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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贝克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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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人乔治·贝克莱(1685—1753年)由于持“物质并不存在”的主张而在哲学界获得了重要的地位。早在22岁时,贝克莱就做了都柏林大学的特别研究员。后来,他怀揣在百慕大群岛建立一所学院的梦想前往美国,但却没有成功。在罗德艾兰住了三年之后,他离开美国回到欧洲。在美国期间,他写下了著名的诗句“帝国的路线取道西方”,就因为这一句诗,加利福尼亚州以他的名字命名了一座城市。1734年,他担任了克罗因的主教。晚年时,他放弃研究哲学,转而研究他认为有种种神奇药性的焦油水。

与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他最优秀的著作都是在很年轻的时候写的:写《视觉新论》时,他24岁;写《人类认识原理》时,他25岁;写《海拉斯和斐洛诺斯的对话》时,他28岁。这以后,他的著作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在《海拉斯和斐洛诺斯的对话》里,他发表了令他声名远播的否定物质存在的观点。他以为他是在证明一切实在都是属于心的,其实他所证明的也就是我们感知的是种种性质,不是东西。性质是相对于感知者而言的。

贝克莱的观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主题说,我们只是感知到了颜色、声音等性质,并没有感知到物质实体;第二个方面说,所有感知到的都属于心(或在心中)。贝克莱的第一个观点完全可以说服任何人,但第二个方面的观点就有些毛病了,因为“属于心”的说法没有任何定义。贝克莱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以为所有事物必定是物质或心灵的。在哲学领域,这是一种习以为常的见解。

乔治·贝克莱(1685—1753年)。英国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近代经验主义哲学代表人物之一

贝克莱说,我们感知到的只是物质的性质,并不是物质的实体,而且,我们也没有认定“常识认为属于同一个东西的各种性质,一定是在一个与它们都有区别的实体里”这一说法的理由。这时,我们就完全可以接受他的观点。但是我们的接受只是瞬间的和短暂的,因为他后面的观点就要出现毛病了。接下来,贝克莱又说,所有感知到的性质都是属于心(或在心中)的,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这个观点是不同的种类,而且确定性也降低了。这里提到的观点,一部分要证明逻辑必然性,另一部分要比较经验性。

贝克莱的著作《海拉斯和斐洛诺斯的对话》里,涉及到一个谬论,与下面的这个例子类似。众所周知,没有舅舅就没有外甥。假如甲是外甥,那么按照“没有舅舅就没有外甥”的逻辑关系,甲必然有舅舅。如果已知甲是外甥,那么他有舅舅就是逻辑必然的,但是,分析甲可能知道的任何事情都推不出这种逻辑必然性。这样一来,某物如果是感觉的对象,那么必然有一个心和它产生关系,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这个物品如果不是感觉的对象就不会存在。

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谬论。我们可以用由经验得来的概念组成一些关于种类的命题,不过种类里的分子可能是没有被经验发现的。如果“必”是指逻辑必然性,那么如果甲“必”是可感对象,贝克莱的这个观点才成立。对于“除了甲的可感觉性之外的其他性质能推出甲是可感觉的”这一问题,这个观点并不能加以证明。同样,这个观点也不能证明“本质上与我们所见的颜色区分不开的颜色不能因没有被发现而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视觉方面的经验性理由,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不存在这种颜色。因此,在逻辑上,我们没有理由说“没有眼睛和头脑就不存在颜色”。

根据贝克莱经验论据的说法,将逻辑论据和经验论据合到一起就表示有弱点,显然,如果前者能成立,后者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举个例子,我认为正方形不是圆形,那么我不必举出所有城市的正方形广场都不是圆的这个事实。然而,现在还是有必要按照经验论据的是非考察一下经验论据,因为我们已经否定了逻辑论据。

第一个经验论据很奇怪。这个经验论据说,最强烈的热是很大的痛苦,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知觉的东西会感受到痛苦或快乐,因此热不在对象之中。在这里,痛苦一词有两层意思,它首先可以是某个感觉的痛苦性质,其次可以是具有前述性质的痛苦感觉。举个例子,说“一条折断的腿很痛”时,与这条腿在心中的意思无关。同样,也许是热引起了痛苦,因此,说“热是痛苦时”,指的大概也是这个意思。这样就可以发现贝克莱这种论据的愚蠢了。

