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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读例存疑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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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五仓库上(收米谷曰仓,收财帛曰库)

律目小注雍正三年添入。

钱法

收粮违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揽纳税粮

虚出通关朱钞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钱法:巻首

谨按。《戸部则例》钱法门各条,倶极详备。刑例所载,寥寥数条,殊嫌挂漏。似应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无关罪名,而与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参差。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値,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私畜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锺、磬、铙、鏺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毎斤官给银七分。増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钱法一,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开采铜铅而设,应与《戸部则例》内各条参看。

□别州县民下似应添并不报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经山主租给外人,似应勿论。

钱法一,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査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那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铜商舞弊而设,均无如何治罪之处,语意亦未明显。査戸部例内并无此条,似应删除。

钱法一,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査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査,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云南巡抚李湖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云南铜厂而设,与《戸部则例》钱法门、云南铜厂章程参看。

钱法一,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倶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此条系咸丰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张铭谦条奏,并三年戸部奏变通缴铜章程,请饬吏刑等部会议藏匿铜斤处分罪名等因。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酌议,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京城改铸大钱而设,然亦成具文矣。康熙雍正年间铜禁最严,京城及各省钱倶足用。乾隆年间,戸部覆尚书海望奏请将收买黄铜器皿及禁用黄铜之处悉行停止。嗣后民间买卖悉听其便。尔时以为不必禁,迄今遂致不能禁矣。此钱法门一大关键也。

戸部例载。戸工两局,歳需铜斤,由云南省办运。抵京之日,除余铜不计外,实应交戸工两局正耗铜六百一十六万三百余斤。宝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共享铜四百三十一万九千二十斤。加以白铅黒铅,共七百四十万五千七百余斤。除折耗外,共铸钱八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串。工局并不在内。

现在滇铜运京者,寥寥无几。戸局名曰铸钱,亦属有名无实。即此一端而论,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势。余说见私铸门。

收粮违限:巻首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戸,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似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里长,杖、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此系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收粮违限一,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间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倶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带人员,并与举人同。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征收门一条,各省绅衿地粮,经征官于册内注明,奏销时将所欠分数另册详报,该督抚指名题参。革后全完,准予开复云云。应与此条及下绅衿所欠分数一条参看。

奏销限期,一、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苏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江南之江宁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经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销。

谨按。革黜后仍应枷杖,与别项有犯不同,应参看名例赎刑门。

□完纳后是否准予开复,亦应叙明。应参看多收税粮斛面门一条。

□此例,因其例倚恃绅衿,抗粮不纳,是以严定专条。但革黜后仍应严催未完钱粮,似不必实行杖责。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为枷号,俟完粮后再行放免。并酌核情节轻重,准予开复。

□今则绅衿拖欠钱粮者,比比皆是,从无照此办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粮违限一,运弁,以通幇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倶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此条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桑额题准定例。与漕粮过淮后盗卖盗买系属一条。原载监守自盗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本门律例各有以十分为率之语,通幇粮米共计若干石,并未叙明。若系一万石则应以一千为一分矣。然万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仅拟满杖,似嫌太轻。亦无万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欠至五六分拟以绞斩之处,例文亦系虚设。

□再偷窃盗卖,均有治罪专条,挂欠似系别于偷盗而言。转解官物门内、掣欠逾额一条,与此互相发明,应参看。

□转解官物门掣欠之例,较此处为严。惟彼条系指由通至京仓而言,故专言丁舵脚夫等项,未及运弁,亦无分赔代赔之文。此条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然均系亏短漕米之例,分别两门究嫌未协。似应归入彼门。

□再此条专言罪名,下条专言分赔,所以补此例之未备也。应参看。

收粮违限一,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此条系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议覆分赔漕粮事例,雍正三年纂为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例末有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二级。各省漕粮全完者,总漕加二级等语。乾隆五年,以漕粮十分全完,各省粮道分别议叙之处,已载吏部《处分则例》,将此数句删去,并移入此门十分全完,照例议叙八字进呈。黄册内并无此二句。《律例通考》云,系进呈时添载。

《戸部则例》。一,旗丁运粮抵通,无故挂欠者,坐粮厅勒限追究,仍行捆打。如有未完者,令总漕着落领运官丁分赔,于下年起解搭运。限满不完,査明参处。领运总运、督押各官,所管幇内,如有一丁挂欠,虽限内全完,亦不准议叙。仓场侍郎于歳底将挂欠丁名幇次汇行造册,送部査考。

