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再来思考这样一种假设,即寻找最好的或正确的制度,是对任何两种选择进行公正比较的必要条件,即使不是充分条件。就通常意义上的必要性来说,这里所说的必要性显得有点怪异。在所有领域内,对两种选择进行比较判断一般都只是这两者之间的事,没有必要向第三种“无关的”选择去寻求帮助。事实上,在判定社会安排X优于社会安排Y时,完全看不出来为何要去援引一种与这两种选择有很大不同的另一种选择,比方说Z——一种“最好的”(或者绝对“正确的”)社会安排。为了证明凡·高的画好于毕加索的画,我们并不需要去找一幅世界上最完美的画,一幅好于凡·高、毕加索和世界上所有其他作品的画。
然而可能有人会认为用美术作品作类推是有问题的,因为一个人可能完全不知道什么画是完美的,对于很多人来说,先验主义公正理论中的“公正社会”是什么样子却很清楚(我即将阐述,即使尽可能完整地对公正成就进行排序,也不能保证存在一种最好的,或者说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但我暂时先假设可以找到这样一种制度)。即使可能存在一种完美的制度,也并不意味着,通过它来判断另外两种选择的相对优劣是必需的,或者说是有用的。比如说,我们事实上也许很愿意相信,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其他任何山峰都不及它,但是这一认识对于比较其他两座山峰,比如说比较乞力马扎罗山与麦金利山的高度,既无必要,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帮助。如果有人认为,不确定一种至高无上的对象,就无法对另外两种选择进行比较,那么这种想法是极其荒诞的,这种逻辑经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