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下之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充军地方
徒流迁徙地方:巻首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郷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一,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倶停其发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籍在一千里外者入时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议处。(按,例内其字太多,似应修改)。
此军流遣犯,隆冬盛暑停遣之例。旧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五年钦遵康熙九年上谕恭纂为例。一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七年,云南廵抚呉达善及二十八年,刑部侍郎兼管顺天府府尹钱汝诚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陕西巡抚锺音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宋神宗熙宁时,呉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冬月请留役本处,至春遣之。奏可。隆冬停遣,古时已有行之者矣。
□从前流配人犯,倶杖而后解,故此云,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者。本朝定制,不准先责后解,又何被创上道之有。而隆冬犹复停遣,体恤可谓至矣。
□解犯如値隆冬,例应停遣,所以昭轸恤也。惟停遣即应监禁,亦多不便。设有随行之妻子,必致羁留,转不如早到配所之为愈也。善政亦有不便于人者,此类是矣。
□新疆及改发内地二项,已包于遣犯之内矣,言新疆而不及黒龙江等处,未免挂漏。且例内亦有由黒龙江改发内地者,未便两岐,似应删去。盖军流尚停遣,则外遣之必应停遣明矣。
□隆冬停遣,本系指发边外而言,若内地似不应停发。况死罪解勘人犯,并不因隆冬盛暑稍缓时日,军流遣犯独有停解之例,似觉无谓。且十月停遣,亦系专指边外而言。中途照常接递,内地则可,边外似觉不宜。今不分边外内地,但以已未起解为断,设如发往黒龙江等处人犯已至山海关以外,时当十月,仍应起解,不准停遣,岂例意固应如是耶。
□康熙九年上谕,专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以该处寒冷逾于内地故也。是以十正等月亦准停遣。现行之例改为已至中途,经过州县照常接递,与此上谕不符。且内地未起解者,十月即停其发遣,已解至边外者,十月仍不准停发,彼此相较,终觉未尽允协。
□本犯情愿赴配,即行起解,不愿者听,系属体贴人情之意。盖久羁囹圄,亦有愁苦之处故也。弟专言东南省分,则发往西北省分之犯,虽情愿赴配,亦在不准之列矣。至东南西北省分,亦有难强为区分者,似不如不分何省,总以本犯是否情愿赴配为断。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外遣者祗此二处,嗣后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乾隆二十四年以后,遂有发遣新疆者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毎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铐,将年貌锁铐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铐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铐,不复行査,不补加锁铐,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铐官,均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徒流人又犯罪门。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例节删増入并为一条。嘉庆六年以此例前半段系发遣人犯起解章程,与徒流人又犯罪律意无渉,因修改为二条,一仍归彼门,一移附此律。
谨按。此例应与主守不觉失囚条、中途开放锁镣一条参看。
□此专言发遣,未及军流徒者,以从前发遣人犯,均系解送刑部转发,是以有酌定名数之例。现在系由各省发往,即与此例不符。
□地方官交部议处,系指未脱逃而言。《处分则例》云,解役受贿开放锁铐,原解官与添解官,系遣犯降一级留任,军流徒以下罚俸一年。此例有遣犯而无军流徒,似嫌未尽赅括,亦与处分例不合。此解送发遣人犯之例,与此律意不相符合,似应移入稽留囚徒门或修并于主守不觉失囚例内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倶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査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査明咨报,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撞头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例虏下有凶惨已甚四字)。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土蛮猺獞及苗人,有犯军流徒罪,均应折枷,而例无专条,附见于此。似应于化外人有犯门,特立专例,将本门各条,均分别修并,纂入彼门。
□恐吓取财门,苗人伏草捉人勒索,首犯斩候,从犯枷号三个月,刺字,并无迁徙明文,与此不同,应参看。此条所云自系专指雠杀劫虏矣。
□枷责后仍同家口迁徙,与下文免其迁徙不同。盖以凶惨已甚与凶恶未甚为折枷、迁徙之分也。若以凶惨已甚为无所指实,其凶恶未甚者又何指耶。改定之例删去凶惨已甚一句,似嫌未协。
□原例止云加倍治罪,虽未指明治以何罪,自系多枷一月二月之意。以此等人犯,原不必定照刑律科断也。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民人能照此办理否乎。改定之例殊觉无谓。脱逃生事,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而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又照已徒已流又犯律科断,似嫌参差。且家口与本犯亦有区别,一体治罪,尤觉未协。即如平常遣犯,脱逃为匪,如犯该军流,即应拟绞矣。迁徙之家口有犯似应斟酌。
□教诱苗猺■【犬合】獞犯法,见诈教诱人犯法,较此条治罪为严,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呉达善条奏,及二十九年云南按察使良卿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原例指贵州一省,故专言苗人。添入云南,则土蛮夷猓等类似应一并添入,况原奏本有夷猓等字样耶。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徙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査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倶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奏既有土苗,摇撞字样,似应添入。与上条参看。
□折枷虽免发遣,究未全出罪名,捏结之邻保,似应于减二等律上再减一等。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札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査,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査人数多寡,毎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毎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毎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改土为流之土司而言。死罪及军流人犯家口,均遣于别省,盖恐其雠杀相寻也。拨给田房,俾得存养,又所以示体恤也。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间颇多,近则絶无仅有。且从前改土为流之土司,已经数世,均与民人无异,有犯亦不照此科断。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五年,广西巡抚杨超曾条奏定例,原载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专指遣徙土司家属而言,似仍应并入流囚家属门内,然近来亦无此等案件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倶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査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均匀拨发。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此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条奏定例。(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贵州省奏准,而未专指贵州一省。
□修并之例祗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处而反无贵州,其云南亦无明文,明系遗漏。)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条奏定例。(按,上段专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指烟瘴而言。
