(见前),价值规律,也同样预决着竞争,预决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预决着危机。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如要说,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通过竞争发生各方面的作用时,我们简略地说:“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就可以包含“通过竞争”的意思在里面了。恩格斯说下面的话以反对杜林时,正是这样来使用“价值规律”这个辞的:

这一自然规律[价值规律]是包含于事物和关系本身之中,不是依靠生产者的意志和愿望的,并且是盲目的行动着的。杜林先生把这一规律,提升为他的经济公社的基本规律,而要求公社完全自觉地实施这一规律,这样,他就是要把现存社会的基本规律,当作自己的幻想的社会的基本规律。(330页)

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正是为了反对杜林的下列错误主张的:(一)保留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消灭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二)在经济公社(那里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和社员之间,各个经济公社之间,各个经济公社和商业公社之间进行一切生产品(因而包括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全部)的买卖交换;(三)按照“真正价值”即不折不扣的价值,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支付经济公社社员的劳动报酬。为了反对这样的错误主张,恩格斯指出,按这办法,价值规律将通过竞争发生作用,社会积累(这是不可能没有的,没有积累,实际上维持简单再生产也有困难)将保留在私人手中,高利贷将恢复,最后,“公社的高利贷主,转成为一种以流通手段来做生意的商人,转成为银行家,转成为流通手段和世界货币的支配者,因之也就转成为生产资料的支配者——虽然生产资料,在许多年内还在表面上继续作为经济公社和商业公社的财产(321页)。恩格斯在这样一个尖锐的论证中,强调“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发展过程,将不可避免的在杜林的经济公社中重复,因而将“交换—竞争”的作用,归为价值规律的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原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因此断定,恩格斯是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的定义不完全,必须将“交换—竞争”的概念加到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的定义中去,这是没有根据的。恩格斯在同书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以劳动来直接计量产品,不必求助于价值。同时,他又指出:

自然就在这场合上,社会也应当知道,某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它应当使自己的生产计划适合于生产资料,而劳动力亦特别地包括于生产资料之中。各种消费品的有用效果(它们将被互相计较并与它们的制造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同上书,327页)。恩格斯对这一段话加了下面的注:在制定生产计划时,上述有用效果与劳动花费的比较,正是应用于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这点我在1844年时已经说过了(《德法年鉴——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可是读者可以看到,这一见解的科学证明,只在资本论出版后,方才成为可能。(同上)

这样,恩格斯是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概念还余留一点东西,那就是有用效果与所费劳动的比较。适用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当然适合于它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至于恩格斯所说的“这一见解的科学证明,只在《资本论》出版后,方才成为可能”,是否是指1894年出版的第三卷中马克思所指价值决定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这是有待与考证的。我们知道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是由恩格斯就马克思遗稿编成的,因此,推定恩格斯是同意马克思的观点的,也许是不会错误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恩格斯所指明的“有用效果与所费劳动”的比较这一观点,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是加以否定的。斯大林在反对“价值规律调节着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时,举重工业不能赢利为例,指明苏联并不因为它没有获得与所费劳动比较的巨大效果而关闭它们。(见本文第一章)。从这一点看,斯大林似乎把恩格斯的观点,看作与马克思的论证是相同性质的意见,而事实上这确也是相同的意见。

四、《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及《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论价值、价值规律及其理论上的难点

我们分别就下述几个方面,来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二书,关于价值与价值规律的论证:一、商品生产的范围及其原因;二、社会主义生产是否为价值生产;三、价值规律是否对价格变动起调节作用;四、价值规律对生产及流通的作用如何;五、价值规律本身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是被调节的。

(一)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指出了苏联社会主义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本文第二节已经指明了。为什么苏联社会主义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斯大林的回答是,因为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斯大林写道:

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建立,而雇佣劳动制度与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的集体农庄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的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样,仍然是必要的东西。当然,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逝了……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商品生产,……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13—15页)

根据上面的论证,苏联社会主义生产所以是特种商品生产的原因,是因为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以致国家不能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反过来,当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时,商品生产及其货币经济都会消失。根据这个论断,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作为商品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因此,(一)集体农庄出售的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蔬菜等各种农产品;(二)集体农庄及其庄员交换回来的产品,包括国营工业生产的个人消费品,农业生产所必要的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小农具,建筑材料等项都是商品。至于国家与庄员以外的全部劳动者之间交换的个人消费品,以及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学校,机关,军队之间,经过内部调拨,或经过零售商业供应的全部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因为与国家及集体农庄间的交换没有关系,所以都不是商品。这样,由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来区别产之是否为商品,涉及一部分消费资料,也涉及一部分生产资料。可是并非全部消费资料是商品,也并非全部生产资料是商品。上引斯大林的论证,由两种所有制这一原因,推论全部消费品是商品,看来前提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是把个人消费品之所以为商品,归因于两种所有制的存在这单一的原因。该书写道:

