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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命运》第二辑 五 试解释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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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关系特重,尽人皆知;与西洋对照,尤觉显然。现在要追问其缘何如此。冯友兰先生近着《新事论》中有“说家国”一篇,似在解答此问题。他大致是本于唯物史观,以生产方法不同来解释底,兹摘引原文,以见大意:在某种底生产方法之下,社会必须有某种组织,人必须有某种行为。对于人此种行为之规定,即是道德。(中略)生产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因为用某种生产方法,必须用某种生产工具。如某种生产工具尚未发明,即不能用某种生产方法,人亦不知有某种生产方法。所以生产方法随着生产工具而定,社会组织随着生产方法而定,道德随着社会组织而定。生产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所以社会组织及道德亦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

在未经产业革命底地方,无论是东方是西方,生产方法在某一阶段内,都是以家为本位。用以家为本位底生产方法,即所谓生产家庭化。有以家为本位底生产方法,即有以家为本位底生产制度。有以家为本位底生产制度,即有以家为本位底社会制度。在以家为本位底社会制度中,所有一切底社会组织均以家为中心。所有一切人与人底关系,都须套在家底关系中。在旧日所谓五伦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于家底伦已占其三。其余二伦,虽不是关家者,而其内容亦以关于家底伦类推之。如拟君于父,拟朋友于兄弟。

经过产业革命底生产方法,主要是用机器生产。用机器生产,必需大量生产。(中略)所用底工人,不是老板的家人,而是从社会上来底人。它的出产,不是供他的家用,而是供社会之用。此便是以社会为本位底生产方法,亦谓之生产社会化。(中略)一个人如生在一个生产社会化底社会里,他的生活完全与上述之人不同。……他的行动,既不能以家为本位,亦不必以家为本位。卢作孚先生于中国人生活之欹重家庭,言之最为透切;但于其所以然,却言之甚略。他只这样说:因为农业民族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简单到一个经济单位只需要一个家庭。所以农业民族底社会生活,就是家庭生活。

纵然有时超越了家庭的范围,然而亦是由家庭关系扩大底。第一扩大为家庭的关系。第二由父的家族母的家族联络而为姻戚的关系。第三由家庭的接近而有乡里的关系。第四由个人及家人的往来而有朋友的关系。综合起来: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底社会生活;亲戚乡里朋友的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底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社会的道德条件国家的法律制度卢着《中国的建设问题与人的训练》,生活书店出版第四页……此视冯说不过更加简单粗略,其意并无二致。本来经济(生产、农业在内)足以影响一切,事理甚浅,一般人皆容易看到。所以他们的说话,约可以代表一般,我们应予检讨。

中国人特重家庭伦理,虽相沿自古,但各时各地亦有变化不同。例如战国时就有相当变动,特别是商鞅变法底秦国:商君远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三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讯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储理也。亦不同禽兽仅焉耳。《贾谊新书》卷三《时变》篇。当时商君的意思,是站在国家立场要打破家族使个人直接隶国家(关于这一点证据甚多),奖励耕战,用以对外。其倾向正与欧洲相合,但那时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没有改进,却难详考。怕不见得是由生产力而决定其上层建筑底罢?相反地,或者倒是由法制(上层建筑)而影响于经济,影响于生产!

再举第二个例。欧洲的瑞士,于一九〇七年新颁民法,颇重家庭制度商务印书馆出版程树德着《国故谈苑》第二四○页,程为法学名家……在其三三一条以下,特置家权一节,其最重要者为家产共有。且于亲权外并立家长权。但我们能不能说瑞士这时候还没有经过产业革命呢?

还有在另文中,我们说到西北如甘肃等地方回民汉民杂处,其道德习惯互异恰可得一对照。汉人一家一家散漫自由;回民则生活于其宗教团体规律之中。我们又能不能指出其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何不同呢?

从上面三个事例来看,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之特重,明明不是“生产家庭化”这一点可以解释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