□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各省均应照办,不独广西为然也。因广西省奏请特定此例,后遂与广东、四川等省修并为一,而独无云贵二省,何也。)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齐图条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骥条奏定例。(按,此专指广东琼连二属言,以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也。)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抚鄂宝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总督黄廷桂条奏,并纂为例。(按,第三条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条例文也。)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人犯,因不便与苗猺等聚处,倶解巡抚衙门,与别省不同。惟别省军流人犯,均系咨明该督抚先期定地,无庸指定府州,则此数省之督抚,独不能通融派拨乎。
□将四条例文修并为一,本为删繁就简,转致多所挂漏。似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余军流列为一条。一系解赴巡抚衙门,一系无庸解赴巡抚衙门也。
□从前军流均系佥妻发配,后将佥妻之例停止,此处佥发二字亦应酌改。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査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査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应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此处专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时日而设,是免其往返跋渉,反致多加监禁,亦属未便。
□追银、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转发原籍。后佥妻之例停止,则解回原籍专为追银一层矣。
□流犯,按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充徒。是徒犯几与流犯相等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酌派,倶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条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奉天虽有民人亦准折枷之例,后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无庸另立专条。
国初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军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责。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即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奏准之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设,人民尽属关西招徕。今犯赌博,请照旗下例枷责发落。刑部査盛京州县皆系新设,原未立有驿站,难与内地同论,应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一,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径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行劫案内,拟发黒龙江之徐刚、张元、杨方恒三犯,派委官弁,解赴来京,实多不便,奏请纂辑为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从前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均系解赴刑部刺字转发,是以奉天省亦解赴在京刑部,自属不便。惟别省人犯解部发遣之例,后亦倶行停止,则奉天省亦倶在其内,此例自可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戸人等,发遣后复行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人犯,就近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与此参看,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习俗不堪,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至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着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州驻防之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査明,或系另戸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戸满洲发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分别另戸之处,颇觉详晰。改定之例删去开戸一层,则此等开戸之人亦系另戸旗人矣。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京旗人倶发东三省,而无发别省驻防之文。
□另戸正身旗人发驻防当差。奴仆发驻防为奴,此专指东三省而言,亦系指未销档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之犯不得同发一处,此语专见此条,别项人犯并无明文,似可改为通例。
徒流迁徙地方一,在京满洲另戸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庸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兵昆英,自京逃至山东徳州营,参将伊伯图他布任所被获,拟发黒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档,毋庸治罪。见搬做杂剧,较此条为轻。
□《督捕则例》载,旗人初次逃走,一月以外被获者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并不问其有无甘心下贱之情事,与此例不符。盖此条在先而彼条修改在后也。例文均系随事添纂,前后不符者颇多,此类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伊犂、乌鲁木齐并吉林、黒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毎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并下逃人匪类一条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应删并。
徒流迁徙地方一,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如祗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应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倶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定例(民人应发遣黒龙江者,彼时均发烟瘴少轻地方,是以此例即照民人定拟)。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条例。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拏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遵旨议准定例。(原议与上烟瘴少轻条系属一事。)原载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此专指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谕,祗言监生等类,并无职官在内,修并之例,连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嫌未协。平情而论,外遣罪已极矣,又加重为奴,似可不必。况犯杖罪者,未闻与平人一体的决,犯遣罪者,倶与平人一体为奴,亦嫌参差。盗贼窝主门,职官窝藏强窃盗,则明明党恶窝匪矣,例内止云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谓本例载明应发驻防之罪也。如收买私钱、搀和行使之类,盖指所犯照民人例应发遣,及例应发驻防者而言,非谓凡犯一应军流,均应改发新疆也。后来职官有犯军流,无有不发新疆者矣。
□《周礼?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贡生监等,有犯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即此意也。五十六年改定之例,未免过严。
徒流迁徙地方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拘有无驿站,官犯仍定驿发配,未免参差。縁此例在先,未能一律改正故也。其实在驿亦无应当之差,亦空言耳。官员犯徒罪,唐律系以官当,明系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此则直发徒配矣。而党恶窝匪者,又与平人一体发遣为奴,古今之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倶系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较此例为更严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新疆及黒龙江、吉林等处効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系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四年修并,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与上曾为职官及下八旗正身职官二条参看。