通过收购和采购而从集体农庄转到国家和合作社手中的农产品和原料,以及集体农庄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都是商品。国营企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和庄员所购买的工业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流转入城市居民手中。(《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一版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477—478页)

上面采取的是类推解释法,“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通过买卖,流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这是就部分个人消费品为集体农庄及其庄员所购买,因而是商品,推及于全体个人消费品都是商品。但同样的类推解释法也能适用于生产资料:集体农庄购买部分生产资料,因而全部生产资料都是商品。但这种解释方法未用于生产资料,该书认为一般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于提出上述论证之后,在别一个地方,为了解释商品的定义,指出:

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为商品的所有者,它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46页)

这是有关于商品定义的解释。按照这个定义,国家与集体农庄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国家与全体劳动者(工人,庄员及其他劳动者)个人之间交换的消费品也是商品。那么很显然的,使社会主义生产成为商品生产的原因,不仅仅是两种所有制的存在这一个原因,一定还有其他原因在。这个原因使社会主义经济所生产的消费品成为商品,也就是这个原因使这部分商品成为商品生产。应该找出这个原因来。

现在让我们回忆一下第二节所引马克思的论证。马克思指出,由于按劳计酬原则的实行,“个人消费手段在个别产生者之间进行的分配,通行着如像在商品等价物底交换里通行的同一原则”,这就说明了,为抵偿生产中劳动消耗所必要的个人消费品是商品的原因了。马克思没有涉及两种所有制的问题。马克思所没有涉及的,斯大林作了详尽的论证,这就是在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者之间有关的商品,是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各国的实际状况,证明了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客观存在着的情况,因而它是真的。马克思所说的是消费手段在各别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通行着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但这将在总平均中出现,而不在个别的场合中出现。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不仅在总平均中出现,也在个别的场合中出现。即劳动者领受货币工资,这个工资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扣除了社会必要的积累基金及公共性质的消费基金部分后的数额,劳动者用这部分货币工资去购买他所需要的个人消费品。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按照发展论,这是合理的。马克思自己就曾说过,社会主义的“分配的方式,会随社会生产有机体的特殊方式,及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变化。”(《资本论》第一卷,第62页)

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社会主义生产之所以为商品生产的完整的原因了:(一)存在着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形式;(二)劳动者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取得个人劳动报酬。由于这两个原因,国家与集体农庄及其庄员间,国家与非庄员的全体劳动者间,关于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交换,都通过买卖形式来实现,因而这些产品的生产是商品生产。国家与集体农庄间的交换有的经过产品交换办法来实现,那里也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仍然是商品交换的性质。此外,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劳动者个人副业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部分。这部分产品比重不大,但作为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生产的补充,是有其一定意义的。这部分的生产是商品生产,是无待证明的。

(二)按上述标准来区分社会主义生产的产品是否为商品,则(甲)属于商品的产品,有(1)个人消费品,除去劳动者供自己消费的个人副业生产品;(2)出售给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生产资料;(乙)属于非商品的生产品,有(1)非属个人消费品的消费资料,例如学校,机关,军队的公共供应品,由国营企业生产,通过调拨方式供应的;(2)在国营企业间调拨的生产资料;(3)集体农庄自己的生产品,作为生产资料用于再生产的部分;(4)劳动者个人副业的产品供自己消费的部分等。集体农庄付给庄员的实物报酬,从集体生产者对产品的分配观点来说,可以认为是非商品的产品。但庄员将实物报酬拿到集体农庄市场去出售时,就成为商品了。下列几种产品:(甲)国营企业所需零星原材料或其他用品,由别的国营企业生产,但不是通过国家调拨,而在零售市场购买的;(乙)机关学校军队等所需公共供应品,由国营企业生产,但不是通过国家调拨,而是在零售市场上购买的,按生产的性质来说,不是商品生产,但形式上也经过买卖交换。国家统计社会商品周转额,往往也把这类产品计算进去。产品之区分为商品与非商品这件事,往往与价值概念紧紧联系着。因此,我们需要弄清楚这样的问题:(1)社会主义所生产的商品,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是否同时也是价值生产?(2)社会主义经济所生产的非商品的产品,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是否同时也是价值生产?政治经济学教课书确认作为商品的生产品,其生产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同时也是价值的生产,因而商品具有价值: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那些东西,具有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和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479页)

个人消费品既是商品,就有价值。(483页)

关于不作为商品的那部分生产品,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它具有价值形式:

消费品既是商品,工人就只能用货币,即用货币工资去购买。因此,必须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同工资一起构成工业品成本的其他一切要素。

既然作为商品的消费品具有价值,那么不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就具有以进行成本核算,计算所需要的价值形式。

