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世界政治中一项既定国际合作努力的失败作简单的解释,总是容易办到的。譬如,我们可以说,这是因为牵涉到各国的利益不可调和的缘故。这种说法将意味着纷争即使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个行为者本质特征和它们之间相对地位造成的自然结果。实际上,根据这种解释,低水平的合作可能仍然是帕累托最优的;也就是说,在行为者既有利益不变的状况下,可能没有一种合作性的解决方案能够使它们的利益变得更好。
这是对纷争现象的一种可能解释。这使人很不舒服地想到伏尔泰笔下的老实人刚第德(Candide),这位英雄总是宣称,在可怕的灾难来临之前,目前所有的东西总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我们很难证明,国际政治中的频繁灾难与行为者的利益是不存在固有联系的。但是如果我们只相信这点的话,我们就会陷入宿命论中,最终会处于荒谬的地位,认为像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样的事件是符合奥地利、德国和俄国的利益的,所有这些利益因为冲突的结果而消失殆尽了。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可能会使我们不合情理地去相信,不管各国政府和跨国行为者可能获得什么样的信息,也不管它们对可能的行动后果的认识如何,或者它们参与的一连串的互动行为是怎么样的,总之,客观的利益决定了世界事件的发展。
这种观点的不合情理性,被最近基于理性假设的演绎理论所进一步强化。博弈论和集体行动的研究强调,那些理性的个体尽管可能从合作中获益,但它们可能不愿意去这样做。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它们不大可能协调它们的行动以达到它们想要达到的目标,即使它们作为个体是理性的,但是它们所属于的那个集团可能并不必然会作为理性的行为者来行动。显然,根据纷争的事实推断存在冲突的利益,而对这种所谓冲突的利益又没有获得直接的证据,会冒着犯严重错误的风险(Hardin, 1982, p.1);况且,行为者即使在它们的利益是完全一模一样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进行合作。例如在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罗密欧与朱丽叶有着相同的利益——两人结婚,但是约翰从劳伦斯那里将错误的消息传给罗密欧,导致劳伦斯计划的失败和两个情人的悲剧。
尽管存在相互的利益,合作的努力可能失败这个事实重新使我们注意第一章所提到的制度主义者的思想。制度主义的学者们一直强调合作可以通过制度培育起来,这意味着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实际的合作常常比潜在的合作要少。但是,这种观点并不是说合作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在制度存在的情况下一定就会持续增加。
制度主义者过去倾向于认为合作甚至超国家权威在不断增加着,但随着他们希望的彻底破灭,他们才发现他们的理论是明显错误的。即使他们想避免过多的乐观主义色彩,他们也一直受到行为者动机模棱两可问题的困扰。而现实主义者至少对他们的假设是很清楚的:作为世界政治中最主要的行为者,国家是理性的、利己主义的。就如我们在第二章看到的,利己主义的假设意味着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偏好是基于它们对自己福利的估算而不是对他者的估算。理性的假设声称,行为者是“寻求在一系列连续的有排序的目标中将它们的价值最大化”(Snyder and Diesing, 1977, p.81),这种假设允许现实主义的分析家们对在信息相对稀缺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国家的行为进行预测。决策者所面临形势结构的知识,为分析者提供了认识国家行动的线索,因为理性的利己主义的领导者将会对由环境决定的激励和限制因素通过各种方法作出反应,以尽可能增加他们国家的财富、安全和权力。我们不需要去研究领导人究竟在想什么,我们可以仅仅通过在办公室中进行“思想实验”,就可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就如摩根索在多年前所说的:
[要理解外交政策]我们需要把自己置于政治家的地位,设身处地地去考虑他们在特定环境下所遇到的某种外交难题,我们要问自己,政治家可能面临哪些可供选择的途径,……以及在这种既定环境下,政治家可能会选择哪一个理性的解决途径。只有将理性的假设与实际的事实及其后果放在一起做检验,才能赋予国际政治事实以意义,才会使一种政治理论成为可能(Morgenthau, 1948/1966, p.5)。
制度主义者关于行为者行为的模型并不是很明确的,因为他们对“自身利益”及其变化持有很复杂的观念。不幸的是,这种模棱两可导致了共同的信仰,因为他们相信合作的可能性,所以他们必须偷用关于行为动机的理想主义(空想)假设。批评者由此会指出,在一些强调制度在促进合作进步意义的论著中,存在理想主义式的假设或者模棱两可的东西,他们因此批驳这些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关于人民和国家的错误观念基础上的。
通过采用现实主义关于理性的利己主义的模型,我上面的论证预先提出了制度主义者的这个缺陷。在本章和下一章,我和现实主义者一样假设行为者是理性的、利己主义的。我想指出的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并不必然就会得出现实主义那种独有的关于合作的悲观主义论调。我试图显示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政治的基本假设与制度化的安排协议是有联系的,这些制度化的协议包括规则和原则,它们促进着合作的进步。一旦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我们的论证,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放宽关键的理性和利己主义的假设,考虑到有限理性、偏好变化以及移情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从而对我们的论证进行改造和修正。
一对一囚徒困境博弈与集体行动问题
