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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家业卷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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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制格言

佛制三衣。统於一化。凡曰比丘。皆须遵奉。所谓同一师之氏族。等三圣之形仪者也。通量局量。律有正文。长会广增。妄情取舍。或愚昧无知。或披文不细。邪风一扇。习熟生常。南山芝苑。虽久正诸。奈何深积弊情。卒难悛革。今先定尺量次明披着。定量则准九十过量三衣戒。披着乃本众学齐整着衣戒。以此二文为本。却引疏钞律论明文。详其进否。自然明白。何劳执诤。初定量者。戒本云。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若过者波逸提。是中量者。长佛九搩手。广六搩手。是名佛衣等量。此戒因六群与佛等作。而为制戒缘起。至论结罪。文约过量。问。此戒过量。约何分齐。若据戒本。乃过佛衣之量。则一丈八尺。无乃太过乎。答。凡佛制戒。兼通像末。时既迁流。身亦渐减。故以佛身。而为准的。故戒疏云。弟子无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事钞释此戒。准多论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量长广皆应半也。钞又云。长姬周尺丈八。广丈二。常人九尺六尺(戒疏同此)。今须依此。而定持犯。又据事钞二房戒文。周以十寸为尺。唐尺加周二寸。资持云。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文)世中造衣。无非私用。依前多论。九六为定。问。律有通量。足可任情。何拘尺寸。答。诸戒成犯。各有分齐。不定尺寸。何论此戒之持犯乎。制戒为人。人身不定。故有通量。世昧通意。通之太漫。丈二长会。悞之甚矣。准前多论。佛身丈六。常人折半。佛世之人。而有八尺之躯。末时渺劣。身多减小。佛慈悬鉴。乃制八尺之人。而着九六之衣。约此为量。自下视身长短。称体而作。乃为通也。故律云。通量者度身而衣。取足而矣。业疏云。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余分叶相。足可相称。请视取足相称之语。实为通中之局。又况钞中。引通文已续云。虽尔亦须揩准。接引十诵等诸部肘量(诸文如下引之)。此显虽通。还依人量。但言通则不可过於九六。言局则不可定指一文。岂宜不究。一恣贪情。长广而作。以致过量不齐。犯长等罪。靡所不至乎。资持又准多论九六之数。约身细算。一尺之身。则衣长边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广边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则五尺之身衣。长得五尺六寸二分半。广得三尺七寸半。六尺之身衣。长六尺七寸三分。广四尺五寸。如是则雅合取足之旨。深符相称之文。若此论通无违尺量。佛祖之教。必无差滥。学者粗情。而成妄执。问。且据六尺之人。忽得七尺之衣。所余二寸七分。而犯过量戒。否。答。如资持云。但取九尺已内。足可相称。又行宗云。已内皆通。等过不得。准此二文。过九方犯。已内不成。问。设有此者。还成犯否。答。又准资持随身定量。若有过者。不及九。余但令说净。不犯此戒。问。钞引四分云。安陀会长四肘(约人肘。一肘长一尺八寸)。广二肘。余二衣长五肘。广三肘。十诵上衣长五广三。下衣长四。广二肘半。七条在上下之间。僧祇。二衣各有三品。上者长五。广三。中下二品。次第减之。多论三衣。长五广三。若极大者。长六广三肘半。极小者。长四。广。二肘半。据上诸文。衣量不定。何拘九六。而为限齐。答。斯皆如来。随机而设。以致诸文。所出不同。祖师引於通文之后。为显通中之局。诸文肘量不同。即是局中之通。请看诸文。皆至长五广三。自下短长不定。正使任身长短。随用皆得。问。多论极大长六。岂非过限。答。论文先云长五广三。此是常途之制。次明极大极小。显非常途。世虽末劫。人有异报。如孔子身长九尺六寸。岂不然耶。有此之人。合此之量。身衣相称。何为过耶。既言极大者。岂非约人而论。亦不违律取足之义。若非九尺七寸之身。难以滥依多论极大之量。如戒疏云。若定出量。人有长短。不称威仪。外不生善。内无轨物。故随身分。不出定量。即用此语。判前诸文。肘量不同。使随身分。非谓不定出量。便任妄情也。