所谓价值形式,按照定义,不是指价值实体的表现形式,而是一种不存在价值实体,仅取其外壳的那种表现形式。因此,可以断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商品的生产是价值的生产,非商品的产品生产,则并非价值生产。价值概念与国民收入的性质的理论紧密联系着。关于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的本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道:

既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商品生产,因而整个国民收入和它的一切要素,不管它具有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借价值来衡量的……(560页)

这样,具有价值形式的生产品,与具有价值的生产品,又都还原到价值这个统一的范畴上来了。

按孙耀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国民收入问题在苏联的讨论》一文(人民日报,1956年8月3日)的介绍,苏联经济学者间对国民收入是否适用价值概念长期来是有争论的。莫·保尔认为:“说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这仅仅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实际上没有价值,因而不能把价值转移到所创造的产品中去。”他认为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那部分产品”。伏·贝尔金认为:“价值不仅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范畴,并且一般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畴。只要在苏联还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发生作用,因此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范畴之一。……所以,国民收入是代表新创造的价值的那部分社会总产品这一定义,对于社会主义也是完全正确的。”总而言之,把产品之是否为价值生产,与国民收入的性质的解释合在一起,总不外是下面四种论断之一:

1.全部产品没有价值,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不是新创造价值,而是新创造的那部分产品;

2.作为商品的产品具有价值,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具有价值形式,即没有价值;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

3.作为商品的产品具有价值,不作为商品的产品没有价值。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不是价值,而是新创造的那部分产品;

4.全部产品具有价值,因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

上述第二第三两种论断,在逻辑上都是矛盾的。因为它肯定全部生产品的生产中,一部分是价值生产,一部分不是价值生产,但关于国民收入的性质,则或者肯定它全部是价值,或者肯定它全部不是价值。第一种论断,不仅否认不作为商品的那部分产品具有价值,也否认作为商品的那部分产品具有价值,而这又不免是否认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生产性质的这个前提。第四种论断,是符合与再生产理论,符合于按劳取酬这个特征的。但这个论断必然要否定商品具有价值,非商品的产品不具有价值这个前提,而要肯定社会主义社会中,全部生产品的生产都是价值生产。看来,按照《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书,关于产品之是否为价值生产的定义,价值理论与国民收入性质的理论,是很难获得理论上一贯的解决的。

造成这个理论困难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的特种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袭用“商品——具有价值,非商品的产品——不具有价值”这个公式。是的,恩格斯曾指明“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见第三节),按照这个公式,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凡非商品生产方式所生产的产品,其生产不是价值生产,因而这类产品,不具有价值。但我们必须注意,恩格斯提出这个公式的根据与他所设定的条件。恩格斯在指明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时,明确的指明这个商品的价值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反之,恩格斯所指的,那种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计量而不必求助于价值的商品生产,是已经不是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来分配个人消费手段,已经是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所占有了的产品生产,也就是已经属于共产主义第二阶段的那种商品生产。可是,我们当前所论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特种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即不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商品的生产,也不是共产主义第二阶段的产品生产。同时,如上面所说,我们这里区分产品之是否为商品,是按产品之是否通过买卖的交换为准,这种区分是否同时也就是区分生产之是否为价值生产的标准,还有待于证明。现在我们把特种商品生产下面,通过买卖交换的产品,等同于恩格斯公式中“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商品,把同一个特种商品生产下面不通过买卖交换的产品,等同于恩格斯公式中的共产主义第二阶段的产品,而不去考虑他们间所存在的本质的区别。或者,这正是造成理论上困难的原因所在。

让我们回顾一下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原因。那不外是下面三点:(甲)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废止了,但社会化的生产仍维持下去;(乙)社会主义生产,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商品有关的特种商品生产;(丙)社会主义社会中通行着按劳计酬的原则,劳动者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领取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在全体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也是通过买卖交换的。由于以上三个原因,就使(1)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间实行产品的交换。交换的结果,国营企业的任何一种生产品都不免包含有集体农庄产品的价值原素。这不仅在直接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国营企业产品是如此,即完全不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国营企业也莫不如此,因为国营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工人总以其一部使用于购买食物,纺织品,或其他直接间接与集体农庄产品有关的消费品。反过来,集体农庄的产品中,也包含有国营企业产品的价值原素,其比重且是愈来愈大。因为农产品价值中,农机站工作的报酬,肥料,农药,电力,建筑物的折旧等等成分,随着工业对于农业的技术支援的加强,其比重是与日俱增的;(2)国营企业的全部产品价值,与抵偿购自集体农庄的原料价值相同,归根到底是分解为劳动者的所得的。所以,当我们说: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消耗所必需的消费品是有价值的,那我们就已经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产品生产是价值生产了,因为按照价值理论,同样也是按照再生产理论,当我们说产品价值决定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本来就不仅是指新加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上面的价值,同样指生产中所消耗了的生产资料上面所对象化了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无论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哪一部分,归根到底是要用消费品去抵偿劳动的消耗的。因此,一切生产品,归根到底是劳动生产品,不论它是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一切生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归根到底还原为个人消费品的消耗。那么,那些决定了国营企业与集体农庄间经济社会体制比较交换的产品生产是价值生产的原因,就预决了全社会的生产是价值生产。那些决定了全部个人消费品的生产为价值生产的原因,在更完全的程度上预决了全社会的生产是价值生产。这样,区分生产品之是否为商品的那些原因,从价值理论上,从再生产理论上说,并不就是区分这种或那种生产是价值生产的原因,同样,根据价值理论与再生产理论,我们确认,社会主义社会中一部分产品是商品,因而它的全部生产是价值生产,或许是妥当的。