《漕运全书》。一,挂欠漕粮旧例,先在坐粮厅追比数月,仓场销算题参。千石以上者,送法司追比,千石以下者,发漕司追比。勒限一年,不完,仓场发南追比,再限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题定。弁丁挂欠,嗣后免其留通追比,令仓场将欠粮旗丁,拏交运官,即行发南追赔。挂欠米石,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如次年不行搭运,总漕照例题参。(按刑例内,无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一层。转解官物门,运粮旗丁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云云,均应参看。)

谨按。挂欠例文在先,监守那移等项完赃(限内限外)减免例文在后,遂不免有参差之处。其限期若干日,并未叙明处分。例云按刑律,系以一年为限。而限内全完,应治何罪,是否酌减,亦未叙明。

□以上二条,均系康熙年间旧例,与现行例多不符合。而漕运全书,又以千石上下分别追比,均属彼此参差,且与收粮违限律意无渉。应与下一条均修改详明,仍移转解官物门内。

收粮违限一,同幇运丁将赤贫无頼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赔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此条系康熙五十年,戸部议准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本丁既系赤贫无頼,从何赔补,上条有仍着总漕等官赔偿之语,似应修并为一,并与上二条均应修改,移于转官物门内。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见转解官物,应参看。

收粮违限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应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

□上言举监人等,此言兵役,皆与齐民不同也。

收粮违限一,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戸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郷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革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应与上第一条修并为一。

□与《戸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一条参看。见前。

再,此门所载,催科居其大半,征收不及额处分亦严。国用攸关,不得不尔也。昔人谓抚字与催科相辅而行,后则专言催科,而抚字之意微矣

多收税粮斛面:巻首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戸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一,各处仓粮,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一,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社仓本系便民之事,绳以官法,恐有扰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蚀把持,与吏役之勒索滋扰,其弊一也。

□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一,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者,毎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歉借动者,免取其息。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随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盖其事自隋始也。

谨按。此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戸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一,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歳二月为率。下等,以开歳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査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此条系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攅,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戸,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均革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辑注》云,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官者,与光棍等,皆是不应入仓之人。跟官伴当人等,虽随从入仓,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搅欺凌挟制,若有犯者,随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

谨按。挟诈运纳军民财物一层,与转解官物门、漕粮起剥转运一条参看。

□盐场税务均有此等,亦应参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军,明例如此者甚多。盐法门盐场无稽之徒一条,匿税门搅扰商税一条,多乘驿马门指称勲戚大臣一条,白昼抢夺门,总甲快手人等一条,诈欺取财门,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一条,盗贼窝主门,各处大戸家人佃仆一条,鬪殴门,凶徒因事忿争一条,诬吿门,旗军陈吿运官不法及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各一条,在官求索门,索取土官外国财物及科敛土官财物各一条,伪造印信描摸一条,诈假官门,诈冒皇亲族属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员各一条,诈称内使等官门,假差体访一条,附记于此。例末一段,系专言在京各仓花戸知而不举之罪,似应另列一条,或修并于下条例内亦可。

多收税粮斛面一,各仓花戸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戸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均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戸。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戸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在京各仓而言。向关米之人勒索一层,与下收支留难条例重复。转解官?物门,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此处之积年匪徒,与上条所云正是一类,亦即积年吃仓者也。此处均不加等,似嫌参差。

各仓管事之人,谓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时。收支留难门亦祗言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是否起于嘉庆年间,记考。然自定有此例以后,花戸舞弊之案层见迭出。伊等积年盘踞,世代相传,仓务皆为其把持,几成牢不可破之势。近数十年来,此辈亦迥异从前,其殆物极必返之理乎。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巻首

凡(本戸自运)送本戸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运送)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一,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査,如剥船回空搜査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专为剥船匿米而设。

□此船戸代役摊赔之例,亦经纪等掣欠之例也。似应移并于彼门。

□并与《戸部则例》参看。

揽纳税粮:巻首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戸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揽纳税粮一,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地方应纳地丁银两税粮,如贡监生员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揽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拟罪。包揽而尚无拖欠者,八十两以上,照不应为律,斥革治罪。八十两以下,照揽纳税粮律定拟。仍令照数纳足云云。

