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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看到《正义的理念》中文版的正式出版。出版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我的老朋友,之前已经出版了多部我的作品,感谢他们为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讨论介绍给广大中国读者所作的努力。我从孩提时代起的所思所想——这也贯穿了我的一生——一直受到中国历史和源自中国的许多思想的影响。巧的是,我最早的朋友是一位名叫谭利(音)的中国人,他生于1934年,并于1936年与其父亲,著名学者谭云山先生一道抵达印度。谭云山教授是圣地尼克坦国际大学(印度诗人拉宾德拉纳特·泰戈尔所创建的进步教育中心)中国学院的首任院长。我7岁时与谭利结识,我们的友谊已保持了70多年。谨将《正义的理念》中文版献给谭利及其父亲谭云山先生。
中国对我的思想产生了影响,我也十分乐意将自己的作品展现给中国读者,希望他们感兴趣。对于我的作品在中国受到欢迎,我深感荣幸。中国所发生的事情不仅对中国重要,对于包括我的祖国印度在内的整个世界也是如此。2011年12月,一位印度记者问我:过去的一年中最让你高兴的事是什么?我说我不能完全确定,但或许是有一次一名北京大学的学生在我演讲之后的讨论中说,她深受我的作品的影响。她的评价得到了北京大学讲堂内周围同学的认同,那一刻,我深感欣慰。
中国的学生知道有许多研究正义理论的视角和方法,我所采用的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他们能在阅读我的作品的同时,也参阅其他视角和方法,我将甚为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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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本书的内容是什么呢?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的各种主流理论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是它们都沿袭了一个共同的方法——“社会契约”方法。“社会契约”方法由托马斯·霍布斯于17世纪开创,从18世纪开始至今都是正义问题中最具影响的思想。尽管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路径,但这种思考正义的方法始终围绕着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一个假想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由某个主权国家中的公民共同准许和接受的契约。这种方法的突出特征是将对某个社会的“公正制度”的描绘作为正义理论的主要使命。
契约方法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代表人物当属当今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1971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他运用社会契约方法,提出了一个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关于正义问题的理论,也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当代政治哲学中基本的正义理论——不仅来自罗尔斯,还来自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罗纳德·德沃尔金(Ronald Dworkin)、戴维·高蒂尔(David Gauthier)以及其他学者(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在社会契约的内容上看法各异)——都将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所需的社会契约作为其核心。德沃尔金的理想社会制度与罗尔斯的不同,而罗尔斯的又与诺齐克的有所区别,但他们都将正义理论视为一套“理想的社会制度”。由于必须使这样一套制度的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这些理论都需要一个主权国家来与社会契约一道完成这项使命。对于主权国家的依赖使得研究正义问题的社会契约方法被局限在单个国家的范围内,而全球性的正义则无实现的可能。
然而在其他启蒙思想家的作品中,同时还存在另一种研究正义问题的方法。这些学者并没有致力于建立一个完美的正义理论框架,而是阐发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理念,并从中产生了一种不同于社会契约方法的基本要素,从而形成了对于正义要求的不同认识。这些思想家——包括18世纪的亚当·斯密、孔多塞(Condorcet)、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19世纪的卡尔·马克思、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以及其他人——采取了各种不同的路径,但都是在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进行比较,而这些生活方式又受到制度、人们的实际行为及其社会互动,以及其他因素的共同影响。我提出的正义理论可以看作沿着这条道路所作的探索。
具有高度解析性——相当数学化——的“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数学家,尤其是孔多塞,以及波达(Borda)等人所作的研究,在当代又为肯尼斯·阿罗等人重新表述并复兴。这一理论毫无疑问是属于上述第二条路线的。多年来我一直致力于发展社会选择中建设性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相当广泛),并提出了关于社会集合的一系列成果。我在此领域中的一些作品已被译成中文,供广大中国读者阅读。尽管本书完全没有涉及数学,但我还是在其中非正式地运用了社会选择理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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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书中提出的正义理论,与社会契约的方法相比有三个主要的不同之处。第一,我主张应沿着孔多塞和斯密的道路,在理智思考的基础上,就明显的非正义达成共识,而不是寻找绝对的正义(即使是非常理智的人,对此的答案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孔多塞和亚当·斯密都曾呼吁废除奴隶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并不需要首先就什么是绝对公正达成共识。
第二,我们关注的焦点不必仅仅局限于制度(社会契约方法主要关注寻找“公正制度”)。相反,我们可以考察人们实际能够过上的生活,这当然有赖于所选择的制度,但也并不仅仅取决于制度。我们可以直接关注人们的生活和自由,包括他们选择生活的自由(本书中的“可行能力”一词即指这种自由)。
第三,与社会契约方法要求必须建立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基础之上不同,本书中的方法可以包括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因为我们关注的是理智的思考,以及在此基础上可能达成的一致,而不是一个由主权国家来执行的基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这就使得“全球性正义”成为可能,而这是解决诸如全球变暖、全球性经济危机等问题,或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等全球性流行疾病的关键。在跨境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产生许多全球性的一致认识,而这是以某一个国家作为决策的基础,将其他地区的看法排除在外的做法所不可能达成的。例如,由于之前全球性的相关的公开讨论很少,2009年的哥本哈根环境峰会以失败告终,这表明,在处理世界事务时,忽略全球性对话是行不通的。欧洲与诸如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之间,在视角上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又未能事先通过公开和互动的公共讨论得以消除。
以上诸点都与以下问题的答案有关,那就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正义理论来认识正义的要求?我们又会理由充分地采取哪些行动?《正义的理念》一书致力于讨论推进世界上的正义和消除不可容忍的非正义。其应用范围着眼于全球,而不仅仅只是某个国家或某一地区。我非常希望中国读者能和我一样,看到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具有令人兴奋不已的意义和价值。
阿马蒂亚·森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