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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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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节 自然的客观的合目的性

按照先验的原则,人们有充分的根据来假定,自然在其特殊法则中,就对于人类判断力来说的可把握性和把特殊经验联结在经验的一个体系之中的可能性而言,有一种主观的合目的性;在这种情况下,这里在自然的诸多产品中也就可以期待这样一些产品是可能的,这些产品好像真正说来就是为我们的判断力摆出来的,包含着这样一些与判断力相适合的特殊形式,这些形式通过其多样性仿佛是有利于加强和维持各种心灵力量(这些力量在运用这种能力时处在游戏中),因而人们把它们冠以美的形式之名。

但是,说自然事物相互充当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且它们的可能性本身惟有通过这种方式的因果性才能充分理解,对此,我们在作为感官对象之总和的自然的普遍理念中,根本没有任何根据。因为在上述场合里,事物的表象由于是我们心中的某种东西,就完全也可以被先天地设想为与我们认识能力的内在合目的的相称是适合适宜的;但是,那些既不是我们的、也不能归之于自然(我们并不把自然假定为理智的存在者)的目的,如何毕竟可以或者应当构成一种特殊类型的因果性,至少是构成自然的一种完全独特的合法则性,这却是根本不能用一些根据来先天地推测的。不过更有甚者,即便经验也不能向我们证明这些目的的现实性;这就必定有一种玄想走在前面,它只是把目的概念置入事物的本性,但却不是从客体及其经验知识获取这概念,因而更多的是用它来按照与我们心中表象之联结的一种主观根据的类比而使得自然可以理解,却不是从客观根据出发来认识自然。

此外,作为自然事物的可能性之原则的客观合目的性,离与自然的概念有必然的联系如此之远,以至于客观合目的性毋宁说恰恰是人们主要为了由此证明它(自然)和它的形式的偶然性而援引的东西。因为例如,如果人们援引一只鸟的身体结构、它的骨头中的空腔、它的双翼对于运动的姿态和它的尾巴对于定向的姿态,如此等等,那么人们就说:这一切按照自然中的纯然nexus effectivus[效果的联系],而不还求助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因果性,亦即目的的因果性(nexus finalis[目的的联系]),就会是在最高程度上偶然的;也就是说,自然作为纯然的机械作用来看,能够以上千种别的方式来形成自己,无须恰恰就遇上按照这样一个原则的统一体,因此,人们惟有在自然的概念之外,而不是在自然的概念之中,才可以希望遇到这方面起码的先天根据。

尽管如此,目的论的评判还是至少或然地有理由被用于自然研究的;但只是为了按照与根据目的的因果性的类比而把它置于观察和研究的原则之下,而不是自以为能够据此解释它。因此,这种评判属于反思性的判断力,而不属于规定性的判断力。关于自然按照目的的结合和形式的概念,在按照自然的纯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法则不够用的地方,毕竟至少是多了一条原则来把自然的显象置于规则之下。因为我们引证一个目的论的根据,是在这样的地方,即我们把就一个客体而言的因果性赋予关于客体的概念,就好像这种根据存在于自然里面(不是存在于我们心中)似的,或者毋宁说,我们是按照这样一种因果性(这类因果性是我们在自己心中发现的)的类比来想象对象的可能性的,因而是把自然设想成由于自己的能力而有技术的;与此相反,如果我们不把这样一种作用方式赋予自然,那么,自然的因果性就必定被表现为盲目的机械作用。反之,假如我们给自然配上有意起作用的原因,因而给这种目的论奠定为基础的就不仅是一个范导性的原则,这原则纯然是为了评判显象的,自然按照其特殊的法则可以被设想为是服从这些显象的,而且由此还有一个从自然的原因推导出它的产品来的建构性的原则;那么,一个自然目的的概念就会不再隶属反思性的判断力,而是隶属规定性的判断力;但这样一来,事实上它就根本不是属于判断力所特有的(就像美的概念作为形式的主观合目的性那样),而是作为理性概念在自然科学中引入了一种新的因果性,但这种因果性却只是我们从我们自己那里借来并赋予别的存在者的,尽管如此却不想假定这些存在者与我们具有同样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