次。明披着者。如戒本云。齐整着三衣。应当学。此戒正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齐整。而犯吉罗。毗奈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云(毗奈自注)。不排着肩上。而垂臂肘前。事钞於此文下。小注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钞又引十诵云。佛自教比丘。施鞙纽法。前去缘四指施鞙。得去缘八指施纽。应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等。业疏云。逼边缘。四指安钩。拟反向后。八指取纽以覆左肩等。章服仪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前钩后纽。收束便易。所以西来圣像。东土灵仪。衣在左肩。无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讥。毗奈不许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训。苦言衣角在肩。为免垂臂不齐之咎。今人违反。愚可悲哉。至於影在桑榆。常感韦天侍卫。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天乃备言。师皆随录。名感通传者是也。盖此天深誓弘赞毗尼。佛凡制戒。无论轻重。悉在天怀。如袈裟四制。诸律未详。非此天无以言。非南山无以感。故传云。元佛初度五人。后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异俗(此一制也)。后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肩。后为风飘。以尼师坛镇之(此二制也)。后有比丘。为外道难言。袈裟既为可责。有大威灵。岂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在衣下(此三制也)。於后比丘着衣不齐整。外道讥言。状如淫女。犹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左臂(远即到也)。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上并传文)。请观第四达臂置腋之言。则灵芝短会有诚据矣。亦顺毗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岂无益乎。窃观灵芝诸记。返非救失。皆得其实。岂此衣训。而非实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难过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寸之衣。但足周身。将何绕臂。况律令度身。若长拖肘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许周身而已。臂外余长。岂为取足。禅教不知。犹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汝若考之得实。於心无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盖明知非法。伪设此端。而杜外仪。外仪可杜。狱苦何穷。今更问汝。右角藏於衣下。出何经律。标何祖文。既无典据。何为世范。自陷陷他。实可伤也。纵妄训绕为达。争有置腋之语。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绕臂。何预钩纽。究施钩纽之意。正为不容达臂。右角无可缀粘。故以钩纽收束。请详。前引诸文。钩纽并为衣角而设。义甚明矣。劝彼学徒。公心斫究。莫顺迷情。问。既有达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钞仪文。并令衣角在肩。答。盖作疏钞仪文之时。未闻天示。且据毗奈耶文。而有在肩之训。垂终虽闻天告。诸文已广行世。所以不及改正。意使依於传文也。问。前钩后纽。今何倒之。答。钩纽之设。意在束衣。倒亦无在。况是衣外之物。何定拘制。问。长会绕臂。有何过耶。答。一犯过量。二不齐整。三余者落长。四有不学无知。犯因衣生。是为罪服。结犯归人。人为狱囚。况用罗绢。体应不如。白及青黄。色成非法。深增贪毒。俱犯宪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岂不见。章服仪云。减量而作。同俭约之仪。过限妄增。有成犯之法。又云。顷载下流。骄奢其度。至论俭狭。未见其人。又云。衣服立量。减开过制者。俱抑贪竞之情也。又业疏云。前垂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罪。习以谓法。烦恼我执。无始常习。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训若此。那不思之。嘉熙辛丑春。日山云。

论分部

(有图别行)。

分部一门。见戒疏义钞。其文甚详。复指广於宗轮部执文殊问等。诸经论中。逮加披捡。始末可明。但古人章藻。凡五六家。虽并引诚文。不无情计。守一於丙子岁。寄迹沧洲。通究诸典。因示小图。以备自忘。有不同意。执为诤端。盈文斥逐。继有黜讹。略与辨明。时有高范。亦顺彼情。然善诱抑扬。虽无可不可。恐后学相循。有伤教化。再伸管见。问答释通。识者幸无诮焉。

问。未审结集。因何分二。

答。据律文中。跋难陀自庆。诸外道起谤。迦叶亲闻。而兴结集(别文有云。诸天白告上座迦叶。法将颓灭。速兴结集)。於是击犍地於须弥山顶。会徒众於王舍城中。遴选耆年极果。达教无疑。於毕钵窟内。结集法藏。余不在数。别於窟外。自行结集。虽拣人有异。而情见无殊。虽所集不同。而法本无别。故宗轮疏云。内有五百应真。外亦万余应果。博闲三藏之旨。结集七叶之岩。时虽两处弘宣。然尚混一知见。斯文可准也。

