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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图书集成历象汇编乾象典》乾象典第九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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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汇考

《易经》《说卦传》

离为火。

〈易传〉一阴丽乎二阳也。或曰:何以阴丽阳乎。曰:束蕴而吹,烟气郁然。及其外明,烟即是火。火动而薪止,火灭而烬,留非阴丽阳乎。然坎离不相离也。坎中有离,故有温泉,有火井。离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龟。〈集义〉康节先生曰:火内暗而外明,故离阳在外,火之用用外也。火以性为主,体次之。

《周礼》《天官》

宫正春秋,以木铎脩火禁。

〈订义〉史氏曰:火星三月见于辰,九月伏于戌。脩火禁于宫中,必待春秋,顺时令也。 王氏详说曰:周礼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司烜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公火也。王氏贾氏徒,见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内火之文,遂以为春秋火禁之證,非也。盖宫正修火禁于宫中。而出纳火者,民火耳。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国中。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为主耳。宫正修于宫中也,司烜修于国中也。宫中非国中之比,故并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时戒火也。

《夏官》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订义〉薛平仲曰:司爟之职,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时疾。序官必次于此,何哉。观《韩诗外传》有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知司马之政,盖通于天道矣。 郑锷曰:或谓秋官有司烜之职,夏官有司爟之职,俱掌火也。何以分为二。盖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锡为之,西方之物也,故属于秋官。司爟之行火也,观大火之星出没,以示民,使民观出内之时,而用火。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为可见。故属于夏官。此其所以异。

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

〈订义〉郑康成曰:行犹用也。 郑锷曰:政令或因时而用,因时而藏。 郑康成曰:燮犹易也。 郑锷曰:火久而不变,则炎赫暴熇,阳过乎亢,以生疠疾。随四时而更变之。变之之法,则钻燧而改之。春取榆柳,夏取枣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四时各钻一木。时运而往,火变而新。用诸烹饪之间,使之资以养生。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为物,灼之则以烛以燎,爨之则以烹以饪。逆而用之,则强弱相胜,而气无以为均。顺而变之,则休废相治,而疾以之。救阳之盛,则养阴之弱,以抗其强。阴之盛,则用阳之强,以救其弱。使民常得阴阳之正气,而不溺于一偏。斯能受正命以生死。圣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见矣。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订义〉郑锷曰:东方七宿,心为大火。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戌为火伏之位,辰为火出之方。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其或出或内,皆视天之大火伏见以为节。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见之时。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内之节。《传》曰:火见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为火所王。当是时,虽烈山焚莱,不禁也。何则。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气耳。《传》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为火所休。当是时,虽铄金烧薙,不为也。何则。因其休而内之,以息其气耳。或者徒泥于出内之文。谓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则出之始用,季秋则内而不用。不几于废民事乎。且出火于季春,非谓季春之时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导达乎阳之气也。内火于季秋,非谓季秋之时,而不用火也。内其旧火,而顺适其阴之气也。司爟所谓四时变其出内之火,宫正所谓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内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产铸刑书,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是不知先王纳火之制也。单襄假道于陈,火朝觌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陈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纳火,民亦如之。互言之也。先内旧火,而后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则制之,衰则长之。后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职。故水有泛滥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旷。金不从革,无复先王之盛矣。而区区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时则施火令。

〈订义〉易氏曰:施火令,谓施四时,变国火之令。 郑锷曰:宫正司烜,皆谓之修火禁,此谓之施火令者。修则修其旧法,使不废施。则施其新令,使人从也。

凡祭祀则祭爟。

〈订义〉贾氏曰: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举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郑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尝忘报。如先农先蚕先卜,皆有祭也。而况钻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订义〉郑锷曰:国中失火,则有延烧比屋之忧。野中焚莱,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权罪之轻重而加之耳。或谓春田则焚莱,而司爟有焚莱之禁,何也。先儒谓春田用火之后,擅放火则有禁罚。吾以为焚莱者,国蒐田之时,野焚莱则民无故而自焚,不得不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订义〉郑康成曰:烜,火也。读如卫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谓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义。盖万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详说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国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谓民咸从之,其民火欤。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烛,其国火欤。然行于民,未尝不本于国。故司爟曰: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之于国,未尝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脩火禁于国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

〈订义〉郑司农曰:夫,发声。 陆氏曰:夫,道也。是以谓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谓之遂。 郑康成曰: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也,世谓之方诸。 贾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阳。遂犹取火于木,为木燧也。 郑锷曰:取明水于月者,谓之鉴,亦谓之方诸。其实皆鉴也。

陆氏曰:夫遂以义言,鉴以体言,互相备也。 郑

锷曰:水生于坎之阳,而为阳中之阴。火虽生于离之阴,而为阴中之阳。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阳为主。故尊明火为先。 易氏曰:日阳之精,月阴之精,离为日、为火、为电者,火之气也。坎为月、为水、为云者,水之气也。水火以气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则夫遂可以召阳而为火,鉴可以召阴而为水,所以谓之明。水火言取于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郑锷曰:或谓鉴遂之齐同。用金锡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盖金锡半者,阴阳之杂。用诸昼,则阳气应之而为火。用诸夜,则阴气应之而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

〈订义〉郑锷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则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烛,则曰明烛。五齐三酒所尚者明水,取于月中之水,以共之记,曰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洁,著此水也,谓此耳。 王氏详说曰:凶事所用之物,谓之明。所谓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谓之明,所谓明水、明火是也。先郑失于明水之说,后郑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谓主人之洁,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洁,则此水乃成矣。以阴镜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污行潦之水而为之,则是降于明水矣。郁齐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谓明水涚齐贵新也。凡涚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

止于斯二者而已。先郑以为明水滫涤,粢盛黍稷,是不读泂酌之诗也。泂酌之诗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夫岂明水哉。后郑谓明水以为元酒,是不读礼运也。《礼运》曰:元酒在室,醴盏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夫岂明水之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执明水火而号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后祝之,祝而后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则得阴阳之洁气也。以道言之,则洁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

〈订义〉郑司农曰:蕡烛,麻烛也。 郑康成曰:坟,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树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贾氏曰:树于门外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于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礼,不树于地门。内在路寝之庭,故曰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注云: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以苇为中心,以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