对合作困难性的最好描述,不是通过完全冲突的博弈(其中纷争的出现是由于利益的结构所决定的)或者本质上合作性的博弈(其中只有戏剧性的坏运气或者诸如此类的东西阻止着合作),而是通过托马斯·谢林所谓的“混合动机博弈”(mixed motive games)来描述的,这种博弈是由一组“互相依赖和冲突,以及伙伴和竞争关系”刻画的(Schelling, 1960/1980, p.89)。在这种博弈状态中,两个博弈者可以通过相互的合作获得收益,但是每一个博弈者都可能从欺骗行为也即背叛行为中获得比其对手更多的收益。[1]
一些混合动机的博弈已经被认定是与世界政治中的现象有关的(Snyder and Diesing, 1977; Snidal, 1981; Oye, 1983b; Stein, 1983)。特别有意义的是众所周知的囚徒困境博弈,因为这个博弈说明了在某种条件下,理性的个体发现它们自己是不能达到一个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的,尽管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汇聚。不是世界政治或者国际政治经济中的所有形势都可以采取囚徒困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大部分是如此的,由囚徒困境所提出的问题对本书讨论的合作与纷争问题是关键性的(Taylor, 1976)。
囚徒困境说的是两个合伙犯罪的人被地方检察官隔离审判的故事。每个罪犯都知道如果两个人都拒不坦白的话,地方检察官只有有限的证据判他们很轻的罪行,每个人只能判30天监禁。如果每个人都坦白的话,他们每个人将被判一年的刑期。这种可能的情况似乎使两个人都有不坦白的激励机制,除非聪明的检察官许诺,如果一个人坦白而另外一个人抗拒的话,坦白的罪犯将不予起诉,而其同伴因为抗拒则予以5年刑期的严惩。
当检察官作出这种许诺时,每个罪犯都认识到,在狭隘的自身利益基础上,不管其同伴做什么,他都应该坦白。如果他的同伴也坦白的话,他的坦白至少可以使自己免于5年严厉惩罚,而如果他的同伙拒绝坦白的话,他自己的坦白可以使自己免于获得任何惩罚而不是被判很轻的罪行。由于这种估算的结果,我们就被迫得出这样的结论,两个理性的关心自身利益的个体在这种形势下都将会坦白,从而都会被判刑,而这两个人本来可以通过相互合作(不坦白)以及阻碍检察官行动的方法而不被判刑的。这就导致不与另外一个同伴合作的战略(向检察官坦白)似乎成了博弈者的优势战略。
下面将要提供一个人们熟悉的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图式,以及现实生活中举不胜举的例子。如果两个博弈者互相合作的话,那么他们将得到回报R;如果两人互相都背叛的话,那么他们将受到惩罚P;如果一个人背叛而另外一个人合作的话,那么背叛的人因为屈从于诱惑而欺骗其同伙将得到收益T,而合作的人则因为受骗上当得到收益S。在这种博弈中,为了确保利用和被利用的机会要一直比相互合作更加糟糕,标准的囚徒困境博弈为合作行为提供的报酬要大于欺骗另一个同伙而能获得的收益的两倍。
囚徒困境
支付排序:T>R>P>S
博弈条件:R>(S+T)/2
奥尔森(Olson, 1965)阐述的集体行动逻辑,本质上与囚徒困境的逻辑是一样的(Hardin, 1982,第2章)。在需要集体行动的状态中,合作对获得一种为所有相关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是必要的,不管这些成员是否为这种物品的供应作出贡献。当每一个成员为供应这种物品所承担的成本,与总的成本相比非常小的时候,利己的个体可能会作出估算,认为他们如果不作贡献的话会好一点,因为他们的贡献对自己来说是有成本的,而其贡献对这种物品最终被生产出来却只会产生微不足道的影响。因此就像在囚徒困境中一样,对一个利己主义的个体来说,占优势的战略是背叛而不是对这种物品的生产作出贡献。这种估算的结果自然会产生这样一个结论,也就是集体物品将不会被生产出来,或者处于供应不足的状况,尽管事实上这种物品的价值对这个集团来说要大于其付出的成本。
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问题具有很重要的启发价值。它们警告我们要反对合成推理谬误,这种推理在世界政治会导致我们相信纷争的根源肯定存在于行为者的本性而不存在于它们之间的互动模式中。相反,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都告诉我们华尔兹所说的“第三种设想”的解释力量,这种解释模式将因果关系归因于国际体系的特性而不是国家内部的特性(Waltz, 1959)。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都强调强制力量、承诺以及战略互动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世界政治是重要的。也许更重要的是,这些模型特别是囚徒困境模型,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这些方面,也就是即使在行为者相互之间存在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世界政治中的信息和沟通的障碍也可能阻碍合作的实现,并导致纷争涌现。
理性选择模型的局限性:选择、规范缺失和道德
一对一的囚徒困境博弈常常成为描述国际政治的一种标准范式,它说明了为什么纷争是流行的而合作是稀少的原因。有时它还被用来支持这样的论述,即国际制度注定是无效的。但这不是我的看法。在本章和后面的章节中我试图表明,如果我们正确地使用理性选择理论,我们将会看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中存在大量的合作现象,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和集体物品理论会帮助我们说明为什么制度在世界政治中是重要的,甚至对合作的实现是关键性的。然而,在展开这个论述之前,我们得首先检验一下理性选择理论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理性的利己主义的假设创造了一个抽象的非现实的分析世界。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假设看作是现实,并试图将这个结论以很简单化的方式运用到我们所观察的世界中时,它则有可能对我们产生一些误导。然而作为一种简化的假设,利用它去建构我们自己的理论,它还是有其价值的,因为它以完全的自身利益和理性行为,刻画了一个相对并不复杂的状态,从而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基点性的前提,那就是,理性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可以对照经验进行检验的假设性预期。当韦伯提到“为了渗透到真正的因果相互联系的关系中,我们需要建构起非真实非现实的东西”时(Weber, 1905/1949, p.166, pp.185—186),他实际上说的就是这种“历史的逻辑分析”途径。基于理性的利己主义假设而建构起来的非真实的预期,有助于一种因果分析,它不会使我们一定要持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理论的假设必然是真实的、现实的。