谨按。礼部例同。

□刑例并无此条,似应添入。

□银一百、粮二百石并举,系明时通例,今不然矣。照常发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记考。

揽纳税粮一,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起处原作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巻首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戸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査,于毎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査,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掲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査出亏空,掲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掲,及司道已经转掲,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谨按。此条与《戸部则例》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査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条。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行掲报者,分出另为一例,那移免其分赔者另为一例,较觉分明。列掲请参,州县亏空免议,徇隐州县,着落独赔,盘査不实,不行掲报。独非徇隐乎。再此处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云盘査不实,不行掲报,殊未明晰。

□那移罪轻,侵盗罪重,失察侵盗之知府议处,免其分赔。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赔一半,似未允协。且此条原例,止令分赔,并无处分,下条添入革职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准开复,仍着落追赔银两之语,较失察侵盗之案,办理反严。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项,止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之例,系钦奉谕旨纂定。则失察分赔之例,即不得复行引用。尔时未将此层删除,以致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经出结而言。其未经盘査,出结之时即行发觉,自应以失察论矣。例内盘査不实,不行掲报,不以徇隐论,未知何解。或系盘出情弊尚未出结,亦未掲报,是以与失察一体同论。若盘査不实,已经出结,尚得谓之失察乎。从前亏空之案,有将数多者画出,作为那移,数少者作为侵呑,故严定条例所以防此弊也。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仍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此即第一条奏销例内独赔之知府勒限严追之例,其照刑律监守自盗本犯勒限三年之处,已于前条改定,此条自应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其原例系何年纂定,并未叙明。)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徇隐之府州独赔而言。革职勒赔,即所以治其徇隐之罪也。一年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别降调,限满,虽照数全完,不准开复,已足蔽辜,是以并不科罪。原其代人徇隐,究与自行侵亏不同也。后又定有分别科罪之例,未免太严,似亦应照上条修改。专言侵亏,不必牵及那移一层,以免混淆。律既分列两门,而例仍一体同科,亦嫌未协。再直隶州亦有经征钱粮,如有侵那徇隐之该管道,是否照此办理之处,戸部例有专条,刑例无。

处分例,州县侵欺钱粮,府、州扶同出结者,尽数赔补,分别全完、不完为一条。州县侵欺钱粮,府州失于觉察,分别全完,不全完为一条。道员徇隐、失察为一条。州县那移钱粮,府、州扶同出结,尽数赔补为一条。道员另为一条,似较明晰,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一,各府仓库钱粮,于毎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査,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査。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査。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者,督抚会同盘査。无总督者,巡抚盘査。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题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会同盘査。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傥有扶同徇隐,及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倶照州县仓库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滥动,以致亏空者,许据实通详掲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前条已将盘査州县仓库之例详载,则司、道、府、州盘査之例,亦应备列于后。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经加载,因将现在遵行各条汇纂为例。

谨按。上条专言盘査州县仓库钱粮,而未及别衙门,故另立此条,与《戸部则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县等仓库钱粮实存数目。毎三月申报一次一条,刑例无。

□照州县仓库例行,亦应分别通同徇隐及盘査不实,着落独赔分赔矣。

□藩库钱粮一层,系雍正元、二年定。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州县那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行掲报,应着落分赔之项,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依那移亏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倶照例准其开复。二限、三限补完,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着落失察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银两,勒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准其开复。不完,再限一年补完,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均照代赔例银,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按此专言知府分赔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则例》库藏门,分成赔补二条可与此互相发明,一,州县亏空银米,无论侵那,査明实系家产尽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银数,作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分赔五成。其归入无着项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员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均照代赔例,按限银数多寡,分年完交。若有两案着赔,前案银两依限交清之后,再行按续完交。按此条与刑律同。一,直隶州亏空仓库,限满无完,作为十成,该管道员,照知府例,分赔五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余二成,归入无着项下完结。

□按此条刑例所无。

谨按。此专言那移一项,欺侵并不在内。那移出纳门,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分别银数,(三百两至五千两以上)按限完交。(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银数多寡,统限三年追完。《戸部则例》则云,按银数多寡,按年完交,与彼门内所载,八旗直隶应交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一条相符。刑例此条,未将按银数多寡二层列入,而彼条又祗言拖欠各项,并未添入分赔代赔字样,遂不免彼此参差,不如《戸部则例》之明显。似应删改为,州县侵亏,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盘察不实,不行掲报及失于觉察者,将知府革职离任云云。仍删去那移一层。