□发遣新疆等处効力官犯,分别年限奏请释回之例,原指奋免当差,着有劳绩者而言,是以从前三年限满、即准具奏释回。具奏云者,即奏其効力之劳绩也。乾隆三十八年,分别原犯情罪轻重,定有三年、十年之例。四十七年又定有十年限满,仍解回内地,问拟军流之例。嘉庆六年,以新疆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未免太重,请嗣后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重字样,擅议改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并将官员军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不得以情节较重,擅议改发新疆等语,纂入例册。是此后官员有犯军流等罪,即无庸加重,改发新疆。其从前发往之犯,因业已从重问拟,是以仍准分别年限奏请释回,无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例内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十一年修例时,将例末不得擅议改发新疆数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嗣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者,仍不一而足,相沿至今,几成官员犯罪专条,已与此条例意不符。且不问在配有无劳绩,倶按年限办理,是不特常犯与官犯相去悬絶,即发遣官犯与军台効力官犯亦彼此岐异。
□职官犯军流者,改发新疆,本系从重之意,三年、十年即准释回,又似从轻。军流若不遇赦,万无释回之理,一发新疆,即有释回之时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八旗另戸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黒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倶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毎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准,与《督捕则例》大略相同,并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及署理黒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定例,(富奏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四年増定。
谨按。此专指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条例相符,惟彼条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发驻防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黒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悔过者,挑选匠役。复犯罪者,销除旗档,发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均应参看。再,此条例文有与各条重复者,似应修并于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者少,即有犯者,并不实发,亦不销档。嗣虽定有实发之例,而仍不销档,是以逃人匪类亦无销档之文。道光五年定例以后,不特军流以上应营销档,即徒杖以下凡系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档矣。今昔情形不同,此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縁营食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原例末段有,此等人犯如情愿迎娶妻室家口者,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官为资送等语,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作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此律。
谨按。此因种地而始发新疆,非例应发新疆者也。与流囚家属门一条系属一事,应参看。
□旗人倶发吉林及驻防等处,即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之犯。尔时原因种地需人起见,是以改发新疆,且为迎娶家口而设,分别年限食粮当差,即所谓眷兵也。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似应删除。
□免死减等,未详所指。若谓系指缓决减等而言,近则无不折枷发落矣。
□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等处者,三年后悔罪改过入于本地兵册,挑选匠役披甲,见徒流人又犯罪门,总系优待旗人之意,此例或并入彼条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一,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并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査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系发往吉林、黒龙江之专条,与上条参看。
□东三省旗人有犯,自应发各省驻防矣。
□此条与上条均言旗人发遣之事。上条指发往新疆种地,此条专言发往吉林,黒龙江当差,是以各不相同。惟屡次吃酒行凶,即实发黒龙江等处,似属过重。究竟例内所云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亦未指明实据,应否销档,碍难悬拟。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犯案,有罪重而折枷,免其销档实发者。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轻而销除旗档为民者。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准折枷,而亦不销除旗档者。如此二条所云,及殴死有服卑幼等之类,未可尽以犯罪免发遣之例例之也。
□从前旗人犯罪虽军流实发,亦不销档。道光五年以后,则销档者,比比皆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鸟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黒龙江等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遵旨议定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上谕内有下五旗字样,是以专言下五旗也。且祗云送部发遣,并未声明犯罪事由,应与下条参看。
□乌喇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一经送部,并不分别情节轻重,即发打牲乌喇,似嫌过重。然系尔时办法尔。再査刨参旧例,为从系包衣佐领下另戸,发乌喇交该管官,令其打牲,系家人,给与打牲人为奴。后于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发遣打牲乌喇之例,久经停止,因将此层删去。而此处仍发打牲乌喇,未免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査,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査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吿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吿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殷达礼条奏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祗言发遣,并未声明发往何处。咸丰二年因八旗正身吃酒行凶条内祗言送部发遣,并未指明地方,是以添入吉林、黒龙江字样。此条事属一例,亦应添叙明晰。惟査犯罪免发遣门,载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酌发驻防为奴。此处既未载明发遣地方,又似应发各省驻防矣。
□许伊主赴部递呈,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微有不符,应参看。
□以上三条,一系正身旗人吃酒行凶发遣之例,一系下五旗呈送包衣人发遣之例,一系各旗呈送家奴发遣之例,自系以类相从,而不言汉人呈送家奴。奴婢殴家长门,有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似系即照此例问拟。惟此例祗云发遣,并未明言发往何处,应与彼例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倶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倶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三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咨赏给庆阳协副将武灵阿为奴之厄鲁特巴哈酗酒滋横一案,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指为奴之额鲁特等人犯而言,故不发伊犂而转发烟瘴。惟发给烟瘴兵丁为奴,祗此一条。现在并无此等人犯,此例亦系虚设。
□与下回民犯军流等罪,倶发烟瘴之例意相同,应参看。蒙古偷窃牲畜人犯,倶发往南省,亦此意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现在并无发往热河废员,情重者发往吉林等处当差,情轻者发军台効力矣。此例亦系虚设。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拕累。
