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转向人权的可行性这一尚未讨论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判断人权主张的可接受性,并如何评价它们可能面临的挑战呢?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或者辩护会如何进行?在某种程度上,我已经通过某种方式的人权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通过阐释隐含在人权表述背后的定义)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像其他道德主张的可接受性经过了中立的审思一样,提出人权主张时也有种隐性的假设,即背后道德主张的说服力要能通过公开的和信息充分条件下的审思。这包括在开放的中立条件下进行批判性审思的互动过程(包括对来自其他社会的信息和远近各处的认识持开放态度),允许就可能成立的人权内容和范围展开争论。[3]
认为某种自由的重要性足以使其成为一项人权,也就意味着理智的审思可以支持这一判断。事实上,这种支持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形成,但并非任何主张都是如此。我们有时可能非常接近于一种大体上的一致,尽管还不是全部接受。某种人权的倡导者可以积极地开展工作,以使他们的基本思想尽可能广泛地被接受。当然,没有人会指望世界上每个人的所思所想都完全一致,而且也没有人指望一个激进的种族主义者或性别主义者会为公共言论所改变,因为这种希望是很渺茫的。一项判断的可持续性所要求的,是当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础上对这些权利主张进行审思时,普遍认识到支持这些权利主张的道理所在。
当然,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对可能成立的人权展开公共审思。我们采取的行动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如果有中立的审思,那么提出的主张就会获得支持。在具有充分信息和反思能力的批评者没有进行强有力的批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假定该主张具有可持续性。[1]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许多社会引入了新的人权立法,并将权力和话语权赋予了某些自由权利的倡导者,这些权利包括不同种族和性别之间的非歧视、发表合理言论的基本自由。当然,更广泛的人权意识的倡导者会要求更多的权利,而且对于人权的追求也是一个不断的互动过程。[4]
然而需要看到,即使对人权主张的意见一致,对于应该如何引导人权关注的焦点,依然会存在严重的分歧,尤其是在不完全义务的情况下。关于各种不同人权的权重关系如何,其各自要求之间如何协调统一,以及如何将人权主张与也应引起我们道德关注的其他主张结合起来,也存在争议。[2]即使接受了一揽子人权,这仍然会为进一步的讨论和辩论留下空间,事实上这正是这一问题的本质。
以人权宣言形式提出的道德主张的可行性,最终取决于对这些主张能否在无阻碍的讨论中幸存下来的判断。事实上,认识到人权与公共理性之间的关联十分重要,尤其是鉴于本书前面在一个更为一般的背景下所讨论的客观性要求(第1章和第4~第9章)。可以说,这些道德主张或其反对意见所具有的合理性,取决于它们能否在无阻碍的,且具有充分信息的讨论和审思中存留下来。
如果可以表明一项人权主张无法通过开放的公共审思,它的效力事实上就会受到严重削弱。然而与一种通常抱有的怀疑和否定人权思想的理由相反,不能仅仅因为这样一个经常提到的事实——在世界上许多不允许开放的公共讨论、不允许自由获得国外信息的专制政体中,许多这样的人权没有获得严肃的公共地位,就认为不需要这些人权。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监督,以及“点名批评”方法的高度有效性(至少将侵犯者置于被诉地位)表明了公共理性在信息充分,允许而不是压制道德判断的时候所发挥的作用。无论是批驳还是支持某一道德主张,不受限制的批判审思都是其关键所在。
[1] On this,see my‘Elements of aTheory of Human Right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2(2004).
[2] 约翰·麦凯(John Mackie)在“Can There Be aRights-based Moral Theory?”,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3(1978)中,对一些基础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3]见前面第1章“理智与客观”、第5章“中立与客观”、第6章“封闭的中立性与开放的中立性”中对公共理性与开放的中立性的讨论。
[4]在赋予讨论和争议以非常重要的地位方面,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它对于当今世界思考与行动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在“The Power of aDeclaration:Making Human Rights Real”,The New Republic,240(4February2009)中,对那种富有远见的行动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