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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作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规定根据的至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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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在其思辨应用中引导我们经过经验的领域,并且由于这个领域对于理性来说永远不能发现完全的满足,就把我们由此引导到思辨的理念,但思辨的理念最终又把我们引回到经验,从而以一种虽然有用、但却根本不符合我们的期望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意图。现在,给我们剩下的还有一种尝试,也就是说,在实践的应用中是否也可以发现纯粹的理性,纯粹理性在实践的应用中是否也导向实现我们上面提到的纯粹理性最高目的的理念,因而纯粹理性是否能够从其实践旨趣的观点出发,提供它就思辨旨趣而言根本拒绝给予我们的东西。

我的理性的全部旨趣(既有思辨的旨趣,也有实践的旨趣)汇合为以下三个问题:

1.我能够知道什么?

2.我应当做什么?

3.我可以希望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纯然思辨的。我们(如我可以自夸)已经穷尽了对这一问题的所有可能回答,而且最终找到了理性虽然必须满足、而且在它不是着眼于实践的东西时也有理由满足的回答,但离纯粹理性的全部努力真正说来所指向的两大目的却同样遥远,就好像我们出自安逸一开始就拒绝了这一工作似的。因此,如果涉及知识,则至少有把握和确定了的是,我们在那两个问题上永远不能分享知识。

第二个问题是纯然实践的。它作为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归属纯粹理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却毕竟不是先验的,而是道德的,因而我们的批判就自身而言并不研究它。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我如今做我应当做的,那么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希望什么?它既是实践的又同时是理论的,以至于实践的东西只是作为导线来导向对理论问题的回答,而且如果理论问题得到解决,就导向对思辨问题的回答。因为一切希望都是指向幸福的,而且希望在实践的东西和道德法则方面,恰恰就是知识和自然规律在事物的理论知识方面所是的同一东西。前者最终导致的结论是:某物存在(它规定着终极的可能目的),乃是因为有某物应当发生;后者最终导致的结论则是:某物存在(它作为至上原因起作用),乃是因为有某物发生。

幸福是我们一切偏好的满足(既在广度上就满足的杂多性而言,也在深度上就程度而言,还在绵延上就存续而言)。出自幸福动机的实践法则我称之为实用的法则(明智规则);但如果有这样一种实践法则,它除了配享幸福之外不以别的任何东西为动机,我就称它为道德的(道德法则)。前者建议我们,如果我们要享有幸福的话就应当做什么;后者则命令我们,我们应当如何行事以便配享幸福。前者建立在经验性原则之上;因为除了凭借经验之外,我既不知道有哪些要得到满足的偏好,也不知道什么是能导致其满足的自然原因。后者抽掉了偏好和满足它们的自然手段,仅仅考察一个一般理性存在者的自由和这种自由惟有在其下才与幸福按照原则的分配相一致的必要条件,因而至少能够以纯粹理性的纯然理念为依据,并被先天地认识。

我假定,实际上有纯粹的道德法则,它们完全先天地(不考虑经验性的动机,即幸福)规定着一个一般理性存在者的所为所弃,即其自由的应用,而且这些道德法则绝对地(不是仅仅假言地、在其他经验性目的的前提条件下)发布命令,因而在一切方面都是必然的。我可以有理由预设这一命题,因为我不仅诉诸最贤明的道德学家们的证明,而且还诉诸每一个人的道德判断,如果他愿意清晰地思考一条诸如此类的法则的话。

因此,纯粹理性尽管不是在其思辨的应用中,但却毕竟在某种实践应用中,也就是在道德的应用中包含着经验可能性的原则,即根据道德规范有可能在人的历史上发现的这样一些行动的原则。因为既然道德法则命令这样一些行动应当发生,它们也就必须能够发生,因此某个特殊种类的系统统一性,即道德的系统统一性,必须是可能的,然而系统的自然统一性按照理性的思辨原则却是不能证明的,因为理性虽然就一般自由而言具有因果性,但并不是就整个自然而言具有因果性,而道德的理性原则虽然能够产生自由的行动,但并不能够产生自然规律。据此,纯粹理性在实践应用中,尤其在道德应用中的原则具有客观的实在性。