此条系道光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系尔时办法,现在发遣回城为奴人犯例文无几,而亦从无发往者。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状者,(●按,此句可删)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倶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署陕甘总督永保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陕甘总督意在停发甘肃,部议则不令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十八条,虽无此项,然二省新定章程则仍系发两广,与此例亦属相符,似应与下回民犯罪应发回疆一条修并为一。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分,即籍隶烟瘴省分之回民亦在隔远烟瘴省分调发,恶之至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拏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幇拏,概不得过二人。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军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获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遣犯于观彩等拏获逃遣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之张凤智拏获逃遣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新疆遣犯脱逃,一经拏获,例应即行正法,是以拏获此等人犯,即准为民。现在遣犯脱逃,除免死盗犯外,其余均不正法,不过递回鞭责,似应添入正法一层。
□再,军流人犯能拏获逃军逃流多名,是否亦准回籍,例无明文。可知此例专为正法之逃遣而设。至名例所云,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吿,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则又共犯罪之通例也,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
原奏云,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二处,是以有察哈尔字样,系指移驻之旗兵而言。其种地兵丁,则指縁营言之矣。是以又有永远屯驻,及换班之分。与下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云云,均系尔时办法,现在非特无察哈尔移驻兵丁,亦无发往为奴人犯矣。
徒流迁徙地方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査明,准其回籍。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一条参看。
此例所云均系彼条之事,特多从新留屯五年一语耳。但彼条逃走二次被获,即应正法,此云仍准回籍,则办理又觉较寛,与彼条亦不相符,说见彼条。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丁脱逃之例无渉,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以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种交粮可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往之例,官给口粮等因,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发往种地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力作,如何办法,记核。发往种地之犯不知凡几,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给口粮,安得如许闲款耶。
《戸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获细粮,以九石为额,乌鲁木齐收获,以六石六斗为额。及额者,毎名日给白面半斤。如伊犂收至十二石,乌鲁木齐收至十石,毎名日给白面一斤。该管官均照该处兵丁收获及额之例,分别议叙。若收不及额,官员亦均照屯田兵丁收获不及额之例,分别察议,兵丁责处。
又,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责革効力兵丁,曁发往充当各差及屯种遣犯,不能自行谋食者,均按日官给口粮,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其仅拟发遣及安插各犯,不种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为经理。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均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地耕种纳粮,倶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効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縁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倶不准做工幇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倶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戸册内。査系当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効力奋勉,准其回籍。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请部示,并纂为例。原载流囚家属门,五十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保宁等,奏准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条原定之例,盖欲使乌鲁木齐等处速为丰富,与内地一样早成省分之意。是以,有编入该处民戸册内之语,又有情愿携带妻子者一体官为资送之文,与入厂効力分别准否回籍不类。似仍应分列二条。一专言为民种地之犯。一专言入厂効力之犯,似尚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等人犯情节轻重,定以三年,五年限期,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耕种纳粮,盖即编入民册,即为该处之平民矣。办法甚为妥善,与唐律流犯附籍之法亦属相符。屡次修改,遂全失定例之意而又与入厂効力人犯修并为一,益觉混淆不清矣。
□不准入厂,自系不准为民之意,既不论罪由轻重准其入厂矣,而又以原犯罪重者不准留厂,义无所取。上层不准入厂各项,例有明文。下层何项为罪轻,何项为罪重,并未叙明。且既以入厂効力捐资并列,而下文又系专言効力,其如何捐资并无明文。《戸部则例》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各条,兼言捐资,可与此例互相发明。
□从前毎定一例必有取意,例文亦倶分明。后经添改修并,则蒙混不清者颇多,不独此条为然也。
□再,此等一入民戸册内种地纳粮之人,如有脱逃,是否仍以遣犯论,与永远种地之犯有无区别,均未叙明。
《戸部则例》。
□一,乌鲁木齐遣犯,如有在铁厂捐银三十两者,定限十五年,捐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捐银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在厂年限,满日,始终奋勉者,准其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
□一,伊犂铅厂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袴五条、皮鞾五双、■【革勾】鞵十双,蓝布小衫十件、兰布单袴十条、棉韈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五年满时,准其为民,不准回籍。
徒流迁徙地方一,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郷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倶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换班縁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驻割乌鲁木齐大臣旌额理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哈尔沙尔办事大臣宝麟奏,民人岳生梅在哈尔沙尔地方,因刘士彦索债争闹,札伤刘士彦耳轮等处,伤痕平复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派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屯兵,系五年一次更换。此安插之兵,是否按期换班,前条例内,又有察哈尔兵丁永远屯驻之语,似不画一。第此例与永远屯驻一条,系乾隆二十七八年纂定。五年一次换班,系四十年纂定。一时有一时之名目,例亦系随时纂定,故不免彼此参差也。
□乾隆三十二年,伊犂将军温福奏请新疆设学疏内云,窃照乌鲁木齐一带地方,仰頼圣主徳威远播,西域荡平。自乾隆二十三年驻兵屯田,二十六年招来内地戸民前来屯垦,二十九年迁移安西眷兵永远驻防,迄今已有种地民人四千二百余戸,携眷兵丁三千六百余戸,生齿日渐繁盛。而兵丁子弟内,资性聪慧,堪以造就者甚多。査从前未安民戸而眷兵亦未迁徙来屯,是以未经议及。现今兵民増至七八千戸,当此人文渐盛之际,似应照安西、敦煌等县之例,画一办理云云。例内所称安插兵民,似系即奏折内所称招来内地戸民及移徙之安西眷兵也。
□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即所谓徒役之法也,而又云免其充徒何也。犯军流者并不加枷,一体种地纳粮,犯徒者种地纳粮之外,又系加等枷号,殊嫌未尽允协。
□安插兵民本系无罪之人,与因事获咎发往者不同,盖为边境需人而设。故此等人犯流徒等罪。仍在该处种地,不准发回。换班兵丁及贸易商民有犯,似亦应照此办理。乃徒罪効力种地,流罪发回原籍,而贸易商民,无论徒流军遣,均解回内地定发,倶属参差。兵丁不给口粮,令其种地効力,与犯徒拘役之律正自相符。商民发回内地其义安在。原定之例,系在新疆各处调发,不准解回内地。后因调剂遣犯,将此项改发内地,即与流寓之人在他省犯罪相同。而犯该徒罪者,仍解回内地,不特与彼条参差,亦与换班兵丁办法互相岐异。且犯军流者,既无分别,犯徒者何以独有分别耶。
□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限满发回,即系古徒役之法也。而必分别兵民,抑又何也。
《戸部则例》。
□一,发往新疆人犯,限内无过,准入该处民籍,就近安插。系由死罪减等发往者,限以五年。系由军流改发及原发种地者,限以三年,似较简当。而刑例转无明文,殊嫌疏漏。
纪氏(昀)乌鲁木齐杂诗注,有与此例相发明者,附记于此。安西提督所属四营之兵,皆携家而来,其未及携家者,得请费于官,为之津送。歳歳有之。