当然,不能因为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生产是价值生产,因而把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区别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指明的,它是在价值生产上面建立起来的生产方式,它生产使用价值,只因为这个使用价值有价值。反之,社会主义生产是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这个使用价值的生产,只是因为它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间的商品有关的特种商品生产,并且因为它实行按劳计酬的原则。因之,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生产资料,是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物资调拨的,不是如同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一切听令自由市场的价格波动去自发的调节这种分配,因而也听令市场变动去决定生产资料的生产。即令是消费资料,其生产规模也必须与计划所决定的消费基金项适应,并必须有适当的后备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所造成的脱节。不过在种类繁多的各种消费品的品种之间,存在着按照市场情况,经过价格政策,对供求关系进行局部调节的可能而已。

至于集体农庄自留用于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支付给庄员的实物报酬,即使不经过流通领域,仍然不能离开价值范畴,正如电厂的厂用电,国营农场的实物工资之不能离开价值范畴一样。在社会主义总生产中比重不大的个人副业所生产的,留为生产者自己消费的那部分产品,由于它同属全社会满足劳动者的消费品的范围,用类推的包摄方法,包括于价值范畴之内,也是完全合理的。

如果能够肯定社会主义的全部产品生产都具有价值生产的性质,国民收入的性质也就易于确定了——那无非就是新加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上面的价值部分。原来所有的理论上的困难就消除了。

(三)关于价值规律对价格的作用。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是由计划规定的,农业的生产规模是由计划决定的,而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工具是集中在国家手中,因此,“价值规律影响农业原料价格的形成,但这种影响不起调节作用”(49页)。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扩大范围及于全部产品的价格,断定价值规律对价格没有调节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价格时要考虑到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是通过计划规定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国家规定价格时以社会生产费用为出发点,社会生产费用在生产商品的部门中就是商品的价值。(484页)但是,价值规律不是国家价格的调节者,它只是影响这种价格的因素之一。在国家和合作社的商品流转中没有“自由玩弄价格”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是同社会生产费用,同商品价值有某些差别的。(485页)

说价格的规定以价值为出发点,很容易得出与教科书相反的结论:价值规律是价格的调节者。教科书之所以指明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不是价格的调节者,是由于价值与价格间有差离。发生差离的原因,教科书指明如下:

……社会主义国家所根据的,首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是保证生产在高度的技术基础上不断增长和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必要性。国家利用价格机构规定各部门生产资料分配的比例。这种比例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要求决定的。例如国家利用适当的价格政策,把一些部门创造的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迅速发展另一些嬴利较少但对国民经济有很大意义的部门。国家对生产资料规定较低的价格,鼓励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同时通过机器拖拉机站,以高度技术装备集体农庄生产,国家规定价格时,必须保证企业有一定收益(嬴利),同时估计到某些商品的数量及其在经济上的意义。国家利用价格来刺激某些产品的生产,调节它们的需求。(485页)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解释的价值与价格差离的原因,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问:当国家根据正确的理由,把各部类产品价格规定后,各部类生产中的劳动生产率发生程度不等的变化,但因而各部类产品的社会生产费用(价值)有的减低很多,有的减低很少,甚至少部分产品的价值提高了,国家势必要调整各部类产品的价格,这时候,在决定价格的政策不变的限度内,价格的调整是以什么为根据的?恐怕不能不以变动了的各部类产品的价值比例为根据吧。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是像马克思所指明的那样:“无论各种不同商品的价格,最初是依何种方式来相互确定或相互规定,价值规律总支配着它们的竞争。”(《资本论》第三卷,第201页)所不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价值规律决定价格的运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价值规律支配价格运动的作用是通过计划对价格的规定来实现的。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的经济计划,可以自觉地运用价格政策(它反映国家的经济政策,也不能不反映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各部门生产资料分配的比例,刺激某些产品的生产,调节它们的需求。如果把国家运用价格政策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理解成为可以脱离价值规律——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规律——的作用,作一种任意的调节,那么价格与价值就脱离了关系,就等于否定了“国家计划价格时要以社会生产费用为出发点”这个前提,也等于否定了“价格是通过计划规定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命题。因此,看来还是应该“由[价值规律]出发以说明差离,不能反过来由差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资本论》第三卷,第201页)。

