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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与社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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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对公共理性的依赖是本书所提出的正义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提出有关正义问题的方式也是如此。我已经指出过,正义问题首先要关注对于社会实现的评价,也就是实际发生了什么(而不只是评价制度和安排),其次要关注推进公正所涉及的比较问题(而不是寻找绝对公正的安排),极有必要用这种框架来取代我所称的先验制度主义——当代政治哲学中绝大多数研究正义问题的主流方法背后的理念,包括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本书采用了开放的公共理性中中立性的要求,并始终遵循引言部分提出的这一框架。

本书提出的方法主要受社会选择传统的影响(由18世纪的孔多塞所开创,现代的肯尼斯·阿罗所确立),并如社会选择学派那样,关注的是不同社会实现之间的评价比较。[1]在这个方面,这个方法和亚当·斯密、杰里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卡尔·马克思的著述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2]

尽管这个方法的根源可追溯到启蒙思想,但它和那个时代所产生的另一个传统——以社会契约的理念对正义问题进行思考——形成了鲜明对比。契约论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霍布斯,但是洛克、卢梭、康德以及当代主要的哲学家罗尔斯、诺齐克、高蒂尔、德沃尔金和其他人对此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采用社会选择方法而不是社会契约方法,当然并不是否认后者所产生的认识和启发。尽管社会契约传统给人以启迪,但我已表明,在为一个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正义理论提供支持上,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最终成为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研究正义问题的障碍。

现在被广泛使用,并成为本书出发点的正义理论,当然是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虽然罗尔斯广博的政治分析中包含了许多其他要素,但他“作为公平的正义”所直接涉及的只是寻找公正的制度。尽管(正如前面讨论的那样)罗尔斯对于比较问题作了深刻的观察,并考虑到对于绝对公正社会的本质可能存在不同看法,但他不可避免地落入了先验主义的窠臼。[3]

罗尔斯把制度作为他的正义原则的主题,然而他对制度选择的关注并不表示他对社会现实缺乏兴趣。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公正的制度和所有人合乎制度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由制度向事务状态发生可预见的演变,这样就决定了社会现实。这与罗尔斯的意图,即通过理想化制度与相应的理想化行为的结合来实现绝对公正的社会有关。[4]在一个如此严格的行为假设并不能成立的世界里,所作的制度选择将不会产生那种所谓的公正的社会。

[1]肯尼斯·阿罗开创性的著述《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1951)无疑对现代的社会选择理论作出了先驱性的贡献。但阿罗在该书中所提出的令人震惊的“不可能定理”,其精妙和影响使得许多读者倾向于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必须永远关注解决理性社会选择的“不可能性”。事实上,阿罗所采用的框架经过微小的有效拓展,也可以成为建设性的社会分析的基础(关于这一问题,见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第4章“声音与社会选择”讨论过社会选择理论对于分析正义问题的作用和贡献。

[2]之前我也已经讨论过,这里所用的方法和印度将公正看作正理而不是正义的悠久传统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关于这一点,见引言和第3章“制度与人”。

[3]见引言和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4]然而这里有一些遗漏的地方(正如之前讨论过的),因为罗尔斯并没有以完全无私的行为来杜绝激励所导致的不平等。尽管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思想十分明显,而且这也使我们认为他会去寻找一个不存在与激励相关的不平等的社会,并以此作为绝对的公正,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通过允许存在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科恩对此有过合理的抱怨),罗尔斯克制了他对于行为上的要求,并以虚构的理想为代价向现实作了妥协,但是罗尔斯所作的其他行为假设又带来了现实主义的问题。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