因此,理性选择模型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不能把它们机械地运用到世界政治中。其假设很容易被人们曲解为是与真实世界相抵触的。从其假设与真实世界相抵触这一点上说,它们的结论将不是令人信服的,甚至具有很强的误导性的。对这种模型有三个重要的可能的曲解值得我们注意。首先,我们可能太容易地去假设,行为者的决定具有一定的自愿意义,因此会冒忽视行为者之间权力不平等性的风险。其次,是将利己主义的假设等同于关于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个人主义假设(atomistic assumption)。最后,理性可能会与利己主义混淆起来。所有这三个可能的曲解,使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地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
选择和限制
利用理性选择理论研究国际合作,意味着政府以及其他行为者关于是否进行合作的相关决策,被认为似乎是自愿的一样。但是在一个可以使用军事和经济强制手段的世界中,自愿行动的含义从乐观的意义上看似乎也是成问题的。任何对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关于“自愿的”协议所作的有争议的阐述进行过思考的人,都会意识到将唯意志论分析运用到政治学研究中所产生的诡辩的危险。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达成的免于恐惧的契约是具有强制性的,实际上,“甚至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我被迫允诺付与赎金而从强盗那里赎身出来,在民法没有为我解约之前,我就必须付与”(Hobbes, 1651/1958,第14章,p.117)。因此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断定是一种人人相互拥有主权的状态),既然我已经理性地作出选择,去保持诺言,我就受到在强迫状态下作出的诺言的束缚。
这种怪论,也就是在受到严格限制的选择下所产生的道德和政治上的义务,并不是实证分析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注意的话,理性选择理论对选择而不是事先存在的限制的重视,是很容易使人误入歧途的。我们可能会想,既然我们的分析方式是唯意志论的,那么分析的过程肯定也是唯意志论的。在分析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要区别国际机制形成过程中的两个层面:强加的限制因素和决策。像地理之类的环境因素,以及强有力的行为者,都会施加限制因素;机制可能多多少少也是强加的,也就是说,决定加入机制可能多多少少受到强有力的行为者的限制(Young, 1983)。
从正式的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把机制视为被自愿创立和维持的:各个独立的个体有能力拒绝加入进去。但是如果这些行为者是弱小的,总是在担心受侵略或者经济崩溃的情况下行动,那么大部分人就不会认为它们接受这些机制是完全自愿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在考察它们的选择之前,应该首先强调强加于它们之上的那些不平等的限制因素。更一般地讲,我们需要意识到任何谈判而得的协议都会受到各种行为者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选择的影响,也就是说“谁更需要与其他人订立协议”(Harsanyi, 1962/1971; Hirschman, 1945/1980)。世界政治中权力和依附的关系,将因此是决定国际机制特征的最重要因素。行为者的选择将会受到这样的限制,那些最强大的行为者的偏好将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因此,在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国际机制的形成和维持的分析中时,我们不得不对协议产生的结构背景给予持续的注意。自愿的选择并不意味着环境是平等的,在解释结果时,事先存在的限制因素也许比选择过程本身更加重要。
如果我们在分析中时时注意关于选择的事先限制因素,我们就能以比较成熟的方式来使用理性选择分析,即不会认为各个行为者在权力上是平等的,也不会认为它们的行动是完全自愿的,不受限制的。我们可以利用理性选择分析去理解那种决定构造国际机制的行为,而在脑海中时时注意,这个构造过程的一个关键部分——一种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所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的权力关系背景的建立——必须分开来进行考虑。实际上,如果以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使用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分析应该使我们注意到限制的因素,因为选择必须是在权力以及价值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限制—选择的分析途径使我们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不具有优势的行为者会加入到国际机制中去,即使它们因此可能比其他行为者获得更少的收益。这个问题被那种简单地把某种机制视为具有强加力量的论述忽视了。我们需要理解弱势行为者以及强大的行为者作选择这个问题,即使它们是在一个更严格的限制条件下作出选择的。