社会主义的实践也说明了价值规律对价格运动的支配作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举棉花和谷物比价为例,说明如果棉花每吨收购价格与谷物收购价格相等,植棉者会破产,国家会没有棉花。《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举谷物、马铃薯、蔬菜、畜产品为例,说明过低的收购价格,阻碍了这些产品的生产。1953年苏联调整了谷物、蔬菜、畜成品的收购价格,因而促进了这些产品的增产。根据赫鲁晓夫同志1953年关于农业的报告,当时在这各类产品中,集体农庄每个劳动日所能获得的报酬额如下:棉花17—36卢布,糖萝卜1—12卢布,各种工业原料作物平均18卢布,谷物(高加索耕作机械化程度较高地区)8—14卢布,畜牧业4—5卢布。国家调整收购价格的经济根据,不能不首先是上述劳动日报酬的差别,使这种差别缩小乃至消灭,而这就无非是使各类农产品的价格比例,符合于价值比例。

说价值规律不是价格的调节者,主要的根据就是“价格是计划规定的”。当我们问,计划规定价格时以什么为根据时,就不能不承认,计划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要根据其价值,虽然不是也不应该是只根据价值一项。但我们还可以退一步设想,既然计划可以调节各类产品的价格,使之与价值有相当的差离,因而可以指明:价值规律对价格变动有影响,但不起调节作用。但这样说,也还无助于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因为,个别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离,对社会总产品的价格总和由其价值总和来决定一事,是丝毫也不受影响的。计划可以规定个别产品价格与价值间有相当的差离,但所有个别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差离,在社会总产品的价格总和与价值总和中必然互相抵销,结果价格总和一定要等于价值总和。计划调节各项产品的价格,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这个限度。所以计划的调节价格,本身是被价格总和受价值总和的决定这一客观规律所制约着的。从这点来说,认为计划可以调节个别产品的价格使与其价值发生差离,因而断定价值规律仅仅影响价格的形成,而不是价格的调节者,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让我们假定某个国营工厂所生产的消费品,其价格高出于成本很多。假令产品成本远低于价格是由于生产上所消耗的原材料及固定设备价格较低,而这些生产资料价格较低的原因是国家通过价格政策的作用,使“重工业创造的纯收入的一部分,在轻工业和其他生产日用品的部门中实现”(《政治经济学教科书》514页),在这种情况下,个别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差离,正是总产品的价格总和受价值总和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个别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其性质是同样的。假定某种产品价格高于价值,不为其他产品价值对价格的超过额所抵销,将形成实际工资的减低,而如下文所述的情形。

假设产品价格总和超过价值总和,就是物价涨了,实际工资减低了。此时如不调整工资使之恢复原有实际工资水平,其结果不外是减低工资,调整各部门产品的成本结构及其相互间的比例(因为各部门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在全部成本中的比重是不一致的),提高纯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此时所变更的是用货币所计量的各项产品的价格及其相互间的比例,价格总和与价值总和仍然是一致的,因而也证明了价格总和超过价值总和是不可能的。假如物价涨了,调整货币工资使之恢复原有实际工资水平,全部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设备在内的价格也随总的物价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结果各部门产品的货币价格提高了,但它们间的价格比例,价值比例,以至实际工资,纯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概未变更,自然也不变更价格总和由价值总和而受的决定。假定价格总和和价值总和的差离是一个负数,即价格总和低于价值总和,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这时候,社会总产品中消费资料部分的比例,必须事先增加到与减低物价所形成的实际工资提高相适应,而如果是这种情况,消费资料的生产必已经增加,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总和也必定已经有所增加了,这样才能使同一个货币工资换取更多的消费资料。总的结果,无非是全部价值总和用较前为少的货币数量表现,各部类产品的成本结构因实际工资提高而变更其相互间的比例,减低纯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价格总和仍然是预先就被价值总和决定了的。假如消费资料的生产不是预先就提高了的,减低物价是要落空的。因为消费资料不足,零售商业受到压迫,零售价格不得不重新提高,使消费资料的供应,与作为购买力的劳动报酬总额相适应(3)。其结果,价格总和提高了,也就无所谓价格总和与价值总和的背离了。所以,个别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差离,不足以证明价格变动仅受价值规律的影响,而不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价格总和与价值总和的差离,客观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无论计划如何规定价格,总是被制约于价值规律的。如果我们把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作为一个整体,个别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差离,正是价规律决定价格运动的表现形式。关于这点,马克思在资本论已经再三论证过了,正如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适用与社会主义经济一样,这无疑也是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离开社会的总的再生产过程来考虑价值规律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不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对价格政策的运用,似乎不受作为客观规律的价值规律的支配,而多少是可以任意的。上面所说,适用于国营工厂的产品。我们再来考虑一下那种不属于全民所有制的集体农庄和合作社,由他们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差离所造成的他们收入的变动,虽然不变更国民收入总额的界限,但他们与国营工厂有下列不同之点:(1)他们的纯收入部分,除税收以外,不通过国家预算实行再分配;(2)他们所实现的收入(即产品出售价格的总和,减去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成本),构成他们自己的劳动报酬和积累基金的限界;并且(3)他们的劳动报酬不是如像工厂工人那样统一规定于国家工资制度中。那么,国家规定他们产品的收购价格,如与价值有更大的差离(低于价值)实践上似乎可以更为任意一些,只要考虑价值规律的影响,不必考虑价值规律对价格的调节作用。但这种违反客观规律,人为的压低价格的办法,规律的作用就在另一方面表现出来:劳动力将从这些生产部门向外流动,生产量与劳动生产率两者都将降低。为了变更这种对国民经济有害的结果,根据价值调节这些产品的价格,就仍然是必要的。