问。集法既分二处。必应人法两殊。尔后传弘。应成二派耶。

答。二处各集。文句虽殊。法无异辙。一百年内。时机纯利。善达化源。禀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执内外。不滞教诠。所以五师一味。传通与佛无异。如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佛在灭后百年。尚无乖竞等。岂不明耶。既云教主是一。则百年之内。迦叶等五。蹑迹任持。为一化教主明矣。又云同奉一律。必应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讹文中所引。部执宗轮。北山录。文殊问。法华钞。百法钞等。皆明百年已来。通奉未分。与今戒疏教本无分之文。显然符契也。又部执论。乃隋朝真谛翻。随出疏释。唐时重译。名宗轮论。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师指云。三十余纸。闲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异执论中。育王集会论法成乖等。可见疏钞及记所明分部。乃通依众典。惜乎学者。不广讨论。罔知来致。瓮鸡檐雀。徒自啾啾。

问。迦叶等五。皆窟内之同师。奉僧祇。亦窟内之法。不涉窟外。何为二部通传。

答。子不晓通传之意。迷之久矣。迦叶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无不归焉。僧祇之名。虽属窟内。无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内。教主是一。人无异见。但遵一佛之法。不分内外之殊。通传之意。於斯又显。

若尔。何以戒疏教本无分文中。但说五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后。二部在前。五部既说无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复五部。乃随机异制。轻重不同。二部但是别集。法实无异。异制尚不乖离。一法岂分彼此。

问。既云百年通奉。初灭各集何为。

答。如前已示。拣众纯杂。而有二处。莫非皆效嗣法之勤。

问。分部各传。起於何时。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出异执。又义钞云。佛去世后百年。始分等是也。据宗轮论。百法钞等文所示。乃因鸡园寺僧。名大天。黠慧巧辨。广诱徒众。恶业所使。邪言滥正。大众斥逐。纷诤不已。便将朋党。远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两朋。法分二部。

若尔。何故疏钞。以佛初灭。便分二部耶。

答。时虽分部。各传在后。毕竟部文之异根。於初集文中。且叙根异。不说后分。请究名体权实。虽闻异制。不相是非之语。方见一百年内。二部五部。虽各集法。未各诤分。况是迦叶阿难等。佛亲付嘱。任持一化之法。则百年之内。无有异徒。又复明矣。

若尔何故。商那田提二师。并化。即应非一徒矣。

答。此虽殊方异化。而无彼此之心。禀一师法。如水乳合。又复此时。资徒分化。非独此人。请大思之。

问。昙无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内耶。通二部出耶。

答。晓疏钞教本无分之旨。必应五部通一法出。无足疑矣。或果不从此说。且疏钞所引传法藏传及方等文。悬记灭后。教分五部。

斯还悬记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记窟内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义通五见者。

如何说耶。若尔何以疏云。

若据缘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

又资持云。於根本部中。随己所乐。采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说唯出窟内耶。

答。迦叶等五。乃窟内之人。虽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门。还以窟内之法。而为其主。故得昙无德等。依於窟内。采集成文。疏推四分缘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内。未生异见。此等五师。但各集法。不相是非。虽本窟内之文。而无异外之见。通奉内外。如前已明。

问。五部结集。百年将满。分派各传。出於何时。

答。大论分部。须人法两殊。初集之时。教部虽别。人同一和。后因异派。各传方为分部。今之五部。结集之后。至四百年来。於十八部中。各因诤竞。次第分出也。

问。据下记及古人章文。引宗轮论疏百法钞等。分二十部。皆有时节缘起。三百年中。於萨婆多部。分出一部。名昙无德。且空有之异。矢石相反。何以昙无德部。出於萨婆多耶。

答。斯乃萨婆多部。先行於世。昙无德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学徒。或议行事。或争法相。有谓。昙无之是。萨婆之非。遂与朋党。禀承昙无之法。故云从婆多出也。但是人从彼分故。乃法随人显。非如五部。从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弥沙迦叶遗等。例皆如是。有於所学部中。见异争分者。如雪转法上等。如百法钞可见也。

论僧体

且僧体一科。自古为难者。只由三处祖文少异。致使学人。情见未融。今因对破他文。故乃会而释之。

问。戒疏(三上九纸)云。明僧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又义钞云(上二六纸)论云。成实非色非心为体。今律家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业疏(一上)云。四人假用为僧之体等。如斯三文。何论同异。