在唯意志论的理性选择分析中,每一个行为者都被假设在给定的限制结构下,可以计算出处于一项国际机制中的境遇总比置身于其外好。否则,它本是不会加入进去的。然而,这些行为者背后的给定限制因素以及权力不平等性的重要性,使我们注意自愿谈判协议的结果将并不必然就是完全有利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保证国际机制的形成会产生全面的福利收益。为了加强它们的谈判地位,强有力的行为者可能会在一个新的机制形成之前,向弱小的行为者强加一些限制因素,或者如果后者拒绝按照霸权国家的计划行事的话,就以相反的结果来威胁它们。例如,我们会在第八章看到,在二战期间以及战后的一段时间,美国控制着英国的财政储备水平,牢牢掌握着中东的石油资源。这两个措施使英国更加依靠美国的善意来行动,从而逐步增加了英国抵抗美国计划的机会成本。从自由主义者的经济立场上讲,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稳定的国际货币机制以及一种非歧视贸易机制的建立,为每个人都带来了福利的收益。但是英国社会中那些寻求维护帝国特惠制的人(不管是为了帝国的原因还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愿望)却不这么看。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同意美国的地位,他们也把遵守这些机制视为令人沮丧的且成本很高的东西,而不是一个有收益的机会(Block, 1977; Gardner, 1956/1980)。
即使一个国际机制中的成员同意某项机制所作出的安排,那些处于这个机制外面的行为者也可能因为这个机制的建立而受到损害。实际上,一些机制(例如联盟和卡特尔类型的机制)是专门用来向非成员强制施加成本的。虽然将这些成本与机制为其成员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是很难的,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并没有理由使我们必然认为收益会比成本更大。既然这一点常常为人忽视,那么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国际机制也许对其创立者来说是有价值的,但是这些机制并不必然就会提高这个世界的福利。就事实而言,机制本身并不就是“善”的东西。
利己主义与道德缺失
利用理性选择分析去研究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问题,存在的第二个主要危险在于,将理性的利己主义的假设等同于将行为者视为人类社会之外的道德缺失的个体。这个假设也是霍布斯式的,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假设并不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必然的前提。博弈者互相存在于一个自然状态之中,这种状态的一个明显内容是它们不能去强制执行各个行为者所承担的义务。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在这种状态下,这些行为者互相很明显地独立着,没有被共同的经验、道德戒律或者与未来可识别的个体进行互动的预期联系在一起。
一对一囚徒困境博弈所得出的很有说服力的结论——背叛是占优势的战略——就是依靠这种个人主义式的假设。博弈者被假设是“支配欲望很强的个体”(Macpherson, 1962; Ruggie, 1983a, p.277)。从算计的意义上讲它们是理性的:它们试图在不受道德原则和公平标准的影响下将它们预期的效应最大化。然而通过一个共同的社会,由互动的期望联系在一起的利己主义的博弈者们,可能在它们似乎共享道德标准的情况下行动。例如,假设在我们这个例子中有两个囚犯是一个犯罪群体(例如黑手党)中的成员。在这种条件下,我们不会指望他们作出坦白。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反映他们任何非理性的东西,或者任何道德的原则,所以出现这种行为,是因为在他们的支付结构下,这些行为者作为一个持续存在组织中的共同成员的效应影响的结果。坦白无异于宣判自己的死期,那个坦白的家伙不会有好下场。因此,这些囚犯所面临的一种假想的博弈结构图式将是这样的:
这种博弈当然不是囚徒困境博弈了,尽管地方检察官试图把它作为一个囚徒困境博弈来对待。相互的合作而不是告密对两个博弈者来说是占优势的战略,博弈平衡出现在左上角(R, R)上。
理性和道德
即使社会的联系比像黑手党这样的组织内部的联系更少团结性和强制性,但是如果至少有一个博弈者持合乎道德的观点,珍视合作,谴责对他人有害的行动,表面的囚徒困境博弈可能具有不同的支付图式。如果A是一个非常守道德的人,他将会因为在一个试验者的诱惑下进行告密而在良心上感到内疚,备受折磨;而B则是博弈论中假设的不守道德的利己主义者,那么一个假想的囚徒困境博弈支付图式将是这样的:
在这个博弈中,A的优势战略是合作,而B的优势战略是背叛,那么结果(S, T)是任何一个博弈者都不想改变的稳定平衡结果。A宁愿做一个因被对方欺骗受到损失的傻瓜,也不愿做背叛这样的事。
从这个博弈图式自身来讲,博弈者道德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对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多大困难。我们可以理解A的行为是理性的,因为她试图将她的预期效应最大化,虽然她不是自私自利的,然而她却将别人的偏好纳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数中。利他主义者和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可能同最粗俗的实利主义者和彻头彻尾的恶霸一样,都可能是理性的。他们的行为违反的是利己主义的假设,而不是理性这个假设。理性选择的理论家们有时不能认识到这个事实,相反却假设这种行为一定是非理性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非利己主义的偏好函数的结果。例如,那种在康德道德律令基础上对组织作出贡献的行动,促进着个人对于共同的善的认识,哈丁(Hardin, 1982, pp.117—124)就把这种行为称为“超理性”(extrarational)的。