当然,社会主义经济中各类产品的价格结构,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反映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正是国家的具体经济政策,决定了这种那种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的不同程度不同方向的差离。研究社会主义的物价结构,不注意到这一点,认为只有价值规律一个因素决定物价结构,这是错误的。正如注意到价格政策是经济政策的反映,而否定价值规律对价格运动的决定作用,同样是错误的。

(四)关于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的生产及商品流通的作用,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说:

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当然是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的。

……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作用,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消耗所必需的消耗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一样,有广阔的发生作用的场所呢?价值规律的作用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

……

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之下,在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的危机存在之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

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作用所限制的,因而也被大致反映这个规律的要求的我国……

简略地说,不容置疑,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不能是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方面的比例调节者。(17—22页)

把上面的论证简括起来是如下观点:

甲、价值规律在商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的流通领域内,在一定范围内有调节作用;

乙、价值规律影响生产,因为抵偿劳动力消耗的个人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受价值规律的影响;

丙、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化与计划经济制度的存在,价值规律对生产的作用受到限制,因此它能影响生产,但不起调节作用。

斯大林所解释的价值规律对生产的作用之受到限制,原因是两条,生产资料公有化与国民经济计划化。如果我们把国民经济计划化理解为只有当生产资料公有化才是可能的,因而把原因归结为主要是国民经济计划化这一点,也不是不可以的。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曾强调生产规模,产品价格之由计划规定(参见该书49页),这就是他所根据的,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事实。斯大林指明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对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规模及其各部类间比的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当然是正确的。社会主义生产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以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根据这个目的,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计划规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规定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部类生产间的比例,因而也规定了逐年国民收入中分配为消费基金的绝对数量及其比重,也就大致规定了社会一般的消费水准。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也曾指出,社会主义(也包括共产主义)经济中,“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当作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放在他们的意识的计划的管理下面”(《资本论》第一卷,63页),不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是听令资本主义的生产家偶然的互相抵销的追逐活动瞎搞(4)。

但马克思在指明社会主义生产的这个特点之后,得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若干方面仍然有支配作用,与斯大林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其原因究竟在哪里呢?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价值规律的定义。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没有特别对价值规律的定义有所阐明。但从他对作为商品的个人消费品,在其流通领域中而不在生产领域中,价值规律具有调节作用这一论断来推论,斯大林所定义的价值规律,显然是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下述定义是一致的: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相适应的。(82页)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把价值规律限制于商品生产的范围内,反过来,可以认为在非商品的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价值规律;(2)把交换的概念加入价值规律内,也就是把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与它的商品交换的规律:“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合在一起构成了它所定义的价值规律。既如此,则随着国民经济中根据计划生产,并直接进行按计划的物资分配而不通过交换的产品愈多,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愈小。反过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基本存在于交换范围之内,而被来进行交换的物资,其生产规模及相互间的比例又是由计划所规定的,价值规律在生产范围内,自然是不起什么调节作用了。反之,马克思所说的价值规律或价值决定,严格限制其定义为:“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按照这个规律的严格解释,它所发生的作用,可以与产品的交换过程无关。因此,马克思虽然确认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再存在货币经济,社会各项产品不再通过交换,仍然无妨于他断定,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对劳动时间的调节及社会劳动在各部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具有支配作用。这样看来,马克思的论证与斯大林的论证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他们的前提不同——前提同是价值规律这个概念,可是概念的含义不同。因而似乎这仅仅有关于逻辑联系,不涉及问题的实质。我觉得这样的看法是不对的,因为按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两书的论证,价值规律固然以价值实体的决定为前提,但两书把交换概念加入到价值规律的定义里去以后,又借助于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各部类生产规模及相互间比例是由计划决定而不是由交换过程决定这个论断,把价值实体的决定的规律,以及这个规律对生产所起的调节作用,连带一并否认了。这个否认正因为涉及价值实体,所以涉及事物的本质。因而这不仅涉及逻辑联系,也涉及于事物内部联系的正确认识,涉及根据这种认识,正确的指导实践的问题。