我把符合一切道德法则的世界(如同它按照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由所能够是的那样,亦即按照道德性的必然法则所应当是的那样)称为一个道德的世界。这个世界由于其中抽掉了一切条件(目的),甚至抽掉了道德性在这些条件中的一切障碍(人类本性的软弱和不纯正)而纯然被设想为一个理知的世界。就此而言,它是一个纯然的理念,但毕竟是一个实践的理念,它能够并且应当现实地影响感官世界,使其尽可能地符合这个理念。因此,一个道德世界的理念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不是好像它指向一种理知直观的对象(诸如此类的对象我们根本不能思维),而是指向感官世界,但这个感官世界是作为纯粹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一个对象,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在感官世界中的一个corpus mysticum[奥秘团体],只要他们自由的任性在道德法则之下既与自己本身、也与每一个其他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由具有完全的系统统一性。

对纯粹理性涉及实践旨趣的两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去做那使你配享幸福的事情吧。现在,第二个问题问道:如果我现在如此行事,使我并非不配享幸福,我如何也可以希望由此能够享有幸福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先天地制定这一法则的纯粹理性的原则是否也必然地把这种希望与这一法则联结起来。

据此我说:正如按照理性来看在其实践应用中道德原则是必要的一样,按照理性来看在其理论应用中也同样有必要假定,每一个人都有理由依照他在其行为中使自己配享幸福的同等程度来希望幸福,因此,道德性的体系与幸福的体系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但却惟有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中才是如此。

如今,在一个理知的世界里,也就是在一个道德的世界里,在一个我们从其概念抽掉了一切道德性的障碍(偏好)的世界里,这样一个与道德性相结合成正比的幸福的体系也可以被设想为必然的,因为部分地为道德法则所推动、部分地为其所限制的自由就会是普遍的幸福的原因,因而有理性的存在者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本身就会是其自己的、同时也是别人的持久福祉的创造者。但是,自己酬报自己的道德性的这个体系只是一个理念,它的实现依据这样的条件,即每一个人都做他应当做的,也就是说,有理性的存在者们的所有行动都如此发生,就好像它们是出自一个把所有的私人任性都包括在自身之中或者自身之下的至上意志似的。但是,既然即使别的人都不按照道德法则行事,出自这一法则的义务对自由的每一种特殊的应用也依然有效,所以无论是从世上事物的本性出发,还是从行动本身的因果性及其与道德性的关系出发,都未确定行动的后果与幸福将如何相关;如果我们仅仅以自然为基础,则获得幸福的希望与使自己配享幸福的不懈努力的上述那种必然的联结就不能通过理性来认识,而是惟有在一个按照道德法则发布命令的最高理性同时作为自然的原因被奠定为基础的时候才可以希望。

我把这样一种理智的理念称为至善的理想;在这一理念中,与最高的永福相结合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就是世间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道德性(作为配享幸福)处于精确的比例之中。因此,纯粹理性惟有在这个至高的源始的善的理想中才能发现至高的派生的善,也就是一个理知的亦即道德的世界的两种要素在实践上必然联结的根据。既然我们必须以必然的方式通过理性把自己表现为属于这样一个世界的,即使感官呈现给我们的只是一个显象的世界,我们也必须假定那个世界就是我们在感官世界中的行为的一个后果,而既然感官世界并未向我们呈现这样一种联结,我们就必须假定那个世界是一个对我们来说未来的世界。因此,上帝和来世是两个按照纯粹理性的原则与同一个纯粹理性让我们承担的义务不可分割的预设。

道德性自身构成一个体系,但幸福则不如此,除非它精确地按照道德性被分配。但是,这惟有在隶属一个智慧的创造者和统治者的理知世界中才是可能的。理性发现自己不得不假定这样一个智慧的创造者和统治者,连同在这样一个我们必须视之为来世的世界中的生活,或者它就把道德法则视为空洞的幻觉,因为没有那种预设,道德法则的必然后果——是同一个理性把它与道德法则联结起来的——就必然被取消。因此,即便每个人都把道德法则视为诫命,但如果道德法则不先天地把适当的后果与它们的规则联结起来,从而自身带有应许和威胁的话,道德法则也就不能是诫命。但是,如果道德法则不蕴涵在一个作为至善的必然存在者之中的话,它们也不能做到这一点,惟有至善才能使这样一种合目的的统一成为可能。