理性选择分析并不必然意味着人们都是利己主义者。但是使用理性选择的逻辑,一个人还需要作一些关于行为者价值观念和利益的假设,因为确切地讲,如果不考虑到行为者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理性选择的逻辑在经验上还是缺乏力量的。任何理性分析都不得不假设一个先在的权力、预期、价值观以及准则的背景,这些因素对利益的决定和估算的作出产生着影响(Field, 1981)。我们可以同假设行为者是“支配欲望很强的个体”一样,去假设行为者受到社会流传下来的价值观念的深深影响,或者假设行为者是根据公平原则来行事的。
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与小集团中的集体行动问题
在了解理性选择理论这些局限性之后,我们可以再次考虑囚徒困境博弈问题。表面上看,令人信服的结论是上面所说的“背叛是占优势的战略”,这个结论取决于这样一个假设,也就是博弈只进行一次,或者最多也只是在很短的时间中进行。如果这种博弈由同样的博弈者重复进行博弈,也就是说,在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人们一般都认为博弈者可能理性地采取合作的战略(Hardin, 1982,p.145;也见Taylor, 1976,第5章)。[2]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是在多次囚徒困境博弈中,背叛行为从长远来说是得不到回报的,因为因此获得的短期收益一般来说将会被紧随其后的远期相互惩罚的代价所超过。当然,要使合作得以发生,未来的回报必须受到珍视。相反,如果博弈者和约翰·凯恩斯一样强调“长远来说我们都是要死的”,那么他们在当前可能宁愿背叛,而不愿通过合作获得更好的结果。合作的激励因素也取决于一个博弈者的对手对打击背叛行为的意愿。当和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或者一个懦夫进行博弈时,作为一个恃强凌弱者,其行为可能要为未来付出代价。艾克斯罗德(Axelrod, 1981, 1984)已经说明,当未来的回报是有足够价值的时候,“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的战略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下都是很得势的战略,艾克斯罗德揭示出的这种博弈战略从技术意义上讲是很有力和稳定的。采用这种战略的博弈者意味着它一开始就采用合作战略,然后不管其对手在最后一步究竟采用什么战略,它都坚持对背叛行为进行报复,对合作行为给予回报。当两个博弈者都使用“一报还一报”战略时,相互彻底的合作就会出现。艾克斯罗德指出,即使在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中间,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的合作者在一开始存在,那么合作是能够出现的。
就如我们在第四章所指出的,这种合作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谈判和协商,因为相互的调整可能在博弈者不进行直接沟通的情况下发生。然而在本书中,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通过谈判而达到的协调上。这种谈判通常不仅仅发生在一个谈判的事件中,也在连续的事件和时间中进行。国际货币、贸易和能源安排问题上的谈判一直在进行着,预计在未来也会无限期地进行。更进一步讲,许多紧密联系的谈判同时进行的事实,增加了博弈中“多次博弈”而不是“一次博弈”的特征。一般来说,与囚徒困境中的博弈者不一样,在世界政治中,各国政府可以改变合作的决定,如果它们发现它们的伙伴违背它们之间的协议的话。这种可能性产生的作用与博弈的重复进行所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它减少了进行背叛的激励因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以简单的囚徒困境博弈将国际谈判模式化——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样做需要一些可能受到质疑的简化假设——一次博弈的悲观结论也并不一定会在这种国际谈判中发生(Wagner, 1983)。
集体行动理论同样能够解释合作问题。奥尔森从他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试图提供集体(公共)物品的大集团是很难达到这个目标的,因为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存在一种激励因素,不愿承担这类物品的供应责任。但是奥尔森论证说,小集团可能具有特殊的利益,它们可能愿意提供这类物品,或者因为单方面这样去做符合一个行为者的利益,或者因为一群小数量的个体,它们能够相互监管彼此的行为,互相在战略上作出反应,从而能够去提供这类物品。后一种状况与重复囚徒困境博弈状况是类似的:当决定供应这类物品不只是一次而是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的时候,这可能有利于合作,因为不这样的话,其同伴可能采取背叛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在涉及集体物品以及囚徒困境的状态中,战略的互动过程是能够培育合作的。
当代的国际关系为诸多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困扰,但是这些困境很少是因为小数量的国家卷入而引起的。在全球谈判中,国家的数目不会超过150个,而且其中大多数并不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中间,谈判很少依靠超出一些关键国家参与的范围。例如,制度化的经济高峰会议只涉及7个国家的首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包括一切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组织)只有24个成员,它们各具有不等的规模和影响。发达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国际政治和经济谈判只有很少数量的政府介入进来,它们处于高度互动的状态,彼此谨慎地监控着对方的行为,这种关系中并没有很多的行为者,以致一个人的贡献对其他人的贡献倾向不产生重要的影响。即使没有霸主的存在,小数目的强有力的行为者也可能一起完成这个任务。就像我们在第三章看到的,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并没有排除在少数行为者中间出现的寡头共谋现象,其中每一个行为者都对其他行为者的行为进行相互的监管并作出反应,从而使合作成为可能。