问题的基本关键在于,当计划根据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规定各部门的生产规模及其相互间的比例时,如马克思所曾论证的那样,是否也被制约于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是的,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盲目竞争现象不再存在了,价值规律(按马克思所定义的意义)不再作为自然规律,通过资本家的“竞争,他们间相互的压迫作媒介”去贯彻了,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定自己的经济计划时,是否要严格的计较各类生产的有用效果与所费劳动,如恩格斯所指明的那样:如果不进行这种计较,怎样能够保证最经济的运用现有的物资力量、自然资源与劳力,以最快的速度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之,如果不考虑计划本身受制约于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计划所决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各部类生产量及其相互间的比例(因而也是社会一般的消费水平),可以无须计较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因而在这方面可以多少是任意的。是的,计划所体现的经济政策有许多不纯粹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诸如为了巩固国防,加快重工业的发展速度等等(自然,巩固国防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归根到底还从属于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即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要),但确定了这些目的之后,选择达到目的的道路,认为可以离开经济的计较,不去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仍然不免多少肯定计划的任意性。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就不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按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的比较这一点而言,判断计划本身正确程度的,还不免是计划自身。这样的论断用以指导实践,不免造成若干有害的结果,这是不言而喻的。

斯大林反对马克思的“价值决定对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仍然有支配作用”这一论断时所举的理由(见本文第一节)也不能认为是充分的。斯大林在那里,把劳动在重工业生产中的“有用效果”与“赢利”等同起来了。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再三指出的那样,重工业之所以必须优先发展,是为了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这些利益,斯大林称之为高级赢利。高级赢利这个概念,只能了解为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有用效果”,这个“有用效果”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上考虑,所以个别部分的暂时的不能嬴利是可以容忍的。这正好证明重工业的发展,是按所费劳动于有用效果的计较来决定的,而不是相反。问题还不止于此。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生产劳动与有用效果的衡量,决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是必要的之后,发展重工业的具体办法,还必须严格进行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的计较。如果在大的方面做了计较,决定了正确的方针,而在执行这个方针时缺乏深入到技术经济的各个角落的计较,仍然不免使国民经济受到若干损失(5)。所以,马克思虽然不设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商品生产这个前提,仍然明确指示我们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不仅是在理论上,同样是在实践上,都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以上所论,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完全不通过买卖交换的生产资料,也适用于通过买卖交换的商品(包括消费资料及一部分生产资料)。关于后者,斯大林指明,在它们的流通领域内,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调节作用,但即令对于同一种商品,在其流通领域内起作用的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内只起影响作用。什么是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的影响呢?斯大林写道:

问题在于,为了抵消劳动力的耗费所必要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也正是在这里看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嬴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17页)

可见,所谓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限于核算,计算,获得嬴利,而不涉及生产资料及劳动力在生产商品的各部门间的分配。

前面所说,国民经济计划化的结果,各部类生产的规模及其相互间的比例,因而也包括消费资料的生产量,国民消费水平,都是经济计划预先决定了的,因此斯大林上述论断是有其理由的。但把这理由绝对化了,也还是要发生困难。因为说,比如关于个人消费品的流通,价值规律在一定范围内起调节作用,但无论流通领域内发生什么变化,在消费品总的生产规模不变的限度内,各类消费品生产规模及其相互间比例仍然不因而变化,那只能假定,任令消费者去购买各种消费品,“热销”的消费品价格可以提高一些,“冷背货”价格减低一些,增减的结果,商品的出售收入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购买消费品的个人所得仍然相等,但国家的消费品生产计划,并不根据市场状况来调节。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消费品的生产计划,在其总的生产规模已被决定的限度内,关于品种花色的调剂方面,与不同各类消费品间的生产比例方面,不能不,也不应不根据市场状况加调节。这不仅是国家指导消费品生产的应有的政策,理论上说,生产与消费之间,客观上也必然存在着这种联系,无论所论产品是否通过买卖交换过程。所不同的,那些不通过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是通过物资分配系统来反映消费(大半是生产的消费)的变化,通过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通过市场变化来反映需要的变化而已。自然,在买卖交换过程中需要方面的变化,通过价值的变动,显现得特别迅速,更易察觉,更易利用来调节生产,使之适合于需要。国家的经济领导,利用这个更易察觉需要变化的市场变化,随时去调节消费品的具体生产计划,是会更有利于国计民生的。(6)