莱布尼茨曾把人们在其中只注意有理性的存在者及其在至善的统治下按照道德法则的联系的那个世界称为神恩王国,并把它与自然王国区分开来;在自然王国中,有理性的存在者虽然从属于道德法则,但却除了按照我们感官世界的自然进程之外,并不期待别的结果。因此,把自己看做处于神恩王国之中,在那里,除非我们由于不配享幸福而自己限制我们的幸福份额,一切幸福都在等待着我们,这就是理性的一个在实践上必要的理念。

实践的法则如果同时成为行动的主观根据,亦即主观的原理,那就叫做准则。对道德性在纯粹性和后果上的判断是根据理念进行的,对其法则的遵循则是按照准则进行的。

使我们的整个生活方式都从属于道德准则,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理性不把一个作用因与是一个纯然理念的道德法则联结起来,这也同时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个作用因给按照道德法则的行为规定了一种与我们的最高目的精确相符的结局,不管是在今生还是在来世。因此,没有一个上帝和一个我们现在看不见、但却希望着的世界,道德性的这些美好的理念虽然是赞许和叹赏的对象,但却不是立意和实施的动机,因为它们并未实现那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来说都是自然的、通过同一个纯粹理性先天地规定的、必然的全部目的。

仅仅幸福,对于我们的理性来说还远远不是完备的善。如果幸福不与配享幸福亦即道德上的善行结合起来,理性则并不赞同这样的幸福(无论偏好如何期望这种幸福)。但仅仅道德性,以及随之还有配享幸福,也远远不是完备的善。要完成这样的善,那不曾行事不配享幸福的人就必须能够希望分享幸福。甚至没有任何私人意图的理性,即便它不考虑自己的私利而置身于一个应当给其他存在者分配幸福的存在者的地位上,也不能作出另外的判断;因为在实践的理念中,这两种成分是在本质上结合在一起的,尽管结合的方式是道德意向作为条件首先使分享幸福成为可能,而不是反过来幸福的前景首先使道德意向成为可能。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中,道德意向就会不是道德的,从而就不配享有全部幸福;对于理性来说,除了产生自我们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的限制之外,幸福没有别的任何限制。

因此,幸福只有与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性精确相称、理性存在者由此配享幸福时,才构成一个世界的至善;我们必须完全按照纯粹的、但却是实践的理性的种种规范置身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当然只是一个理知的世界,因为感官世界并没有从事物的本性中给我们应许诸如此类的系统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实在性也不能建立在任何别的东西之上,而只能建立在一个至高的源始的善的预设之上,在这里,用一种至上的原因的所有充足性装备起来的独立理性,按照最完善的合目的性建立、维持和完成事物的普遍秩序,虽然这种秩序在感官世界中对我们来说是隐蔽很深的。

这种道德神学与思辨神学相比具有独特的优点: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惟一的、最完善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的概念,思辨神学就连从客观的根据出发指示这一概念也不能,就更不用说使我们确信了。因为无论在先验神学中还是在自然的神学中,不管理性在其中把我们引领到多么远,我们都找不到一个重要的根据,来哪怕是假定一个惟一的存在者,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把它置于一切自然原因之前,同时使自然原因在一切方面都依赖于它。与此相反,如果我们从作为一条必然的世界规律的道德统一性的观点出发,来考虑那惟一能够给予这一规律以相应的效果,从而也给予它以对我们有约束力的力量的话,那就必然有一个惟一的至上的意志,它自身包含着所有这些规律。因为我们想怎样在不同的意志中间发现目的的统一性呢?这个意志必须是全能的,以便整个自然及其与世间的道德性的关系都服从于它;它必须是全知的,以便认识意向的最内在的东西及其道德价值;它必须是全在的,以便直接满足要求最高的世间福祉的一切需求;它必须是永恒的,以便在任何时间里都不缺少自然与自由的这种协调一致;如此等等。

但是,种种理智的这个世界虽然作为纯然的自然只能被称为感官世界,但作为自由的体系却可以被称为理知世界,也就是道德世界(regnum gratiae[神恩王国]);在这个世界里,种种目的的系统统一性也必然导致种种事物的合目的的统一性(种种事物构成这个大全,依照的是普遍的自然规律,就像前一种统一性依照的是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一样),并把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结合起来。世界如果应当与这种理性应用(没有这种理性应用,我们就会认为自己不配拥有理性),也就是道德的理性应用(道德的理性应用是绝对依据至善的理念的)相一致的话,就必须被表现为出自一个理念。这样一来,一切自然研究就获得了朝向一个目的体系的形式的方向,并在其扩张到极点时成为自然神学。但是,由于这种自然神学毕竟是从作为一种基于自由的本质的、并非通过外在的诫命偶然地建立起来的统一性的道德秩序开始的,所以它就把自然的合目的性引导到必然先天地与事物的内在可能性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引导到一种先验神学,这种先验神学以最高的本体论的完善性这一理想作为按照普遍的和必然的自然规律把一切事物联结起来的系统统一性原则,因为一切事物的起源都在一个惟一的元始存在者的绝对必然性之中。