奥尔森还认为,那些建立在分散成员基础上的特定大集团,要能成功地供应公共物品,取决于它们供应作为集团副产品的私人物品。例如,农民加入农场局,可能不仅仅只是负担为获得政府帮助而进行游说的集体物品,它们可能因此而获得廉价的保险,或者加入到一个农场合作体系中去。因此,集体行动的逻辑将导致组织试图将它们所追求的物品进行私有化的倾向。
国际机制经常扮演着同样的作用(Oye, 1983b)。斯耐德尔(Snidal, 1979)已经指出,国际机制提供的收益很少符合经典公共物品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排他的不可能性和供应的相联性(新的消费者对这种物品的额外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对同样物品的消费)。例如,只有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才有权利在紧急共享机制下获得石油,虽然如果国际能源机构成功地制止另外一个生产商的禁运,并阻止世界石油价格的飙升,其他消费者也可能获益。另外,尽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也能够从该组织稳定汇率或者避免债务崩溃的搭便车行动中得到好处,但是只有该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从这个基金中借贷。集中体现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机制也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拒绝接受GATT规则的国家将不能获得这个机制所提供的收益,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收益。因此集体物品理论在解释合作必须采取的形式,以及如何避免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上,与其对纷争问题的解释是具有一样的价值的。
本书使用的理性选择分析,并不强化传统的认为世界政治中的合作非常稀少的观点,我们的分析强调说明的是,即使在完全理性的、从狭隘的自身利益考虑出发的政府之间,合作也是可以获得的,这种分析并不因为对共同的善的理想的关心,或者对一种国际关系模式的意识形态承诺而动摇。也就是说,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能够得到激励去形成国际机制。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模型有助于说明这一点。我们后面要谈论的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理论,对我们的研究途径也有很大的启发作用,而不是没有关系的。这些以理性假设为基础的理论,都强调在确定的一段时间中,行为者的信誉和国际制度在一些同样的行为者进行重复互动过程中的意义和重要性。
利己主义的合作和国际机制的创设
我们在第三章看到,霸权国家的存在可能有助于国际机制的创立,尽管我们同时也给出一些理由,对霸权是国际机制形成的必要条件提出怀疑。本章通过提供更有力的理论依据,说明合作在没有霸主的情况下也可能发展起来,从而使我们对霸权国家可能帮助创立国际机制这一观点表示更多的怀疑。不管是否存在霸主,国际机制的形成取决于共同的或者互相补充的利益的存在,这些利益要能被政治行为者所意识到,从而使共同的生产联合收益的行动是理性的。一个霸主也许会通过提供合作的报酬和对背叛行为的惩罚,帮助创造共同的利益;当不存在霸主的情况时,如果条件有利的话,同样的报酬和惩罚也会被提供出来,这种结果一定是由相对小数量的行为者所决定的,它们能够监管彼此对规则和惯例的遵守情况,并使其他政府的福利取决于对协议和谅解的持续遵守。
因此,一些行为者之间紧密的互动有助于替代或者补充一个霸主的行动。随着霸权的衰落,一个缓慢的从霸权合作到霸权后合作的转化就可能发生。合作的激励因素将逐步地不仅仅依靠霸主的反应,还依靠其他有一定力量规模的国家的反应。这种转移在实践中也许是很困难的,因为期望可能滞后于现实。但是理性选择分析并不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合作出现所需要的条件,还将取决于既有机制的模式。新的国际机制的创设也许由旧机制所培育出来的相互信任感而得到促进。机制很少是从混乱中出现的,相反它们是互相依靠的。因此,我们应该对机制演变与机制是无中生有的创设问题给予同样多的关注。旧机制运作和新机制创设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意味着我们要对机制进行一种功能的分析,就如我们在本章后面部分以及第六章所发展出来的分析那样,这种分析不仅对我们理解机制为什么会得到创设和维持,而且对我们理解机制是怎样随着时间演变而发生变化的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促进国际机制形成的激励因素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讲,取决于共享或者共同利益的存在。这些利益可能反映了从有效地利用他人中所能获得的收益——创造和分享租金,就像在原料卡特尔中那样;但是这些利益还可能以行为者提高交换效率的相互愿望为基础。在后者的例子中,“政策空间”(policy space)的密度如何,就是说,不同的议题之间相互紧密联系的程度怎样,是起作用的。形成国际机制的激励因素,在那些紧密的政策空间中要比那些较低的议题密度领域多,这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紧密的政策空间中达成诸多临时的特定的协议,彼此之间会互相影响,除非它们是以一系列共同的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在议题密度低的领域,临时的特定的诸多协议可能很充足;而在议题密度高的领域,机制的存在将会减少不断考虑一系列协议对其他行为者产生影响这样一类的成本。每一个新的协议与既有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相比较,都可能比协议相互之间的比较更加明显;机制的存在确立了连贯一致的标准。由于这些原因,随着相互依赖的增强和政策空间密度的增加,对国际机制的需求可能会不断增加。