至于在集体农庄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更明显的,直接经过流通领域内的调节作用去调节生产。《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道:

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在集体农庄市场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价格是在供求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价格的变动,影响集体农庄市场的商品流转的规模和构成。(483页)

这当然是正确的。

(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在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证中,下面的论点,很为费解。《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采取这个论点:

结果,价值规律本身,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上述事实来调节的。(49页)

按原文的意思,“上述事实”是指(1)农业原料价格之由计划规定;(2)农业生产规模之由计划决定;(3)生产农业原料所必须的生产工具是集中在国家手中这三件事。原文所指的是农业原料的生产,因为价值规律是指普遍的规律,推广为价值规律本身,受社会主义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上述一些事实来调节,大概是不会错误的。这个论点之所以费解,是因为与斯大林在同书论规律之不能改造这个全书的前提,看来不能一致。斯大林在论规律的性质时写道:

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规律,连价值规律也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是“根本改造过的”规律。这也是不对的。规律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

因此,当人们讲到征服自然力量或经济力量,讲到“控制”它们等等的时候,他们决不是想说:人们能够“消灭”科学规律或“制定”科学规律。恰恰相反,他们只是想以此来说明,人们能够发现规律,认识它们,掌握它们,学会以完备的组织去运用它们,利用它们为社会谋福利,从而征服它们,求得控制它们。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的客观规律。否认这个原理的人,事实上就是否认科学,而否认科学,也就是否认任何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认领导经济生活的可能性。(7—8页)

《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对价值规律本身也是被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若干事实所调节的这个论点,没有作更多的论证,我们没有根据把规律之被调节的意义,与规律之被改造的意义等同起来。但作为客观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自身,被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一些事实所调节,究竟是什么意义呢?我们应该力图根据《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全书论证,寻得其意义所在。让我们研究一下斯大林在同书中的下列论证:

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从这个著名的马克思原理出发,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以及依照需要来分配产品的共产主义原则,是摈斥任何商品交换的,因而也摈斥把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也就是把产品转化为价值的。(85页)

在有商品流通的地方,也就不能没有价值规律。(17页)

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14页)

集体农庄究竟占有一些什么,它可以随心所欲,完全自由支配的集体农庄财产是什么?这种财产就是集体农庄的产品,即谷物,肉类,油类,蔬菜,棉花,糖蔗,亚麻等等,而建筑物和集体农庄庄员园地中的个人副业不计在内。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中。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列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的产品交换系统中。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我们还没有发达的产品交换制度,但是有以“换货”为形式的农产品交换的萌芽。……任务在于,要使农业的一切部门中都培植这些产品交换的萌芽,并把它们发展成为广大的产品交换系统,以便集体农庄在交出自己的产品时,不仅取得货币,而主要是取得必要的制成品,这样的制度需要大量地增加城市送交农村的产品,所以,推行这种制度无需特别急忙,要随城市制成品积累的程度而定。但是,应该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推行这种制度,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85—86页)

简括以上的论证,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1)价值规律只存在于有商品流通的地方;(2)社会主义存在着商品流通,这是因为集体农庄的产品,大部分是进入市场,进入商品流通系统中的;(3)利用产品交换制,就使集体农庄的产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4)做到这一点,商品流通就不再存在,价值规律也不再存在了。

如果我们再注意到,我们理解斯大林对价值规律的定义,大体上是《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表述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相适应的”意思,那么根据斯大林的全部论证,或许可以推定他之认为价值规律是被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一些事实所调节的。是从下面的推论产生的:

甲、价值规律只存在于有商品流通的地方;

乙、价值规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被限制于生产资料公有化与国民经济(计划化)这一事实。因为这些事实限制了商品流通的范围;

丙、因此社会主义特有的上述事实,就也调节着价值规律本身。

如果上面的理解没有错误的话,不难看出,这里也还存在这一些理论上的难点:(1)关于经济规律的定义,加上了交换的概念,然后否认价值规律在不经过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生产上的作用,因而把价值实体的决定的规律也否定了;(2)承认个人消费品是商品,但在缩小商品流通范围的方案中,只涉及集体农庄的产品交换问题,而未涉及作为“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消耗所必须的消费品”,原来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与销售的”,应该采取什么办法,使之排出于商品流通范围之外。(7)假如我们肯定,价值规律,还是应该按照马克思的定义:“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那么说,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是被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一些事实所调节的,不免易于被理解为规律之被改造了或被改造着的。这是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的全书前提:“规律不能改变”,在逻辑上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