□携家之兵,谓之眷兵。眷兵需粮较多。又三营耕而四营食,恐粮不足,更于内地调兵屯种以济之,谓之差兵。毎五年践更,盐菜糇粮皆加给,而内地之粮,家属支请如故,故多乐往。
□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往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戸。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戸。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戸。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戸。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戸。各以戸头郷约统之。官衙有事,亦各问之戸头郷约。故充是役者,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戸者,租官地以种瓜菜,毎亩纳银一钱,时来时云不在戸籍之数也。应与此例参看。
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大学士刘统勲覆陕甘总督文绶奏,内地商贾呈垦新疆地亩,酌定章程一折,据奏,嗣后凡有商贾人等,自来呈垦者,毎戸给地三十亩,照例给与农具、籽种、马匹,请俟届六年,按额升科。如有力能多垦者,取具同耕保结,具认广垦,均给与执照,永远管业。至虽系有本商人,并不具呈请垦者,即不得稍有抑勒等语。伏査商贾挟资贸迁,志在图利,今新疆沃野绵亘数千里,该商贾认垦之后,不特获利増多,并可成家立业,较之挟本经营,不啻事半功倍,自无不踊跃乐从。前议或恐商贾往来无定,地方官拘泥从事,经理未善,致有抑勒之弊。事关经久宏规,不得不详筹熟计,是以请令该督等会同妥议,酌定章程。今既据査明。各处现在商民呈垦土亩,具报成熟,已有十万余亩。是商贾乐于认垦,业有成效。并据分晰条例,将嗣后商贾自来呈垦者,始行照例给地,未经具呈者,概不勉强抑勒。则承种之商皆系乐耕之戸,而且连环具结,朋侣相资,更不敢旋耕旋弃,洵于屯政、民生,均有裨益,应如所奏办理。
三十八年,戸部覆伊犂将军舒赫徳奏,伊犂戸民呈请垦地升科一折,将现在呈垦戸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戸,毎戸各给地三十亩,官借牛力、籽种、口粮、俾资耕作。至于升科年分,乌鲁木齐自六年以后,今请当年升科,系由戸民勇跃乐输,自应如所请办理。其请自开垦三年以后,毎亩连带完借项,共纳银一钱,自三年以后,毎亩纳银五分,声明系照从前耕种之例。査与三十二年将军阿桂具奏案内所请科则相符,亦应如所奏办理。仍令该将军广谕戸民,如有情愿多垦者,悉听其便,照例升科。
徒流迁徙地方一,赏给为奴人犯,除例应赏给功臣之人外,其发往黒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者,先尽未有遣奴之官员,分给毎员不得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给毎兵祗给一名。其赏给将军、副都统之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因发往宁夏将军为奴人犯格图肯,该将军傅良随带进京,以致格图肯携妻逃走,经兵部参奏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九年改定(按,语见后黒龙江条款)。
谨按。此条应与上回城为奴人犯一条参看。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
□此例祗言黒龙江等处,而不及新疆,以新疆均系给种地兵丁为奴故也。第兵丁毎名是否准给一名之处,记核。
□赏给功臣为奴之犯,除叛逆外,律文并不多见,而发往黒龙江及驻防为奴之例,不一而足。縁国初情重各犯军流徙关外,如流徙尚阳堡发遣打牲乌喇及黒龙江、宁古塔为奴之类是也。尔时约束甚严,脱逃罪名亦重,又有各处将军派员专辑逃人,法尚能行,故遣奴虽多,而逃走者颇少。因而发遣为奴之例,较前愈増愈多。嗣后黒龙江等处拥挤,则调发新疆。新疆拥挤,又改发黒龙江等处。两处倶不能发,则又改发四省烟瘴。四省烟瘴又虞拥挤,则仍改发内地。现在此等人犯均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惟留驻防为奴十余条,载在例内,而亦轻重参差,不甚画一。且此等人犯强横不法者颇多,名虽为奴,实不能谨受约束,而兵丁穷苦情形较甚于前,又谁能以有限之钱粮令此辈安坐而食耶。古人制律,减死一等,即为满流,前明以流罪为轻,而加拟充军。
□本朝于充军之外,又加拟为奴。迨至为奴之法穷,而仍改充军。而所谓充军者,仍与流犯无异,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朝廷矜恤罪囚,于应死之犯屡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数十万万,而于罪不至死者,反过于严厉,亦属轻重不伦,似不如全行删去之为愈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处永远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本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犂。如原拟系应发黒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旗人发往黒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之例办理。倶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傥在配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余倶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大学士兼管歩军统领和坤奏,京城各门监禁永远枷号人犯,请交部,核其原犯罪名轻重,发往伊犂、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一折,又大理寺汇奏永远枷号人犯数目一折,奉旨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核办,纂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其在伊犂一带者,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此例所云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即系指此数语而言,后改为解回内地,此语即属无根。
□此等永远枷号人犯,均系情罪较重,十年后酌量发遣,仍敢乘间脱逃,请旨即行正法,原不为过,改为枷杖发落,似嫌太轻。
□枷号人犯不过数月而止,从无永远枷示者。乾隆年间,因积匪棍徒等类怙恶不悛,是以常川枷示九门,以昭警戒。后于五十一年,因此等人犯过多,特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其原犯则倶系军罪耳。现在例内永远枷号各条(禁止师巫邪术门,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徒流人又犯罪门,一,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一,发遣新疆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至四犯者,拟以永远枷号。
□本门,一,发遣回疆改发巴里坤之犯,复行滋事,三犯永远枷号。)均在此例之后,与原例所谓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者迥不相同。改定之例,以后来添纂之永远枷号人犯,准为当年之永远枷号人犯,面目犹是,而其实则非也。参看自明。
□再査此例定于乾隆五十一年,而永远枷号人犯起于何时,例内并无明文。恭査,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朕前曾降旨,在京在外有奉旨永远枷号之人,令各衙门该管官,于歳底奏明。今着该衙门将奏折交与大理寺汇齐,将此等永远枷号之人,开列名单,写録所犯略节,缮折进呈。并将各案情由,另行详细缮折,随名单一并进呈。倶写汉字具奏,钦此。又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嗣后大理寺于歳底汇奏时,即将各该犯曾否改悔之处,由该旗该管处保送,开注该犯名下,一并进呈。若释放之后,仍不知悛改,生事妄行,定将保送人员,照徇庇欺罔之例治罪,钦此。又,乾隆十八年三月奉旨,大理寺所奏传抄伪稿案内,永远枷号之陈俊臣、江起保二犯,未便据咨释放一折,各省传抄之犯,因首犯既得特降谕旨,无论已未发觉,概行从寛免究。原指未经定拟而言,乃格外之恩也。其已经定拟发落者,原无庸另办。至永远枷号人犯,情罪轻重,又非仅传抄传看者比,应入于大理寺年终汇奏案内,候旨定夺。乃该抚恒文既未奏明,亦不咨该衙门,遽将陈俊臣等释放,办理殊属错谬。该寺所奏甚是。恒文着交部严察议奏。其各省传抄案内,凡有永远枷号人犯,倶着照此办理,钦此。又,是年大理寺行文各省督抚、将军、副都统等衙门,如有永远枷号人犯,未经咨报本寺者,即将各犯案情详细造具清册,作速咨送本寺备案,仍照各犯有无改悔之处,逐细确査。改则具结保送,未改即据实声明,逐款分晰造具细册,务于十一月以前咨送到寺,以便于歳底汇奏请旨。又,二十五年十二月奉旨,永远枷号人犯,倶系身获重罪,怙终不悛,然后加以严惩。大理寺毎于歳底分别能否改悔汇奏一次。虽系循照旧例,但此等人犯,既经枷号拘管,即欲覆蹈前辙,亦所不能,又何从知其改悔与不改悔。不过该管各官奉行故事,究无裨于实政。嗣后该衙门汇奏时,止将各犯原案罪由摘叙折内,其分别能否改悔之例,着停止,钦此。是永远枷号人犯,起于雍正年间积匪棍徒等项,常川枷示九门,自系仿照办理。五十一年,虽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而何项应拟永远枷号,仍无专条。后来例内载明永远枷号之犯,从未见有此等案件,此例亦属虚设。而大理寺毎年仍具奏一次,亦具文耳。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査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録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縁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縁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兵部议奏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时,无力完缴台费,分别办理一折纂辑为例,道光八年改定。