答。三文出体。一家建立。何有异耶。戒疏依论。体是非二。记家释云。即目人假。钞亦准论。先云非二。复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准上二文。乃以人假。为僧之体。即同业疏云。人假为体。及济缘云。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等。是则三文。皆无异辙。奈缘人假。有滥非用。如不足数。非堪乘御者是也。故於业疏终穷教内。简去非用。特显堪为。故云假用为僧体也。又复对破初师。实法无用。假人有用。故此标显。

若尔又成异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异。业疏以假为体。体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济缘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既云偏举。必须兼用。方成僧体。若寻常所论。体乃用家之体。用乃体上之用。则体用义别。今就僧考体。故双取假用也。

问。依论出体。非二便周。何须言用。

答。论虽出体。律必简能。约律准论。出体方周。

问。非二与人假。其义如何。

答。诸小乘论。以世间一切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摄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种法。此十七法。体皆非二。其间名身一种。即摄人假。是则人假。体即非二。义无别也。

问。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审此假。与人假何异。

答。假体本同。於义有异。言体同者。无非皆是以无立名。为之假名。言义异者。此乃对前色心。体是实有。故指人为假。今四分以五阴法体皆是空。故名为假。

问。假之与用。其体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见。泛论於用。乃是作为。属於色法。此之言用。乃体上功能。虽则僧以人假为体。要须体相圆净。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称体为之。故业疏云。必於说戒等法。相顺同崇。便能随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无二。以应僧体。清净无玷。实通假用等。此谓不来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论用。亦无自体。还属非二。若推所起。用从人假起。假从实法起。如业疏云。而用无别体。还以阴本实法为体。是也。

问。对首心念。一二人法。还以假用为体否。

答。据能成业。一人亦僧。假用为体。又复一人。乃能成众之缘。故业疏云。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於缘中。分兼众义等可见也。略辨如此。余见别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沧洲圆洁斋出。

杂心论出三有对文分二

初结前标后

已说记无记十二有对今当说。二正出三对分二

初略总示

十二界有对二界说少分(六根六识及心数法并境界对)十界(五根五尘障碍对也)七有对一少分亦然(六识意根为七心及一分心数法并缘对)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二广简释二

初示三对正体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说有对法界少分亦说有对。

次障碍

又十色界说有对。

三缘对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说有对(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总结

问此中说何等有对答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三种有对。

次释三对名义二

初标列

境界有对障碍有对缘有对。次简释三

初境界二

初释义二

初正叙

境界有对者如经所说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

次结显

已说境界当知已说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当知。

次简体二

初正简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对五外界法界少分是无对。

次引证

如彼经说若视陆则不观水如此广说。

次障碍二

初叙义

障碍有对谓各各相对各各处障碍若彼有一则无第二住极微聚故障碍故可分别故缘处所故当知。

次正简

八无对此中广说七心界法尘。

三缘对二

初叙义

缘有对者心心法於境界转应如是言。次简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次正简二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

初立句总标

应作四句。

次约句正简

或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七心界及心相应法界或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对亦非障碍有对者法入所摄色无为不相应行。

次正简缘对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缘有对耶。次简取二

初正取

谓缘有对是境界有对。

次简除

或境界有对非缘有对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体之能。体有应名之实。就论寻对。名体无差。文义不滥。言境界者。纳六根六识。取境不滥。各有分齐。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虽在所。体实取能。是故前境并在所简。故文简云。五外界。法界小分。是无对。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尘中。落谢五尘。及无作色。不相应行。三无为也。若法尘中。心数法。一分自属此对收论云。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此正示根识取境不滥之义。然取境之功。必须心数。所以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通有照境取境功能。为此对体。疏云五根七心。记云根识论对。并简除尘境也。

问。疏记不明心数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数。文虽不言。义须齐具。

问。且取境不滥者。前五可尔。意根意识。通缘一切。约何分齐。为之不滥。

答。忽尔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属根。次念属识)。功非前五。岂非意家。取境分齐耶。

问。诸师章门。并以六根为能。六识为所。其义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须识。功用是齐。何得强分。况复论中。所对自是尘境。即非以识为所。但境在所简。此则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为之一类。以作对体也。