□其亏空银米,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追。限满不能完足,査实果系家产全无,将未完银米确数,着知府云云。

□府州分赔即系那移之项,与徇隐案内独赔之项不同。

□下又云,无论侵那,似未明晰。

□此处按成分赔,与前条不符。分别开复、降调之处,亦与上条互相参差。

□未完银两仍着追赔,并无治罪之语,与下条亦属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赔一半,其余一半,入于无着项下完结,而分成赔补条下,又载明令司道、巡抚按成分赔,亦与此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倶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査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府尹会同直督具题而设,至刑名事件,向归直督具题,而例无专条,似应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掲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结也。与那移门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库藏门盘査条。典守仓库钱粮官物,于接收交代后,有霉变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数分赔。不得因霉失数多,摊派旧任官赔。

□交代各条,《戸部则例》言之最详,亦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査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査,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査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掲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査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査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査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査,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奏定例。

谨按。此为防那新掩旧情弊而设。

□甲年钱粮,例应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遇有旧粮拕欠,规避处分,那新掩旧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旧,似应移入那移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霉变等项,祗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第一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系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画一。尔时未经改正,以致披此参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后分赔代赔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办理,吏、戸等部,亦各有专条,倶与此例互相参差。然例文愈严,而分赔代赔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关朱钞一,各省督抚,毎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査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戸部则例》同。

□汇奏后,如有亏空若何议处,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矣。

虚出通关朱钞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之例,盖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盘査,故令赔补。且虑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无着落,然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余县不止,至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有不能,于钱粮终属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止,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欺侵仓库钱粮者,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那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赔,并无治罪之文,以赃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也。若以属员侵亏之数,科该上司以入己之条,似属未协,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于限满未完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严矣,殊未平允。

□再代赔之赃,如统计一万,已完过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傥统计系一千、二千已完过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无完,虽赃数较少,亦拟满徒,尤未平允。

再尔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之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歴。嘉庆四年改章以后,非特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监追者,而倶系通融办理,本人非特不在监狱,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载各条,从无引用者,物极必反,其理然也。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巻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増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戸部作数。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钱粮: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私借钱粮一,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宫交与该督抚催追。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借官钱粮,律有专条,此例特为一年还完,准予开复而设。与那移正自相类,第那移之项,均指还充官用,不入己而言。若因私事借用官银,似当有别。

□《处分则例》略同。

私借钱粮一,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此条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准开复也。

□那移另是一项,与借欠无干。

□定例之意。本为亏空案多,钱粮不能完结而设,故于亏空项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项,分别言之,原其与侵盗不同故也。

私借钱粮一,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戸部査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倶照追入仓。其代为造册之郷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掲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出借仓谷而设,本为出陈易新,遂致诸多流弊。始则弊在绅衿、牙行人等,近则弊不在绅衿,而在官府矣。

□绅衿等黜革、枷责,与《戸部则例》同。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领,州县失察者,所领米各着落州县赔还,仍照例议处,刑例无。

□又《戸部则例》,常平仓谷,毎歳春借秋还,严禁州县毋许按戸勒派、克扣、浮收,及常平各仓出借、平粜各事宜,备极详晰,应参看。《处分则例》,粜借仓谷各条,亦应参看。

私借钱粮一,亏空人员,除査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幇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将本人照图頼、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例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御史福徳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完欠门,官员一切应赔库项,开欠抵追,如所开之欠,査明实系公帑,其借欠之人当日具有借欠印领者,应照数追还。并将借欠之员,分别议处。若系平日私债、或系己资幇助亲友,以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并无印领者,无论远年近年,有无确据,一概不准私抵。

谨按。此开抵欠项,分别公私之例。

□照图頼诬扳例,即系隐瞒入官家产第一条例文也。第彼条祗云从重治罪,亦未叙明。

□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追,系照违制律,亦见彼门,均应参看。

私借钱粮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絶,确査出结,题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题参,按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分别豁免之例。

私借钱粮一,凡支销钱粮,均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着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分别不应追缴等项,防摊派之弊也。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官物: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并追赔。)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