谨按。官犯发往军台効力,始于乾隆六年,尚书讷钦等钦遵谕旨奏准,原系专指侵贪之案,完赃后减为徒流者而言。谕旨内明言,此辈既属贪官,除参款之外,必有未尽之赃私,完赃之后,仍得饱其嚢橐,殊不足以示惩儆等语。是发往军台,本为黩货营私者戒。其犯别项罪名,原有应流应徒地方,即不得概行发往军台,自可概见。嗣后办理官犯案件,有奉特旨发往军台者,亦有从重拟发军台者,相沿日久,遂为职官犯徒罪之定例,犹之官员犯军流以上,即行发往新疆也。査发往军台,原以惩戒贪墨,是以定有完缴台费之例。若因别事获罪,则坐台三年期满,即可抵应得徒罪,又令完缴台费,不几加倍示罚乎。而核其所犯本罪,或由杖罪加等,或系一年及二年不等,且有因公获咎,过误致罪者,亦照此例办理,似不平允。
□再,军台効力废员,由杖徒发往者居多,其中亦有大员,不便充徒,从重拟发军台者。如不能完缴台费,知县以上,三年期满,再行留台五年,共计在台八年。佐杂以下,三年期满,复实徒三年,共计在配六年。而核其原犯情罪,或由杖罪加重,或本系一年、二年不等,概限三年期满,覆追缴台费,已属从重办理。况由杖徒加发新疆,定限三年,奏请释回,今于三年之外,又加以五年、三年,似嫌太重,办理亦不画一。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咨,固原州遣犯马仲喜等,因听从马得闻强行鶏奸黎有未成案,纂辑为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强行鶏奸之余犯,本系发回疆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改发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发黒龙江,见犯奸门。同治九年又改发烟瘴充军。见名例,应参看。再,旧例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即在新疆等处互相发往,轻者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道光六年倶解回内地。此例所云均系已改之例,无关引用。上条例内,明言回民犯罪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此条似可删并于彼例之内。
□本应发遣为奴之犯,因回避新疆,反得免其为奴。且名为烟瘴充军,仍系改发内地。而民人由新疆改军者,尚分别酌加枷号,较回民反形加重,似嫌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此条系嘉庆八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等咨准定例。
谨按。发往新疆之犯,杖徒者三年奏请,军流者十年奏请。此定例也,并无再有分别原犯罪由明文。乃于管厂之废员,又分别情罪轻重,义无所取。且管厂即系効力,不令管厂,是不准其効力矣。而十年后又复奏请释回,又何理耶。并应与上军台废员一条参看。乾隆五十四年议准铁厂之设,原以济屯田农具之用。旧例于遣犯内,择年力精壮者二百名,以一百五十人穵铁,五十名种地供穵铁人犯口粮,至一切杂费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毎年捐资三十两,以供厂费,定以年限,与穵铁种地各犯一体咨部,分别为民回籍。惟是开厂之初,捐资人犯约有百余人或七八十人,毎年除用外,尚有赢余。至四十八年后,其能捐银者,仅十余人或七八人不等,不敷所用。嗣后请不必拘定三十两之数,或二十两,或十余两,倶准其呈报。并拣派废员一人明白勤愼者,令专管厂务二年,所有遣犯捐资不敷,责令该员捐垫。如办理妥协,年满时将其出力之处,具奏请旨。至向例遣犯捐资三十两者,满十五年咨部,分别为民回籍。今请仍照向定年限外,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年满,能始终奋勉者,方准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与上遣犯入铅铁厂効力一条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伊犂将军松筠咨回疆遣犯徳隆阿在配酗酒滋事,拟请调发巴里坤当差案内,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系在新疆等处犯事互相调发之意,故改发后复行滋事,祗加枷号并不调发别处。与遣犯在配复犯一条参看。至发遣回疆,均系为奴之犯,非学习邪教,即造妖书妖言及轮奸案内余犯。此外并不发遣,现在亦无此等人犯。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各城驻割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在伊犂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犂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縁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因系在新疆犯事,故不准解回内地,即在该处互相调发。与上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之例意相符。后将彼例删改,此条仍从其旧,似不画一。再,上条系以所犯徒流分别种地、发配。此条专言屡次酗酒行凶,责革后如何办法,是否听其自便,抑系押令回籍之处,并无明文。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均以极边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均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湖北巡抚陈辉祖条奏定例(原奏见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条),嘉庆六年、道光十七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前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条参看。
□军流遣犯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之例,系乾隆三十九年议准。此处及上条解交巡抚衙门一句,定例在先,漏未修改耳。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处为然也。
□分别刺字,系新疆改发之犯,则刺改遣。系烟瘴改四千里人犯,则刺烟瘴改发也。
□烟瘴改发之例,屡次修改,此条所云,亦与现行例文不符。似应改为,凡由新疆及黒龙江等处,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人犯,除名例载明闽省不法棍徒等项,仍照例实行发往外,其余本例应发四省云云。
□烟瘴地面充军,本系前明旧例,国朝因之,有特立专条者,有由流加重者,有由新疆等处改发者,畸重畸轻,迄无一定。乾隆三十七年,新疆条款内,改发烟瘴者共六条(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等是也),与道光十七年由新疆条款改烟瘴之十八条(结拜弟兄,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之类是也)迥不相同。道光二十五年,将后十八条仍发新疆,前六条自系仍发烟瘴。同治九年,又定有闽省不法棍徒,实发烟瘴者十八条,从前各条均不在内,且闽省不法棍徒各条,均系由黒龙江等处改发,由新疆实发烟瘴者颇少,此例所云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语,即属无着。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毎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毎散遣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倶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此条系咸丰元年、据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准定例。
谨按。此约束遣犯之法也。此等事言之最易,行之颇难。
□此等遣犯有当差为奴之不同,此例是否不分当差为奴之处,记考。
徒流迁徙地方一,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倶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发。
此条系咸丰二年査照嘉庆年间旧例纂定。兵部有轮发章程,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秋审缓决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按,四条倶烟瘴军)并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积匪猾贼(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近边军,同治九年改绞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军)。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处牧丁偷卖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头目者(按,三条倶烟瘴军)。发功臣家为奴人犯,伊主不能养赡者(按,驻防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歳以上实无同谋加功者,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经幇殴成伤者(按,三条倶四千里),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近边军),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四千里,同治九年改新疆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妻女实无同谋加功,并被杀之家未至絶嗣,凶犯之子年在十五歳以下者(按,附近军),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二条倶驻防为奴),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项人犯,倶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发,面刺改发字样。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例,以后节次修改,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凡由新疆、乌鲁木齐等处改发内地,及由内地改发新疆等处者,因各本条内未能分晰叙明,是以汇总纂入名例,以便引用,兼免岐误。此处改发各条,后于修例时,本门内均经陆续载明,自可査照援引,此例即属赘文。且由外遣改发内地者,尚不止此数条,此处似无庸重复另叙,拟合删除。下条亦同。