功能的解释与市场失灵理论
利用理性选择途径研究行为问题,将把我们的注意力首先转到行为者面临的激励因素上。在我们对理性进行假设时,当我们问为什么一个行为者会以一种特定方式行为时,就等于在问,这个行为者面临的激励因素是什么?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者各种可能行动的机会成本是什么?[3]
机会成本是由行为者的特征和环境的特性决定的。在理性选择分析的框架下,制度影响着选择的背景以及各种可能行动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利用理性选择去分析制度问题时,我们立刻会走向一种功能的论述途径上。根据这种分析框架,“如果理性的人创设和维持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或者获得社会目标的话,制度就是具有功能作用的”(Simon, 1978, p.3)。就像西蒙所论述的,经济的推理过程可以很容易地用功能分析的语言来说明,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功能的解释可以从造成影响的意义上对原因进行说明,也就是说,“被解释事物的特征是由其对所要解释事物的影响来决定的”(Cohen, 1978, p.278)。例如,投资是通过利润来解释的,就如人们作“石油钻探利润的增加是导致对石油工业投资增加”这样的陈述一样。当然,从短暂的意义上讲,投资是利润的原因,因为利润是源于成功的投资行为的。但是在这种功能解释框架下,因果路径是被颠倒过来的:效果解释原因。而在我们的例子中,这种效果和原因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理性的假设来规定的,就是说,是预期的利润导致了投资。
社会理论中的功能解释,以及本章所发展出来的关于国际机制的功能解释,一般来说在本质上是“发生于其后者必然是其结果”的推理逻辑。我们观察到这些国际机制,因此我们就把它们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理论在分析社会制度问题时,假设制度可以通过考察那些创造和维持制度的行为者所面临的激励因素而得到解释。制度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本应该有理由被期望去增加其创造者的福利的。
虽然如此,像这样的功能解释在运用过程中必须谨慎对待。即使那些制度所扮演的功能存在着问题,它们也可能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出现。例如,私人产权有助于个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协调它们的行为,这个事实并不否定马克思和卢梭所阐述的观点,即私人产权是由人们发明出来用于剥削他人而不是用于与他人进行合作用的(Heymann, 1973, p.872)。进一步说,功能的阐述既没有说明既有的国际制度不得不出现的原因,也没有说明那些效率本可能很差的国际制度未能出现的原因。这个观点不能使人信服的一个关键理由,是因为其论述没有考虑那些用作假设的各种可选择的制度是否可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我们从集体行动理论中已经看到,那些将给许多个体带来收益的有价值的制度,并不必然就是能够被创设起来的。因此从逻辑上讲,这是完全可能的,即比现存制度要优越的那些制度,本可以在不同的状态下演化。因此,功能的论证并没有确立这样的看法,认为既有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非常适应维持这些制度的那些行为者的利益。就如西蒙说明的:“这类论证可能说明一个扮演显要功能的特定模式的充足性理由,但是它不能说明必要性理由,即不能说明满足同样需求的行为模式在功能上是相等的,并且是无可替代的。”(Simon, 1978, p.4)
幸运的是,功能分析为了作因果关系论证,并没有牵强地去判定一系列既有的制度是独一无二的、能够很好适应环境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发明用来促进大规模经济项目的,在阐述这种制度时,我们并不需要说明这是惟一有用的制度。但是功能的论证要能做到自圆其说,一定要提供很好的理由,让人相信一个制度所扮演的功能与它的存在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这个角度讲,潜伏在功能解释背后最大的危险,是一种后此推理的谬误,就是制度可能被解释成为它们是因为原本一定能够扮演的功能作用而兴起的,而这些制度实际上可能只是因为很偶然的原因才出现的。
避免这种谬误的一种办法,是要说明被研究的个体是理性的,以及被解释的制度和社会惯例是被设计用来完成预期的效用目的的。在这种办法中,效果能够解释原因。例如,我们可以说,国际能源机构的形成,可以通过它对消费国的石油供应,以及美国主宰联盟的稳固性这类的预期效果来解释。另外一个受欢迎的克服这种逻辑谬误的办法,是要说明这些不能完成专门功能需要的制度和惯例最终是会消失的。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以及经济学中关于竞争性经济状况下的边际成本价格理论,依据的就是后一种逻辑。功能障碍的突变,以及那些不能适应边际成本价格走势的公司,终将是要消失的。因此,在我们这个主题研究中所运用的功能的论证,必须依靠理性预期这个前提。除非行为者能够被假设去预期它们行为的效果,不然,效果是不大可能解释原因的,理解国际机制的功能将不会有助于解释它们所以产生的理由。[4]
在发展一种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的时候,我将部分地依靠前面探讨的囚徒困境的逻辑和集体行动理论。但是我还将使用当代经济学家们发展出来的“市场失灵”理论。我们将会看到,市场失灵理论在建构我们的理论过程中是有帮助的。不过从事世界政治研究的学者们对这方面的文献还不熟悉,所以这里有必要阐述一下市场失灵理论的一些基本思想。