问。取境照境。功能之义。论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论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师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见闻觉知等。照境功能。即说彼法。为此法界。(彼文)此据古人所引。不妨亲切。障碍者。即五根五尘。体是实质。形相方所。粗细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碍。论以七句释义极详。文云各各相对。疏云能所俱对色。据此以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碍之一义也。正论对体。但取色质拘碍者。为之一类。以应名题。七心心数法并法尘。并在所简。文极分明。疏云五根五尘。记云根尘论对。并同论文。不须他谓。

问。有以五根为能。五尘为所。义又如何。

答。论疏虽有此义。亦是显於障碍。不可据此。局论能所。如前已示。缘对者。即七心心数。缘虑筹度。为体。然缘虑之心。必托境起。故论云。心心法於境界转。心即七心。法即心数。境界即六尘。转即相续展转。筹度之义。据此乃尘为所缘。但今所论。唯取体用。五根五尘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缘虑。并在所拣。

问。何以论中。但拣五根。余不言者。

答。境界已拣。后不重明。况正出体。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见。余并简除也。疏云。能缘心。所缘有对者。心即论中七心。及心数法。缘虑筹度。王数功齐。疏不言数。理自可知。但云所缘。不明尘境者。意在拣除。故且克体。以应题目。

问。记文云。能缘是意。所缘即法。即非拣除耶。

答。记作斯示。深有旨哉。恐执文者。谓此缘对体。但思度非托境起。有违论文於境转义。故特出所缘也。又俱舍云。心法执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为所缘。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证记文所缘即法之语。极为分晓。

问。所缘乃尘境。记文。何云法。

答。召境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为法。又复对境缘虑。境落法尘。疏云。一念色声。眼耳所得。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者。是也。

问。疏之心字。一总七心。二总王数。记何特异。而云意法。

答。非特异也。杂心第一。自有文云。缘有对者。意识於一切法也。所标意字。据文。似局一界。约义。则通诸心。一通心意。名别体同。二通五识。起必同时。即论云。眼识以意界为依者。

何故不名意识。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识体展转缘生故。意界即六识体。离是无余等(据标师所引。未知何论)。三通王数。缘虑功齐。业疏云。言思其必是心等。如斯点擸。疏论记文。一无异辙。

问。六识及心数。皆有缘虑之功。如何取别。

答。前五则局。第六乃通。故论云。於色二识。即眼识。意识。共缘色境等(亦据他文所引。未知何论文也)。又复意家根识。通缘一切。现及过未。世出世间。有为无为。色心非色心等法。

问。有以意根。为能对。心数为所对。其义如何。

答。此但庄对偶之巧。而不知义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专於一义。今意根心数。缘虑功齐。何得强分。

问。有云。意根心王为能。六识等数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经论。诸师章藻。并以意根六识为王。思欲念等为数。彼以六识在数。妄之尤甚。

问。有以七心。为能。六尘为所。如何。

答。一往似顺论文。以论有心心法於境界转之语。再详亦无可取。何耶。且论取体用齐者。为之对体。尘境体别。论已拣除。何不详审。

问。文拣对体。唯取用齐。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跨涉前后耶。

答。一者。五根体是色质。故归障碍。又能生识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数。以照境边。入於境界。能缘虑边。又入缘对。五尘唯色。但入障碍。假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上三。故并不入。

问。取境缘虑。深浅如何。

答。若约局论。次念取境。乃属界对。相续缘虑。即是缘对。若约通论。取境之时。岂无缘虑。缘虑之时。岂无照取。是则。照取缘虑。二心间起。但照取时短。缘虑时长。照取则局。缘虑则通。局则唯在六尘。通则缘一切法。又局则唯对现境。通则通於过未。如此分之。不无深残。

问。三种皆云有对。其义如何。

答。障碍中对。对即碍义。界缘二对。约境得名。但功取类齐。故境在所拣。是知对字。即类也。非对偶之对也。如前详叙。岂不明耶。

问。诸师章门。定约能所以论。有何过失。

答。过失乃多。略陈三种。一者暗文。二昧名体。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论疏之文。并不局约能所。虽有所对。各乃拣除。详如前示。兹得以略。昧名体者。境界据取照不滥。障碍约色质拘塞。缘对取筹虑思度。克名论体。用体显名。丝毫不滥。若局能所而论。则心色不分。名体滑混。何以显假色之体。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对。本非他意。只欲显无作假色之体。一非障碍实质。二无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缘虑。但缘假色。微隐难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义。推穷色心。非二之体。自然见矣。然彼诸师。不得此意。简易而繁文。径直而迂曲。徒涉言语之多。终昧假色之体。自迷迷他。知几年矣。绍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受缘重关