□同治九年,又定有改发新例数条,与此意同。彼则各条均未改正,故总列入名例,此则各条倶有明文,自无庸又入于名例也。参看自明。国初情重军流人犯,均发黒龙江、宁古塔等处。乾隆二十三年,刑部等部议覆御史刘宗魏奏,军流遣犯均发巴里坤折内,议请将造谶纬妖书,传用惑人不及众者二十二条发往。嗣因甘肃巡抚呉达善,以军务未竣,兼逢歳歉,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于二十四年议定,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十二项,发往巴里坤,其余倶发往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酌量变通发遣章程一折,将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六条,改发乌鲁木齐等处。余十六条,仍照本例发往。嗣后忽而改发,忽而停止,条款亦忽多忽少,至道光十年始纂定此例。二十五年虽定有应发新疆者,仍行发往之例,咸丰年间又复停止。同治九年分别改发内地,迄今遵行,遣犯遂无发往新疆者矣。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删除条例
一,军流遣犯,如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夺伤人为从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残废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办理外,余均改发巴里坤等处,给种地縁旗兵丁为奴。其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者,如有在配为匪脱逃,拏获之日,亦照前例改发。如起解在途及到配之后,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获日请旨,即行正法。其寻常过犯,酌量严行惩治。
□系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内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三十二年四月,因续纂凶徒因事忿争及三次犯窃二条,将此例删除。
谨按。此拟发新疆者计八条,较之乾隆二十三年原奏已减去十余条矣。
□二十三年议覆刘宗魏改发新疆者,共二十余条,嗣因甘肃巡抚呉达善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于二十四年闰六月,议定十二条,仍发新疆。余条分别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此则第三次也。
徒流迁徙地方一,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移住拉林间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者,发往伊犂等处,充当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倶照例面刺外遣字样,毋庸佥妻遣发。如有情愿携带者,不准官为资送。傥在配在途脱逃,并不服拘管者,获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折责发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军流越狱本例办理。
此条系上条原例四条之一,例文及乾隆、嘉庆年间节次修改按语均见上条,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三项均见《督捕则例》,已于各条内修改明晰。无庸佥妻,亦例有明文。至脱逃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原例本不止此数条,且与平常遣犯脱逃之例互相参差,似应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一,应行发遣黒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宗室觉罗、太监并八旗另戸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为职官(按,此应发新疆者)曁举贡生员、监生(按,彼条有进士二字,此处似系遗漏)或职官子弟等项,仍照原例发往(按,此谓按例应发吉林等处者)。其前项内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按,此例发新疆者)亦改发黒龙江、吉林等处,分别当差为奴,交该将军均匀酌拨安插,其余应发黒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鶏奸余犯拟遣者,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伙众强抢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强奸犯奸妇女已成,致本妇羞愧自尽者,轮奸良人妇女已成案内,余犯同谋未经同奸者,因而杀死本妇,同谋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致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轮奸良人妇女未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轮奸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同奸并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犯奸妇女未成,因而杀死本妇,系殴杀幇同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首者,强奸十二歳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与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条,倶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徒流迁徙地方一,应发驻防为奴人犯,除例内载明各条外,其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分别军务已未吿竣,投首及患病、受伤、迷失路径,査非有心脱逃,在军务吿成后拏获者,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吿竣,分别问拟者(按,此上二条已纂例),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实系不知谋情者,其余律应縁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歳以上者,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私铸铜钱不及十干,匠人及为首者,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共八条,倶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面刺改发二字。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脱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问拟。
徒流迁徙地方一,应发新疆及回城乌鲁木齐等处条例内,如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己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人知觉,未受累者,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用药迷人已经得财,其余为从者,老瓜贼内传授技艺跟随学习之人,未同行者,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从者,共八条,均暂行监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发往。其强盗及响马强盗,伤人未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强盗伤人,伤轻平复事未发自首,及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洋盗案内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问拟发遣者,拏获盗犯之眼线,曾为伙盗悔罪,五日内指获同伴者,船戸店家图财害命,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聚众不及十人,数在三人以上,持械抢夺为从者,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为从者,共谋为盗,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及存留二人者,窝线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共十一条,倶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场市人烟辏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粮船水手抢夺案内,杀人未经幇殴成伤及聚众互殴,藏有火炝、抬炝者,山东省匪犯聚众持械结捻、结幅抢夺得赃,数至四十人以上被胁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从,并聚众抢夺未得财者,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杀、殴杀,为从幇殴,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将被捉之人幇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聚众拒杀兵役为从,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伤人未死为从,刃伤及折伤以上者,审无凌虐重情,止图利关禁勒索为首者,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处凶徒结伙,聚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者,聚众十人以上抢夺,被协同行者,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抢刀械,未得财为首,并未带鸟鎗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赫诈得财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广东、广西二省奸徒,窝藏匪类,关禁勒索者,共十四条。