如果我们不把目的置于前面,我们能够对我们的知性甚至在经验方面作出一种什么样的应用呢?但是,最高的目的就是道德性,而且只有纯粹理性才能把道德性供我们认识。具备了这些目的,并依照它们的导线,我们并不能在自然本身没有表现出合目的的统一性的地方,对自然知识本身做一种就知识而言的合目的的应用;原因在于,没有这种合目的的统一性,我们自己甚至就会没有任何理性,因为我们就会没有理性的学校,也没有通过给这样的概念提供材料的对象而来的教养。但是,前一种合目的的统一性是必然的,并且是基于任性本身的本质的,因此,包含着前一种的具体运用之条件的后一种合目的的统一性也必须是必然的;这样,对我们的理性知识的先验提升就不是纯粹理性加给我们的实践合目的性的原因,而仅仅是它的结果。

因此,我们也在人类理性的历史中发现,在道德概念充分被纯化、被规定,而种种目的的系统统一性按照这些概念,并且从必然的原则中被洞察之前,自然的知识,甚至理性在诸多别的科学中可观程度的教养,有时只能产生关于神性的一些粗糙的和飘忽不定的概念,有时留下一种令人惊赞的对这一问题根本无所谓的态度。因我们宗教极为纯粹的道德法则而成为必然的对种种道德理念的更深入探讨,曾通过迫使理性对对象发生的旨趣而使理性对于该对象更加敏锐;而且既不是扩展了的自然知识、也不是正确可靠的先验洞识(诸如此类的洞识在任何时代都是有缺陷的)对此作出了贡献,而是道德理念实现了关于神性存在者的一个概念,我们如今把这个概念视为正确的概念,并不是因为思辨理性使我们确信它的正确性,而是因为它与种种道德的理性原则完全一致。这样,归根结底毕竟始终只是纯粹理性——但仅仅在其实践应用中——立下了这一功劳,即把纯然思辨只能臆猜但却不能使之有效的知识与我们的最高旨趣联结起来,而且由此虽然没有使它成为演证了的独断教理,但毕竟使它就纯粹理性最根本的目的而言成为一个绝对必要的预设。

但是,在实践理性现在达到了这个高度,也就是达到了一个作为至善的惟一元始存在者的概念之后,它万万不可冒险以为它已经超越了这个概念的运用的一切经验性条件,高升到了对新对象的直接知识,要从这个概念出发,从它推导出道德法则本身。因为恰恰是这些道德法则,其内在的实践必然性把我们引领到一个独立原因或者一个智慧的世界统治者的预设,为的是给予那些法则以效用;因此,我们不能根据这种效用又把道德法则视为偶然的、派生自纯然的意志的,尤其是不能视为派生自这样一个意志,我们对于这个意志根本没有任何概念,除非是我们根据那些法则来形成其概念。就实践理性有权利引领我们而言,我们之所以把行动视为义务性的,将不是因为它们是上帝的诫命,相反,我们之所以把它们视为神的诫命,乃是因为我们在内心中感到对此有义务。我们将在根据理性原则的合目的的统一性之下研究自由,并且仅仅就我们使理性从行动本身的本性出发教给我们的道德法则保持神圣而言,才相信自己是符合神的意志的,而且也惟有通过我们在我们身上和别人身上促进世界福祉,才相信自己在为神的意志效劳。因此,道德神学只具有内在的应用,也就是说,通过我们适应一切目的的体系来实现我们在此世的使命,而且不狂热地或者干脆渎神地离开一种在道德上立法的理性在善良生活方式中的导线,以便把这种生活方式直接地与最高存在者的理念联结起来;这将会提供一种超验的应用,但正如纯然思辨的超验应用一样,它必将颠倒理性的终极目的并使之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