市场失灵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假设行为者和资源的效用函数任其处理的话,市场调节下的互动结果是次优的,也就是说对所有各方都有好处的协议不会产生。阿克洛夫(Akerlof, 1970)在分析“次品市场”(market for lemons)问题时,已经提供了关于这种现象的一个有力的例子。就像阿克洛夫所解释的,拥有旧车(次品)的车主比那些拥有保养良好的旧车的车主,有更强烈的动机将他们的车子出手。因为可能的买主知道他们不能决定一辆旧车是次品,他们将坚持支付少于一辆质量较好旧车真正价值的价格,以备承受可能因为受骗而买到劣质汽车的风险。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那些拥有保养良好旧车的车主将不能以真正的价值出售其旧车,因而可能不愿以市场将要承担的折扣价格出售其旧车。这样一来,相互都有利润的交易将不会发生:由于阿克尔洛夫所说的“质量不确定性”(quality uncertainty)的缘故,那些将以一个给定价格买一辆较好旧车的买主,和那些以特定价格出售其旧车的卖主将不能完成这笔交易。
在市场失灵状态中,问题不在于行为者(假设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自身的弱点或者缺陷,而在于整个体系的结构和制度(Arrow, 1974)。[5]体系特有的特征所强加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对行为者之间有效的合作制造了障碍。因此,制度的缺陷对协调的失败是要负责任的。为了纠正这些缺陷,有意识的制度创新就是必要的。例如,旧车市场中一个有用的创新,就是在一个社区中拥有很好信誉的汽车交易者的制度。那些拥有很好信誉的车主,将会比那些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个体车主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旧车。交易者信誉对买主信心的影响,可能使交换在买主和卖主之间产生,而没有这种制度,交换可能是不会产生的。
关于集体行动理论、囚徒困境以及市场失灵理论的文献,都说明了一种功能的解释途径在发展一种制度理论中的意义。根据这些论证,制度是为了克服那些使相互有益的协议不能达成的缺陷而形成的。它们预期的效果解释了它们形成的原因,不管这些效果是从一个可靠的交易者在出售旧车中所获得的福利收益,还是由于政府在世界政治经济中能够协调它们的行动而获得的收益。
结论
在这一章,我们已经看到理性的利己主义的模型并不必然预言,在无政府状态下,纷争将会盛行于各个独立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中。相反,这个模型起着很大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它说明了任何人是否可能被排除在享受通过集体途径提供的收益之外,也在于它揭示了同样的博弈者之间的互动是否能够持续地进行下去。如果利己主义者监管着相互之间的行为,以及它们中间足够多的人愿意在其他人合作的条件下也愿意合作,那么它们就可能会调整彼此的行为,以减少纷争。它们甚至还会创设和维持在本书中被称为机制的制度之类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些机制通过为行为者行为提供指南,来促进未经谈判而达成的调整行为的发生。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将在第七章看到,机制可能为挣扎在“有限理性”限制下的行为者提供“粗略的概测规则”。就如第六章所说明的,即使对处在谈判中的符合古典意义上的理性行为者来说,机制在使它们达成相互有益的协议上也是有帮助的。被设计出来的合适的制度,能够帮助利己主义者即使在没有霸权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合作。
因此,理性选择分析在其自身的意义上,能够帮助我们批判现实主义单调的要么霸权不可避免要么就是冲突的陈述。当我们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并且以一种谨慎的态度看待国际制度的重要意义,来对现实主义进行重新考察时,我们就能够意识到现实主义的弱点和优点。我们可以清除掉包围在现实主义周围的一些貌似真实的东西,然后重新思考其为我们学者所拥护的观点的逻辑和经验基础。
注 释
[1]为了研究的目的,这里的讨论使用的是博弈论的术语和图式,以说明集体行动问题。然而,重要的是,承认奥兰·扬所说的“操纵性”谈判模型,对于从行为者的立场来研究这个问题也是同样重要的。操纵性的模型强调“战略互动和不完全信息都是存在的”。我们在这一章的后面部分会看到,这两个条件与国际机制所扮演的功能作用都是高度相关的。对操纵性谈判模型的论述,可参考Young, 1975,特别见第303—318页;Schelling, 1960/1980以及1978。
[2]人们经常认为,任何进行很多但却有限次数博弈的囚徒困境博弈,都将与一次博弈一样,导致同样的非合作性解决结果。但是哈丁(Hardin, 1982, pp.145—150)已经给出足够的理由,认为理性的博弈者将不会作出不准确的估算,以致出现这种有悖常理却又违背自己利益的结果。但是,要相信那些现实生活中的博弈者真的会如哈丁所说的这样去做,当然是困难的。
[3]我采用阿尔钦为《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1968, p.404)所撰写的“机会成本”的定义,即“最受重视的机会被遗弃时所具有的价值”。
[4]科恩清楚地指出了功能解释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功能学派理论的有效性,后者在人类学研究中,主要是由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里夫—布朗(Radcliffe-Brown)发展出来的。科恩认为,有目标的(理性选择)和达尔文主义的理论构成了功能解释的两个主要形式,虽然他还论证说,在功能理论中可以确认具有“拉马克(Lamarck)式的进化思想”以及自欺欺人的成分,不过这一点对我来说,是颇让人怀疑的。对功能主义的一些重要的区别,可参考Nagel, 1961,pp.520—535。从协调人类行动的功能意义上来阐述社会中的规则,这方面的文献见Heymann, 1973。(拉马克,法国生物学家,最先提出生物进化理论,后称拉马克学说。——译者注)
[5]集体物品理论,正如本章前面部分探讨的,与一些市场失灵问题是有关的,这种问题的出现,部分是因为被生产物品的特性和参与生产的行为者数目,这些因素导致了交易成本和信息问题。我们在下一章会探讨这些问题。然而,在“次品市场”这个例子中,即使没有通过集体途径供应的物品的存在,市场失灵也会发生的。