亦照前改发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一年。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在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强盗等项例应正法,及另犯事应斩绞者,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即照乌鲁木齐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如系笞杖等罪,锁带铁杆、石礅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释放后仍不悛改,再锁带一年。傥仍怙恶不悛,即令永远锁带。此外例内载明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酌拨种地当差人犯,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其原例应加枷号者,仍递加枷号。如在配脱逃被获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当差人犯亦加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以上各犯应刺字者,如系强盗等项脱逃,例应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余倶刺改发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査明,分别核办。
此三条均系同治九年奏准纂定,并将旧例删除。
谨按。第一条系应发黒龙江改发四省烟瘴之例。
□东三省旗人有犯,倶发各省驻防,而不言驻防旗人发遣之文,应与此条参看。
□奴婢殴家长门,载有图奸不遂,杀死奴仆及其妻,不分官员、平人,发黒龙江当差一条,此处并未叙入,自系疏漏。实发烟瘴充军者,祗此十八条,其余例载烟瘴充军者,仍系改发极边足四千里,与本门由新疆改发烟瘴一条参看。
□现在职官等有犯仍系发往新疆,与此例又不相同。
第二条系应发新疆为奴人犯改发驻防之例。
□触犯一条,见常赦所不原,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此改发驻防,自系专指民人而言。惟同一被呈发遣,而一为奴,一当差,似嫌参差。又说见彼条。
□反逆案内妇女发驻防,男犯倶发新疆,此均改发驻防,应否不准在一省之处,记核。
□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十千以上,亦发驻防为奴。此条不言者,以例内已有明文,故不复叙也。惟随征兵丁及跟随余丁二条,本门内已详晰载明,此条复行列入,且有共八条字样,殊嫌未能画一。此外发驻防为奴者,尚有数条,应参看。
第三条系应发新疆,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分别锁带杆礅及枷号之例。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谨按。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嗣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间亦有发遣拉林者。雍正年间又改发査克拜达里克鄂尔坤,所谓北路军营也。《督捕则例》,尚有发往拉林数条,余不多见。惟黒龙江、吉林二处最多。乾隆中叶以后发遣新疆者复不一而足,嗣后此处人犯拥挤,则与彼处互相调发,各处倶不能发,则又改极边足四千里。同治九年改定例文以后,而黒龙江等处发遣之犯,亦寥寥无几矣。
充军地方:巻首
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倶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仍抄招知会兵部。
直隶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发湖广(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附近、近边、边远)、山西(近边、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登州府(附近)、直隶(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近边、边远、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边远、极边)、江西(边远)、广东(极边、烟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宁夏卫河州卫(附近)、直隶(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远边、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浙江(附近)、湖广(附近、近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四川(极边)地方。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襄阳府(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四川(附近、边远)、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极边)、山东(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边远、极边)、四川(极边)地方。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潮州府(附近)、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四川(极边)、山东(极边)地方。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江西(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四川(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越巂卫(附近)、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边远)、陕西(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地方。
此仍明律改定,原律目系边远充军,雍正三年改。
《中枢政考》。
□一,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开明籍贯,咨送兵部,照五军道里表开载地方,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烟瘴地方在四千里之外,即不拘四千里之数,惟计至烟瘴省分安置。如四千里内外均有烟瘴地方,仍按计里数核定地方发遣。均发各该府州县管辖,仍注军籍当差。以上充军人犯,给传牌一张,割行顺天府,着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总督巡抚取该府州县着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査核。其在外问拟军犯,由该省督抚定地发遣,抄该犯招由送部。若现在定地发遣时遇赦者,咨送刑部援免。其现在定地发遣军犯病故,即委官相验,果系病故,并无别情,移咨刑部知照。其所遗妻子,免其发遣。在配所病故者,该督抚査明病故縁由,取具该州县印结送部,所遗妻氏准回原籍。
条例
充军地方一,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名题参。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充军系沿前明旧例。前明军犯倶在卫所当差。本朝倶归州县收管,并无可当之差,与流犯无异。是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若以为满流之上罪无可加,不得不示以等差,似应专留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一层,其余附近、近边及边远,极边均行删去。存以俟参。
□再,前明之充军,犹今之发遣新疆也,本无专条,因情节颇重,是以由徒罪加发。充军例内,犯该徒者问发充军,即此类也。行之日久,遂为成例。今发新疆遣犯,本罪原系军流,初则因垦种而改发,后则不因垦种而酌量改发,初则仍系军流本罪,后直定为外遣专条。其究也,军亦非军,遣亦非遣,仍与流犯无异。而由外遣改发者,均系军犯名目,四千里军犯较前更多矣。
充军地方一,奉天、直隶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均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隶府州等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图尔泰条奏,并十九年议覆安徽巡抚卫哲治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尊京师之意也。
再,前明军人分隶各卫,统于五军都督府,所谓世隶军籍者也。罪犯充军本非军人,而发往军卫充当逃缉隙哨各差,以听军官之役使,犹今例所云充当苦差也,其永远充军者,又有句丁补伍之法,最为烦扰。本朝于各卫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军犯亦系由州县官管束,不与卫所相干。有军之名,并无其实,而犹存有此律何也。若以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发配,自应归兵部主政,乃到配后如何安插,如何管辖,即脱逃被获如何惩处,兵部均无从过问,则又何也。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后以为残刻,改为徒流,则满流以上,即属罪无可加,乃复増为充军之法,外遣之条,又与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后得其平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