(谓依善戒。为后方便。一重关也。立圆受具。习后受大。两重关也。特与注决)。

事钞(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将欲受戒。先标所期。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小乘唯专自利。此云救生。语似利他。然护彼命。意在全己。使无损他。还是自利。但诸行中。护生为要。故先标之)。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坚利。心无节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立志决彻。绝无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为胜。望后为劣。如记可见)。解众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於兹可见)。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菩萨利他。有深有浅。诸经论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发心所期。戒随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上品发心。期在白四。纳三聚也。后於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妄执者言。今白四受。为后方便。好细详此文)。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即断恶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盘(即度生誓也)。令法久住(行已度生护法。此三出家本务。三中度生最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经。并引多论起慈悲心。专在救摄众生。后第三羯磨之前。又嘱云。心缘救摄众生。并护佛法。是知度生护法。为僧己任。庶使正法。久住於世。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纳法亘周。何能起行弥博。白四虽是小法。发大故即纳三聚。此本宗通大之义也)。

又羯磨经(上卷受戒篇正授戒体前)云。萨婆多论云。凡欲受戒。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乃至)汝无遮难。定得受戒。汝当依论发增上心。所谓救摄一切众生等(细详此文。引论起慈。正为白四受具。是为上品心。而纳上品戒。此经立法与钞一同。钞叙发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纳三聚。此经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论起慈。乃菩萨大心。意令即纳菩萨大戒。文中即无起慈为后方便之义。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细也)。

业疏(三下。释前经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务。素非怀大。定难容纳。深有由矣(此文赞美经中。引论起慈。正合机教。教即此宗。义当大乘。钞中。上品一受。正本此义。凡大乘明行。度生为先。机即假宗。知权不滞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须度生。据斯机教。建立受仪。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预起慈悲大心。何以纳菩萨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摄众生故(此释经起慈。受具。唯在摄生也)。如善戒经。菩萨戒本七众所受者。是也(引经证显比丘受具。即纳菩萨大戒。七众既许受菩萨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萨戒。决无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证之语。世人不晓。妄谓祖师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为后方便。余将经疏。参合钞文。从前至后。子细详考。即无此义。且如钞中。三品发心。皆为受具。岂上品一受。反为后大方便。又依律立法。为成受具。而发心起慈。反成后大。若谓记中有此义者。然今所立。唯以祖师之文。考定祖师立意。记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輙便依用)。向不缘慈。如何容大。意在后者(此即前素非怀大等。义以正受望发心。故云向也。发心望正受。故云后也)。

问。钞明三品发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盖此律义通深浅。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浅之义。可收有门。中品正是本律。空门之义。既达法空。融通无滞。但此门空义。亦通深浅。故记主云。深取大乘空义。故名经部师等。浅属中品。深归上品。又复分通之义。亦通深浅。浅收中品。深当上品。是则中品。亦是大义。所以记中。将对相空小菩萨位。义可见也。上品一受。全是大乘。虽属分通。乃通佛乘。

故钞问云。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此问正决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回施众生。共成佛道。据此问答。一证上品是本宗分通义。二证上品全是大乘。

问。钞及经文。并引多论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为成上品受也。上品三誓。为成三聚。乃大菩萨之发心。必须慈救为先。是故引论令先起慈也。

问。慈悲之文。遍诸大乘。何以独引多论耶。

答。今立受仪。乃依律部。故引律论。乃显律中。亦有慈济受大之义也。

问。多论小教。而云慈悲。未审何意。

答。亦分通义。如济缘云。施小为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之中。时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彼证此。不妨合辙。

问。资持云。上品心为扶成本宗分通义。是何意耶。

答。本宗分通。虽全是大。不明发心纳法之相。故立上品。明发三誓。成三聚戒。显出分通纳法究竟也。

问。据大教中。受菩萨戒。不出二文。梵网顿受。善戒渐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滥作。

