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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十六策》斩断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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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之政,谓不从教令之法也。其法有七,一曰轻,二曰慢,三曰盗,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乱,七曰误,此治军之禁也。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故设斧钺之威,以待不从令者诛之。军法异等,过轻罚重,令不可犯,犯令者斩。期会不到,闻鼓不行,乘宽自留,避回自止,初近后远,唤名不应,车甲不具,兵器不备,此为轻军,轻军者斩。受令不传,传令不审,迷惑吏士,金鼓不闻,旌旗不睹,此谓慢军,慢军者斩。食不禀粮,军不省兵,赋赐不均,阿私所亲,取非其物,借贷不还,夺人头者,以获其功,此谓盗军,盗军者斩。变改姓名,衣服不鲜,旌旗裂坏,金鼓不具,乒刃不磨,器仗不坚,矢不著羽,弓弩无弦,法令不行,此为欺军,欺军者斩。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起,指挥不随,避前向后,纵发乱行,折其弓弩之势,却退不斗,或左或右,扶伤举死,自托而归,此谓背军,背军者斩。

出军行将,士卒争先,纷纷扰扰,车骑相连,咽塞路道,后不得先,呼唤喧哗,无所听从,失乱行次,乓刃中伤,长短不理,上下纵横,此谓乱军,乱军者斩。屯营所止,问其乡里,亲近相随,共食相保,不得越次,强入他伍;干误次第,不可呵止,度营出入,不由门户,不自启白,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合人饮酒,阿私取受,大言惊语,疑惑吏士,此谓误军,误军者斩。斩断之后,此万事乃理也。

【译文】

国君所实施的处罚是指坚决处罚不遵守法令的行为。不遵守法令的现象有七种:一是轻视军纪、国法,二是怠慢军令、国家法令,三是有强盗恶习,四是欺哄蒙蔽,五是违背军令,六是胡行乱来,七是妨害营规。这是治军中应该禁止的问题。如果在需要国家实施处罚时却没有处罚这七种行为,就会被这七种行为造成混乱。所以,君主授予将帅执行军法的权力,处决不服从的人。军法的规定有轻重之分,施以告诫这样的处罚是轻的,严格的诛杀是重的处罚,侵犯法令的人要被斩首。规定了日期却不如期到达,听到号令鼓却不行动,借指挥不严密之机便停留下来不前,逃避行动,寻机休息,开始时离队伍还很近,而渐渐地把距离拉远,点到名字又不答应,盔甲不全,武器不齐备,这就是轻视军纪,有这种行为的人要被斩首。接受了命令而不传达,传达的命令又不详尽清楚,因而给官兵造成困惑,不听铜钲和鼓的号令声,不看清楚指挥旗帜,这就是怠慢军令,有这种行为的人要被斩首。在伙食方面,不供给粮食,在军械方面不配给武器,赏赐分配不公平,袒护自己的亲信,随便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借人钱财却不还,抢夺别人所杀敌人的人头,非法骗取军功和名誉,这就是强盗恶习,有这种行为的人要被斩首。

如果有人假报姓名,冒名顶替,军服不整,铜钲战鼓不齐备,兵刃不锋利,武器的把柄不坚固,箭矢上没有羽毛,弓弩无弦,主管军械的官兵不遵守法令,不按条令办事,这就是欺哄蒙蔽,有这种行为的人要被斩首。听到擂鼓不行动,敲了铜钲不停止动作,旗帜倒下了但不卧倒,举起旗帜后又不站立起来,不听从指挥旗帜的指示,躲避上前线而留在后面,任意乱穿而扰乱行列,影响了兵器、弓弩的威力,故意后退逃避战斗,一会儿躲在右边,一会儿又躲在左边,假意扶起伤员抬走战死的人,以借此机会离开战场回到营中,这就是违背军令,有这种行为的人要被斩首。部队出发时,官兵争先恐后地乱走,骚动混乱,步兵,骑兵混杂在一起,堵塞了道路,使后面的部队无法前进,呼唤朋友乡亲,大声喧闹,吵得什么声音也听不清,行军队伍不成队列,次序混乱,乱拿武器而误伤了自己人,长官、将领看到了也不管,上下任意妄为,这就是胡行乱来,有胡行乱来的人要被斩首。部队停止行军,屯营驻扎时,到处去打听别人是哪乡哪村的人,亲亲热热,上下一路,一起吃饭,上下包庇,长官召唤士兵却找不到人,竟跑到其他单位的营地里,扰乱了营区的秩序,长官斥责也不能制止这种行为,翻越营地围墙,任意出入,而不经过正当的营门,并且不向长官请假,成为坏事、罪恶的根源,知道别人有这些错误行为也不揭发,他的罪与犯罪的人一样。聚集一些人吃吃喝喝,偏向请自己吃饭的人,说些大话去耸人听闻,在官兵中造成疑虑,这就是妨害营规,有妨害营规的行为的人要被斩首。国君、将领在坚决处罚了这几种犯法行为后,治国、治军就比较方便了。

【解析】

这是一篇论述军队节制的文章。文章指出,“斩断”是惩治不从教令者的办法,主张对七种错误,即轻军、慢军、盗军、欺军、背军、乱军、误军者处斩,绝不宽容。作者说:“当断不断,必受其乱。”很有道理,治军不严,就不可能有战斗力,就无法完成军队的使命,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军队,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单位,要想有活力,要想有效率,要取得成就,无不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惩罚一切违犯之人,否则,必然要“受其乱”。“姑息养奸”,确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