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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命运》第二辑 十五 中国之缺乏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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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仅能说到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而止,不能截然说他没有。例如以国家来说,以地方自治体来说,以同业公会来说,乃至以宗教团体来说,中国都是有底。柳诒征先生撰有《述社》一文(刊于《学衡》第五十四期),从史籍上考证中国民间各种团体组织,亦算搜求有所得。至少,不能否认其形迹之有。

虽然形迹上是有,但一经与中古欧洲对看,其贫乏真不堪说了。如史家所传,中古欧洲无论何人均属于教会,正如今日人人各属于其国家一样。且不得叛离,否则以大逆不道论。但中国人百分之九十,怕都不在宗教组织中。他们于圣贤仙佛不分彼此,一例崇拜,尚不及日本人进甲庙则不进乙庙,拜乙神则不拜甲神之稍有区别。区别都没有,自更说不到组织。又如所传,中古教会广拥领土及其他资产,并享有教税曰什一税者。凡教徒均有纳税义务,正与吾人今日纳税于国家同。中国寺庙纵有财产,亦非此比,更不能收税。又如所传,中古教会有法律,有法庭,有监狱,有定人终身监禁罪之权。此在中国直为梦想不到之事。又如所传,中古教会不但执行国家职务,而且有国家之机关组织:为教皇者,有立法及管理各国教士之权以上四层均见何炳松编译《中古欧洲史》第一八七页,商务出版……这一切都是梦想不到底。所以比起来,就比不得。

同此教会虽曾传教到中国,或因初传所及甚小,或因持妥协态度(如耶苏会之妥协于中国礼俗),或因遭拒绝(不妥协之后遭拒),讫未能将中国人纳入其组织。及至末后基督教在中国传播开了,时则其教会组织已大变,无复强力,亦不能影响中国社会。日本人稻叶君山有几句话,可附此以供参考:中国家庭制度之牢固,古今任何强劲之敌未能突破之。唐代受奈思特留斯派(景教)影响,明末清初受耶苏会教士影响,鸦片战争后受基督新教影响,依然不变。而且转有使基督徒家庭化之倾向。佛教在中国有最长久历史;但谓佛教已降服于此家族制度,亦无不可。此真世界一大奇迹,于中西文化划一鸿沟。说到国家生活,中国人亦大成问题。于此而成问题,中国人之缺乏集团生活乃非同小可。

从国家放得很松,来推想,地方自治体(地域组织)和同业公会(职业组织)应当较发达。但中国为农业社会,工商业仅居附庸地位。工商业者虽不同于农民之分散闲静,想当有些组织,然其影响于中国人生活者亦就不大。同时以其不为中国文化界所重之故,关于其组织之记载甚少,难资比较讨论。从耳目见闻来判断,例如俗语“同行是冤家”(同行于商业上为竞争者)底一句话,则它没有西洋基尔特那种坚密团体组织,是不待说底。

说到地方自治,有大可注意者,中国有乡村自治而没有都市自治,恰与西洋地方自治肇始于都市者相反。四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就注意到这问题。他在《新大陆游记》上,记他目睹美洲华侨社会情形而生之感想,其第一点就指出中国有族民而无市民。吾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也。西方人之自治力,发达固早;吾中国人地方自治亦不弱于彼。顾何以彼能组成一国家,乃我不能?则彼之所发达者,市制之自治,而我所发达者,族制之自治也。试游我国之乡落,其自治规模确有不可掩者。恒不过区区二三千人耳,而其立法行政之机关,秩然不相混。若此者,宜其为建国之第一基础也。乃一游都会之地,则其状态之凌乱不可思议矣。凡此,皆能为族民不能为市民之明证也。吾游美洲观于华侨而益信。彼既脱离其乡井,以个人资格来居于最自由之大市,顾其所齐来所建设者,仍舍家族制度无他物。且其所以得维持社会秩序之一部分者,仅赖此焉!军国社会与宗法社会之不同,就在前者之组织依地不依人,而后者则依人不依地。我们前说集团三条件,亦有组织上不依家族为其出发点一条。市自治之不成功,即是依地而起之真性集团组织不成功也。

任公先生晚年着《中国文化史》,其社会组织篇第七章讲乡治,第八章讲都市;他研究之最后结果,仍是“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一句话。在乡治章,特将他自己家乡——广东新会茶坑——自治组织之梗概述出梁着《中国文化史》在《饮冰室合集》之专集第十八册,中华书局出版。此外无单行本。其所述茶坑乡自治概况,实为极宝贵之材料。于其组织制度、机构运用、办事情形、社会制裁、争讼公断、征工服役、公共娱乐、经济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述出。从前人不知注意,鲜见记载:近来虽有人注意,亦向未勤搜讨。现在非年逾七十者,不能确实参预五十年前之社会生活;非具有眼光又夙知留心者,不能道其肯要。老成凋谢,去古日远,彼此追求考订,便难得真矣。用将其全文抄入第六章小注中,可参看。(本注为原书所注,因年代久远,“全文抄入第六章小注中”的问题已无法考证。

——编者注),而作结论云:此种乡自治,除纳钱粮外,几与地方官府全无交涉(讼狱极少)。窃意国内具此规模者,尚所在多有。虽其间亦恒视得人与否为成绩之等差;然大体盖相去不远。此盖宗法社会蜕余之遗影,以极自然底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其于中国全社会之生存及发度,益有极重大之关系。不错,是有极重大之关系:中国社会之生存发展得力于此,而短处亦在此。其社会生存无假外力统治,而自有秩序;其发展是自然之平面发展。不知其所阻止;而非以侵略形成立体,前途或有所限者。短处在其自治只能行之于小范围(通常五百户左右),到一千五百户或一万人口以上,怕就不行。日常生活之经营,仍各自为谋,团体作用止于在消极方面为补充救济;还说不到团体组织之积极地运用。这是未经过中古式集团锻炼,亦未经近代产业发达后之文化增高,而萌露了近代式自治者。它不是真正底集团生活,亦非复人类古初之宗法社会,乃是我所谓“伦理本位底社会”——中国特有底一种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