答。祖师立法。一推教意。二体佛怀。岂为滥作。然教门之顿渐大小。皆佛权谋。祖师所谓。斯并随机设化。当寻本据。且诸佛传授戒唯一乘。如来出兴。亦欲唯以一乘。而为化本。寂场顿受。二乘不被。虽鹿苑施小。而志唯在於大。小智狭劣。且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於小座席。有得大益者。亦佛不思议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远大。不泥法相。不图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师详此教意。岂唯局在别脱。故立上品起慈发心。而纳大戒。彼之善戒乃被渐入之机。又与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论渐。对梵网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论顿。对小中渐机得名。故所异也。如济缘云。假宗知权。不住方便者。是也。

问。前云业疏引善戒七众受大。而证比丘受具。得纳三聚。且彼经七众所受。自属方便。今上品受。即纳三聚。义与彼别。何得引证。

答。据彼经云。欲受菩萨戒者。先发大乘心。受七众戒。既标欲受之心。又发大乘之志。虽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萨戒。彼经被渐入之机。故以七众。而为方便。后秉三聚。方为究竟。今之引证。非彼方便之义。乃取七众。便得受大。而证今受也。

问。白四言下。既纳三聚别脱。篇聚何时而得。

答。既纳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师文可见)。岂有别脱而不具耶。当知菩萨三聚。出家人受。为出家戒。在家人受。为在家戒。梵网通在家出家。二众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所以业疏引善戒为证。即此意也。但引彼证。非依彼受。如前已决。

问。上品既纳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为后方便。

答。从古妄传。盖失考文。今特引钞及经疏受缘之文。详细注释。欲使学者知祖师所立。非为后受方便。请详究文。疑必释矣。

问。受缘大受。是圆义耶非耶。

答。上品虽是大乘。未为圆义。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复钞经乃业疏前文虽有明大乘义。并非立圆决通之处。唯义立圆。会小即大。唯见业疏出体文中。讲学之家。不细考文。凡形言句。并无分别。良可悲叹。

问。受缘上品。若非圆义。何以记中。约圆消释。

答。祖师建立。义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后方立圆决通。若就文考义。前后自殊。若以后决前。前所立法。无非圆义。记主。既得圆意。不妨以圆释通。庶使来者。依圆行受。

问。上品大受。纳法既周。后更立圆。何益其事。

答。上品虽大。犹属分通。义虽当大。教终属小。又上品之。名慈悲之语。并出小论。故须立圆决偏小。教行即一。佛乘显出。分大究竟圆妙。故济缘云。为成本宗分通义者。是也。

问。祖师立圆。为通空有。唯圆四分耶。

答。据论立圆。通圆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据所承。为圆四分也。又复四分教义。兼该深浅所以才圆四分。便可兼圆於有门也。

问。业疏立圆之后。引律分通文证。钞中。上品心后。亦引分通文证。未知何意。

答两文所引。其意自别。钞中直引其文(文在前引)。乃证上品。即分通义。疏中。先以圆融会云。大小俱心。律仪不异。方云。何况四分。通明佛乘。等。斯谓以圆决小。无小不圆何况四分通明佛乘。以圆决显。何疑之有。是则钞疏两引。义意天殊。

问。依宗立法。尚无后受之疑。况又圆决。宗旨甚明。今时临受。高座广谈。或谓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楼阁之喻。或谓祖师立圆。开解受小。逗会习后受大学功既浅。说不知源。玷辱宗门。为害不少。请为决明。使开茅塞。

答。详考圆宗章中。决制法。融境缘。明作法。显随行。无非以开显义。融会教行。开荡执情。使其依前受仪。圆导圆开。圆受圆持。缘境则。彻三际。亘十方。不离当念。纳法则即三誓纳三聚。只一唯心。豁开五义。分通揭倒。四重楼阁方见。吾祖教门。若秋蟾当空。了无滞碍矣。

问。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义若何。

答。一乘据体之广大。三聚约摄法具周。究竟广博。故名一。轨持运载。故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广博。一一能轨成运载。於差别中。了无差别。於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圆融。绝思绝议。前受缘中。上品之大。虽具斯义。而未彰显。后圆宗中。决显受随。无非唯心。方彰三聚。圆妙之义。文有先后。义有浅深。应须细究。

终南家业卷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