从严格意义上说,恐怕关于把手放进温水的提议只能证明,在此时感知到的是较冷或较热,并不是极冷或极热,而且也不能证明这些感知是主观的。同样,在提到味道时,贝克莱说,甜和苦都是属于心的感知,快乐是甜,痛苦是苦。此外,他还多次主张说,在健康时感知到是甜的东西,在生病时也许就觉得是苦的了。众所周知,气味只有快感和不快两种,因此在提到气味时,贝克莱认为,气味不能存在于有知觉的任何实体中。不论提到什么,贝克莱都假设说,任何东西都不能既是心灵的又是物质的,因此,如果不是物质固有的东西,就一定是心灵固有的东西,反之亦然。

以记忆为代表的整整一类与习惯有关系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心灵现象特有的。举例来说,被烧过的孩子怕火,但却不怕点火的铲子。生理学家认为,他们没有必要违背物理主义的解释,于是,他们把和习惯类似的事情都视为神经组织。按物理主义的解释,被感知到是指某个事件有某种作用。按这个说法,似乎也可以这样说:河道感知到了冲击它的水流。或者说:河道是对以往奔流的河水的记忆。如果用物理主义的说法解释,即使是静止的事物(物体),也一样有习惯和记忆。在有习惯和记忆这一点上,活动的事物(物体)和静止的事物(物体)的差异只存在于感知程度上。

《贝克莱主教与他的随从》(美国·约翰·斯米伯特绘)

在认识论里,贝克莱的做法和大多数哲学家的做法一样,是从所依据的对科学的信赖的知识出发的,并不是从已完成的科学出发的。这样的话,我们就不必急于提前给知觉对象下定义,而要面临“我们能否从自己的知觉对象里推断出其他事件”这个问题。

和黑格尔及其后继者一样,贝克莱也认为“只能存在心和精神上的事件”这一命题是可以得到轻松证明的,只不过黑格尔及其后继者依据的是别的方面的理由,而贝克莱依据的是逻辑方面的理由。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贝克莱、黑格尔及其后继者都犯了这个错误)。有这样一个命题:过去有过一个时代,那时,这个星球上还不存在生命。我要说明的是,这个命题的真假都无所谓,因为它就如同“世间存在着永远没有人算过的乘法算式”这个命题一样,不能根据逻辑理由驳倒它。被察觉就是成为知觉对象,但这只是说事物(物体)具有某种作用。同样,从逻辑上看,没有理由断定所有事件都有这个作用。

除此之外的另一个观点虽然没能确定唯心论为一种形而上学,但如果被证实是正确的话,它却可以把唯心论视为实践的方针立即确定下来。一般认为,不具有意义的命题也是无法验证的。众所周知,知觉对象是验证命题的依据,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现实的知觉对象或可能有的知觉对象之外,其他任何事情的命题都是不具备意义的。依我之见,如果严格解释这个结论的话,就会发现,这个结论否定我们没有亲眼见到的任何事件。如果我的这个理解没有出错,我还可以肯定,在具体实践中,没有哪位哲学家愿意持有这样一个结论。对于一个依据实际理由得出的结论而言,这是一个很严重的缺陷。我知道,关于验证(当然也包括验证和认识之间的关系)的任何问题都太过复杂和艰难,因此我就暂且不自找麻烦了。

1710年版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扉页

因果性是先验的,而且,不管是何种规律,只要是能够通过观察得到,那么就一定是和知觉对象联系在一起的。这样说来的话,可以通过知觉对象表述出来的物理学定律,好像都是可以被证明的。也许,这个表述不仅复杂古怪,还缺乏物理定律应该有的连续性(连续性是至今仍被人们认为是物理定律该有的特征)。

排除实体以后,种种事件所构成的某种集团或结构一定是“心”,划分这类集团的过程,必定是由我们称作心的那类现象所特有的关系完成的。在这里,可以用记忆做典型的关系说明问题。也许我们可以采取简单化的方法,把心的事件定义为进行记忆的事件或被记忆的事件,这样一来,借记忆之力与已知事件联系起来的那些事件的集团,就是某个已知的心的事件所隶属的心。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心和一块物质各是一个事件集团,但是,我们不能确定说,任何事件都属于某个事件集团,因为没有这样的依据。同样,我们也不能确定说,没有同属于两个集团的事件,因为也没有这样的依据。也就是说,可能某些事件既不属于心也不属于物质,而另一些事件可以既属于心又属于物质。要想给这一点下决断,只有依据详细的经验方面的考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